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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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由本縣購發摹本,教其影摹外,如十歲以上學生,當審其字迹,近于何體?無論顔、柳、歐、蘇,取古本之善者而臨之。
提筆必正,研墨必濃。
每午寫方寸大字五十個,并寫明年、月、自己姓名,送請先生分别優劣,逐日朱标。
并默寫本日所授新書,按月存候彙寄總教,送署品評,分别獎賞。
一、詩文之課:文以清真雅正為宗,詩以溫柔敦和為則。
所讀所做之詩文,或破承、或半篇、或全篇,皆視學生之學力以定之。
每旬逢二、八日,先生選時文、古今詩各一首,法律、聲調字義、平仄,詳細講解,每日朗誦數十遍;按期熟背,再行選讀。
逢三、六、九日,先生命四書題、詩題各一枚、以作文之多寡、定時刻之長短,無論半篇、全篇,不得逾兩個時辰,定要完卷,送請先生評定。
按月存候彙寄總教送署閱看,分别獎賞。
一、禮義之課:蓬戶甕牖之中,難期品節詳明之士。
但幼童初就外傅,必須及時教導。
恒邑各塾學生,雖多農、賈之子,但既令讀書,應有讀書人模樣。
為父兄者,不可存子弟略識之無,于願斯足之心。
禮儀繁文,不能備錄。
以後各塾學生,如再有蓬頭垢面、不衫不履,仍如牧豬奴者,惟先生之恥;必令其父兄為之整饬。
至一切拜跪之儀、應對進退之文,亦必随時指示,由漸而入,使知檢束,毋令放浪為要。
此外,尚有積弊四端,除出示嚴禁外,亦應一并痛除。
一、先生尚未到莊,間有不肖總理,浼人需索先生一月束修,方準其在莊教讀;又有與先生串通指名,禀請教讀,如得朦準,朋分束修之事:種種弊端,下流已極。
要知本年塾師,均系本縣憑文考定,無一竽濫其中。
如再有前項情事,一經查實或被告發,定行重處。
一、先生來莊教讀,雖系謀食之事,豈無謀道之心?務須清操自勵,不得于本縣修脯以外,希學生謝禮,緻玷白圭。
如先生教讀有方,學生果有進益,父兄自願緻敬者聽。
一、先生到塾後,住往任意作辍,挂一虛名,或回家、或遠遊,竟以義塾為傳舍。
嗣後如有冠、婚、喪、祭等事,必須親後者,自應禀明本縣,由先生覓人庖代。
如不覓代,辄自解館,定将解館日起、至回館日束修,全行扣除。
至于平時束修,本縣各給手折一個,上月束修,定于下月初按月憑折支取,毋庸先生親來,緻荒學業。
一面将各學生功課等項帶交,如不帶交,修亦不發。
一、書塾最宜清靜,方可一心讀書。
童蒙耳目心思,最易淆亂。
嗣後不許莊中閑雜人等任意出入,久坐閑談。
至以詞訟及一切繕寫等事央及先生,先生亦須自愛,不得向人兜攬,緻滋多事;違者究罰。
以上各條,本縣深覺煩瑣,足取人厭。
但為地方牖啟後人、振興文教起見,不得不爾。
且教學相長,師徒均有裨益。
現經本縣延請總教一人,按月輪赴各塾稽查課程。
各學生所讀之書,務将某生自某月初一日何處讀起?至月底讀到何書止?由先生逐一開單,并逐日所寫字紙、所對課本,于下月初,總教到塾,統行交送。
如有詩文,一并帶回縣署,以憑本縣親加考校,分别勤、惰、優、劣,填明賞罰;仍列榜寄塾,按月粘貼,以示鼓勵,而資觀感。
本縣實有厚望焉。
光緒十六年三月,知縣宋維钊以牡丹社番與車城莊民疊次仇殺,奉鎮憲督師剿撫。
平定以後,通禀于城内設番義塾一處;額定番童一十三名,内:牡丹社六名、高仕佛社三名、射不力社四名,來縣塾讀書。
每月每名,給飯食錢二千文,每季各制給衣褲一套,仍照民塾延師教讀,以十個月為滿。
