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田 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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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禹貢》鹹則三壤,成賦中邦,而九等之式以定。
《周禮》載,師掌任土之法,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美乎休哉!古先王取民有制,至周至慎,以杜後世作涼作貪之弊,不亦緻乎?汀州古新羅地,于《禹貢》為揚州域,厥田下下,又雜錯于江、韶、瓯、粵,多山而少田,土瘠民貧,地鮮珍産。
自春秋迄隋唐,割據析合不一,兵興時擾,供億浮冒,民亦悉索敝賦。
宋開寶中,始定版圖,元、明因之。
我國家休養生息,減賦輕徭,與民共登熙皞之化,鼓腹含餔,惟正之供,樂輸天庾。
所謂聖人在上,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迩,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
府海官山,家之肥,國之肥,天下之肥也。
《書》曰:“先知稼穑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
”又曰:“惟辟玉食”,治人食人,義固爾也。
志田賦。
唐楊炎作兩稅法,五代因之,僞閩時則仿兩稅而加重焉。
宋太平興國中,遣官王永、高象先均田稅,蠲宿逋,度田土高下,以出産錢。
有公田之賦,有民田之賦,有雜變之賦,又有支移、折變名色,又有夏、秋二稅,夏稅有折變布稅、小麥、杆草三項,秋稅米有糙、白二米,有折變黑豆一項。
建隆中,诏以田土高下,第為五等,山田又分三等。
然荒墾互易,僞匿俵寄,蠧弊叢生。
終宋之世,田土高下變眩莫據。
元元貞間,定夏、秋二稅法,秋輸糧,夏稅折收木綿、布、絹之屬,既又折收鈔,每夏稅糧一石,折收鈔一貫五百文。
明洪武初,令天下田地、山林、塘蕩等,悉書其名數于籍。
田二等,曰官、曰民。
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若沒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職田者,唐制職官所分之田也。
學田者,府縣以贍學校之田也。
廢寺田者,寺廢而入官者也。
沒官田者,籍沒之家入官者也,有原沒、今沒之别。
官租田者,籍沒之田而募人耕種者也。
民田則系自占,得買賣之田也。
租三等,曰秋糧米,曰夏稅鈔(民田),曰秋租鈔(官田)。
其秋糧有本色、有折色,俱稱米。
洪武初年,官米輕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輕者或至一鬥。
宣德五年,乃下減分之令,凡官米征一鬥至四鬥者,減十分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分之三,遂為定制。
官米,本、折中,半折色米征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
舊以十分為率,七分征本色入倉,三分征折色解京。
正德十四年,禦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倉。
官米分四等,征納三鬥以下,每石折銀三錢六分;三鬥以上,每石折銀三錢三分,伍鬥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七鬥則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其民米并秋租鈔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每石折銀五錢。
新增起科米并浮糧米,俱全征折價,每石二錢五分,相兼分撥各倉。
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每官米一鬥加耗三合五勺,民米一鬥加耗七合。
其耗米準備倉厫虧損,繼複鈕入正額支銷,其後坐派各倉。
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五升,亦作正額支銷裡甲之役。
正德十五年,禦史沈灼議将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之法科派,如文廟、社稷之祭,鄉飲之類,則曰正辦;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之類,則曰雜辦。
正綱費用可得稽按,雜則私而難核。
嘉靖十六年,禦史李之陽以征銀在官,适資貪墨,乃複舊制,石糧為銀九分二厘,征儲在庫,用度各有定則。
但額外浮費支應不給,仍令裡長貼辦,稱曰班次,又為雜泛,名色猥瑣甚。
或借辦鋪戶,全不償價,或半給之,較一年供億,倍于二綱之數,裡甲困憊不減前時。
于是複沈之舊,合一年丁糧為一年,供應籍存于官,榜揭于衢,皆自分守道頒其數,即欲多征濫征不可得。
于是除正、雜之名,止稱綱銀,以丁四米六審定規則,十甲輸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則銀少而差輕;或本甲丁米多者,則銀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歎。
