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田 賦

關燈
唐劉晏為轉運使,諸道置知院官,具報豐歉,豐取歉予,率諸州縣儲米三萬餘斛。

     宋朱熹建立社倉,使貧民歲以中夏受粟于倉,冬則加什一以價,歲少收則弛其息之半,大祲則盡弛之。

    期以數年,子什其母,則惠足以廣而息,遂損以予民,行之數年,人以為便。

     明制,州、縣各設預備倉,以為濟荒之本,又有蠲免稅糧之令,有先發倉廪後奏聞之令。

     本朝有常平倉谷,有官民捐積谷,有社倉谷。

    常平倉谷乃捐監收貯,以備平粜蠲赈之用。

    官民捐積谷乃曆年官民捐輸,以備赈者,均入正額。

    社倉谷乃各社捐輸,聽社長副自行經理,以時出納者。

    倉厫皆動項建造,核實報銷,不累及裡甲,法良意美,遠邁曆朝。

    乾隆十四年,複就各府、州、縣情形酌定額存谷數,每年減價平粜,如平粜系溢額之谷,将價銀解司,毋庸買補;系額内者,或俟秋收買補,或以續收監谷補額,倉儲頗裕。

     明府屬歲額積谷六千七百石(春夏積銀,解充遼饷;秋冬積谷,存留備赈)。

    春夏積銀一千零五兩(府九十兩,長一百二十兩,甯一百五十兩,清一百三十五兩,歸一百二十兩,連一百零五兩,上一百三十五兩,武九十兩,永六十兩)。

    秋冬積谷三千三百五十石(奉文扣三分,解充遼饷,七分實存,備赈)。

    三分積銀三百零一兩五錢(府二十七兩,長三十六兩,甯四十五兩,清四十兩五錢,歸三十六兩,連三十一兩五錢,上四十兩五錢,武二十七兩,永一十八兩)。

    七分積谷二千三百四十五石(府二百一十石,長二百八十石,甯三百五十石,清三百一十五石,歸二百八十石,連二百四十五石,上三百一十五石,武二百一十石,永一百四十石)。

    續加積備赈谷一千一百七十石(府一百石,長一百五十石,甯二百石,清一百石,歸一百二十石,連一百石,上二百石,武一百石,永一百石)。

     本朝乾隆十四年八月,議準府、縣各倉額貯谷共三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六石四鬥二合一勺七抄(府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四石三鬥七升二合,長三萬四千一百三十七石二鬥四升,甯四萬三千六百二十三石八鬥九升七合五勺,清二萬九千四百八十石四升,歸二萬九千八百三十四石六鬥四升,連三萬七千六十四石四鬥三升,上四萬八千八百五十三石一鬥九升五合二勺,武三萬八千七百七十六石九鬥四升,永二萬三百三十一石六鬥三升七合四勺七抄)。

     社倉谷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石三鬥六升二合七勺九抄六撮八圭四粟(長四千二百二十二石八鬥四升一合,甯三百二十二石一鬥九升,清二千二百零二石二鬥三升四勺,歸一千二百八十石五鬥七升三合,連二千六百三十九石二鬥九升七合,上二千六百五十九石五升二合二勺,武二千零八十九石五鬥一合,永五百九十二石九鬥二千七合,泉上縣丞分貯二十一石一鬥,峰市縣丞分貯一百九十五石六鬥五升一合一勺九抄六撮八圭四粟)。

     各縣社谷有附貯于縣倉者,有分貯于各社。

    惟上杭一縣間有出借取息,餘則聽社長副收貯。

    官吏雖不經手,亦鮮查其出入,僅循例取結而已。

    雍正二年、三年,雖屢頒條令,終無實效。

    總之,法非不善,得其人則治,不得其人則敝。

    常平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如耿壽昌之所言。

    義倉非不善。

    奉行者未必皆如長孫平之所奏。

    社倉非不善。

    奉行者未必皆如朱子之條約。

    預備非不善,奉行者未必皆實心為民。

    迩年歲歲平粜,積漸難返。

    然買補艱難,綜核嚴密,谷價日增不能平減,又在有位者之因時調劑也。

     耤 田 《禮記》祭統雲,天子親耕于南郊,諸侯耕于東郊。

    耕耤之儀自古不廢。

    然曆代以來,各府州縣并未設立耤田。

    雍正四年,仰蒙世宗憲皇帝特頒谕旨,令各州縣設立耤田,以供粢盛。

    雍正五年,禮部議準耤田壇法規制,令各省擇東郊官地潔淨豐腴者,立為耤田;如無官地,動支正項錢糧置買民田,以四畝九分為耤田外,即于耤田後建立先農壇,高二尺一寸,寬二丈五尺,壇後酌建正房三間,配房各一間,恭奉神牌、祭品、農具。

