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田 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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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三分九厘三毫八絲二忽一微四纖二沙五塵二埃九秒(清流)。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田共一十二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四忽五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長一頃五畝五分四厘,甯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七十三畝三分三厘九毫,歸五十一畝九分七厘七毫二忽三微,連五頃九十畝二分八厘二毫,上一頃二十二畝三厘四毫六絲三忽二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武二十七畝三厘八毫七絲,永三頃五畝五分七厘二毫)。
應于乾隆五年起科銀共四十九兩二錢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纖九沙六塵四埃七秒四漠(長二兩七錢五分三毫六絲一忽四微一纖三沙二塵八埃六秒,甯九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二兩二錢八分三厘四毫七絲四忽五微四纖二沙七秒三漠,歸二兩七錢八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五微七纖九沙九塵二埃二秒一漠,連二十九兩二錢九分三厘二絲一忽五微七纖二沙八塵三埃六秒六漠,上二兩八錢七分六厘四絲五忽六微一纖七沙一塵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錢八分四厘五絲四忽二微五纖一沙七塵三埃三秒九漠,永七兩三錢六分九厘五毫九絲一忽六微一纖五塵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地共五頃五十三畝八分五厘七毫四絲七忽一微(長二頃四十二畝四分三厘一毫,歸一十七畝七分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永三頃六分五厘一毫)。
應于乾隆九年起科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一厘四毫四絲一忽三纖四沙七塵一埃八秒一漠(長六兩三錢一分七厘七毫二絲六忽六微二纖二沙九塵三埃二秒九漠,歸五錢七分六厘七毫二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四塵四埃五秒二漠,永四兩三錢三分六厘九毫九絲二忽八微九纖六沙三塵四埃)。
乾隆十三年,裡民首墾地五畝五分,應于乾隆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三絲一忽六微二纖七塵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以上報墾首墾田、地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五分八厘三絲三忽三秘三纖四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
以上升科銀共八十五兩一錢五分九厘八毫六絲七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
康熙六十年,升科本色米五鬥六升六合八勺七抄八圭四粟七粒七黍(長汀)。
雍正元年,升科本色米四鬥六升二合七勺五撮三圭七粟九粒五黍(上杭)。
雍正七年,升科本色米七鬥六升五合七勺五抄五撮一粟四粒二黍(長一升三合二勺九抄一撮一圭四粟九粒九黍,武七鬥五升二合四勺六抄三撮八圭六粟四粒三黍)。
雍正九年,升科本色米五合二勺八抄四撮三圭八粟七粒(長汀)。
雍正十年,升科本色米二鬥三升二合六勺三抄六撮(長汀)。
雍正十一年,升科本色米九合一勺八抄七圭五粟七粒一黍(上杭)。
乾隆元年,升科本色米三升三合八勺八抄九撮四圭八粟三粒四黍(上杭)。
乾隆二年,升科本色米二升八合六勺八抄三圭二粟二粒五黍(上杭)。
乾隆五年,升科本色米五石一升三合四勺七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二黍九稷(長二石八鬥五升四合八勺九抄九撮九圭七粟九稷,上一石五鬥五升八合六勺七抄二撮四圭五黍,武五鬥九升九合九勺六撮二圭一粟四粒七黍)。
乾隆十三年,升科本色米七升二勺五抄三撮八圭一粟七粒二黍。
以上共升科本色米七石一鬥八升八合七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
雍正七年,開報田、地溢額升科銀一百二兩九錢八分二厘三毫七絲六忽三纖二沙一塵(系永定削免項下截扣,留為紳衿優免之項,并無溢額田、地。
雍正六年奉文,饬查溢額銀米,前令裘樹榮詳報歸公,改作溢額歸入起運,一并起解。
經前令程芳、周緝敬兩次出具并無田、地,即結存案)。
以上官民田、地、山實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五頃六畝四分五厘二毫五絲一忽三微四纖五沙四塵七埃三秒一漠。
以上實征銀一十萬三千九百二十兩五錢七分八厘三毫六絲七忽二微八纖一塵六埃二秒八漠。
以上實征本色米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鬥一升三合七勺九抄三撮五圭四粟六粒五黍八稷二糠。
外匠班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内除雍正十三年奉文匠班銀兩,子辰申醜巳酉寅午戌卯未亥十二年,并加閏,共銀一千四百三十四兩,自十三年為始,分作十二兩勻入田糧内征解,遞年應征銀兩,照屬縣現征錢糧,科算勻征)。
長汀年征銀一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六毫四絲三忽一微四纖八沙一埃一秒五漠)。
甯化年征銀一十九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五絲六忽三微三纖五沙三塵三漠)。
清流年征銀三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七微八纖七沙八塵九埃四秒八漠)。
歸化縣年征銀一十一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七毫三絲五忽六微九纖七沙二塵二埃五秒二漠)。