乃令各縣将實差丁米,分為十段編派,概一縣之數,如糧萬石每年以千石,丁萬口每年以千口,今年盈則捐補明年不足,明年縮則取諸今年有餘。
定為十段,一年編一段,法頗詳明,然民困未蘇。
既而,都禦史汪道昆,以總兵戚繼光蕩滅倭寇實藉金華兵之力,遂調金華兵戍守,議加派軍饷,丁四糧八,奉旨定賦,而民又增一役。
萬曆七年,都禦史龐尚鵬始力行一條鞭之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起運,存留若幹;土貢、綱徭機站,加銀額若幹;通為一條總征分支。
凡征派名色,一切省除,供其入者民,司其出者官。
奸徒之抑勒需索,無所藉手,民甚便之。
本朝革除明末加派,其條鞭仍萬曆之舊,每年俱刻易知由單,但官、民米各則不同。
田畝未經查丈,丁巳勻入田糧,誠恐土豪猾吏增減滋弊,或後世不察原委,重複派征,修志者竊有憂思焉。
唐、宋、元田土、賦稅,舊志無考。
明官民田地山塘一萬四千四十七頃一十四畝八分五厘(長三千九百二十二頃一十二畝二分;甯舊管二千八百九十頃九十八畝二分,成化八年除隸歸化縣外,實在二千二百九十六頃五十六畝七分;清八百七十六頃六畝六分六厘,歸一千五百八十九頃二十七畝五分五厘五毫,連一千三百一十一頃八十二畝四分;上舊管二千七百九十九頃九十三畝,成化十八年除入永安縣外,實在一千八百二十頃三畝五分;武一千二百六十三頃九十四畝五分,永九百七十九頃五十三畝七分)。
本朝順治九年編定《賦役全書》,原額官民田地山塘一萬三千一百九十九頃一十一畝五分三厘六毫一絲六微九纖(長二千九百九十一頃四十九畝二毫,甯二千三百二十一頃一十八畝二分四厘一毫六絲八忽,清八百八十一頃六畝九分六厘一毫三絲八忽,歸一千五百九十三頃七十四畝四分三厘一毫七絲,連一千二百九十三頃七十九畝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三忽九微五纖,上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六十六畝一分八厘九毫八絲五忽,武一千二百六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三厘九毫四絲二微四纖,永一千五頃六十畝一分二厘八毫九絲五忽五微。
每畝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一十萬兩四千四百一十兩五錢九毫七絲九忽五微一纖九沙二塵三埃(長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兩七錢五分三厘二毫三絲四忽八微五纖五沙九塵七埃,甯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兩二錢九分四厘二毫四絲六忽一微五纖二沙三塵六埃,清八千三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二毫七絲六微八纖八沙,歸一萬四千九百二十八兩三分六厘二毫一絲三忽五微六纖五沙,連一萬五百八十六兩三錢九分四毫六絲九忽九微三纖四沙,上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三兩八錢四分二厘三絲六忽九微四纖二沙,武八千二百三十兩六錢六分八厘二毫五絲六忽六微八沙,永八千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五分一毫五絲七微七纖四沙九塵)。
共征本色米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九石六鬥二合九勺三抄(長八千三百四石三鬥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鬥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鬥八升二合三勺八抄。
征米則例載在各縣。
其餘甯、清、歸、連、永五縣均不另科本色米)。
康熙五十九、六十一年,并雍正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年,乾隆元年,額外溢出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四分九厘一忽三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長四頃四十三畝一分四厘二毫六絲二忽六微,甯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一頃四分三厘一絲一忽,歸一頃六十九畝四分三厘六毫一絲五忽一微,連七頃三畝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七忽五微,上一頃八十二畝六分五厘一毫三絲六忽一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抄九漠,武六十畝九分八厘八毫七絲,永六頃八畝九分二厘三毫。
