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關燈
小
中
大
間及兩衖共二丈二尺,兩旁各一丈二尺,深均三丈三尺。
川廊一埭,高一丈一尺,深二丈八尺,闊九尺。
二堂并住房一排五間,高一丈四尺,中間闊一丈四尺,兩旁各一丈二尺,深均三丈三尺。
左右廂房各三間,高各一丈一尺,闊各一丈,深各一丈二尺,周圍石砌牆灰二十七丈。
署前照牆一堵,高一丈二尺,闊三丈四尺,底厚三尺四寸,頂厚一尺五寸。
榖倉:向在縣署西首,計四間,高一丈五尺,闊一丈二尺,深二丈;前檐高一丈二尺五寸,後檐高一丈二尺八寸,前後檐各深六尺二寸。
兩邊唇直牆暨後面橫樯,均以溪石疊砌,高八尺,厚一尺五寸,上加火磚抵棟。
房屋牆壁,土磚砌成,計厚一尺二寸,加沙和灰抹壁,壁上四圍加闆。
屋頂密闆鋪釘,倉底舂三合土,加桁鋪闆。
倉門以厚闆層疊,加上階唇,以溪石疊砌。
門口柱用磚砌,前面各開月窗,外圍溪石。
灰牆一道,連頭門一十九丈四尺。
通共估需工料銀八百六十兩九分四厘。
查有城工用剩木闆二百餘塊,可以抵用;節去銀一百一十八兩九錢七分二厘外,實用庫平銀七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二厘。
光緒十年四月,知縣羅建祥禀奉台灣道憲劉批:『準予迤南糧台款内核給』。
維時法人用兵海上,封禁各口,恒春辦理防堵,營、勇會駐,恐軍糧不繼,又經禀奉撥款買儲燥榖二千石。
是年秋旱、次年春季,發借窮民五百石,新收歸還。
接任知縣武頌揚查得倉榖均已黴變,禀請減價發賣,并民間借榖,一并折價繳還,轉繳台南支應局核銷前案。
以後,倉屋借作典史公廨。
光緒十六年被風粘補。
十八年八月,複為風害,不堪栖宿。
知縣陳文緯禀請建造典史衙署,奉憲批準。
因監獄毗連榖倉,即設法改榖倉為典史大堂;添設頭門、川廊、二堂及左、右廂房等。
移建新倉于縣署東花廳之前,高、深、寬、闊,丈尺一如舊倉。
應用工料,核之領款數亦相符。
癸巳夏、秋,疊次飓風、暴雨,吹壞城垣、廨署、民房,知縣陳文緯賠款修複、撫恤,通禀奉台灣道憲顧批:『據禀遭風情形,閱悉。
仰再确查各鄉田園雜糧有無受傷,是否不成災歉?據實禀複。
至實在窮苦之家住屋倒壞,即當捐廉酌給撫恤。
衙署等項工程,甫經報竣,尚未驗收,自應捐賠。
該縣務宜勤修政事,以迓和甘。
勉之!勉之!并錄報該管台南府查照;仍候督、撫憲暨台藩司批示。
繳』! 附錄原禀 為禀報風雨情形,仰祈鑒核事:竊卑邑本年六月初四日,大風微雨;至初七日早,雨下如注,風益猛烈,傍晚而止。
維時,早稻均已收獲,栽種晚禾,正在待雨,民房稍有損壞;以故雨則有益,風實為害。
七月二十三日,終風且暴,并未下雨。
以後,烈風雷雨,連日不斷。
至八月初一日夜三更,風勢加猛,雨來如箭。
初二日晚,風始息;二更後,雨亦停止。
卑署二堂屋脊吹去兩間,餘屋椽瓦亦多揭去;南北城樓及炮台均已吹壞;城内民居草屋,亦有倒塌。
差查四鄉,共吹倒草房四十餘間,幸無傷斃人口。
溪流随漲随退,晚稻尚未含胎,均無傷礙。
惟山磡畸零之田,播種旱稻(鄉人名為小冬)以及田園雜糧,正在成熟之時,一經風雨,顆粒無收;幸為數無多,不過五、六百擔之譜。
現已饬令各莊總理等确切查明,将吹倒房屋實在窮苦之家,由卑職捐廉酌量撫恤,不緻失所。
至城樓、衙署,甫經領款修竣,禀請驗收,尚未奉委;而又遭此大風,估計修款約一百四、五十元。