    耕耤日期,每年擇吉頒行各省同日舉行。

    所收米谷數目,用過粢盛數目,造冊報布政司,送戶部查核。

     雍正四年,共設耤田三十九畝二分(各縣各四畝九分)。

     雍正五年起至乾隆十七年,除粢盛動用谷數外,尚存谷石變價銀兩及存倉谷數,附載備查。

     長汀縣存谷三十七石九鬥六升,存谷價銀三十三兩二錢六分四厘一毫五絲。

     甯化縣存倉谷一十九石三鬥,存谷價銀一十二兩八錢三分四厘五毫。

     清流縣存倉谷七十石,存谷價銀四十六兩二錢三分五厘。

     歸化縣存倉谷四十六石九鬥,存谷價銀二十八兩九分三厘。

     連城縣存倉谷四十九石,存谷價銀二十九兩七錢六分五厘。

     上杭縣存倉谷七十五石,存谷價銀五十兩二錢八分。

     武平縣存倉谷三十三石九鬥,存谷價銀二十四兩二銀四分。

     永定縣存倉谷四十七石二鬥,存谷價銀三十一兩三錢八分八厘。

     鹽 課 宋時,長汀、甯化、清流三縣運福鹽,上杭、武平、連城運漳鹽。

    多者十綱,少者三、四綱,每綱十船,每船六十籮。

    官給綱本,至福、漳二州買鹽,運至本州,編排人戶,分四等給賣之。

    每斤賣九文。

    自紹定後,戶口凋耗,憑甲長請鹽分賣。

    後上杭以郡守李華申請,複運潮鹽,逐年于龍潭口賣三綱,綱計一千七百秤。

    淳熙十三年,減汀州鹽價,歲萬緍(舊志)。

     宋天聖而後,東西海場共十三,并領于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路。

    慶曆間,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

    繼三司判官周湛複請運入虔州。

    嘉祐末,令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廣東通志)。

     明成化八年,巡撫韓雍始奏議熟鹽萬斤,定抽官價一兩,生鹽減十之一為軍饷。

    嘉靖二十八年,議分為四,仍以萬斤為率,青生鹽饷銀八錢,白生鹽九錢,東路熟鹽一兩,西路熟鹽一兩二錢。

    鹽法道劉一瀾為内監議稅,揭報止有三項,青生八錢,東生一兩,西熟一兩二錢,随其報買鹽數,預納饷銀完足,給票定限往場收買,依限回銷,歲約銀八千兩(廣東通志)。

     本朝鹽課,最為充裕。

    兩粵原額銀不滿二十萬,原隸巡撫兼管。

    康熙三十一年,始設鹽差,專理鹾政。

    康熙三十二年,将原額大引,照依淮例改為十小引,裁去水客,革除軍饷、額饷、包稅、餘鹽等名色,并商人項下額饷、餘鹽、加饷、時值等名色,捆為一例,捆征節年加增九萬餘兩。

    康熙四十五年,巡撫範時崇兼理鹽政,将鹽院羨餘十萬兩、運司羨餘六萬兩,歸入正饷,每年額征鹽課共四十五萬五千九百二十兩零。

    嗣因餘費之名革而複設,場商無力養竈,鹽半走私;埠商無力行運,引多壅積;欠帑百十餘萬。

    雍正二年,改歸兩廣總督專管。

    總督孔毓珣以商人奢侈縻費,操縱居奇,誤課病民,将汀屬額引六萬六千七百八十四道三分九厘七毫(長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七道三分一厘九毫,甯一萬零六百七十七道九分七厘九毫,清六千二百六十三道六分五厘二毫,歸三千三百二十七道七分四厘五毫,連四千五十九道三分二厘六毫,上一萬九百六十七道九分七厘九毫,武五千六百六十六道四分八厘九毫,永四千五百八十三道九分零八毫)。

