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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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令另案禀蒙道憲批饬該令議複核辦。
至走社田租及墾丁餘米,可否一并發商生息,以作膏夥?并由該令查明原案,核議覆辦,俾臻妥洽?除核覆外,合就饬遵。
為此,劄仰(以下原文阙)雲雲。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知縣胡培滋詳『案奉本府行奉憲台批:「該前縣羅令禀請由府訪延書院主講,籌議修金,并将走社充公田租截至十年分各季租榖,暨奉發八磘灣墾丁餘米,按照時價,折變現銀,并上年停支城鄉各義塾修金,發商生息,永遠支應書院學童膏夥一案雲雲,饬即查明核議覆辦」等因。
正在核議間,據城鄉各莊社總董頭人陳怡隆等分别禀稱:「恒邑開辟未久,民番貧苦異常,村童、番童日事樵牧,頑蠢成性,不谙王化。
幸蒙各大憲不惜帑金,設塾教養,原欲默移潛化,不在講究詩文。
現在民番幼童,知讀書解字者,尚不乏人;求能背誦五經,堪學詩文者,百無一二。
前經羅縣令将十六處義塾,一并禀準裁撤,專在城内設立書院一處,選能背誦五經者,自備膏夥,住院肄業;此成材之學,非訓蒙之意也。
不惟恒邑難得其人,更恐貧寒之家力有未逮;不如仍就城鄉各處分設義塾,俾稚子幼童得以早出晚歸,師教之外,更有父兄管束。
在目前似乎糜費無功,而日就月将,實于地方大有裨益。
羅前令初以塾師不能得力,繼而伊等上控,負氣禀撤;不知塾師之勤惰,在于随時之稽查,不宜因噎而廢食。
本年各處童孩不下二百餘人,無所事事,非終日遊蕩,即另改别業,民間啧有煩言。
查枋藔各處義塾,已奉道憲恩準複設;恒邑尤為緊要,未便獨抱向隅。
懇請轉禀,迅賜開塾」等情前來。
查卑邑義塾,所費無幾,所全者大,實為目前必不可省之舉。
既據該總董、頭人等籲請複設,情詞懇摯,合無仰乞憲恩,俯念地方關重,準予照舊設塾,以順輿情,而維風化。
如蒙允準,卑職自當察看各鄉莊人煙多寡,或設或删,開折具報;總期實事求是,不敢稍涉虛糜。
一面由縣出示,招考文理通順、不嗜洋煙之人入塾課讀,趕于五月間開塾。
仍随時稽察,如有教導不力,即行更換;其着有成效者,由縣捐廉獎賞,以示鼓勵。
所需經費,仍照向章造冊請領。
羅令原請将接管充公存榖并墾丁餘米兩項發商生息;現在此項米石均存鋪戶,容俟催繳到縣,變價專款收儲,另充公用。
可否之處,理合據情詳請憲台察核示遵』雲雲。
奉臬道憲劉批:『所禀極為近理,理應照辦。
仰台灣府速即轉饬,擇其莊社童蒙較多,又得安分勤于教學者,趕于五月初間一律關塾;不必拘定十六處之數,以免濫竽而省虛糜。
仍由縣随時稽察,如有教導不力,即行更換,毋得虛應故事。
切切,此繳』!奉經示出招考,選取塾師一十五名。
饬即分赴各莊,于六月初一日一律開塾教贖。
一面申報在案。
計開: 複設義塾各莊:本城三塾,車城二塾,保力一塾,射麻裡一塾,文率一塾,響林一塾,楓港一塾,統埔一塾,新街一塾,槺榔林一塾,頭溝一塾,馬鞍山一塾。
光緒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知縣胡培滋詳:「案奉憲台饬查羅前縣扣給塾師張熾南等修金一案,當經傳集該塾生等十二人詢據覆稱:「光緒十年,各于二月初一日開塾,至十一月底撤塾。