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八十四兩八錢六毫六絲一忽六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長一十一兩六錢六分六厘三毫七絲一忽九微八纖五沙九塵二埃七秒一漠,甯五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三兩一錢七分五厘四毫二絲八忽六微一纖五沙六塵二埃二秒,歸一十三兩五錢三分二厘八毫八絲六忽七微二塵二埃四秒六漠,連三十五兩一厘七毫七絲二忽八微二纖九沙一埃六秒九漠,上六兩七錢六分三毫四絲七忽八微六纖一沙一塵五埃七秒三漠,武二兩二錢一分九厘六毫四絲三微五纖四塵三秒三漠,永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七厘三毫六絲二纖二沙三埃三秒)。
共征本色米七石三鬥六升八合八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長三石六鬥七升二合九勺八抄二撮三圭五粟四粒六黍九稷,上二石三鬥四升三合三勺八抄二撮一圭六粟二黍,武一石三鬥五升二合四勺七抄七粟九粒。
征米則例載在各縣)。
乾隆元年,奉文豁除甯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二畝九分八厘八毫八絲五忽改作地基,無征銀二錢四分六厘五毫七絲五忽一微五纖二沙四埃二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谕,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七頃三十六畝一分三厘二毫三絲一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連六頃五十八畝九厘四毫八絲八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上七十八畝三厘七毫四絲三忽)。
共無征銀六十二兩三錢五分三毫六絲四忽五微六纖三塵六埃一秒三漠(連五十六兩八分一厘八毫五絲三忽一纖四沙九塵六埃一秒,上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五毫一絲一忽五微四纖五沙四塵三漠)。
無征本色米一石六鬥六升六合五勺三抄三撮三圭五粟四粒一黍七稷一糠(上杭)。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二十七畝二分三厘,無征銀二兩七錢六分二厘九毫一絲四忽七微一纖四沙一塵八埃六秒一漠。
乾隆七年,奉文豁免連城縣山堆壓沒寺田一十三畝三分二厘三毫,無征銀一兩二分五厘七毫二絲七忽七纖六沙二塵八埃五秒三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被水沖陷缺額田地塘山共七十九頃一十四畝二分八厘九毫七絲六忽五微四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長二十七頃四十一畝二分七厘八毫五絲四微九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清五頃四十畝五分九厘六毫六絲四忽五纖,歸五頃八十畝三分二厘三毫七絲,連一頃九十八畝四分六厘,上三十八頃五十三畝六分三厘九絲二忽)。
共無征銀六百一十一兩六錢七分九厘二毫七絲八微四沙七塵六埃八秒二漠(長二百一十一兩一錢三分八厘一毫二絲五忽五微五纖三沙四塵四埃三秒五漠,清五十七兩三錢七分五厘九毫五絲八忽四微二纖七沙二塵二埃一秒五漠,歸五十五兩九錢三分四厘五毫一絲八忽二纖九沙四塵二埃八秒五漠,連一十六兩九錢一分二厘四毫六絲一忽八微一纖二沙一塵七埃四秒六漠,上二百七十兩三錢一分八厘二毫六忽九微八纖二沙五塵一漠)。
共無征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一升一合三勺三抄七撮六圭九粟三粒一黍三稷七糠(長七十六石九升七合五勺五抄四撮六圭七粟九粒八黍三稷七糠,上七十二石九鬥一升三合七勺六抄三撮一粟三粒三黍)。
以上共缺額田、地、塘、山八十六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九絲二忽六微七纖八沙七塵二埃三秒八漠。
共免無征銀六百七十八兩六分四厘八毫五絲三忽七沙六塵四埃三秒四漠。
共免無征米一百五十石六鬥七升七合八勺七抄一撮四粟七粒三黍八糠。
康熙五十九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荒埔田六十四畝六分八厘五絲七忽六微,應于六十年起科銀一兩八錢二毫四絲(長汀)。
康熙六十一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山、塘四十八畝五分六厘,應于雍正元年起科銀三兩三錢六分二厘九毫五絲三忽五微七纖六沙二塵一埃五秒(上杭)。
雍正七年,裡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一頃一十一畝一厘七毫(長一畝六分二厘,歸七十五畝四分四厘七毫,武三十三畝九分五厘)。
應于雍正七年升科銀八兩五錢四分九厘七毫六絲四忽五微九纖二沙二埃六秒一漠(長四分二厘二毫一絲七忽三纖一沙三塵五埃八秒,歸七兩二錢七分一厘九毫六絲一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九埃八秒七漠,武一兩二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六忽九纖八沙六塵六埃九秒四漠)。
雍正九年,裡民首墾田六分四厘四毫九忽,應于本年起科銀一分六厘七毫八絲四忽九微一纖八沙三塵五埃二漠(長汀)。
雍正十年,裡民首墾田二十八畝七分四厘三毫四絲一忽三微一纖八塵三埃三秒五漠(長二十八畝二分二厘六毫九絲六忽,上五分一厘六毫四絲五忽三微一纖八塵二埃三秒五漠)。