    每引配鹽二百三十五斤,征饷費銀五錢九分八厘零八忽零三纖八沙五塵七埃三渺。

    每引二百五十道,發水程一張,計鹽三河九隻一分六厘六毫,征鹽價八十兩零二錢九分一厘六毫,雜費銀四兩五錢八分六厘五毫。

    潮鹽,發帑官收,運廣濟橋配埠,并聽海陽等七縣埠商,告折菜漁引鹽赴兌。

    奏請改為官運官銷,八縣協辦。

    知府彙總其成,每年知府出具印領,自備鹽價水腳,赴潮州陸續領鹽運回,按地方盈縮,分發八縣通融銷售,務足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兩零之課額。

    并複設潮州運同一員,專司盤掣。

    乾隆元年,禦史甄之璜條奏将各處官銷地方,請仍召商認辦。

    乾隆二年,始各召商辦運。

    無如各商悉系乏本之人,公私積欠累累,每遇解饷,遍向子店告貸,子店因而挾制分鹽,高擡壟斷。

    乾隆十六年春季,粵鹽缺産,商運不繼,民多茹淡。

    知府曾曰瑛因設廠,委員監賣,并酌定價值,令長汀縣丁濰議定章程,按月核報,多方調劑,民食始免匮乏。

     汀州府屬八縣原額加饷銀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兩六錢零六厘二毫五絲七忽二微五纖零五塵四埃五渺四漠八末一逡(長一萬二千七百兩零八分七厘四毫七絲九忽七微三纖九沙一塵零五秒七漠八末七逡,甯六千三百八十五兩五錢一分七厘二毫七絲七忽七微一纖三沙六塵八埃三渺九漠六末七逡,清三千七百四十五兩七錢一分四厘二毫四絲六忽八微二纖三沙八塵四埃八秒五漠九末六逡,歸一千九百九十兩零一分八厘二毫六絲零三微二纖一沙一塵零七秒八漠八末五逡,連二千四百二十七兩七錢九厘五毫七絲九忽一微八纖八沙三塵八埃一秒七漠九末八逡,上六千五百五十八兩九錢三分九厘六毫零八忽八微九纖九沙八塵五埃三秒九漠六末七逡,武三千三百八十八兩六錢零五厘五毫七絲二忽四微八纖五沙四塵八埃一漠九末七逡,永二千七百四十一兩二錢一分三厘八毫三絲二忽七纖九沙八埃三秒二漠八末四逡)。

     運鹽限期 長汀埠,限四十日;甯化埠,限四十五日;清流埠,限四十五日;歸化埠,限四十八日;連城埠,限四十日;上杭埠,限三十八日;武平埠,限三十六日;永定埠,限二十五日。

     按謹正鹽筴,始自管子計口食鹽。

    曆代計鹽籍錢,或計丁而官鬻鹽,或召商而禁私販。

    唐時,榷鹽之令,不及閩省。

    宋時,設場煮鹽而官鬻之,将民戶編排,限以斤兩,納錢而給之鹽。

    明初,如宋法,官給工本煎曬輸倉,令民男女皆食官鹽,計凡男成丁女成口者,歲給鹽三斤,征米八升,謂之鹽糧;繼複改鈔,謂之鹽鈔。

    嗣以糧鈔不行,官鹽漸廢,鹽不給而征鹽糧如故。

    弘治間,又将鹽糧每丁口折征銀兩,編入全書。

    汀屬八縣,每口派征自二分三厘三毫零至一分五厘七毫零,多寡不一。

    繼忘包引食鹽之規,遂為通商裕課之說,于是召商認引納課。

    汀屬向食潮鹽,潮州招收、隆井、東界等場,皆産生鹽,色黑味淡,兼之甯、清、歸三邑離潮道遠,并無水路可通,陸運艱難,埠商乏力,課誤限違,民嗟淡食。

     本朝康熙五十七年,總督楊琳以商既乏本,地多賣私,且舊欠繁重,鹽田荒廢,因發帑給竈,收補修治,複建造倉栅,揀選場員,督曬緝私,并據衆商公議,将舊欠攤入鹽價,分年帶征,弊仍未除。