共十個月,每塾每月應領修夥等項九元四角九瓣三尖,羅前縣僅發八個月。
尚有兩個月未蒙給發」等語。
核計每人應補給銀一十八元九角八瓣六尖,共應銀二百二十七元八角三瓣二尖。
即于羅前縣扣存發商生息之一百七十一兩零款内,于本年四月初八日當面提發,按名給領,各取具領狀備案。
尚存番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即系羅前縣扣存起造風神廟之款,自應儲候撥用』等由,開折詳奉臬道憲劉批:『據詳已悉。
此繳,折存』。
光緒十一年十月初十日,知縣武頌揚禀:『請添設總義塾一處,考取别邑文理優良之生員為總塾師,居住縣城。
令各處塾生及塾童之學作文者,每月由總塾師命題作文數次,以期學業日有進益。
再由卑職每月面考一次,能詩文者,以一文一詩為準;其次作文半篇,詩兩韻;又次,默平日所誦經書,作對一聯。
仍由卑職評定甲乙等第,開列榜示;另籌公款,分别獎賞,以示鼓勵。
惟總塾修夥必須稍豐,每月拟給番銀二十元,赴局請領。
卑邑原設義塾十六處,胡前任内裁撤一處;即以所裁一處之經費,貼為總塾師修夥,較向額每月不過多費銀一十元零。
而地方受益,實非淺鮮』等由,禀奉臬道憲陳批:『所禀尚屬可行,仰即知照。
繳』!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知縣武頌揚禀:『查前縣蔡令麟祥任内,禀準将縣民劉阿郎與劉炳生控争之走社番田充公,由官招佃贌耕;年收租榖六十石,分早、晚兩季繳納,曆任共收租榖三百一十三石七鬥二升;又曆任流交前發八磘灣墾丁口糧餘米三十六石四鬥二升:均經卑職按照時價,變買六八番洋三百七十三元三角七瓣四尖,發商生息一分,月收息銀三元七角零。
又卑邑前設牛單一舉,原以杜絕盜源,民皆稱便。
經卑前縣羅令建祥任内撥歸同善公所收為經費,有名無實,茲卑職照舊提歸官辦;每牛一隻,收稅錢五百五十文,除發單驗單之人各給五十文,又提三十文外,淨得錢四百二十文,每月約可收錢二、三千文。
又前項充公走社番田年收租榖六十石,可值價六十元左右。
又縣民黃求等與朱烏龜等互争水圳一案,經卑職斷令黃求年納租榖五石為書院膏夥,業于月冊報明。
以上四項,全年約得番銀一百三、四十元。
又縣民陳爐與張富互控地埔一案,經羅前令建祥斷将已開之埔歸張富管業,未開之埔充為同善公所公業,仍贌與陳爐耕種,年納租錢四千文。
又縣民吳銮與龔先求争捕草潭魚蝦一案,經蔡前令麟祥斷将草潭歸吳銮掌管,年納錢八千文為風神廟香火之資。
又民婦古潘氏控潘萬霸占園地一案,經蔡前令麟祥訊系官地,斷結充公,招佃贌耕,年收租錢三千文為福德祠香火。
又木匠陳新福起建同善公所時領銀潛逃,經羅前縣将其瓦屋一間充公年收租錢一十八千文為書院膏夥。
以上四項,年收現錢三十三千文,多被經手侵匿;茲經卑職查出,一并提為義塾經費。
統計全年可得番銀一百七、八十元,按月勻攤獎賞;仍視各塾師生考取之高下,定賞格之多少。
均由卑職當面發給,不經胥吏之手。
面考之日,另備便飯一餐,以示體恤』等情禀請立案,奉批照準在案。
并開單移交發商生息項下: 一、劉阿郎充公榖,變價一百一十元一角六瓣二尖; 一、墾丁餘米,變價二十七元四角一瓣九尖六周; 一、董安成還墾丁餘米,變價四十元四角二瓣一尖二周。
--以上發夏恒利生息,每月一分。
一、劉阿郎充公榖,變價一百三十元八角七瓣二尖, 一、劉阿郎充公十年冬季租榖,變價二十八元五角。
