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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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戶為裡。

    推丁多者十人為長。

    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管束一裡之事,十年一周。

    其鳏、寡、孤、獨不任役者,附于一百一十戶之後,謂之畸零冊。

    總而名之曰:賦役冊。

    又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

    戶給印牌一張,書寫姓名丁數;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

    其客店亦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幾人?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

    至于寺觀,亦分給印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察出入。

    此即所謂編排保甲也;除莠安良,法極周備。

    但恒邑村落稀疏、人民未集,與各處人煙稠密之所情形不同,祗須遵循古意,因地制宜,以期簡便而易行。

    查縣城西門至車城一帶,聞前有生番截路殺人之事。

    當時鄰近莊寨或在田耕作人等,雖聞有铳聲、呼救聲,均忍而不顧。

    及至事後,被殺之家乃歸咎于生番下山經過之莊,勒償人命,争訟株連,擇肥而噬,被累無窮。

    此皆未立成法,無所責成之故也。

    嗣後,務将後開各莊聯為一氣,互相保衛,以為外侮之禦。

    并将所有莊門,一律修整,以資啟閉。

    如前此未有者,亦即建造。

    或版門、或竹籬、或磚牆,街頭巷尾,處處堵禦;務令有事之秋,不使外内直達。

    倘平時有面生之人,形迹可疑者,立即查明,令其出莊遠行;否則,送縣查訊。

    如實系來曆不明者,分别過水,遞解回籍。

     一、分界:查西門一帶,村莊大小不同,須各認定界限巡查,互相保護;倘有事故,不至推诿。

    如統埔南行一裡半至舊營盤、東行一裡至保力山腳,作為統埔認界。

    車城北行一裡至舊營盤、東行一裡至榖藔園,作為車城認界。

    新街西行一裡至榖藔園、北行半裡至舊營盤,作為新街認界。

    保力西行半裡至舊營盤、北行一裡至麻仔田、南行一裡至莊家村,網紗南行二裡半至莊家村、南行二裡至麻仔坑、麻仔坑半裡至大埔、四裡至縣城西門。

    以上各處,應由四小莊合力認定;一切需用經費,亦并力籌措,俾免支绌。

    認定之後,立即于交界處所勒石豎碑;文曰:『東行至某處,系某莊認界;西行至某處,系某莊認界』;以垂永遠。

     一、巡丁:必須參酌賦役、裡甲之法,先時募定。

    如大莊在三百家以上者,派募百人;二百家以上者,派募八十人;一百家以上者,派募六十人。

    網紗、虎頭山等四小莊,并募百人。

    并于各莊設立公所一處,名曰:「團巡公所」。

    公舉男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專管巡丁一切之事。

    一面将認定界址及團長巡丁姓名并旗、鑼軍器等件,彙造清冊一本,送候本縣于清莊時,乘便點驗,以昭核實。

    生番出草,聞有時候,或因番社瘟疫、或與各莊尋仇。

    當此之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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