應于本年起科銀七錢九分五厘四絲六忽二微三纖三沙(長七錢三分九厘四絲二忽,上五分六厘四忽二微三纖三沙)。
雍正六年,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一十二畝九分五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清一十一畝六分三厘八毫一絲一忽,上一畝三分二厘二絲六忽六微六纖)。
應于雍正十一年起科銀四錢九分三厘九毫四絲三忽七微九纖五沙一塵一埃(清三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七忽六微一沙八塵五埃二秒六漠,上一錢三分一厘八絲六忽一微九纖三沙二塵五埃七秒四漠)。
雍正十一年,裡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二十七畝二分五厘七毫,應于本年起科銀二兩六錢二分七厘一毫六絲六忽八微一塵三埃三秒八漠(歸化)。
雍正七年,報墾額外溢出民田一十一畝一分九厘一毫,應于雍正十二年起科銀三錢四分八厘九毫一絲七忽四微二纖九沙二塵三埃三秒一漠(清流)。
雍正十二年,裡民首墾田一畝二分,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六絲二忽三纖七沙六塵四埃七秒六漠(歸化)。
雍正十三年,裡民首墾田一頃一十三畝四分九厘六毫六絲五忽七微(歸二畝七分七厘九毫六絲五忽,連一頃一十畝七分一厘七毫)。
應于本年起科銀五兩六錢五分三厘八毫五絲七忽五微八纖四沙八塵七埃八秒二漠(歸一錢五分九厘四毫七絲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連五兩四錢九分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二微七纖九沙八塵一秒)。
雍正九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六畝一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上三畝四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永二畝七分)。
應于乾隆元年起科銀三錢三分二厘四毫七絲七忽四微九纖九沙七塵八埃一秒(上一錢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纖四沙六塵五埃四秒,永一錢八分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一塵二埃七秒)。
乾隆元年,裡民首墾田二畝八分二厘九毫三絲七忽五微,應于本年起科銀二錢一分四厘三毫六絲九忽九微七纖六沙三塵七埃九秒三漠(連城)。
雍正六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地、山二畝二分四厘四毫八絲七忽五微,應征于乾隆二年起科銀五分二厘九毫二絲六微三纖六沙一塵二秒八漠(上杭)。
雍正十一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田四畝二分六厘二毫,應于乾隆三年起科銀
《周禮》載,師掌任土之法,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美乎休哉!古先王取民有制,至周至慎,以杜後世作涼作貪之弊,不亦緻乎?汀州古新羅地,于《禹貢》為揚州域,厥田下下,又雜錯于江、韶、瓯、粵,多山而少田,土瘠民貧,地鮮珍産。
自春秋迄隋唐,割據析合不一,兵興時擾,供億浮冒,民亦悉索敝賦。
宋開寶中,始定版圖,元、明因之。
我國家休養生息,減賦輕徭,與民共登熙皞之化,鼓腹含餔,惟正之供,樂輸天庾。
所謂聖人在上,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迩,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
府海官山,家之肥,國之肥,天下之肥也。
《書》曰:“先知稼穑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
”又曰:“惟辟玉食”,治人食人,義固爾也。
志田賦。
唐楊炎作兩稅法,五代因之,僞閩時則仿兩稅而加重焉。
宋太平興國中,遣官王永、高象先均田稅,蠲宿逋,度田土高下,以出産錢。
有公田之賦,有民田之賦,有雜變之賦,又有支移、折變名色,又有夏、秋二稅,夏稅有折變布稅、小麥、杆草三項,秋稅米有糙、白二米,有折變黑豆一項。
建隆中,诏以田土高下,第為五等,山田又分三等。
然荒墾互易,僞匿俵寄,蠧弊叢生。
終宋之世,田土高下變眩莫據。
元元貞間,定夏、秋二稅法,秋輸糧,夏稅折收木綿、布、絹之屬,既又折收鈔,每夏稅糧一石,折收鈔一貫五百文。
明洪武初,令天下田地、山林、塘蕩等,悉書其名數于籍。
田二等,曰官、曰民。
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若沒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職田者,唐制職官所分之田也。
學田者,府縣以贍學校之田也。
廢寺田者,寺廢而入官者也。
沒官田者,籍沒之家入官者也,有原沒、今沒之别。
官租田者,籍沒之田而募人耕種者也。
民田則系自占,得買賣之田也。