塾師修夥、房租等,按月給發洋九元四角九瓣三尖等因。
禀奉各憲批準,并由台南支應局領發各款。
十七年,高令晉翰據各頭人禀:『番童年小,離家不便,請以附近各該社之文率社設塾教讀』。
奉爵撫憲劉批:『據禀已悉。
番社子弟入學,必須厚給衣糧,使其有不願回社之樂,将來番習易改;若漠視不管,終歸無益。
仰即着意辦理。
繳』!又奉本府憲方批:『番童不願入城讀書,固屬人情之常。
然若主管之者,恩信實在相孚,自然逐漸感化,就我泛圍。
該令其誠求之,毋稍忽此』。
以後并奉各憲批:『仰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在案。
現在照章遵辦。
為加谕事:照得番童義塾,意在化其桀骜。
除讀書寫字外,尤須教以數事。
開于後: 一曰:莫殺人。
孟子曰:『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
此不過彼此報複之謂。
況王父殺人者,償命。
兇番無故出草,自必拘兇抵罪。
即有與人轇輵。
盡可赴縣控告,為之審理。
官如父母,豈肯偏護? 一曰:莫做賊。
古語:『物各有主,爾我分明』。
賊番偷人牛隻及地瓜、花生等類,均系犯法之事,重則斬絞,輕則枷杖。
倘有窮苦番人,無可衣食者,準其告訴社長、頭人等來縣呈明,本縣酌量撫恤。
業已出示曉谕在案。
一曰:莫醉酒。
諺雲:『酒能成事,酒能敗事』。
朱子格言:『莫飲過量之酒』。
書曰:『禹惡旨酒』,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蓋為君則忘國,為百姓則敗家;古人诰誡,曆曆可證。
茲番人喜于飲酒,飲則必醉,往往乘醉,大則殺人,小則滋事;如能寡飲,自無禍端。
一曰:勤耕讀。
書雲:『民以食為天』。
食即由耕種而出也。
不耕何食?番社隙地甚多,可種植者不獨五谷,即茶葉、煙、麻等類,均是生計。
果能勤苦耕耘,其一切犯法之事,自不妄為。
一曰:知禮儀。
詩雲:『人而無禮,不死何俟』?禮有五:吉、兇、軍、賓、嘉,條目繁多,不可屈指。
如敬大地、禮神明、守王法、孝父母、友兄弟、和鄉黨、睦宗族,尋常日用之間,莫不有禮儀;則一飲一食、一動一靜、拜跪進退,皆須合度。
中庸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也。
茲番人之鬧皮氣,将生平殺人及所作惡事,一經見面,自行形容誇張,以為好漢。
殊不知朝廷以殺人為惡賊,法所必誅;以謙恭遜讓者為好漢,獎必有加。
孰得孰失?須慎思之。
以上五條,四書十三經無不赅載。
但散而難稽,初學番童,何能論此?況師徒口音,未必盡合。
本縣一片婆心,故特摘其最要緊者,令該塾生日夕教訓,使番童轉告父兄,由一人而人人、由一家而家家、由一社而社社,将見痛除積習,勉為良民,番社皆樂土矣。
蓋番人不識不知,一如上古狉獉之世,詩書奧義,猶其後也。
但得斂其蠻野,就我泛圍足矣。
該塾生其勉力為之!如有成效,定加上賞。
切切,此谕(光緒十九年)! 漢文翁化蜀,先選開敏有才者,遣詣省會,受業巨儒,歸而授諸鄉裡。
以故文教大興;司馬長卿、李青蓮輩接踵而起,名滿寰中。
恒雖褊小,非無一、二聰穎子弟,可以造就成材者。
今另延高材生設塾城中,令皆來城就學。
乃其父兄囿于農商,或诿為澣灈不便、或辭以寒暖不知,竟無一人應召而至。
來城尚且為難,遑問赴省?宜乎開縣設塾已二十年,不見有能文之士也。
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其信然欤?
