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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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裡,該汛駐防額兵二十名;大樹房汛北與車城汛相離二十三裡,該汛駐防額兵二十名;車城汛北與楓港汛相離三十裡,該汛駐防額兵三十名;除各汛駐防額兵一百七十名,縣城留存額兵二百六十五名。
茲奉前因,理合遵劄查明議覆,伏乞察核轉咨,并請移覆台灣道查照等情,移覆查照核辦』等由到司。
準此,本司道查此案先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台灣鎮道請恒屬車城守備,移駐鵝銮晡下坡之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銮守備一案;奉批:「查前設恒春營車城守備,系屬奏案,現在移設鵝銮鼻、石厝口地方,更名為鵝銮守備,應否附片奏改?抑祗須谘部改設?仰福建布政司會同通商局司道核明詳辦,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
繳」!又奉總督部堂何牌開:準福撫部院岑咨同前因,行司會局核詳察辦。
并準台灣鎮道會銜移開:『現紮鵝銮鼻之鎮海前營勇丁一百名及現紮船篷石之恒春營兵一百名,原為興建燈樓時防護工程而設;将來燈樓工竣,應将營勇裁撤,移設專汛,配兵駐防,為一勞永逸之計。
現由該管營暨營委各員等,複勘鵝銮晡下坡石厝口地方,最為扼要;應如所請,即于此處專設汛防,以符原案,而昭慎重。
複查恒春營所轄之車城地方,原設有守備一員。
今鵝銮鼻建造燈樓,駐有洋人看守,較車城地方為重,應請将車城守備移駐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銮守備,仍配額兵一百名,以資防守;仍将原駐車城随防外委,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
惟移汛有關咨達,未便造次舉行』等由,行移到司,當經由司以恒春營守備前經移駐車城地方,曾奉奏明在案。
現在鵝銮鼻地方,洋人建有燈樓,并有洋人看守,既經台灣鎮道議請将車城守備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系為防護海口燈樓,因地制宜起見;應請附片奏明,以昭慎重。
會議詳覆,旋奉總督部堂何批:『查台灣營制分别複舊案内,請将台鎮左營遊擊改為恒春營遊擊,并将守備以下弁兵一律移改,先後奏明,奉部覆準,由營造具分防弁兵名數清冊,呈經送部在案。
茲據詳請将該營守備移駐鵝銮鼻,仍派額兵百名,并将原駐車城随防外委,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等語,核之前送咨部文冊,系中軍守備分駐車城帶兵百名,并添把總一員,前往專防,并無随防外委名目;是現詳殊與原案不符。
且車城既設有專防汛弁,究應安兵若幹?是否即就原百名之内勻派?抑另由縣城額兵抽撥?現詳亦未議及。
事關奏咨要件,不厭詳慎,仰再查案,複加核議詳覆,以免疏漏;毋稍遲延,仍先錄報撫部院查照,暨候批示。
繳』!又奉前巡撫部院岑批:『仰候督部堂察核辦理,繳』!各等因,奉經呈覆分移查辦在案。
茲準該鎮查覆前因,案已查明聲叙更正。
本應詳請奏咨;惟查延平、邵武各營府俱請改移汛地,内有邵武改設汛地一節,由司移查尚未覆到,應俟查覆到日,另行彙同一并并辦外,合将台灣鎮查覆緣由,先行具文詳覆。
伏候憲台察核批示。
除詳撫、督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分防屯軍隘勇專帶官一員(光緒十四年改恒春遊擊兼帶,十九年八月仍改為專帶)。
屯軍正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南勢湖營盤,距縣城西北六十四裡,與鳳山枋藔汛交界):書識一名,護兵四名,什長四名,正勇四十名,移夫五名。
副哨官一員
茲奉前因,理合遵劄查明議覆,伏乞察核轉咨,并請移覆台灣道查照等情,移覆查照核辦』等由到司。
準此,本司道查此案先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台灣鎮道請恒屬車城守備,移駐鵝銮晡下坡之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銮守備一案;奉批:「查前設恒春營車城守備,系屬奏案,現在移設鵝銮鼻、石厝口地方,更名為鵝銮守備,應否附片奏改?抑祗須谘部改設?仰福建布政司會同通商局司道核明詳辦,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
繳」!又奉總督部堂何牌開:準福撫部院岑咨同前因,行司會局核詳察辦。
并準台灣鎮道會銜移開:『現紮鵝銮鼻之鎮海前營勇丁一百名及現紮船篷石之恒春營兵一百名,原為興建燈樓時防護工程而設;将來燈樓工竣,應将營勇裁撤,移設專汛,配兵駐防,為一勞永逸之計。
現由該管營暨營委各員等,複勘鵝銮晡下坡石厝口地方,最為扼要;應如所請,即于此處專設汛防,以符原案,而昭慎重。
複查恒春營所轄之車城地方,原設有守備一員。
今鵝銮鼻建造燈樓,駐有洋人看守,較車城地方為重,應請将車城守備移駐石厝口地方,更其名曰鵝銮守備,仍配額兵一百名,以資防守;仍将原駐車城随防外委,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
惟移汛有關咨達,未便造次舉行』等由,行移到司,當經由司以恒春營守備前經移駐車城地方,曾奉奏明在案。
現在鵝銮鼻地方,洋人建有燈樓,并有洋人看守,既經台灣鎮道議請将車城守備即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系為防護海口燈樓,因地制宜起見;應請附片奏明,以昭慎重。
會議詳覆,旋奉總督部堂何批:『查台灣營制分别複舊案内,請将台鎮左營遊擊改為恒春營遊擊,并将守備以下弁兵一律移改,先後奏明,奉部覆準,由營造具分防弁兵名數清冊,呈經送部在案。
茲據詳請将該營守備移駐鵝銮鼻,仍派額兵百名,并将原駐車城随防外委,作為專防車城外委等語,核之前送咨部文冊,系中軍守備分駐車城帶兵百名,并添把總一員,前往專防,并無随防外委名目;是現詳殊與原案不符。
且車城既設有專防汛弁,究應安兵若幹?是否即就原百名之内勻派?抑另由縣城額兵抽撥?現詳亦未議及。
事關奏咨要件,不厭詳慎,仰再查案,複加核議詳覆,以免疏漏;毋稍遲延,仍先錄報撫部院查照,暨候批示。
繳』!又奉前巡撫部院岑批:『仰候督部堂察核辦理,繳』!各等因,奉經呈覆分移查辦在案。
茲準該鎮查覆前因,案已查明聲叙更正。
本應詳請奏咨;惟查延平、邵武各營府俱請改移汛地,内有邵武改設汛地一節,由司移查尚未覆到,應俟查覆到日,另行彙同一并并辦外,合将台灣鎮查覆緣由,先行具文詳覆。
伏候憲台察核批示。
除詳撫、督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分防屯軍隘勇專帶官一員(光緒十四年改恒春遊擊兼帶,十九年八月仍改為專帶)。
屯軍正哨官一員(配長夫一名,駐南勢湖營盤,距縣城西北六十四裡,與鳳山枋藔汛交界):書識一名,護兵四名,什長四名,正勇四十名,移夫五名。
副哨官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