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關燈
小
中
大
年租息項下:
一、吳銮贌草潭魚塭年租錢八千文;
一、陳爐贌園地年租錢四千文;
一、陳阿三贌園地年租洋三千文;
一、朱添丁贌園地年租洋三元;
一、埤長潘旺年納水租榖五石:
一、朱振淮贌走社充公田年租榖六十石;
一、江順興租陳新福充公瓦屋一間月租洋一元五角;
一、半棹三十張;
一、闆凳三十條;
一、牛單刻闆一塊;
一、進出帳簿一本;
一、現銀五兩二錢八厘。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知縣程邦基禀請停止義塾月課,變通辦理,懇請訓示由;奉爵撫憲劉批:『義塾功課,如禀辦理。
牛單租息,每年征收若幹?着即查明确數,項目具報。
将來獎賞用數,仰即按季造冊通報。
毋延,此繳』! 附錄原禀 敬禀者:竊照卑邑設縣之初,禀奉夏前憲、前道憲準設義塾十五處;擇閩、粵生童文理通順者為塾師,以教民間番社子弟,于作養童蒙之中,寓轉移風氣之意,法至善也。
嗣經各前縣添設總義塾及另籌經費,以為按月塾師考課獎賞,均經禀準有案,立法似亦周詳。
然治法賴有治人,循名必先核實。
卑職以為義塾之設,原為啟迪民、番子弟,使其領解誦讀,漸知禮義起見。
塾師之品學,當考核于遴選之初;教法之勤惰,宜稽查于課讀之時。
總義塾之設,實不可少。
至于從前按月分官師課期,各塾師來城會課作文,其間道塗之遠近不一,往返之時日遷延,各學童曠課遊嬉,勢所不免。
甚有不肖塾師,藉此勾留城内,教唆詞訟,流弊滋多。
況若輩既有應得之修夥,訓蒙是其專責。
乃不究其塾中之功課,而反考取文藝,獎以額外之花紅;即使文理甚優,以之訓迪蒙童,仍屬無裨實用。
如謂栽培士子,各塾師既非恒春土著,将小試、鄉試紛紛上進,仍舊各歸各籍,于恒邑文風亦毫無裨益。
日久相沿,遂令各塾師視義塾為一己肄業之區,地方官亦以考課為振興文教之端。
而塾師之教法若何?童子之讀書若何?轉置之不論不議之列,殊失設塾訓蒙之初意。
查各塾民番幼童不下一百餘人,内中能作破承者,不過數人。
以十餘載之經營,費萬餘金之巨款,有名無實,既難言養正之功;舍本逐末,又安望頹風之變?伏念卑邑民、番雜處,風化未開;耕作之外,幾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
移風易俗,其效固未可驟期,以養以教,其事實未可偏廢。
即此設塾,訓蒙之成法,本屬默化愚頑之良圖。
誠能實事求是,力返從前之積習,三五年後,未必無成效可觀。
卑職拟将前項月課先行停止,并由卑職酌定訓蒙功課章程,傳齊各塾師來縣,谕令實力舉行,認真督課。
該塾師等果能始終不懈,化導有方,自當量予獎賞;倘有怠惰不力以及幹預詞訟不法等事查實,随時斥革懲辦。
至前項考課經費,系在卑縣所收牛單租息項下開銷;現在月課停止,拟将此項另購筆、墨、紙張、書籍、衣、褲之屬,以備随時由卑職于塾童中之能作文字及誦讀聰明、字楷端方者,以各物分别等第獎賞,以鼓勵之。
似此明定賞罰,量為變通,庶幾事有實濟、款不虛糜,而亦可為地方培植人材、轉移風氣之一助。
卑職為整頓塾規,誘掖童蒙起見,是否有當?合将卑邑義塾拟停塾師會文月課、變通辦理緣由,禀請爵帥大人察核,訓示祗遵雲雲。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知縣高晉翰複以塾師必須兼課,按月來署,扃門考校,品定甲乙,并聲明牛單每月租息三、四千文暨各項租息統計全年可一百七、八十元之譜,按月勻攤獎賞,延請福州某孝廉主講等情,禀奉爵撫憲劉批:『準照所議辦理,仰布政司移道饬繳』。
自此立為定章。
内設專教番童一塾,并派定閩籍九塾、粵籍六塾,逐年照章考校課讀。
乃日久玩生,有于官給修夥之外,索取塾童束修者;有與總理人等串同指名,禀請某生教讀,分肥修夥者。
至于塾童功課,全不顧問。
是以設塾垂二十年,而民、番各童,仍無一能文及講貫經書之人。
虛糜國帑,誤人子弟,絕無良法以救藥之。
光緒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知縣陳文緯抵任。
目睹諸弊,停止會課舊章。
預年臘月,甄别各塾師詩文一場,以定次年教讀之取去;并手訂塾規,分給各塾師,遵章教讀。
延請總查各塾童課程一人,按月周流往查,抽背所讀之書,熟則賞以筆、墨、書籍等物;不熟,則樸以刑之。
各塾師之賞罰,即以塾童之進益與否,為之等差焉。
塾規 蓋聞師道立則善人多。