提筆必正,研墨必濃。
每午寫方寸大字五十個,并寫明年、月、自己姓名,送請先生分别優劣,逐日朱标。
并默寫本日所授新書,按月存候彙寄總教,送署品評,分别獎賞。
一、詩文之課:文以清真雅正為宗,詩以溫柔敦和為則。
所讀所做之詩文,或破承、或半篇、或全篇,皆視學生之學力以定之。
每旬逢二、八日,先生選時文、古今詩各一首,法律、聲調字義、平仄,詳細講解,每日朗誦數十遍;按期熟背,再行選讀。
逢三、六、九日,先生命四書題、詩題各一枚、以作文之多寡、定時刻之長短,無論半篇、全篇,不得逾兩個時辰,定要完卷,送請先生評定。
按月存候彙寄總教送署閱看,分别獎賞。
一、禮義之課:蓬戶甕牖之中,難期品節詳明之士。
但幼童初就外傅,必須及時教導。
恒邑各塾學生,雖多農、賈之子,但既令讀書,應有讀書人模樣。
為父兄者,不可存子弟略識之無,于願斯足之心。
禮儀繁文,不能備錄。
以後各塾學生,如再有蓬頭垢面、不衫不履,仍如牧豬奴者,惟先生之恥;必令其父兄為之整饬。
至一切拜跪之儀、應對進退之文,亦必随時指示,由漸而入,使知檢束,毋令放浪為要。
此外,尚有積弊四端,除出示嚴禁外,亦應一并痛除。
一、先生尚未到莊,間有不肖總理,浼人需索先生一月束修,方準其在莊教讀;又有與先生串通指名,禀請教讀,如得朦準,朋分束修之事:種種弊端,下流已極。
要知本年塾師,均系本縣憑文考定,無一竽濫其中。
如再有前項情事,一經查實或被告發,定行重處。
一、先生來莊教讀,雖系謀食之事,豈無謀道之心?務須清操自勵,不得于本縣修脯以外,希學生謝禮,緻玷白圭。
如先生教讀有方,學生果有進益,父兄自願緻敬者聽。
一、先生到塾後,住往任意作辍,挂一虛名,或回家、或遠遊,竟以義塾為傳舍。
嗣後如有冠、婚、喪、祭等事,必須親後者,自應禀明本縣,由先生覓人庖代。
如不覓代,辄自解館,定将解館日起、至回館日束修,全行扣除。
至于平時束修,本縣各給手折一個,上月束修,定于下月初按月憑折支取,毋庸先生親來,緻荒學業。
一面将各學生功課等項帶交,如不帶交,修亦不發。
一、書塾最宜清靜,方可一心讀書。
童蒙耳目心思,最易淆亂。
嗣後不許莊中閑雜人等任意出入,久坐閑談。
至以詞訟及一切繕寫等事央及先生,先生亦須自愛,不得向人兜攬,緻滋多事;違者究罰。
以上各條,本縣深覺煩瑣,足取人厭。
但為地方牖啟後人、振興文教起見,不得不爾。
且教學相長,師徒均有裨益。
現經本縣延請總教一人,按月輪赴各塾稽查課程。
各學生所讀之書,務将某生自某月初一日何處讀起?至月底讀到何書止?由先生逐一開單,并逐日所寫字紙、所對課本,于下月初,總教到塾,統行交送。
如有詩文,一并帶回縣署,以憑本縣親加考校,分别勤、惰、優、劣,填明賞罰;仍列榜寄塾,按月粘貼,以示鼓勵,而資觀感。
本縣實有厚望焉。
光緒十六年三月,知縣宋維钊以牡丹社番與車城莊民疊次仇殺,奉鎮憲督師剿撫。
平定以後,通禀于城内設番義塾一處;額定番童一十三名,内:牡丹社六名、高仕佛社三名、射不力社四名,來縣塾讀書。
每月每名,給飯食錢二千文,每季各制給衣褲一套,仍照民塾延師教讀,以十個月為滿。
塾師修夥、房租等,按月給發洋九元四角九瓣三尖等因。
禀奉各憲批準,并由台南支應局領發各款。
十七年,高令晉翰據各頭人禀:『番童年小,離家不便,請以附近各該社之文率社設塾教讀』。
奉爵撫憲劉批:『據禀已悉。
番社子弟入學,必須厚給衣糧,使其有不願回社之樂,将來番習易改;若漠視不管,終歸無益。
