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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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書差需索,爾等如有身受重冤,盡可瀝情控訴,并不須花費分毫,又何必自投絕路,緻以性命博锱铢哉?嗣後,務各自愛其身,勿得逞忿輕生,希圖詐害。

    該親屬亦不得聽唆誣告,枉費诪張。

    茲将律例逐條開列于後: 一、子孫将祖父母、父母屍身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妻将夫屍圖賴人者罪同)。

    功缌,遞減一等。

    告官者,以誣告反坐(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徒役三年)。

    因而詐取财物者,計贓準竊盜論;搶取财物者,準搶竊論。

     一、詞狀止許實告實證;若陸續投詞,牽連婦女及原狀内無名之人,一概不準,仍從重治罪。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準,即令原告投審。

    若無故兩月不到案,即将被告證佐,俱行釋放。

    所告之事;不得審理;專拿原吉,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聽其攔息。

    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妄告,如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如有主唆,仍将教唆之人治罪。

     以上皆系律例明文,何等嚴切?本部院當經饬屬,将此示勒石城門。

    爾等安分良民,如有實被自盡命案牽連者,準即摹揭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

    各宜懔遵,切切!特示。

    光緒二年七月二十日。

     忠義冢碑,在楓港莊,縣北四十五裡。

    光緒十九年,知縣陳文緯建。

    碑曰:壬辰春,射不力社番圍殺楓港莊民張大雹等,營縣禀奉中丞邵公咨調台灣總鎮萬、鎮海全軍統領張,督師進剿。

    社番率衆抗拒,相持數月,破吧仕墨社;八月,複破草坡後社,擒番目加必、姑柳、龜■〈口六〉、萬貴等四名。

    維時飓風大作,衆流暴漲。

    自元戎以逮偏裨伍卒,皆在懸崖陡壁之間;風錐雨剡,幙幄徹飛,越兩晝夜,不能舉火。

    番複狙擊如常,屢殪我師。

    雨甫霁,我軍破釜而前,番不敵而北。

    煙穴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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