師也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恒邑各莊義塾十五處,設已十餘年,年費千餘金。
每塾學生十二人,年則百數十人,迄未有成材出于其中,深為可惜!本縣以為化民成俗,端由于學。
學之基始于童蒙,故易曰:『蒙以養正』,聖功也。
自今伊始,願與爾塾師、恒民約:查各塾舊章,每年以二月朔啟館,十二月朔解館;此十個月中,先生不能無故離館,學生亦不得無故不入塾。
讀書學生之父兄,既令子弟讀書,亦不可溺愛不明;如此交相儆戒,方足以語功課。
一日之中,早晨則授新書,視學生之才質,定上書之多寡。
中午寫方寸大字數十個;午後則溫習舊書,背讀本日新書。
傍晚對課,教以平仄字義,自一字以至七字;蓋對課者,即作詩之權輿也。
晚間至二更為度,先生講解經史、古文、綱鑒一首,不論何書,不論多少。
誠以三餘讀書,夜者日之餘,不可聽其虛度,或學做論、賦、雜着;至有日間未完功課,此時亦可補足。
師生之間,有化雨春風之樂,無急迫煩惱之苦,則善矣。
讀書之法,各省不同,而其要,不外乎熟及不間斷而已。
先生肯教而不憚煩,學生肯讀而不畏難,即日計不足,月計必有餘也。
閩省福清黃藻亭太史,經術傳家,子弟均以童蒙遊庠,着有「讀經臆略」一本。
爰摭其大較,并參以吾鄉讀法如左: 一、授書之課:初讀新書,學生随先生讀三遍,乃令學生在先生前自讀兩遍(先生要留心細聽,間有連上、連下不清楚者,先生随句改教之),即為分别句讀,逐句講解。
畢,令學生照講一遍(如有講錯,為之更正)。
先生再導學生讀兩遍,仍令學生自讀兩三遍,必句讀都能順口,乃令回位自讀。
到背書時,即有一二不大成句讀,或背誦不清楚,先生不要怒詈;隻須正色厲詞,微令知怕,勿使畏而逃學也。
溫第二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快些為妙(快些者,不宜太緩,令其順口成熟輕快);溫第三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至快為妙(至快者,學生亦有興會,且大熟也。
訓蒙有火候,順勢利導,以耐煩為第一義);溫第四次至第九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最快為妙(仍要引導者,恐年幼目不到書尚有誤讀之病,終要先生不厭煩苦。
其最快為妙者,則先生不多費工夫,學生亦易于成熟也);至第十次以後,乃可令其自讀。
蓋十歲以内之童稚,究屬無知,教導之者,不可過寬,亦不可過嚴;宜寬心啟迪、誘掖而獎勸之,則用力易而成功多。
一、學字之課:其十歲以下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知縣程邦基禀請停止義塾月課,變通辦理,懇請訓示由;奉爵撫憲劉批:『義塾功課,如禀辦理。
牛單租息,每年征收若幹?着即查明确數,項目具報。
将來獎賞用數,仰即按季造冊通報。
毋延,此繳』! 附錄原禀 敬禀者:竊照卑邑設縣之初,禀奉夏前憲、前道憲準設義塾十五處;擇閩、粵生童文理通順者為塾師,以教民間番社子弟,于作養童蒙之中,寓轉移風氣之意,法至善也。
嗣經各前縣添設總義塾及另籌經費,以為按月塾師考課獎賞,均經禀準有案,立法似亦周詳。
然治法賴有治人,循名必先核實。
卑職以為義塾之設,原為啟迪民、番子弟,使其領解誦讀,漸知禮義起見。
塾師之品學,當考核于遴選之初;教法之勤惰,宜稽查于課讀之時。
總義塾之設,實不可少。
至于從前按月分官師課期,各塾師來城會課作文,其間道塗之遠近不一,往返之時日遷延,各學童曠課遊嬉,勢所不免。
甚有不肖塾師,藉此勾留城内,教唆詞訟,流弊滋多。
況若輩既有應得之修夥,訓蒙是其專責。
乃不究其塾中之功課,而反考取文藝,獎以額外之花紅;即使文理甚優,以之訓迪蒙童,仍屬無裨實用。
如謂栽培士子,各塾師既非恒春土著,将小試、鄉試紛紛上進,仍舊各歸各籍,于恒邑文風亦毫無裨益。
日久相沿,遂令各塾師視義塾為一己肄業之區,地方官亦以考課為振興文教之端。
而塾師之教法若何?童子之讀書若何?轉置之不論不議之列,殊失設塾訓蒙之初意。
查各塾民番幼童不下一百餘人,内中能作破承者,不過數人。
以十餘載之經營,費萬餘金之巨款,有名無實,既難言養正之功;舍本逐末,又安望頹風之變?伏念卑邑民、番雜處,風化未開;耕作之外,幾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
移風易俗,其效固未可驟期,以養以教,其事實未可偏廢。
即此設塾,訓蒙之成法,本屬默化愚頑之良圖。
誠能實事求是,力返從前之積習,三五年後,未必無成效可觀。