    雍正二年,總督孔毓珣因請将汀郡引課,歸官辦理,通融銷售。

    乾隆二年,複歸商辦。

    今長汀埠,每年仍代銷歸化額引一千六百零四道三分四厘零四絲,該饷費九百五十三兩九錢五分七厘二毫八絲九忽三微二纖一沙一塵七渺八漠八末五逡。

    代銷永定額引一千五百二十七道九分六厘三毫二絲二忽二微八纖五沙三塵七埃二渺,該饷費九百一十三兩七錢三分四厘八毫。

    蓋歸近于福,永近于漳,濱海窮民,專籍肩挑背負以謀生,窮究禁緝,必緻铤而走險。

    補偏救弊,權以濟經,又在有位者之善為籌畫也。

    謹志始末,以備查考。

     恤政(附) 長汀縣 普濟堂 在城東教場上側,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府東北隅。

    乾隆九年,知府俞敦仁建,以鹽規銀二千五百兩為育嬰費。

    十四年,知府曾曰瑛于常例外加給乳婦衣服,嬰兒綿襖,為嬰女擇配,複于堂後栽木築牆,以為蔭護。

    堂中董事李永珩、蕭萱、俞上聞,捐火食羨餘銀,置店屋三植,為每年祝聖公資。

     養濟院 在府治西羅漢寺左,舊在鎮南門濠邊,崇祯四年徙今所。

    康熙己卯,知府王廷掄重修。

     義冢 一在東郊坑,一在羅漢嶺。

    明陳妃、沈嫔,學士傅冠,總兵周之蕃,陣亡武職林深、鄭雄,皆寓葬焉。

    一在虎背山上,有明漳南道胡宗瑜墓;一在朝鬥岩東,司李徐開遠捐俸建塔;一在府治南,知府馮協一捐;一在龍陂,同知江芑捐;一在東教場後道場坑,總兵陳有功捐;一在蘿蔔坪社公背下,知府李肅捐;一在戒願寺背,知縣張文偉捐;一在前所窯下,邑紳黎文遠捐;一在前所窯上,邑人鐘文魁捐;一在道場坑,邑人許文幾捐;一在南禅寺,一在西峰寺,俱邑諸生賴守正捐。

    一順治丙戌大水,溺死男婦無算,邑人鐘嘉祐拾骼掩之荒冢十裡,每歲清明,操舟沿堤投楮祭之。

    一厝所在羅漢寺内,知府沈偉業置。

    一在前所窯木魚山,乾隆十四年,知府曾曰瑛捐置。

     甯化縣 普濟堂 在文星坊,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進賢坊。

     養濟院 在縣東城外,明知縣張思誠、程熙,先後鼎建。

     義冢 在縣南三裡。

     清流縣 普濟堂 在南關外,雍正二年奉文設立。

     育嬰堂 在縣西,康熙四十五年,知縣王國祚建。

     養濟院 一在縣西朝真坊,一在北河背。

     義冢 一在水東坊,明知縣陳桂芳置冢建亭,康熙間重修。

    乾隆十三年,知縣嶽攀桂移無主棺罐埋于黃坑官山。

    十四年,知縣馬潞捐買伍姓大塘邊山一所,以葬貧民無後者。

    一在西門外二裡許。

    一在西山背名西瓜窠,葬無祀及無棺者。

    一在夢吾裡西湖橋頭,邑人李其羨建木塔,子昌賢易以石。

    一在嵩溪後龍山旱坑,邑人吳常恩捐地。

     歸化縣 普濟堂 在三都。

     養濟院 在北關外,明末寇毀。

    康熙間,知縣黃易重建。

     義冢 一在城東半裡,一在城西十裡。

     連城縣 普濟堂 在東門外。

     養濟院 在縣治東,原在縣西。

    洪武間,知縣劉雍建,邑人黃表重建。

    嘉靖間,始遷今地。

    國朝順治四年,寇毀。

    十八年,知縣宗泰建。

    康熙五年,知縣王士晉捐置田畝。

     義冢 在縣西郊。

     上杭縣 普濟堂 在東關外。

     育嬰堂 在儒學左畔。

     養濟院 在西城外石固廟左。

     義冢 東路涸湖、劉清坑。

    西路董塘、桐樹窩。

    南路馮公塔、南泉寺邊火燒屴、将軍宮上畔雷打凹。

    北路華元堂背祇園庵背,共十一處。

    其在南岡塔者,邑紳雷鈇捐置。

    其在涸湖者,邑人丁希盛捐置。

    其在涸湖冢旁及西門外十裡亭者,皆邑人黃錝捐置。

     武平縣 普濟堂 在南郊外演武亭邊。

     育嬰堂 在東門坊。

     養濟院 在縣治北觀音堂,再毀再建。

    康熙二年,改建西北郊外。

     義冢 一在縣北厲壇右,一在南門外,一在西門外。

     永定縣 普濟堂 在西郊外。

     育嬰堂 在城内西門孟公祠。

     養濟院 在縣東一裡山麓間。

     漏澤園 在山川壇側,舊有千人塔在養濟東,後因低窪積水,署令方南灂移建于高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