查前項工程承攬匠人,皆來自澎湖,素手就業,附近覓保,領款興修;如果照章責令賠修,非特力實不逮,誠恐連保逃匿,一無着落。
現經設法,由卑職購買物料,該匠人等賠工修複,似尚情、法兩得,可以次第興工。
惟念卑邑三面距海,近或四、五裡,遠或十餘裡,北與鳳山交界之率芒溪起,沿海一帶,平時則有落山風,凡田園中枝幹銳上之物,均不能種;夏秋又有台,其禍更烈。
望而可以豐收之歲,頓成災歉。
此卑邑地方之瘠苦也。
現在初二以後,尚複陰霾彌天,風雨不時;一經日出,仍燠悶如盛夏。
向來台風,起自東、西、北三方,轉至南風,始行停止;但其風力益猛,易于成災。
當沖之處,靡堅不破。
本年南風,曆時不久,故未成災。
卑職在恒,兩閱中秋,疊遇台風,本年雖未成災,而蹧蹋民房、田稻、雜糧,實屬愧對斯民。
此間台風,必俟九月以後,方免此患。
彼時雖有落山風相繼而來,而冬令少雨,尚無妨害;惟有仰庇憲德,感召和甘,不再作此台風,則十月晚冬,方可期豐收而慰民望。
卑職忝膺民社,實不勝戰栗恐懼之至。
所有卑邑本年兩被台風幸未成災情形,理合肅禀上陳,仰祈憲台俯賜查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除禀某憲外,為此具禀雲雲。
案各書無台,有■〈風隻〉、■〈風貝〉。
今台省公牍、土諺皆曰台風,未知何據?即■〈風隻〉、飓亦各說其說。
南越志:『飓風者,具四方之風也。
一曰:懼風,言怖懼也。
常以六、七月發,未至時,三日雞犬為之不鳴。
永嘉人謂之風癡』。
韓昌黎詩:『飓起最可畏,訇哮簸陵邱』。
韻箋引楊慎說:『飓作■〈風貝〉,音貝。
佛經:『風虹如貝』。
六書考:『■〈風貝〉、補妹切,海之災風也。
俗書誤作飓』。
藝林伐山雲:『台風之作,多在初秋』。
莊子曰:『海運則将徙于南溟』。
注:『海運,海氣動也。
海氣動,則台風大作』。
南越志雲:『台母即孟婆,春、夏間有暈如虹是也』。
李西涯譏許氏從具;謂:『北人不知南人之候,誤以貝為具字』雲。
西涯博學,必有所據;且閩、粵諸儒皆謂台風。
今韻書多作飓,志以備考。
台下注:正字通:飓字之訛。
聚訟紛紛,莫可适從,茲姑不具論。
恒邑占風之先一、二日必有朕兆。
夕陽西下之時,紅雲彌天,海中湧激之聲,響聞數十裡,如是者,不日即有大風;屢占屢驗。
其初來也,自東北起,晝夜叫嚣。
時而如萬馬之奔騰,時而如銀河之倒瀉,風送雨勢,雨乘風威,不特拔木偃禾,竟是移山崩嶽,骉駥飍矞,韌霅警捷;其将止也,必轉南風,勢亦益洶湧,有雨皆彈,無孔不入。
琅峤室廬,向南者多,于是門之未破者破且落矣,壁之未倒者倒且化矣。
床褥之間、炊爨之所,皆成澤國,遑問寝食?延性命于呼吸之間,落魂魄于雲霄之外;及其既也,天地變色,人民怆惶,溪流澎湃,海聲徹霄,敗屋頹牆,凄涼滿目。
城内如是,村野可知,海上更可知。
曩者,将之琅峤,有友告予曰:『風之險惡,誠可畏也』。
予應之曰:『否,否!大王之雄風,吾披襟以當之;元規之塵風,吾舉扇以蔽之』;竊以為友之不壯也。
茲則甫經一載,四曆險境,衣履泥淖、琴書龌龊;凡一次台風,必半月浃辰,方能滌淨塵穢。
當時之驚怖、事後之困憊,誠有不可以言語形容者;始歎餘友之言,為不我欺也。
又有所謂落山風者,自重陽至清明為當令,或間日而至焉、或連日而至焉。
萬竅怒号,塵灰暴起,晝夜奔厲,耳熱心煩,勢與台風無殊;所幸者,雨不為助耳。
其風僅距城六十餘裡之莿桐溪起,環一邑而皆然。
溪之西北,附近鳳山,卻阒然焉。
恒諺有之,謂:『四重溪石門,有風洞,洞為鄭忠節插旗處。