--以上發張隆興生息,每月一分。
一、劉阿郎充公十一年夏季租榖,變價三十六元。
--此項發龔永順号生息,每月一分, 每
至走社田租及墾丁餘米,可否一并發商生息,以作膏夥?并由該令查明原案,核議覆辦,俾臻妥洽?除核覆外,合就饬遵。
為此,劄仰(以下原文阙)雲雲。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知縣胡培滋詳『案奉本府行奉憲台批:「該前縣羅令禀請由府訪延書院主講,籌議修金,并将走社充公田租截至十年分各季租榖,暨奉發八磘灣墾丁餘米,按照時價,折變現銀,并上年停支城鄉各義塾修金,發商生息,永遠支應書院學童膏夥一案雲雲,饬即查明核議覆辦」等因。
正在核議間,據城鄉各莊社總董頭人陳怡隆等分别禀稱:「恒邑開辟未久,民番貧苦異常,村童、番童日事樵牧,頑蠢成性,不谙王化。
幸蒙各大憲不惜帑金,設塾教養,原欲默移潛化,不在講究詩文。
現在民番幼童,知讀書解字者,尚不乏人;求能背誦五經,堪學詩文者,百無一二。
前經羅縣令将十六處義塾,一并禀準裁撤,專在城内設立書院一處,選能背誦五經者,自備膏夥,住院肄業;此成材之學,非訓蒙之意也。
不惟恒邑難得其人,更恐貧寒之家力有未逮;不如仍就城鄉各處分設義塾,俾稚子幼童得以早出晚歸,師教之外,更有父兄管束。
在目前似乎糜費無功,而日就月将,實于地方大有裨益。
羅前令初以塾師不能得力,繼而伊等上控,負氣禀撤;不知塾師之勤惰,在于随時之稽查,不宜因噎而廢食。
本年各處童孩不下二百餘人,無所事事,非終日遊蕩,即另改别業,民間啧有煩言。
查枋藔各處義塾,已奉道憲恩準複設;恒邑尤為緊要,未便獨抱向隅。
懇請轉禀,迅賜開塾」等情前來。
查卑邑義塾,所費無幾,所全者大,實為目前必不可省之舉。
既據該總董、頭人等籲請複設,情詞懇摯,合無仰乞憲恩,俯念地方關重,準予照舊設塾,以順輿情,而維風化。
如蒙允準,卑職自當察看各鄉莊人煙多寡,或設或删,開折具報;總期實事求是,不敢稍涉虛糜。
一面由縣出示,招考文理通順、不嗜洋煙之人入塾課讀,趕于五月間開塾。
仍随時稽察,如有教導不力,即行更換;其着有成效者,由縣捐廉獎賞,以示鼓勵。
所需經費,仍照向章造冊請領。
羅令原請将接管充公存榖并墾丁餘米兩項發商生息;現在此項米石均存鋪戶,容俟催繳到縣,變價專款收儲,另充公用。
可否之處,理合據情詳請憲台察核示遵』雲雲。
奉臬道憲劉批:『所禀極為近理,理應照辦。
仰台灣府速即轉饬,擇其莊社童蒙較多,又得安分勤于教學者,趕于五月初間一律關塾;不必拘定十六處之數,以免濫竽而省虛糜。
仍由縣随時稽察,如有教導不力,即行更換,毋得虛應故事。
切切,此繳』!奉經示出招考,選取塾師一十五名。
饬即分赴各莊,于六月初一日一律開塾教贖。
一面申報在案。
計開: 複設義塾各莊:本城三塾,車城二塾,保力一塾,射麻裡一塾,文率一塾,響林一塾,楓港一塾,統埔一塾,新街一塾,槺榔林一塾,頭溝一塾,馬鞍山一塾。
光緒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知縣胡培滋詳:「案奉憲台饬查羅前縣扣給塾師張熾南等修金一案,當經傳集該塾生等十二人詢據覆稱:「光緒十年,各于二月初一日開塾,至十一月底撤塾。
共十個月,每塾每月應領修夥等項九元四角九瓣三尖,羅前縣僅發八個月。
尚有兩個月未蒙給發」等語。
核計每人應補給銀一十八元九角八瓣六尖,共應銀二百二十七元八角三瓣二尖。
