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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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早應斥革,何至歲晚方行扣罰?顯系架誣,欲肆鲸吞。

    竊思熾等舌耕為業,跋涉重洋,曆經寒暑,受盡艱辛,每次克扣,且短少分兩,均已難堪;再減兩個月塾金,糊口奚賴?似此貪婪,不惟每食無出,未免斯文掃地。

    叩請饬劄,照例給發,補足十個月塾金,俾沾仁恩」等情,奉批:「恒轄一帶,義塾有名無實,為師者皆不稱職,且多生事,已據該縣禀準裁撤在案。

    惟未裁撤之先,束修未便遽減;若如所禀,動辄扣取修金,成何事體?仰台灣府迅即轉饬查明,補給毋延」!等因,由府饬縣,遵照查明補給』。

    又車城莊義塾生薛培蓉、鋪戶大德和興等控同前由,奉批:『設立義塾,原為培植寒畯;如果塾師教讀懶惰,盡可随時撤換,豈容扣留束修?所禀該縣門丁藉端強吞塾金,如系屬實,大為不合。

    仰恒春縣速即查明,繳還給領。

    毋延,切切』。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知縣羅建祥覆禀:『竊蒙本府劄開:「蒙憲台劄開:據該縣義塾生閩籍張熾南、粵籍李象幹等會禀:恒邑開設義塾以來」雲雲。

    又蒙憲台批發:「車城莊義塾生薛培蓉、鋪戶大德和興等會禀」雲雲各等因。

    蒙此,伏查此案,卑職于上年久有請裁義塾,另由縣中捐廉,延請品學兼優者一人,作為官塾之心。

    且因各塾生多不安分,遂分别陸續停支修脯共銀一百七十餘兩,存備官塾學徒膏夥;其塾師修金,前經禀蒙憲台批饬:「另籌公款,毋庸縣官捐廉,學徒應以十人為斷」等因,具見憲台振興文教,體恤屬僚之至意。

    茲拟俟猴洞書院工竣後,即行舉辦。

    所需膏火,卑職已将此項停支塾金,發交同善公所發商生息,永為猴洞書院學徒膏夥之費。

    卑職明知此舉,未免過鄰于刻;但該塾生既不能潔身自愛,且恒民性安愚樸,近來詞訟較多,訪皆伊等從中包攬、挑唆所緻。

    即如薛培蓉一禀,系出自該生手筆,其中文理欠通,字迹潦草,已見一斑。

    況疊據各紳董莊耆等禀稱:「該生竟于拜門諸徒勒送束修,稍不遂欲,非取米榖以償,即牽牛羊以抵,甚至扣留棹椅、強搬對象,不一而足。

    人品如是,無殊市儈」等語,若非稍為裁抑,何以對居民?何以對各家之子弟?倘謂此事可以得益,何以創辦十年,一旦裁撤,通縣并無一人求請複設?可見該塾師不能稱職,藉端生事,已為鄉裡所深惡。