當時風吹旗尾,尾向何社,何社應災。
去旗之後,未夷其洞,今風自洞中來』。
此大惑也。
又雲:『四月風,四月雨,四月晴』。
其實雨與晴亦無日不風。
且非虞陛之熏風,亦非蘭台之飄風;少天朗氣清之日,無惠風和暢之時。
吾詠之曰:『終風且暴,顧我則笑;谑浪笑傲,中心是悼』。
誠恐未至琅峤者,似予前日之不信也。
敢志數語,以告之。
會稽屠繼善記。
又查城工告竣以後,辛巳閏七月初一、壬午年六月十六至二十一、癸未五月初七、八、六月十五等日、甲申閏五月、乙酉七月、丙戍七月、庚寅六月、壬辰八月十九等日、癸巳六月初四、八月初三、二十二、二十八等日,均異常風雨、推牆倒壁,疊請修城者,計銀一千兩、洋三千七百餘元。
自辛巳起至甲午止,十四年中,其中得免者,僅丁、戊、己、辛、甲五年耳。
合并志之。
典史一員:光緒十三年二月,知縣何如謹奉台灣府程,轉蒙臬憲解批:『該縣申覆,請撥款建造監獄,并添設典史由,奉批:「已據情詳報,咨移饬遵矣。
仰台灣府查照,另檄辦理。
正副文未據該縣備送,系由司代備批發,并即知照。
繳」!等因。
又蒙劄開:「案據署恒春縣何如謹,以該縣監獄,尚未建造、典史亦未添設,所有命案人犯均權在大堂左側科房内羁押,不無疏虞;申請轉詳添造,以便募充禁卒,嚴密收管等情到司。
本署司查命盜等案重犯,類皆桀骜不馴,非牢固監禁不可。
恒春增設縣治已十有餘年,而當時之未設典史、未造監獄,良由應舉之事多有急于此者,故無暇籌及。
今該縣以命案重犯權禁科房以内,疏脫堪虞,申請起造監獄之處,自為慎重罪囚起見,應姑如所請辦理。
惟台地籌辦海防,需款孔亟,一切創造工程,久經奉文停止;所需造監經費,應由縣自行設法籌給,不得用動正款。
其典史之應設與否,事非奏報不可,非省外所得而專;應亟由該管道、府,就近察度情形,籌議通詳核辦,以符定制。
所有命盜等案人犯,應責成該管營、縣,派撥駐恒兵勇認真看管防範。
如有疏虞,仍由該縣是問,照例揭參,以昭鄭重,而杜诿卸。
所請募充禁卒之處,暫從緩議。
除詳報爵憲、督憲兼管福撫憲并咨移查照外,合就饬知。
為此劄仰該府官吏,立即遵照劄指辦理,毋違!此劄;」并蒙本道憲陳劄同前因各到府。
蒙此,查此案未據該縣并申到府;蒙劄前因,合就轉饬,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
一面将前文照抄送府,均毋違延,切切此劄』。
案前件,奉臬憲兩次委員催造禁卒清冊,申送委查點驗。
嗣以未造監獄、未設典史、未充禁卒,請免造冊。
因文尾聲明,命案人犯數名均羁科房,不無疏忽,應請造監,以便募充禁卒等語,并非專文請示之件。
聞臬憲科房書吏,向有前項冊費,恒邑未送冊費,故以無監之縣而催造禁卒冊籍也等情,申府查考。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知縣程邦基詳:為詳請添設典史,以資緝捕,而司囚獄事。
竊照直省各州、縣地方,例設巡典、吏目等官,有典守獄囚、緝捕盜賊之責。
溯查卑邑自光緒元年奉旨建治以來,先設知縣一員,其餘營學佐雜,均從緩議。
嗣後移駐營汛,有遊、守、千、把、員弁,而文職僅縣令一人,不能分身辦事,未免顧此失彼,因而諸務廢弛。
茲抵任,适逢憲台刱辦分省建城設官之際,力圖整頓,招集商、農,以興地方之利。
刻下生番就撫,則民番雜處、商民聚集,詞訟日多。
查典史一官,為各縣例設之官,以資管獄巡緝,必不可緩;應請憲台俯賜詳請奏咨,添設恒春典史一缺,以昭職守,而重地方。