租三等,曰秋糧米,曰夏稅鈔(民田),曰秋租鈔(官田)。
其秋糧有本色、有折色,俱稱米。
洪武初年,官米輕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輕者或至一鬥。
宣德五年,乃下減分之令,凡官米征一鬥至四鬥者,減十分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分之三,遂為定制。
官米,本、折中,半折色米征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
舊以十分為率,七分征本色入倉,三分征折色解京。
正德十四年,禦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倉。
官米分四等,征納三鬥以下,每石折銀三錢六分;三鬥以上,每石折銀三錢三分,伍鬥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七鬥則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其民米并秋租鈔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每石折銀五錢。
新增起科米并浮糧米,俱全征折價,每石二錢五分,相兼分撥各倉。
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每官米一鬥加耗三合五勺,民米一鬥加耗七合。
其耗米準備倉厫虧損,繼複鈕入正額支銷,其後坐派各倉。
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五升,亦作正額支銷裡甲之役。
正德十五年,禦史沈灼議将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之法科派,如文廟、社稷之祭,鄉飲之類,則曰正辦;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之類,則曰雜辦。
正綱費用可得稽按,雜則私而難核。
嘉靖十六年,禦史李之陽以征銀在官,适資貪墨,乃複舊制,石糧為銀九分二厘,征儲在庫,用度各有定則。
但額外浮費支應不給,仍令裡長貼辦,稱曰班次,又為雜泛,名色猥瑣甚。
或借辦鋪戶,全不償價,或半給之,較一年供億,倍于二綱之數,裡甲困憊不減前時。
于是複沈之舊,合一年丁糧為一年,供應籍存于官,榜揭于衢,皆自分守道頒其數,即欲多征濫征不可得。
于是除正、雜之名,止稱綱銀,以丁四米六審定規則,十甲輸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則銀少而差輕;或本甲丁米多者,則銀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歎。
乃令各縣将實差丁米,分為十段編派,概一縣之數,如糧萬石每年以千石,丁萬口每年以千口,今年盈則捐補明年不足,明年縮則取諸今年有餘。
定為十段,一年編一段,法頗詳明,然民困未蘇。
既而,都禦史汪道昆,以總兵戚繼光蕩滅倭寇實藉金華兵之力,遂調金華兵戍守,議加派軍饷,丁四糧八,奉旨定賦,而民又增一役。
萬曆七年,都禦史龐尚鵬始力行一條鞭之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起運,存留若幹;土貢、綱徭機站,加銀額若幹;通為一條總征分支。
凡征派名色,一切省除,供其入者民,司其出者官。
奸徒之抑勒需索,無所藉手,民甚便之。
本朝革除明末加派,其條鞭仍萬曆之舊,每年俱刻易知由單,但官、民米各則不同。
田畝未經查丈,丁巳勻入田糧,誠恐土豪猾吏增減滋弊,或後世不察原委,重複派征,修志者竊有憂思焉。
唐、宋、元田土、賦稅,舊志無考。
明官民田地山塘一萬四千四十七頃一十四畝八分五厘(長三千九百二十二頃一十二畝二分;甯舊管二千八百九十頃九十八畝二分,成化八年除隸歸化縣外,實在二千二百九十六頃五十六畝七分;清八百七十六頃六畝六分六厘,歸一千五百八十九頃二十七畝五分五厘五毫,連一千三百一十一頃八十二畝四分;上舊管二千七百九十九頃九十三畝,成化十八年除入永安縣外,實在一千八百二十頃三畝五分;武一千二百六十三頃九十四畝五分,永九百七十九頃五十三畝七分)。
本朝順治九年編定《賦役全書》,原額官民田地山塘一萬三千一百九十九頃一十一畝五分三厘六毫一絲六微九纖(長二千九百九十一頃四十九畝二毫,甯二千三百二十一頃一十八畝二分四厘一毫六絲八忽,清八百八十一頃六畝九分六厘一毫三絲八忽,歸一千五百九十三頃七十四畝四分三厘一毫七絲,連一千二百九十三頃七十九畝八分四厘一毫一絲三忽九微五纖,上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六十六畝一分八厘九毫八絲五忽,武一千二百六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三厘九毫四絲二微四纖,永一千五頃六十畝一分二厘八毫九絲五忽五微。
