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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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由;奉批:「據禀各縣地震情形,究竟被災窮民,應否撫恤?仰福建布政使司,即移該道上緊确查詳辦;至損壞衙署、城垣等,并即移行勘估,籌款興修,毋延!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等因,劄府轉饬遵照』等因,蒙此,當經卑職召匠逐一查勘,其城面損裂約三十丈五尺,灰皮脫落共約五十八丈五尺。

    饬匠樽節估計,實需工料銀一百四十四兩八錢二分九厘一毫,并無絲毫浮冒。

    複查卑邑城垣地基本屬松浮,當時各紳築造亦未能堅實,易于損壞,動即數十丈;此次地震,損裂多處,雖不緻實時大礙,誠恐夏、秋風雨交來,損壞愈甚,修理愈難;且城垣重地,在在均關緊要,自未便聽其損壞,亟應趕為修葺。

    奈卑邑瘠苦異常,需費較巨,實屬無款可籌。

    再四籌維,不得不将為難情形,據實禀陳,并将召匠勘估城垣損裂各段,開具工料清折呈送。

    可否仰乞憲恩俯念地方關重,準予給款興修之處,伏乞憲台察核示遵,實為公便。

    再,四城門卡房系守城兵役住宿之所,亦屬緊要,前被風雨損壞已甚,若不及早趕修,日久愈損,工程愈大。

    前經禀蒙憲台批饬,估價造冊申送;蒙将工料細數清冊呈送憲鑒在案。

    可否準予一并給款興修?合再另開工料清折,送乞批示遵辦。

    為此,備由具禀雲雲。

    計共約工料六八洋六十六元零。

     癸未五月初七、八、六月十五等日,大風雨損壞城垣、卡房及新街行台、猴洞涼亭、縣署房屋等,知縣蔡麟祥禀奉台澎道兼支應局劉批:『查恒春縣城損裂,經張前升道就于嘉邑紳士陳熙年捐款内,提動銀一千兩,劄發承領,無論續裂、初裂,均責成該令修葺完固。

    嗣據具報,該縣城垣損裂及灰皮脫落各處所,均已一律修繕完竣,造冊具結,禀經饬據前署恒春縣章令瑞坦于光緒八年二月勘驗收工,加結具複,分别詳咨在案。

    現在甫及年餘,複據具報因遭風雨,城牆損裂三十餘丈,灰皮脫落五十餘丈,卡房行台、縣署房屋同時概被損壞。

    又請發款興修,究竟如何修理?各應工料若幹?未據分晰聲叙。

    該令身任地方,城垣是其專責,卡房行台、縣署房屋有被風雨損漏,地方官亦應随時修整,未便率行請帑,緻違例章。

    惟該縣地方初辟,着賠力有未逮,籌款亦屬維難;應将前項各處工程核實估計,開折送局,能否提動海防經費興修,侯即一并詳請憲示核饬遵辦,仰即遵照辦理。

    繳』!旋複開單:除縣署房屋自行捐修外,所有城垣卡房,實需工料一百四十四兩零;自估之後,又遭風雨,損壞更多,請酌加修理卡房銀六十三兩零。

    其新街行台估計工料銀四十二兩零,蔡令未及奉批交卸。

     甲申四月,知縣羅建祥請修複城垣等,詳奉台澎道兼支應局劉批:『據詳勘估修理恒春城垣,應需工料銀八百三十六兩一錢零六厘二毫四絲,又修理四城門卡房應需工料銀六十三兩五錢二分九厘,又修理新街行台應需工料銀四十二兩七錢八分五厘六毫,候即移請台澎道衙門詳請兩院憲察核奏咨立案;俟奉批示到日,再行給款興修。

    仰即遵照。

    繳!冊存』。

     附錄原禀 為遵批确估詳覆事:案蒙憲台批卑職禀卑邑城垣、卡房、行台損壞愈甚,興修難以再緩,請給款項修理緣由,奉批:『查此案先據蔡前署令麟祥具報,當經批饬,将損壞各處,據實估計核辦去後;未據覆到。