卑職為慎重捕
川廊一埭,高一丈一尺,深二丈八尺,闊九尺。
二堂并住房一排五間,高一丈四尺,中間闊一丈四尺,兩旁各一丈二尺,深均三丈三尺。
左右廂房各三間,高各一丈一尺,闊各一丈,深各一丈二尺,周圍石砌牆灰二十七丈。
署前照牆一堵,高一丈二尺,闊三丈四尺,底厚三尺四寸,頂厚一尺五寸。
榖倉:向在縣署西首,計四間,高一丈五尺,闊一丈二尺,深二丈;前檐高一丈二尺五寸,後檐高一丈二尺八寸,前後檐各深六尺二寸。
兩邊唇直牆暨後面橫樯,均以溪石疊砌,高八尺,厚一尺五寸,上加火磚抵棟。
房屋牆壁,土磚砌成,計厚一尺二寸,加沙和灰抹壁,壁上四圍加闆。
屋頂密闆鋪釘,倉底舂三合土,加桁鋪闆。
倉門以厚闆層疊,加上階唇,以溪石疊砌。
門口柱用磚砌,前面各開月窗,外圍溪石。
灰牆一道,連頭門一十九丈四尺。
通共估需工料銀八百六十兩九分四厘。
查有城工用剩木闆二百餘塊,可以抵用;節去銀一百一十八兩九錢七分二厘外,實用庫平銀七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二厘。
光緒十年四月,知縣羅建祥禀奉台灣道憲劉批:『準予迤南糧台款内核給』。
維時法人用兵海上,封禁各口,恒春辦理防堵,營、勇會駐,恐軍糧不繼,又經禀奉撥款買儲燥榖二千石。
是年秋旱、次年春季,發借窮民五百石,新收歸還。
接任知縣武頌揚查得倉榖均已黴變,禀請減價發賣,并民間借榖,一并折價繳還,轉繳台南支應局核銷前案。
以後,倉屋借作典史公廨。
光緒十六年被風粘補。
十八年八月,複為風害,不堪栖宿。
知縣陳文緯禀請建造典史衙署,奉憲批準。
因監獄毗連榖倉,即設法改榖倉為典史大堂;添設頭門、川廊、二堂及左、右廂房等。
移建新倉于縣署東花廳之前,高、深、寬、闊,丈尺一如舊倉。
應用工料,核之領款數亦相符。
癸巳夏、秋,疊次飓風、暴雨,吹壞城垣、廨署、民房,知縣陳文緯賠款修複、撫恤,通禀奉台灣道憲顧批:『據禀遭風情形,閱悉。
仰再确查各鄉田園雜糧有無受傷,是否不成災歉?據實禀複。
至實在窮苦之家住屋倒壞,即當捐廉酌給撫恤。
衙署等項工程,甫經報竣,尚未驗收,自應捐賠。
該縣務宜勤修政事,以迓和甘。
勉之!勉之!并錄報該管台南府查照;仍候督、撫憲暨台藩司批示。
繳』! 附錄原禀 為禀報風雨情形,仰祈鑒核事:竊卑邑本年六月初四日,大風微雨;至初七日早,雨下如注,風益猛烈,傍晚而止。
維時,早稻均已收獲,栽種晚禾,正在待雨,民房稍有損壞;以故雨則有益,風實為害。
七月二十三日,終風且暴,并未下雨。
以後,烈風雷雨,連日不斷。
至八月初一日夜三更,風勢加猛,雨來如箭。
初二日晚,風始息;二更後,雨亦停止。
卑署二堂屋脊吹去兩間,餘屋椽瓦亦多揭去;南北城樓及炮台均已吹壞;城内民居草屋,亦有倒塌。
差查四鄉,共吹倒草房四十餘間,幸無傷斃人口。
溪流随漲随退,晚稻尚未含胎,均無傷礙。
惟山磡畸零之田,播種旱稻(鄉人名為小冬)以及田園雜糧,正在成熟之時,一經風雨,顆粒無收;幸為數無多,不過五、六百擔之譜。
現已饬令各莊總理等确切查明,将吹倒房屋實在窮苦之家,由卑職捐廉酌量撫恤,不緻失所。
至城樓、衙署,甫經領款修竣,禀請驗收,尚未奉委;而又遭此大風,估計修款約一百四、五十元。
查前項工程承攬匠人,皆來自澎湖,素手就業,附近覓保,領款興修;如果照章責令賠修,非特力實不逮,誠恐連保逃匿,一無着落。
現經設法,由卑職購買物料,該匠人等賠工修複,似尚情、法兩得,可以次第興工。