每畝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一十萬兩四千四百一十兩五錢九毫七絲九忽五微一纖九沙二塵三埃(長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兩七錢五分三厘二毫三絲四忽八微五纖五沙九塵七埃,甯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兩二錢九分四厘二毫四絲六忽一微五纖二沙三塵六埃,清八千三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二毫七絲六微八纖八沙,歸一萬四千九百二十八兩三分六厘二毫一絲三忽五微六纖五沙,連一萬五百八十六兩三錢九分四毫六絲九忽九微三纖四沙,上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三兩八錢四分二厘三絲六忽九微四纖二沙,武八千二百三十兩六錢六分八厘二毫五絲六忽六微八沙,永八千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五分一毫五絲七微七纖四沙九塵)。
共征本色米一萬四千七百八十九石六鬥二合九勺三抄(長八千三百四石三鬥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鬥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鬥八升二合三勺八抄。
征米則例載在各縣。
其餘甯、清、歸、連、永五縣均不另科本色米)。
康熙五十九、六十一年,并雍正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年,乾隆元年,額外溢出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四分九厘一忽三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長四頃四十三畝一分四厘二毫六絲二忽六微,甯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一頃四分三厘一絲一忽,歸一頃六十九畝四分三厘六毫一絲五忽一微,連七頃三畝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七忽五微,上一頃八十二畝六分五厘一毫三絲六忽一微三纖五沙一塵九埃六抄九漠,武六十畝九分八厘八毫七絲,永六頃八畝九分二厘三毫。
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八十四兩八錢六毫六絲一忽六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長一十一兩六錢六分六厘三毫七絲一忽九微八纖五沙九塵二埃七秒一漠,甯五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三兩一錢七分五厘四毫二絲八忽六微一纖五沙六塵二埃二秒,歸一十三兩五錢三分二厘八毫八絲六忽七微二塵二埃四秒六漠,連三十五兩一厘七毫七絲二忽八微二纖九沙一埃六秒九漠,上六兩七錢六分三毫四絲七忽八微六纖一沙一塵五埃七秒三漠,武二兩二錢一分九厘六毫四絲三微五纖四塵三秒三漠,永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七厘三毫六絲二纖二沙三埃三秒)。
共征本色米七石三鬥六升八合八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長三石六鬥七升二合九勺八抄二撮三圭五粟四粒六黍九稷,上二石三鬥四升三合三勺八抄二撮一圭六粟二黍,武一石三鬥五升二合四勺七抄七粟九粒。
征米則例載在各縣)。
乾隆元年,奉文豁除甯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二畝九分八厘八毫八絲五忽改作地基,無征銀二錢四分六厘五毫七絲五忽一微五纖二沙四埃二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谕,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七頃三十六畝一分三厘二毫三絲一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連六頃五十八畝九厘四毫八絲八忽一微三纖三沙三塵八埃七秒六漠,上七十八畝三厘七毫四絲三忽)。
共無征銀六十二兩三錢五分三毫六絲四忽五微六纖三塵六埃一秒三漠(連五十六兩八分一厘八毫五絲三忽一纖四沙九塵六埃一秒,上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五毫一絲一忽五微四纖五沙四塵三漠)。
無征本色米一石六鬥六升六合五勺三抄三撮三圭五粟四粒一黍七稷一糠(上杭)。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二十七畝二分三厘,無征銀二兩七錢六分二厘九毫一絲四忽七微一纖四沙一塵八埃六秒一漠。
乾隆七年,奉文豁免連城縣山堆壓沒寺田一十三畝三分二厘三毫,無征銀一兩二分五厘七毫二絲七忽七纖六沙二塵八埃五秒三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被水沖陷缺額田地塘山共七十九頃一十四畝二分八厘九毫七絲六忽五微四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長二十七頃四十一畝二分七厘八毫五絲四微九纖五沙三塵三埃六秒二漠,清五頃四十畝五分九厘六毫六絲四忽五纖,歸五頃八十畝三分二厘三毫七絲,連一頃九十八畝四分六厘,上三十八頃五十三畝六分三厘九絲二忽)。
