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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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 請琅峤築城設官折(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奏為履勘琅峤形勢,拟即築城設官,以鎮民番而消窺伺;恭折馳陳,仰祈聖鑒事:竊臣等于本年十二月初五日,将台地招墾、開禁情形,奏明在案。

    臣葆桢前患咳逆,調治稍愈,遂于十三日,帶同台灣府知府周懋琦、前署台灣鎮曾元福,由郡登程。

    十四日抵鳳山縣,閱淮軍城西八營、城東三營。

    結構精嚴,上垛下濠,周方四角,突起炮壘,分哨扼守。

    外瞭曠如,内平砥若,屹然偉觀。

    入營接見統領營官,各加獎勖,并躬奠其病殁将士之坆而去。

    十五日南行,宿東港。

    十六日,宿枋藔。

    地本瘠壤,道光間有鳳山令曹瑾者,開水圳以通泉脈,遂為膏腴,至今民食其利。

    時已殘冬,麥穗、秧針黃綠相間,則内地四月間景象也。

    該處尚為鳳山壤則之區,過此以往,則皆番社,居民寥寥矣。

    十七日,過莿桐腳,鄉民泣訴:先後為獅頭社番戕者五人;而王開俊營長夫過者,番疑為民,亦斃其二。

    論起釁之根,番直而民曲,及其仇殺,斷難縱番以殃民;且營夫又何罪也?夕宿風港,适王開俊移營至。

    臣葆桢即令派汛弁郭占鳌至社,饬交兇犯懲辦,如敢違抗,則不能不示以威。

    風港倭營俱在,四無牆壁,草屋數十,高僅及肩。

    王〔開俊嫌其散不可守,拟令紮而加牆濠焉。

    十八日,抵琅峤,宿車城,為前大學士福康安征林〕爽文駐兵之處。

    接見夏獻綸、劉璈,知已勘定車城南十五裡之猴洞,可為縣治。

    臣葆桢親往履勘,所見相同。

    蓋自枋藔南至琅峤,民居俱背山面海,外無屏障;至猴洞,忽山勢回環。

    其主山由左迤趨海岸,而右中廓平埔,周可二十餘裡,似為全台收局。

    從海上望之,一山橫隔,雖有巨炮,力無所施,建城無逾于此。

    劉璈素習堪輿家言,經畫審詳;現令專辦築城、建邑諸事。

    惟該處不産巨杉,且無陶瓦,屋材磚甑必須内地轉運而來,匠石亦宜遠緻。

    城地所用已墾成田,不能不給價以恤貧戶,未免繁費。

    惟有囑委員等核實估計,不得虛糜。

    縣名,謹拟曰:「恒春」;可否之處,伏候欽定。

    如蒙允準,拟先設知縣一員,審理詞訟,俾民、番有所憑依。

    畀之親勇一旗,以資号召。

    其餘武營、學官、佐貳,且置為緩圖,以一事權,而節糜費。

    車城外西南地曰「後灣」者,倭人舊營之址也。

    濱海當風,水泉又惡。

    當時彼族居之,病、亡相繼;且船上炮彈可及,故淮軍之至,棄而不處:一營紮車城附近,以衛民居;一營紮統領埔,以扼牡丹各社出入之道,淮勇與番衆均屬相安。

    惟倭人舊營,雖隻系草屋,然交收後不數月,今無一存。

    或雲火焚、或雲風壞,四顧蕩然。

    現已饬查實在情形禀複。

    當臣葆桢自猴洞回車城時,适洋将博郎、哥嘉、基德、韓德喜等四人到車城。

    據稱:赫德囑于龜仔角左近,刱建燈樓;随饬周懋琦與之相度,俟歸後定議。

    臣葆桢遂同夏獻綸、劉璈等,于二十日坐輪船歸郡。

    辰下歲暮,暫且緩工;開春劉璈當赴琅峤督辦營建諸務,夏獻綸當赴中路主辦開山事宜。

    臣葆桢思船政累年動費數百萬,方饬辦報銷,又為台事所擱。

    乘此稍曠之時,拟于本月二十四日,由輪船内渡,勾稽大數,具奏事畢,再至台灣續行經理。

    茲先将履勘琅峤、擇地建城各情由,合詞恭折,由輪船赴滬交上海縣付驿六百裡馳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遵行。