惟念卑邑三面距海,近或四、五裡,遠或十餘裡,北與鳳山交界之率芒溪起,沿海一帶,平時則有落山風,凡田園中枝幹銳上之物,均不能種;夏秋又有台,其禍更烈。
望而可以豐收之歲,頓成災歉。
此卑邑地方之瘠苦也。
現在初二以後,尚複陰霾彌天,風雨不時;一經日出,仍燠悶如盛夏。
向來台風,起自東、西、北三方,轉至南風,始行停止;但其風力益猛,易于成災。
當沖之處,靡堅不破。
本年南風,曆時不久,故未成災。
卑職在恒,兩閱中秋,疊遇台風,本年雖未成災,而蹧蹋民房、田稻、雜糧,實屬愧對斯民。
此間台風,必俟九月以後,方免此患。
彼時雖有落山風相繼而來,而冬令少雨,尚無妨害;惟有仰庇憲德,感召和甘,不再作此台風,則十月晚冬,方可期豐收而慰民望。
卑職忝膺民社,實不勝戰栗恐懼之至。
所有卑邑本年兩被台風幸未成災情形,理合肅禀上陳,仰祈憲台俯賜查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除禀某憲外,為此具禀雲雲。
案各書無台,有■〈風隻〉、■〈風貝〉。
今台省公牍、土諺皆曰台風,未知何據?即■〈風隻〉、飓亦各說其說。
南越志:『飓風者,具四方之風也。
一曰:懼風,言怖懼也。
常以六、七月發,未至時,三日雞犬為之不鳴。
永嘉人謂之風癡』。
韓昌黎詩:『飓起最可畏,訇哮簸陵邱』。
韻箋引楊慎說:『飓作■〈風貝〉,音貝。
佛經:『風虹如貝』。
六書考:『■〈風貝〉、補妹切,海之災風也。
俗書誤作飓』。
藝林伐山雲:『台風之作,多在初秋』。
莊子曰:『海運則将徙于南溟』。
注:『海運,海氣動也。
海氣動,則台風大作』。
南越志雲:『台母即孟婆,春、夏間有暈如虹是也』。
李西涯譏許氏從具;謂:『北人不知南人之候,誤以貝為具字』雲。
西涯博學,必有所據;且閩、粵諸儒皆謂台風。
今韻書多作飓,志以備考。
台下注:正字通:飓字之訛。
聚訟紛紛,莫可适從,茲姑不具論。
恒邑占風之先一、二日必有朕兆。
夕陽西下之時,紅雲彌天,海中湧激之聲,響聞數十裡,如是者,不日即有大風;屢占屢驗。
其初來也,自東北起,晝夜叫嚣。
時而如萬馬之奔騰,時而如銀河之倒瀉,風送雨勢,雨乘風威,不特拔木偃禾,竟是移山崩嶽,骉駥飍矞,韌霅警捷;其将止也,必轉南風,勢亦益洶湧,有雨皆彈,無孔不入。
琅峤室廬,向南者多,于是門之未破者破且落矣,壁之未倒者倒且化矣。
床褥之間、炊爨之所,皆成澤國,遑問寝食?延性命于呼吸之間,落魂魄于雲霄之外;及其既也,天地變色,人民怆惶,溪流澎湃,海聲徹霄,敗屋頹牆,凄涼滿目。
城内如是,村野可知,海上更可知。
曩者,将之琅峤,有友告予曰:『風之險惡,誠可畏也』。
予應之曰:『否,否!大王之雄風,吾披襟以當之;元規之塵風,吾舉扇以蔽之』;竊以為友之不壯也。
茲則甫經一載,四曆險境,衣履泥淖、琴書龌龊;凡一次台風,必半月浃辰,方能滌淨塵穢。
當時之驚怖、事後之困憊,誠有不可以言語形容者;始歎餘友之言,為不我欺也。
又有所謂落山風者,自重陽至清明為當令,或間日而至焉、或連日而至焉。
萬竅怒号,塵灰暴起,晝夜奔厲,耳熱心煩,勢與台風無殊;所幸者,雨不為助耳。
其風僅距城六十餘裡之莿桐溪起,環一邑而皆然。
溪之西北,附近鳳山,卻阒然焉。
恒諺有之,謂:『四重溪石門,有風洞,洞為鄭忠節插旗處。
當時風吹旗尾,尾向何社,何社應災。
去旗之後,未夷其洞,今風自洞中來』。
此大惑也。
又雲:『四月風,四月雨,四月晴』。