    上糜國帑,下誤子弟,便民反緻擾民,于事何補?卑職寗受各塾生怨尤之小疵,未便拂百姓好惡之同情。

    至分别停給各塾生束修,皆由卑職主意,事與門丁無涉;該塾生遷怒控告,實屬無謂。

    至于所控各節,惟勒索節儀一事,查上年端陽,原用門丁吳春曾有此議,旋經卑職查出,斥逐出署。

    雖無得贓情弊,然事出有因;此外,或懷疑妄控、或藉詞瞞聳,均屬子虛,不足取信。

    況簽名之各塾生,現經補充營哨、書職者多,以及鋪戶、莊耆等均紛紛禀訴,張熾南、賴國琛、薛培蓉私自背立,伊等委無扶同幫訟。

    禀情不實,更可概見。

    總之,卑職請裁義塾,另設官塾,停支塾金以資膏夥,實為明示勸懲,培植寒畯起見。

    現在此項塾金,均經随時示谕通衢,發由同善公京所紳董存儲生息在案,似未便因其禀控,饬令繳回補給,緻長刁訟之風。

    再查簽名具控之塾生内,有數人平日最不安分者,均系漳、泉、南澳一帶遊手之徒;現在義塾既經裁撤,未便仍留在恒,鼓惑鄉愚。

    除由卑職饬差驅逐出境,并将覆禀情形曉谕通衢外,緣蒙前因,理合據實禀請大人察核,俯賜立案施行,實為公便』雲雲。

    奉臬道憲劉批:『塾師不得其人,應随時遴選更換。

    如将裁撤,而不明示其故,僅停支給修脯,無怪各塾師心懷不服,哓哓上控也。

    究竟該塾師等如何不安本分,藉端生事?于何時停給修脯?應否酌量補給之處?仰台灣府轉饬新任恒春縣胡令查明議覆察奪。

    繳』! 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知縣羅建祥禀:『竊卑職定于下月初書院工竣後,即行延師送學一案,每月塾師束修銀十兩;業經禀蒙憲台批示:「另籌公款,毋庸縣官捐廉,學徒以十人為斷」等因。

    伏查卑邑新辟之區,并無糧賦雜款,籌費維艱,是以卑職始刱捐廉之議;但為謀必經久,庶日後不緻廢棄。

    茲蒙批饬前因,蓋亦深為日後久遠之圖,欽佩莫可名言,敢不遵照辦理?第就地既無閑款可籌,而憲恩又體恤備至,思維再三,嗣後書院主講束修,惟有仰懇憲台饬由本府設法籌定;或按月、或按季由縣備文,代為領給。

    至于從遊子弟,全賴師長學問淵博,品性端方,始足以資矜式。

    且師弟性情契洽,亦不宜年年更張,緻有作辍之虞。

    擇師一道,再難含糊,可否并請憲台即于崇文書院肄業生員内,考選一人,來恒主講?至學徒膏夥一層,業将上年停支各塾生修脯一百七十餘兩,發由同善公所經理生息;惟本輕利微,不敷支應。

    查有接管充公之劉阿郎、劉炳生互争走社田畝案内,積年存榖二百二十三石六鬥八升五合;又光緒三年間,奉發八磘灣等處墾丁糧食餘米三十六石四鬥二升,曆任以來,均系寄存鋪戶,移交單票,并無現米。

    卑職拟将前項移存榖二百二十三石零,合之卑職任内據贌種走社田畝佃戶古阿郎繳納十年分上下兩季租榖六十石,共二百八十三石零;又準移交存米三十六石四鬥二升,連同上年停支塾金一百七十餘兩,合共約計發交殷實鋪戶按月生息,每年得六十元之譜。

    每學徒一人,月給膏夥銀五角,每年仍照章自二月起、至十一月底止,發給十個月;以十人計之,共需洋五十元。

    其餘存款,遞年發交生息,積少成多,或添資膏夥、或留為獎賞。

    總期月能多集數元,即可多造一人成材。

    就地設法,羅掘俱空;不過如此認真整饬,數年之後,或得一、二可觀之材。

    歲、科兩試,亦能附入鳳山縣學應考,以養以教,始得實濟。

    再充公走社田租,仍自十一年起照繳卑署儲倉,另備地方公用。

    是否有當?禀請大人察核示遵』等情。

    禀蒙本府憲劄,奉臬道憲劉批:「該縣以草昧初開,距都八九程之區,而欲學問淵博、品性端方之士前赴主講,月僅修金十兩,能否得人?如身不到地,徒在郡城,坐支束修,作為人情局面,則又何益?惟畢竟若何,而後于地方始能有裨?仰台灣府核議饬遵具覆。

    繳」!等因,蒙此,并據該縣具禀到府。

    本府查恒春縣裁撤義塾,另行延師主講,禀蒙批準,另籌公款在案。

    茲據該署縣羅令,以恒邑甫經開辟,并無糧賦、雜款,籌費維艱,懇請由府籌給;并于崇文書院肄業生員内,考選一人,前往主講等由。

    查本府各款,均關支給饷糈,無可動挪。

    惟郡城各義塾經費,向由鹽餘項下提給;該縣應需修脯,每歲議定百金,可否即在鹽餘項下籌給?仍候憲裁。

    至崇文書院肄業生員,本年尚未甄别開課,無從考選。

    且恒春距郡窵遠,歲修無幾,品端學博者未必願往;不若就近延訪。

    如果不克實心教導,亦可随時更換,較有裨益。

    所稱生徒膏夥,請将上午停支塾師修脯及接管充公劉阿郎、劉炳生控争走社田畝租榖,又奉發八磘灣處墾丁糧食餘米,發商生息等語,查上年停支各塾師修脯,現據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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