    再,此折系臣葆桢主稿,合并聲明。

    謹奏。

    奉旨報可。

     光緒紀元乙亥,沈文肅營務處劉蘭舟觀察籌款繪圖,并委管帶蘭軍中營提督高軍門登玉、知縣周有基及鳳、嘉各縣紳士林勝源等,鸠工庀料,就琅峤平曠,環猴洞山于内,刱建城署。

    知縣一員,兼管招撫事宜;光緒元年設。

     城池(今宣化裡,舊名琅峤社,番人陳阿三居焉):周八百八十丈。

    除城門、炮台外,實計城身八百三十五丈九尺五寸,基厚二丈,深入地三尺五寸,由地至頂,外皮牆高一丈四尺五寸、内皮牆高一丈三尺四寸,面一丈六尺。

    東、西、南、北城門四座,南曰明都門,餘皆以其所向名之。

    每座城台,橫闊六丈九尺,高一丈七尺。

    城洞内外兩道,内洞高一丈三尺,寬一丈三尺,深二丈二尺;外洞高一丈一尺,寬一丈一尺,深八尺六寸。

    城門兩扇,高各一丈一尺,闊各六尺。

    城樓四座,每座高一丈二尺七寸,闊二丈七尺,深一丈零四寸。

    沿城城垛,周圍一千三百八十四垛,每垛高五尺六寸,下闊八尺、厚一尺六寸,上闊五尺、厚一尺三寸。

    窩鋪八間,高九尺,橫闊一丈二尺,前後深八尺。

    炮台四座,每座基闊四丈二尺,身高一丈四尺,寬方三丈八尺。

    上各建屋一間;每間棟高一丈一尺,前後一丈三尺五寸,橫闊三丈八尺。

    城門每建卡房一所,所計三間,每間棟高一丈三尺六寸,中間闊一丈四尺,兩邊各闊一丈,深俱二丈。

    城外濠橋四門,西南北各一度,東門前後兩度。

    濠深六尺五寸,闊三丈二尺;橋長二丈五尺,闊一丈二尺。

    西門至南門涵洞二,南門至東門涵洞二。

    計共:用庫平銀一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餘兩。

    經始于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告成于五年七月十五日。

    鳳山縣林紳勝源承築二段:自東北起,至西北止,城牆九十三丈,垛一百四十七個。

    嘉義縣陳紳熙年承築一段:自西北至西南,城牆七十五丈,垛一百一十三個。

    嘉義縣周紳黃英、吳紳逢源合築西南城牆一百七十二丈五尺,垛二百三十五個。

    台灣縣吳紳朝寅、徐紳元焯、鳳山縣藍紳登輝合築西南至東南,城牆二百三十五丈,垛八百八十九個。

    提督高登玉承築自東南起至東北止,城牆二百一十七丈。

     縣署在西、南兩門之中,計頭門一排五間,大堂一排五間,東西廊科房各四間,同各一道。

    二堂一排七間,穿堂一埭,東西廊廂房各三間,同各一道;東花廳五間(今作上房),西花廳五間(今作幕寮)。

    二堂後左右,平小屋各二間。

    恒邑落山風,均自東北而來,故各屋後及左右兩傍并署外圍牆,均三合土嵌以塊石。

    計共享洋一萬四千七百八十餘元。

    經始于光緒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告成于二年四月初六日。

     案台南就地不出杉木,即石料磚瓦,亦不及内地之堅實。

    當時材料均由福建船政局購運來恒;工匠亦由閩渡海而來。

    梁、棟、榱、桷、杙、橛等,業已斧斤成材,不過到地建豎闘筍,湊合而已。

    功之速也以此。

    經營者,委員為候補縣丞林承恩、署知縣周有基、區則敬、黃延昭也。

    水井五口。

    光緒四年,知縣黃延昭禀同射藔港西門河道一并開掘,計經費銀三十三兩零。

    一在大街;一在縣署西轅門;一在風神廟前;一在縣署後;一在南門。

     辛巳閏七月初一夜,台風、狂雨猛烈非常。

    官衙、民房均有倒壞,城牆臌裂臌陷。

    知縣蔡麟祥先于六年察看城牆,城身均有損壞,請饬原辦紳士補修未到;至是,禀請發款修理。

    奉台澎道兼支應局張批:『查定例各處城垣,海漫滲漏,現任官不随時修整,以緻漸成臌裂,需費浩繁者,原辦官分賠十分之六,現任官分賠十分之四。

    又如些小坍塌,費在三百兩以内者,地方官設法貼修,不得率行請帑。