卑職拟将前項月課先行停止,并由卑職酌定訓蒙功課章程,傳齊各塾師來縣,谕令實力舉行,認真督課。
該塾師等果能始終不懈,化導有方,自當量予獎賞;倘有怠惰不力以及幹預詞訟不法等事查實,随時斥革懲辦。
至前項考課經費,系在卑縣所收牛單租息項下開銷;現在月課停止,拟将此項另購筆、墨、紙張、書籍、衣、褲之屬,以備随時由卑職于塾童中之能作文字及誦讀聰明、字楷端方者,以各物分别等第獎賞,以鼓勵之。
似此明定賞罰,量為變通,庶幾事有實濟、款不虛糜,而亦可為地方培植人材、轉移風氣之一助。
卑職為整頓塾規,誘掖童蒙起見,是否有當?合将卑邑義塾拟停塾師會文月課、變通辦理緣由,禀請爵帥大人察核,訓示祗遵雲雲。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知縣高晉翰複以塾師必須兼課,按月來署,扃門考校,品定甲乙,并聲明牛單每月租息三、四千文暨各項租息統計全年可一百七、八十元之譜,按月勻攤獎賞,延請福州某孝廉主講等情,禀奉爵撫憲劉批:『準照所議辦理,仰布政司移道饬繳』。
自此立為定章。
内設專教番童一塾,并派定閩籍九塾、粵籍六塾,逐年照章考校課讀。
乃日久玩生,有于官給修夥之外,索取塾童束修者;有與總理人等串同指名,禀請某生教讀,分肥修夥者。
至于塾童功課,全不顧問。
是以設塾垂二十年,而民、番各童,仍無一能文及講貫經書之人。
虛糜國帑,誤人子弟,絕無良法以救藥之。
光緒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知縣陳文緯抵任。
目睹諸弊,停止會課舊章。
預年臘月,甄别各塾師詩文一場,以定次年教讀之取去;并手訂塾規,分給各塾師,遵章教讀。
延請總查各塾童課程一人,按月周流往查,抽背所讀之書,熟則賞以筆、墨、書籍等物;不熟,則樸以刑之。
各塾師之賞罰,即以塾童之進益與否,為之等差焉。
塾規 蓋聞師道立則善人多。
師也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恒邑各莊義塾十五處,設已十餘年,年費千餘金。
每塾學生十二人,年則百數十人,迄未有成材出于其中,深為可惜!本縣以為化民成俗,端由于學。
學之基始于童蒙,故易曰:『蒙以養正』,聖功也。
自今伊始,願與爾塾師、恒民約:查各塾舊章,每年以二月朔啟館,十二月朔解館;此十個月中,先生不能無故離館,學生亦不得無故不入塾。
讀書學生之父兄,既令子弟讀書,亦不可溺愛不明;如此交相儆戒,方足以語功課。
一日之中,早晨則授新書,視學生之才質,定上書之多寡。
中午寫方寸大字數十個;午後則溫習舊書,背讀本日新書。
傍晚對課,教以平仄字義,自一字以至七字;蓋對課者,即作詩之權輿也。
晚間至二更為度,先生講解經史、古文、綱鑒一首,不論何書,不論多少。
誠以三餘讀書,夜者日之餘,不可聽其虛度,或學做論、賦、雜着;至有日間未完功課,此時亦可補足。
師生之間,有化雨春風之樂,無急迫煩惱之苦,則善矣。
讀書之法,各省不同,而其要,不外乎熟及不間斷而已。
先生肯教而不憚煩,學生肯讀而不畏難,即日計不足,月計必有餘也。
閩省福清黃藻亭太史,經術傳家,子弟均以童蒙遊庠,着有「讀經臆略」一本。
爰摭其大較,并參以吾鄉讀法如左: 一、授書之課:初讀新書,學生随先生讀三遍,乃令學生在先生前自讀兩遍(先生要留心細聽,間有連上、連下不清楚者,先生随句改教之),即為分别句讀,逐句講解。
畢,令學生照講一遍(如有講錯,為之更正)。
先生再導學生讀兩遍,仍令學生自讀兩三遍,必句讀都能順口,乃令回位自讀。
到背書時,即有一二不大成句讀,或背誦不清楚,先生不要怒詈;隻須正色厲詞,微令知怕,勿使畏而逃學也。
溫第二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快些為妙(快些者,不宜太緩,令其順口成熟輕快);溫第三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至快為妙(至快者,學生亦有興會,且大熟也。
訓蒙有火候,順勢利導,以耐煩為第一義);溫第四次至第九次書,先生仍要引導一二遍,以最快為妙(仍要引導者,恐年幼目不到書尚有誤讀之病,終要先生不厭煩苦。
其最快為妙者,則先生不多費工夫,學生亦易于成熟也);至第十次以後,乃可令其自讀。
蓋十歲以内之童稚,究屬無知,教導之者,不可過寬,亦不可過嚴;宜寬心啟迪、誘掖而獎勸之,則用力易而成功多。
一、學字之課:其十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