    現在海防緊要,前項工程,似不可緩,應即趕趕緊興修,由該令再将應修各處,核實确估工料價銀數目,造冊覆送,以便核饬遵辦。

    仰即遵照。

    繳』!等因。

    奉此,卷查先于北緒七年間,卑邑前署縣令蔡麟祥因紳士陳熙年等承築卑邑城牆損裂脫灰,疊次禀蒙前升憲張劄饬台、鳳、嘉三邑,轉催各該紳召匠來恒修理;未據遵辦,旋蒙前升憲張,以各紳既系力難修理,準予撥款;當蒙劄發庫平銀一千兩下縣,由蔡前令督匠趕修工竣,造冊報銷;聲明續報紳士林勝源、吳逢源承築段内,各裂二十餘丈;吳朝寅承築高軍門一段,石灰脫落十餘丈;吳朝寅、藍登輝、徐元焯合辦南門至東門一段,石灰脫落十餘丈;實系款項不敷,無從籌墊,未能并修。

    嗣于八年六月、十月間,疊被風、雨、地震,四城卡房損壞滲漏,不堪栖止,以及城垣并猴洞涼亭、新街行台,損壞亦多;當經蔡前令勘估造冊,請款興修。

    禀蒙憲台批:『準将各處工程,據實逐細估計,禀核候饬』等因。

    又經蔡前令以估價之後,複遭風雨數次,損壞更甚,前估之數不敷甚多,當以此時籌款不易,惟有格外樽節減省,一應修城工料,仍照前估之價;惟四城卡房,較前損壞更甚,自不得不稍為酌加。

    其新街行台,亦經召匠核實估計。

    分别造具工料細數清冊禀送,未及奉批。

    卑職抵任,接準移交,禀蒙憲台批饬前因,遵即帶匠,沿城悉心履勘,所有城牆裂陷及石灰脫落者,逐細勘丈确估。

    查城内牆身灰皮脫落一百三十一丈三尺,城外牆身灰皮脫落二百零三丈九尺一寸,城基面上裂陷一百七十五丈,合共脫灰裂陷五百一十丈零二尺一寸。

    一應工料,均經卑職面同工匠,查照蔡前令原估工價,逐段核實勘明估增,共需約銀八百三十六兩一錢零六厘三毫四絲,并無些微糜費。

    至四城卡房以及行台損壞各處,雖較前更甚,估數增多,然不比城垣緊要,可省則省;将來惟有樽節酌修,期蔽風雨即可,是以仍照前估數目。

    惟卑邑城垣地基本屬松浮,當時承辦者築造未能堅實,緻易裂陷;且磚石泥縫,一經石灰脫落,略沾微雨,即被侵蝕。

    況蔡前令于上年九月間覆估具禀之後,又疊遭風雨;加以七年間,未據蔡前令并修之林勝源、吳逢源承築段内,各裂二十餘丈,茲查蔡前令續估冊内,漏未估計。

    又吳朝寅承築高軍門一段,脫灰十餘丈,前估冊内僅估報二丈;現在曆時已久,風雨頻遭,所有完固之區複見損裂,未修之處損壞益多。

    現值海防吃緊,城垣保障一方,修理工料,未便慮幹駁诘,因陋就簡,稍涉草率,徒然糜費工料,仍難經事。

    是以卑職現估工料,已較蔡前令原估增至數倍。

    當此夏雨将來,即使趕緊興工,尚恐有需時日,趕修不及,隻能擇要先修,亦可略為支拄,免緻坍塌。

    若再延至秋霖之候,一經台風霪雨,勢必損裂愈多。

    工程浩大,修理為難。

    卑邑内山新辟之區,既無殷紳、富戶可捐,又無糧賦、雜項可撥,至津貼僅敷卑署一切食用經費,月領月銷,毫無積儲。

    請帑既違例章,籌墊力有為難。

    卑職忝膺地方,責成攸系;理合遵批将應修各處,遂細核實勘估,分别造冊,詳請憲台察核俯準;迅賜如數給款,俾得速興要工,以資保衛。

    再,卑職并非承辦之員,卷查城工各案亦多遺失不全,所有承辦各紳姓名,實屬無從稽核。

    現造修理掘垣工料冊内,惟有将全城應修各處,核實勘估;至何段系何紳承築,邀免叙入。

    合并聲明。

     丙戌十二月初八日,遊擊劉全、知縣何如謹禀奉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批:『據禀該縣城垣,應行修理各節,仰候饬李時英就近查勘估計,再行酌核辦理。

