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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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理通順、可以應試者,計有三十二名。
照行知内所引續增科場條例載:「廣西灌陽縣,請增猺童學額之數,應取進三名」。
核與廪生盧夢箕等佥請定額取進名數相符,應請如禀轉詳奏咨額定三名,暫附鳳山縣學考試,以資鼓勵。
仍俟文風丕振,設有學官,改歸恒春縣考試』等情,申奉台藩憲沈彙請爵撫憲劉、總督閩浙部堂楊會奏,添設台灣府縣請定文武學額并台南北各府廳縣額,分别循舊增改案内,以恒春縣系後山新辟地方,文童現尚無多,仍附鳳山縣考試。
奏請将台南府學應撥彰化縣文童三名,改為增撥澎湖廳二名、恒春縣一名。
奉朱批:『禮部議奏,單并發,欽此』。
由部核議:『恒春縣系後山新辟,文童無多,仍附鳳山縣考試。
現尚未設學校,核與請設定額,曆辦成案不符;該撫所請于台南府學額内,增撥澎湖廳進額二名、恒春縣進額一名之處,應毋庸議』。
奏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知照到台,遵照辦理在案。
光緒十七年三月初八日,知縣高晉翰奉本府憲轉奉道憲行奉宮保爵學撫憲劉劄:『台灣辦理分治,經将各府、廳、縣文武學額,分别循舊增改;奏請自本屆科試起,分棚取進。
于光緒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準禮部咨,所有會議福建台灣巡撫劉等奏,台灣各屬抽撥增添學額一折,于光緒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
抄錄原奏内開:『所有抽撥增添各學額及廪增各額,均自下屆歲試為始』等因。
又十二月十六日,奉台南府憲行,奉撫學憲邵劄:『台灣府縣請定文武學額一案。
業經禮部議準,并令自下屆,即光緒十八年歲試為始,遵照辦理等因,通饬在案。
瞬屆十八年歲試之期,本督學院定于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廳縣考試。
其粵籍童生,曾經奏準,不得改日,以杜跨考之弊。
恒春縣文武童生應試,仍附鳳山縣并考,務于卷面注明「恒春」字樣,以示區别。
除通行并台東直隸州未堪設學,應俟将來察看情形另行饬辦外
其文理通順、可以應試者,計有三十二名。
照行知内所引續增科場條例載:「廣西灌陽縣,請增猺童學額之數,應取進三名」。
核與廪生盧夢箕等佥請定額取進名數相符,應請如禀轉詳奏咨額定三名,暫附鳳山縣學考試,以資鼓勵。
仍俟文風丕振,設有學官,改歸恒春縣考試』等情,申奉台藩憲沈彙請爵撫憲劉、總督閩浙部堂楊會奏,添設台灣府縣請定文武學額并台南北各府廳縣額,分别循舊增改案内,以恒春縣系後山新辟地方,文童現尚無多,仍附鳳山縣考試。
奏請将台南府學應撥彰化縣文童三名,改為增撥澎湖廳二名、恒春縣一名。
奉朱批:『禮部議奏,單并發,欽此』。
由部核議:『恒春縣系後山新辟,文童無多,仍附鳳山縣考試。
現尚未設學校,核與請設定額,曆辦成案不符;該撫所請于台南府學額内,增撥澎湖廳進額二名、恒春縣進額一名之處,應毋庸議』。
奏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知照到台,遵照辦理在案。
光緒十七年三月初八日,知縣高晉翰奉本府憲轉奉道憲行奉宮保爵學撫憲劉劄:『台灣辦理分治,經将各府、廳、縣文武學額,分别循舊增改;奏請自本屆科試起,分棚取進。
于光緒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準禮部咨,所有會議福建台灣巡撫劉等奏,台灣各屬抽撥增添學額一折,于光緒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
抄錄原奏内開:『所有抽撥增添各學額及廪增各額,均自下屆歲試為始』等因。
又十二月十六日,奉台南府憲行,奉撫學憲邵劄:『台灣府縣請定文武學額一案。
業經禮部議準,并令自下屆,即光緒十八年歲試為始,遵照辦理等因,通饬在案。
瞬屆十八年歲試之期,本督學院定于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廳縣考試。
其粵籍童生,曾經奏準,不得改日,以杜跨考之弊。
恒春縣文武童生應試,仍附鳳山縣并考,務于卷面注明「恒春」字樣,以示區别。
除通行并台東直隸州未堪設學,應俟将來察看情形另行饬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