其實雨與晴亦無日不風。
且非虞陛之熏風,亦非蘭台之飄風;少天朗氣清之日,無惠風和暢之時。
吾詠之曰:『終風且暴,顧我則笑;谑浪笑傲,中心是悼』。
誠恐未至琅峤者,似予前日之不信也。
敢志數語,以告之。
會稽屠繼善記。
又查城工告竣以後,辛巳閏七月初一、壬午年六月十六至二十一、癸未五月初七、八、六月十五等日、甲申閏五月、乙酉七月、丙戍七月、庚寅六月、壬辰八月十九等日、癸巳六月初四、八月初三、二十二、二十八等日,均異常風雨、推牆倒壁,疊請修城者,計銀一千兩、洋三千七百餘元。
自辛巳起至甲午止,十四年中,其中得免者,僅丁、戊、己、辛、甲五年耳。
合并志之。
典史一員:光緒十三年二月,知縣何如謹奉台灣府程,轉蒙臬憲解批:『該縣申覆,請撥款建造監獄,并添設典史由,奉批:「已據情詳報,咨移饬遵矣。
仰台灣府查照,另檄辦理。
正副文未據該縣備送,系由司代備批發,并即知照。
繳」!等因。
又蒙劄開:「案據署恒春縣何如謹,以該縣監獄,尚未建造、典史亦未添設,所有命案人犯均權在大堂左側科房内羁押,不無疏虞;申請轉詳添造,以便募充禁卒,嚴密收管等情到司。
本署司查命盜等案重犯,類皆桀骜不馴,非牢固監禁不可。
恒春增設縣治已十有餘年,而當時之未設典史、未造監獄,良由應舉之事多有急于此者,故無暇籌及。
今該縣以命案重犯權禁科房以内,疏脫堪虞,申請起造監獄之處,自為慎重罪囚起見,應姑如所請辦理。
惟台地籌辦海防,需款孔亟,一切創造工程,久經奉文停止;所需造監經費,應由縣自行設法籌給,不得用動正款。
其典史之應設與否,事非奏報不可,非省外所得而專;應亟由該管道、府,就近察度情形,籌議通詳核辦,以符定制。
所有命盜等案人犯,應責成該管營、縣,派撥駐恒兵勇認真看管防範。
如有疏虞,仍由該縣是問,照例揭參,以昭鄭重,而杜诿卸。
所請募充禁卒之處,暫從緩議。
除詳報爵憲、督憲兼管福撫憲并咨移查照外,合就饬知。
為此劄仰該府官吏,立即遵照劄指辦理,毋違!此劄;」并蒙本道憲陳劄同前因各到府。
蒙此,查此案未據該縣并申到府;蒙劄前因,合就轉饬,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
一面将前文照抄送府,均毋違延,切切此劄』。
案前件,奉臬憲兩次委員催造禁卒清冊,申送委查點驗。
嗣以未造監獄、未設典史、未充禁卒,請免造冊。
因文尾聲明,命案人犯數名均羁科房,不無疏忽,應請造監,以便募充禁卒等語,并非專文請示之件。
聞臬憲科房書吏,向有前項冊費,恒邑未送冊費,故以無監之縣而催造禁卒冊籍也等情,申府查考。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知縣程邦基詳:為詳請添設典史,以資緝捕,而司囚獄事。
竊照直省各州、縣地方,例設巡典、吏目等官,有典守獄囚、緝捕盜賊之責。
溯查卑邑自光緒元年奉旨建治以來,先設知縣一員,其餘營學佐雜,均從緩議。
嗣後移駐營汛,有遊、守、千、把、員弁,而文職僅縣令一人,不能分身辦事,未免顧此失彼,因而諸務廢弛。
茲抵任,适逢憲台刱辦分省建城設官之際,力圖整頓,招集商、農,以興地方之利。
刻下生番就撫,則民番雜處、商民聚集,詞訟日多。
查典史一官,為各縣例設之官,以資管獄巡緝,必不可緩;應請憲台俯賜詳請奏咨,添設恒春典史一缺,以昭職守,而重地方。
卑職為慎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