    此繳』!旋于十三年二月,經委員會同查勘,估計工料銀一千八百三十二兩六錢,禀請着落原辦各紳,趕修完固。

    蒙批:『據禀已悉,準如所議辦理。

    仰候劄行台灣府轉饬各屬趕傳原辦該邑城工各紳士照辦。

    此繳!折存』。

     附錄原禀 敬禀者:竊照城垣為衛民而設,以崇保障,而樹屏藩,不容殘缺。

    定例各屬應于年終,出具保固印結,呈送彙奏,以昭慎重。

    如有些坍損,由地方官随時粘補,捐修具報;修理遲延,有幹參處。

    其修造工程保固限内,城腳■〈石坐〉陷、整段坍塌,現任官詳報委員确勘,酌撥閑款,及時趕修;一面将工料銀兩,着落原辦官照數賠交。

    設遇山水驟發以及雨水連綿沖卸坍損,費在三百兩以上者,地方官據實詳報勘估,動款興修等語。

    查卑邑城垣,系前兩江督部堂沈在台督辦海防時,奏奉谕旨設縣建造。

    蒙前道憲、憲台夏派令各紳士分段承辦;于光緒元年十月十六日興工,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竣,用經費銀一十六萬七千餘兩。

    先由已革高提督登玉,會同前縣周令有基、區故令則敬,領款築造;曆黃故令延昭以緻蔡故令麟祥任内,告蒇于六年五月間,造冊報銷,呈送保固甘結,内有風台、地震,免予計議之語。

    是年十一月間,蔡令以城牆石灰剝落,牆身裂陷,請饬原辦各紳來恒修葺;屢催未到。

    七年四月,蔡故令禀蒙前道憲、憲台張,提撥陳熙年繳存捐款銀一千兩發縣,于四月二十七日興修,九月初十完竣,用工料銀一千一百一十餘兩。

    聲明尚有兩段,因款不敷,未及并修。

    八年六月,續遭風災損裂;又經蔡故令捐廉,擇要修補。

    是年十月地震,九年五月、六月兩次風雨,城牆、炮台、窩鋪均有坍裂。

    蔡故令估計禀報,未蒙批準。

    羅令建祥抵任,查明城牆應修處所,共五百餘丈,估需銀八百餘兩,造冊詳送。

    前道憲、憲台劉批:『候轉詳奏咨辦理』。

    十年閏五月及十一年七月,暨本年七月三次狂風、猛雨,損壞愈甚;均以庫款支绌,奉饬捐修,而工程較巨,各任無款可籌,曆經報明在案。

    卑職等抵任,于閱城之際,逐一查勘,自西門至北方,城牆約裂五十五丈;北門至東門,約裂九十六丈;東門至南門,約裂五十七丈,中有五十丈被水沖壞尤甚;南門至西門,約裂七十七丈,中有十餘丈沖壞尤甚;均系中間土松,矬陷将塌,兩邊迸裂,中開一縫,計寬二寸、一寸不等。

    其城牆内外灰皮,脫落甚多,難以丈計。

    若任延日久,勢必全座坍塌,工程更巨。

    此外,各城門樓亦俱損壞,四門窩鋪亦均被風破壞不堪,實屬萬不可緩之工。

    卑職等伏查:凡有承辦工程,若在保固限内損壞,本應責令原辦官紳賠修。

    惟恒邑地處濱海,通年風雨,如雷鳴虎吼,終日不絕。

    又近年風台、地震,已非一次,保固結内,先經聲明有案。

    且經手官紳大半物故,現在應修之處,究系何紳承造?事曆多年,莫從根查,應請免議。

    若照例章,由地方官捐修;查營縣均無閑款可籌,卑縣辦公全賴津貼一項,未有養廉,委實無可設措。

    第城垣為保障攸關,連年風雨摧折,若不及早修複,将來設有傾圮,需款愈巨,籌辦愈難。

    卑職等身任地方,目睹工程緊要,不得不将查勘實在情形,會銜禀陳;究應如何辦理之處,仰祈憲台察核,訓示祗遵。

    或請俯賜委員查勘,如應興修,查郡城存有捐款,可否酌撥若幹,會同委員核實估計,樽節修辦,以免延誤,而固海疆?出自鈞垂外,……雲雲。

     己醜三月,知縣高晉翰詳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所詳尚屬實在情形,仰布政司迅即核議具覆,饬遵辦理;并令切實開造估計坍損各處修建工料清折,呈送查核。

    繳!圖說存』。

    七月,知縣呂兆璜複勘損壞愈多,修價又添;詳奉宮保爵撫憲劉批:『仰布政司會同善後局,即行撥款饬修具報,繳!折存。

    另單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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