連城年征銀一十二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一毫八絲六忽四微六沙五塵四埃八秒三漠)。
上杭年征銀二十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七毫二絲九忽三微七纖九沙一塵七埃二漠)。
武平年征銀三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毫二絲五忽一微七纖五沙三埃四秒四漠)。
永定年征銀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二毫三絲七微二纖五沙三塵九埃三秒八漠)。
外附征 雜項租稅銀共五千六百七十六兩三錢九分八厘八毫四絲四忽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内除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長汀缺額無征樽節紙贖銀一十二兩;又于乾隆三年奉文,上杭原額河稅改歸商稅,銀三千二十二兩三錢六分一厘五毫二絲;又乾隆九年歸化縣被水坍陷,原升科米并續新墾及樽節紙贖缺額豁免無征,共銀一十七兩三錢二分一厘三毫二絲四忽)。
實征銀二千六百二十四兩七錢一分六厘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兩八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
内: 寺租,共銀一千七百六十八兩九分九厘二毫九絲七忽九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長四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甯三百三十兩三錢一分九厘,清一百二十五兩五分一厘二毫,歸一百七十七兩一錢六分四厘八毫二絲六微八纖,連三百二兩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八絲八纖九沙六塵八埃一秒,上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五厘,武三百八兩八錢七分二厘五毫九絲七忽二微二纖七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永七錢八分一厘)。
酒稅,共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三厘八毫(長二兩四錢,有閏之年加二錢;清四兩八錢,有閏之年加四錢;連二兩,有閏之年加一錢六分六厘七毫;上一十二兩,有閏之年加一兩;永一兩一錢五分三厘八毫,有閏之年加九分六厘一毫五絲)。
修倉全裁充饷,共銀五十五兩六錢五厘七毫(長四十一兩五錢二分一厘八毫,武一十四兩八分三厘九毫)。
沒官田租銀一百八十兩二錢六分五厘(武平)。
山地租銀二兩一錢二分五厘(清流)。
橋田租稅銀一十八兩八錢(連城)。
爐稅銀三十兩(連城)。
褒忠祠店租銀一十兩八分(上杭)。
樽節紙贖銀共六十二兩(府一十四兩,甯一十二兩,清一十兩,連一十兩,上一十二兩,武一十兩,永八兩)。
原續增升科充饷,共銀二十二兩四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八微(長一十一兩七錢四分八厘六毫,甯五錢五分五毫三絲二忽,上四兩三錢八分三厘三毫八絲,武二兩九錢二分八厘四絲,永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五毫六絲七忽八微)。
續增新墾,共銀四百五十三兩三錢四分三厘八絲三忽(長二十九兩一錢八分八厘九毫三絲九忽,甯三十兩四錢四分二厘五毫一絲三忽八微,清二十四兩九錢一分一厘,連一百四十一兩九錢六分一厘八毫六忽四微,上三十六兩三錢四分一厘四毫一絲九忽二微,武四兩七錢五分四厘九毫,永一百八十五兩七錢四分一厘九毫四忽六微)。
雍正七年開報寺租項下零星尾積溢銀二兩三錢三分四厘(甯化)。
乾隆八年奉文加征寺租銀二十三兩五錢六分四毫六絲九忽一微八纖八沙一埃六秒七漠(連城)。
寺租之征,起于明嘉靖四十三年。
因軍興多故,巡撫譚綸議就寺在僧存之田,以十分為率,四分給僧焚修(每畝輸糧差銀八分),六分入官充饷(每畝輸正賦銀八分,加輸充饷租銀一錢二分,一賦一租共歲輸銀二錢),光為寺租四六之法。
隆慶二年,巡撫塗澤民議将六分入官僧田,照租估畝,畝征銀二錢或至四錢。
嗣後僧徒告累,增減不一(萬曆十六年以前奉文減免四分之二,每畝止征銀六分,後又量增二分,共征饷銀八分)。
至萬曆二十三年,戶部據撫臣題覆,僧田每畝定征饷銀一錢二分。
二十五年,巡撫金學曾議饷,惟二千畝以内者,準依四分焚修例,其多溢以外,每畝征饷銀一錢二分。
本朝一切因明萬曆四十八年之舊,四六之征如故。
乾隆元年,巡撫盧焯奏稱,民間有一田二賦之徭,請将官收租谷歸僧,令僧納糧,免向寺佃追租,部議寺租全歸僧收,每畝征糧二錢。
連邑招福、同關、北川三寺,寺田每畝原征不及二錢,故照例畫一征收,加征入額。
削免額銀四千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六厘二毫四絲(長三百四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甯四百五十九兩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兩七分六厘八毫,歸五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二厘三毫,連五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兩六錢一分四厘七毫二絲,武二百八十六兩七錢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兩八錢三分四厘七毫二絲)。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五百七十六兩五錢八分二厘五毫二絲一忽二微五纖(長二百三十二兩八錢五分六厘八毫九絲二忽三微一纖二沙五塵,甯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清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歸五十四兩一錢七分一厘九毫一絲八忽四微四纖三沙七塵五埃,連四十二兩九錢六分一厘七毫四絲六忽二微五纖,上五十七兩三錢九分九厘七絲三忽八微五纖六沙七塵五埃,武三十九兩五錢三分八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八沙二塵五埃,永三十七兩九錢二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八微七纖五沙)。
附征汀軍廳原征汀州衛 原額屯田七十三頃一十七畝八分四厘七毫,編征本色折價折色米一千三百一十六石,共征銀六百三十五兩九錢七分二厘五毫三絲(内除乾隆元年改歸江西信豐縣屯田五十九頃七十一畝四分五厘二毫六絲四忽,共征銀五百二兩四錢五分五厘六毫;又割歸建安、建陽、崇安三縣征解田共八十二畝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六纖九沙八塵一埃一秒,共征銀八兩七錢)。