    如修理遲延,以緻續塌,照例參處賠繳各等語。

    恒春城垣,系委各紳承造,工竣未久,疊據該縣禀報裂陷甚多。

    本應照例辦理,因念地方初辟,承辦者已極辛勞,若遽勒令賠修,不免力有未逮,是以格外體恤。

    饬據該縣勘估禀報,計需修費銀一千兩,當由局照數提動,劄發興修;一面詳報在案。

    該縣具領以後,自當将裂陷處所,認真修理。

    其餘各處,亦宜周圍履勘,察其形勢,有難經風雨者,應亦就所領銀内,一律貼補,以免異日之虛糜。

    不謂時未數月,前工未據報竣,辄稱因被風雨,緻林、吳兩紳承造段内裂有二十餘丈,應否并修,請示前來。

    查該處風雨,在所不免,若如此随修随裂,陸續禀報,竟成不了之局,何所底止?局款均關造報,前發銀項,甫經具詳,若再據詳轉報,豈不大幹憲诘?身任地方,城垣是其專職,未便謂各紳承辦,于己無關。

    定例昭垂,似宜參閱,務将前報陷裂各段,趕緊切實修整,具報完工,毋稍偷減草率。

    現禀各處,以及此外應修處所,亦即就款一并趕修完竣,責成攸系,款難再籌,毋稍忽延,自贻伊戚,仰即遵照。

    繳』! 壬午六月十六日起至二十一日止,連日風雨大作,以緻新街行台正廳、廂房、後牆倒塌,并城垣損裂七、八丈。

    知縣蔡麟祥捐廉修理,計二十九兩零。

    其餘城門、卡房等,禀發修複公款洋五十元零。

    壬午十一月二十九夜亥刻,地震損壞城牆二十餘丈,知縣蔡麟祥禀請修複。

     附錄原禀 為禀報事:本年十二月初六日,蒙台澎劉道憲台、本道憲劄開:『本年十一月二十九夜,郡城地震多次,且有坍塌民房,傷斃人口情事。

    未知各邑有無震動?是否不緻傷礙?民情是否安堵?如有窮民房屋倒壞,以及人口被傷,應如何酌議撫恤,以免失所?并即查明辦理。

    除分行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前指,限文到三日内,明晰具覆,并經報省察奪。

    事關奏報,毋稍遲延,切切!此劄』等因,蒙此,遵查卑邑于十一月二十九夜亥時初刻,地震一次;醜時初刻又小震一次;未刻又大震一次。

    卑職當饬差分往城鄉各處,逐細确查,有無倒塌民、番房屋,傷斃人口之事?緣恒春地方瘠苦異常,民、番居住,多系搭蓋草房,且因冬令落山風甚大,即民間蓋有瓦屋,亦屬不敢過高;故此次地震,并無倒坍民房、傷斃人口之事,民番均屬安堵。

    惟卑邑城垣地基,本屬松浮,此次地震,查得東門至南門,台邑徐紳元焯等承築一段小裂二丈;西門至北門,鳳邑林紳勝源承築一段小裂三處,約有十三丈;城牆灰皮,亦有剝落。

    卑職親詣履勘屬實,正在禀報間,奉饬前因,除另行勘估,專案禀請修理外,合将卑邑與郡城同時地震,查無民番倒坍房屋、傷斃人口情事及查看城垣稍有裂損情形,據實通禀,仰祈憲台察核批示。

    除禀某憲外,為此具禀雲雲。

     癸未三月十四日,知縣蔡麟祥為遵批勘估,禀請給款興修事:竊查卑邑前因去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十一日止,連日風雨大作,以緻新街行台、房屋、牆垣多有損壞;城牆亦被風雨所損,破裂數處。

    此外,猴洞山涼亭、四城門卡房,瓦片吹去,滲漏不堪,牆壁損壞亦多,當即據情轉報。

    其城垣損壞,因工程尚屬有限,由卑職自行捐廉修理,具報在案;至四城門卡房,蒙憲批:『應行赴修,饬将實需銀若幹,造冊申送,聽候籌款核給』。

    等因,業經卑職召匠樽節勘估,造具細數清冊,于八年九月間禀送憲局,懇請給款興修,未蒙批示。

    旋因十一月二十九夜,地震多次,卑邑城垣數處損裂。

    城牆灰皮亦有脫落,當将實在情形據實禀報。

    嗣于本年二月十八日,蒙台灣府侯守轉蒙憲台劄奉總督部堂何批:『本道禀台南十月二十九夜地震大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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