仰即着意辦理。
繳』!又奉本府憲方批:『番童不願入城讀書,固屬人情之常。
然若主管之者,恩信實在相孚,自然逐漸感化,就我泛圍。
該令其誠求之,毋稍忽此』。
以後并奉各憲批:『仰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在案。
現在照章遵辦。
為加谕事:照得番童義塾,意在化其桀骜。
除讀書寫字外,尤須教以數事。
開于後: 一曰:莫殺人。
孟子曰:『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
此不過彼此報複之謂。
況王父殺人者,償命。
兇番無故出草,自必拘兇抵罪。
即有與人轇輵。
盡可赴縣控告,為之審理。
官如父母,豈肯偏護? 一曰:莫做賊。
古語:『物各有主,爾我分明』。
賊番偷人牛隻及地瓜、花生等類,均系犯法之事,重則斬絞,輕則枷杖。
倘有窮苦番人,無可衣食者,準其告訴社長、頭人等來縣呈明,本縣酌量撫恤。
業已出示曉谕在案。
一曰:莫醉酒。
諺雲:『酒能成事,酒能敗事』。
朱子格言:『莫飲過量之酒』。
書曰:『禹惡旨酒』,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蓋為君則忘國,為百姓則敗家;古人诰誡,曆曆可證。
茲番人喜于飲酒,飲則必醉,往往乘醉,大則殺人,小則滋事;如能寡飲,自無禍端。
一曰:勤耕讀。
書雲:『民以食為天』。
食即由耕種而出也。
不耕何食?番社隙地甚多,可種植者不獨五谷,即茶葉、煙、麻等類,均是生計。
果能勤苦耕耘,其一切犯法之事,自不妄為。
一曰:知禮儀。
詩雲:『人而無禮,不死何俟』?禮有五:吉、兇、軍、賓、嘉,條目繁多,不可屈指。
如敬大地、禮神明、守王法、孝父母、友兄弟、和鄉黨、睦宗族,尋常日用之間,莫不有禮儀;則一飲一食、一動一靜、拜跪進退,皆須合度。
中庸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也。
茲番人之鬧皮氣,将生平殺人及所作惡事,一經見面,自行形容誇張,以為好漢。
殊不知朝廷以殺人為惡賊,法所必誅;以謙恭遜讓者為好漢,獎必有加。
孰得孰失?須慎思之。
以上五條,四書十三經無不赅載。
但散而難稽,初學番童,何能論此?況師徒口音,未必盡合。
本縣一片婆心,故特摘其最要緊者,令該塾生日夕教訓,使番童轉告父兄,由一人而人人、由一家而家家、由一社而社社,将見痛除積習,勉為良民,番社皆樂土矣。
蓋番人不識不知,一如上古狉獉之世,詩書奧義,猶其後也。
但得斂其蠻野,就我泛圍足矣。
該塾生其勉力為之!如有成效,定加上賞。
切切,此谕(光緒十九年)! 漢文翁化蜀,先選開敏有才者,遣詣省會,受業巨儒,歸而授諸鄉裡。
以故文教大興;司馬長卿、李青蓮輩接踵而起,名滿寰中。
恒雖褊小,非無一、二聰穎子弟,可以造就成材者。
今另延高材生設塾城中,令皆來城就學。
乃其父兄囿于農商,或诿為澣灈不便、或辭以寒暖不知,竟無一人應召而至。
來城尚且為難,遑問赴省?宜乎開縣設塾已二十年,不見有能文之士也。
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其信然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