即于羅前縣扣存發商生息之一百七十一兩零款内,于本年四月初八日當面提發,按名給領,各取具領狀備案。
尚存番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即系羅前縣扣存起造風神廟之款,自應儲候撥用』等由,開折詳奉臬道憲劉批:『據詳已悉。
此繳,折存』。
光緒十一年十月初十日,知縣武頌揚禀:『請添設總義塾一處,考取别邑文理優良之生員為總塾師,居住縣城。
令各處塾生及塾童之學作文者,每月由總塾師命題作文數次,以期學業日有進益。
再由卑職每月面考一次,能詩文者,以一文一詩為準;其次作文半篇,詩兩韻;又次,默平日所誦經書,作對一聯。
仍由卑職評定甲乙等第,開列榜示;另籌公款,分别獎賞,以示鼓勵。
惟總塾修夥必須稍豐,每月拟給番銀二十元,赴局請領。
卑邑原設義塾十六處,胡前任内裁撤一處;即以所裁一處之經費,貼為總塾師修夥,較向額每月不過多費銀一十元零。
而地方受益,實非淺鮮』等由,禀奉臬道憲陳批:『所禀尚屬可行,仰即知照。
繳』!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知縣武頌揚禀:『查前縣蔡令麟祥任内,禀準将縣民劉阿郎與劉炳生控争之走社番田充公,由官招佃贌耕;年收租榖六十石,分早、晚兩季繳納,曆任共收租榖三百一十三石七鬥二升;又曆任流交前發八磘灣墾丁口糧餘米三十六石四鬥二升:均經卑職按照時價,變買六八番洋三百七十三元三角七瓣四尖,發商生息一分,月收息銀三元七角零。
又卑邑前設牛單一舉,原以杜絕盜源,民皆稱便。
經卑前縣羅令建祥任内撥歸同善公所收為經費,有名無實,茲卑職照舊提歸官辦;每牛一隻,收稅錢五百五十文,除發單驗單之人各給五十文,又提三十文外,淨得錢四百二十文,每月約可收錢二、三千文。
又前項充公走社番田年收租榖六十石,可值價六十元左右。
又縣民黃求等與朱烏龜等互争水圳一案,經卑職斷令黃求年納租榖五石為書院膏夥,業于月冊報明。
以上四項,全年約得番銀一百三、四十元。
又縣民陳爐與張富互控地埔一案,經羅前令建祥斷将已開之埔歸張富管業,未開之埔充為同善公所公業,仍贌與陳爐耕種,年納租錢四千文。
又縣民吳銮與龔先求争捕草潭魚蝦一案,經蔡前令麟祥斷将草潭歸吳銮掌管,年納錢八千文為風神廟香火之資。
又民婦古潘氏控潘萬霸占園地一案,經蔡前令麟祥訊系官地,斷結充公,招佃贌耕,年收租錢三千文為福德祠香火。
又木匠陳新福起建同善公所時領銀潛逃,經羅前縣将其瓦屋一間充公年收租錢一十八千文為書院膏夥。
以上四項,年收現錢三十三千文,多被經手侵匿;茲經卑職查出,一并提為義塾經費。
統計全年可得番銀一百七、八十元,按月勻攤獎賞;仍視各塾師生考取之高下,定賞格之多少。
均由卑職當面發給,不經胥吏之手。
面考之日,另備便飯一餐,以示體恤』等情禀請立案,奉批照準在案。
并開單移交發商生息項下: 一、劉阿郎充公榖,變價一百一十元一角六瓣二尖; 一、墾丁餘米,變價二十七元四角一瓣九尖六周; 一、董安成還墾丁餘米,變價四十元四角二瓣一尖二周。
--以上發夏恒利生息,每月一分。
一、劉阿郎充公榖,變價一百三十元八角七瓣二尖, 一、劉阿郎充公十年冬季租榖,變價二十八元五角。
--以上發張隆興生息,每月一分。
一、劉阿郎充公十一年夏季租榖,變價三十六元。
--此項發龔永順号生息,每月一分,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