共無征銀六百一十一兩六錢七分九厘二毫七絲八微四沙七塵六埃八秒二漠(長二百一十一兩一錢三分八厘一毫二絲五忽五微五纖三沙四塵四埃三秒五漠,清五十七兩三錢七分五厘九毫五絲八忽四微二纖七沙二塵二埃一秒五漠,歸五十五兩九錢三分四厘五毫一絲八忽二纖九沙四塵二埃八秒五漠,連一十六兩九錢一分二厘四毫六絲一忽八微一纖二沙一塵七埃四秒六漠,上二百七十兩三錢一分八厘二毫六忽九微八纖二沙五塵一漠)。
共無征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一升一合三勺三抄七撮六圭九粟三粒一黍三稷七糠(長七十六石九升七合五勺五抄四撮六圭七粟九粒八黍三稷七糠,上七十二石九鬥一升三合七勺六抄三撮一粟三粒三黍)。
以上共缺額田、地、塘、山八十六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九絲二忽六微七纖八沙七塵二埃三秒八漠。
共免無征銀六百七十八兩六分四厘八毫五絲三忽七沙六塵四埃三秒四漠。
共免無征米一百五十石六鬥七升七合八勺七抄一撮四粟七粒三黍八糠。
康熙五十九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荒埔田六十四畝六分八厘五絲七忽六微,應于六十年起科銀一兩八錢二毫四絲(長汀)。
康熙六十一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山、塘四十八畝五分六厘,應于雍正元年起科銀三兩三錢六分二厘九毫五絲三忽五微七纖六沙二塵一埃五秒(上杭)。
雍正七年,裡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一頃一十一畝一厘七毫(長一畝六分二厘,歸七十五畝四分四厘七毫,武三十三畝九分五厘)。
應于雍正七年升科銀八兩五錢四分九厘七毫六絲四忽五微九纖二沙二埃六秒一漠(長四分二厘二毫一絲七忽三纖一沙三塵五埃八秒,歸七兩二錢七分一厘九毫六絲一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九埃八秒七漠,武一兩二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六忽九纖八沙六塵六埃九秒四漠)。
雍正九年,裡民首墾田六分四厘四毫九忽,應于本年起科銀一分六厘七毫八絲四忽九微一纖八沙三塵五埃二漠(長汀)。
雍正十年,裡民首墾田二十八畝七分四厘三毫四絲一忽三微一纖八塵三埃三秒五漠(長二十八畝二分二厘六毫九絲六忽,上五分一厘六毫四絲五忽三微一纖八塵二埃三秒五漠)。
應于本年起科銀七錢九分五厘四絲六忽二微三纖三沙(長七錢三分九厘四絲二忽,上五分六厘四忽二微三纖三沙)。
雍正六年,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一十二畝九分五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清一十一畝六分三厘八毫一絲一忽,上一畝三分二厘二絲六忽六微六纖)。
應于雍正十一年起科銀四錢九分三厘九毫四絲三忽七微九纖五沙一塵一埃(清三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七忽六微一沙八塵五埃二秒六漠,上一錢三分一厘八絲六忽一微九纖三沙二塵五埃七秒四漠)。
雍正十一年,裡民首墾額外溢出民田二十七畝二分五厘七毫,應于本年起科銀二兩六錢二分七厘一毫六絲六忽八微一塵三埃三秒八漠(歸化)。
雍正七年,報墾額外溢出民田一十一畝一分九厘一毫,應于雍正十二年起科銀三錢四分八厘九毫一絲七忽四微二纖九沙二塵三埃三秒一漠(清流)。
雍正十二年,裡民首墾田一畝二分,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六絲二忽三纖七沙六塵四埃七秒六漠(歸化)。
雍正十三年,裡民首墾田一頃一十三畝四分九厘六毫六絲五忽七微(歸二畝七分七厘九毫六絲五忽,連一頃一十畝七分一厘七毫)。
應于本年起科銀五兩六錢五分三厘八毫五絲七忽五微八纖四沙八塵七埃八秒二漠(歸一錢五分九厘四毫七絲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連五兩四錢九分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二微七纖九沙八塵一秒)。
雍正九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官民田、地六畝一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上三畝四分七厘五毫四絲五忽四微九沙四塵二埃三秒四漠,永二畝七分)。
應于乾隆元年起科銀三錢三分二厘四毫七絲七忽四微九纖九沙七塵八埃一秒(上一錢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纖四沙六塵五埃四秒,永一錢八分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一塵二埃七秒)。
乾隆元年,裡民首墾田二畝八分二厘九毫三絲七忽五微,應于本年起科銀二錢一分四厘三毫六絲九忽九微七纖六沙三塵七埃九秒三漠(連城)。
雍正六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地、山二畝二分四厘四毫八絲七忽五微,應征于乾隆二年起科銀五分二厘九毫二絲六微三纖六沙一塵二秒八漠(上杭)。
雍正十一年,裡民報墾額外溢出田四畝二分六厘二毫,應于乾隆三年起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