實存屯田一十二頃六十四畝三分一厘八毫八絲八忽八微三纖一塵八埃八秒五漠。
實征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一分六厘九毫三絲(内甯化征銀七十六兩八錢六厘九毫三絲,清流征銀九兩一分,上杭征銀三十九兩)。
武平所 原額屯田地九頃七十一畝七分二厘,内折色田一頃六十一畝七分二厘(每畝科米二鬥八升四合四勺四抄二撮二圭四粟五粒八黍;原編折色米四十六石,每石征銀六錢五分二厘五毫三纖四沙七塵八埃二秒六漠)。
共征銀三十兩一分五厘一忽六微。
本色田八頃一十畝(每畝征本色米二鬥),共征本色米一百六十二石(乾隆元年奉文将銀米均改歸江西會昌縣征解)。
起運府屬額征地丁正附等銀共一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七兩一錢二分九厘八毫七絲七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内:府一十四兩,長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五錢二分八厘八絲四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甯二萬三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六分七厘九毫一絲九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兩八分八厘七毫三絲九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兩三錢八分五厘一毫一忽九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六兩四錢八分七厘八毫九絲九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六千八百八兩一錢二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一萬一千九十二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九忽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八毫四絲一忽一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
實征起運銀一十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八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絲一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内:府一十四兩,長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兩五錢六分九厘一毫二絲二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甯二萬一千一十五兩九分六厘五毫七絲八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八千七百九十一兩四錢九分一厘二毫一絲八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三兩九錢四厘二毫四絲八忽七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兩五錢二分三厘七毫二絲八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四千四百零五兩七錢五分九厘一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九千五百七十八兩一錢二分一厘三毫五絲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九千九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七厘二毫七絲二忽三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
内:戶、禮、工三部銀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兩四錢一分七厘四絲九忽五微九纖四沙五塵七埃(長一萬一千七十九兩二錢九分二厘七毫八忽七微三沙九塵二埃,甯七千八百六十四兩六錢二分二厘四絲五忽八微一纖七沙,清一千八十七兩三錢七分七毫九絲二忽三微一沙七塵二埃二秒八漠,歸五千四百四十二兩三錢六分四厘七毫二絲七忽九纖五沙二埃四秒八漠,連四千六百八兩三錢七分三厘五絲二忽二纖五沙七塵三埃八秒八漠,上五千四百兩零一錢二分八厘九毫四絲九微八纖一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武三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八微六纖二沙,永三千一百三十二兩三錢三分五厘三毫七絲八微七沙二塵五秒五漠)。
按明制,有金花、顔料、蠟茶、藥味、緞匹、課鐵、翎鳔、胖襖等項物料之征,折價解京。
因有加平、滴珠、水腳、鋪墊各費,就田畝勻派。
後俱歸入一條鞭統征分解,嗣有新增物料亦就田勻征。
故田有料增之名。
所謂金花者,明初折糧銀兩俱解南京戶部,供武臣俸祿、各邊緩急之用。
顔料,系辦解樟腦、青黛等項,禦史沈灼題請改折解禮部。
翠花、翎毛、雜皮等項,折價解工部新增各料内。
順治十三年,奉文于通省田米内勻派,每石米增顔料價銀七厘六絲九忽六微六纖六沙八塵,增茶蠟銀三厘七絲一忽四纖三沙六塵二埃四秒,增課鐵正價銀三厘二毫三絲七忽三微三纖三沙六塵八埃七秒,增蔴鐵翎鳔銀一毫四絲九忽三微八纖九沙九塵二埃,增螺殼銀二毫二絲五忽九微二纖九沙五塵六埃,增弓改牛角并弦箭銀九分七厘八毫七絲七忽三微六沙五塵二埃三沙,增軍器盔刀甲銀三分七厘七絲五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一埃五秒,增胖襖褲鞋銀三厘四毫八絲九忽六微二纖二沙四塵八埃三秒。
又康熙十八年,奉文辦解本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田共一十二頃九十三畝九分六厘三毫四忽五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長一頃五畝五分四厘,甯一十八畝一分八厘九毫六絲九忽,清七十三畝三分三厘九毫,歸五十一畝九分七厘七毫二忽三微,連五頃九十畝二分八厘二毫,上一頃二十二畝三厘四毫六絲三忽二微五纖四沙九塵四埃,武二十七畝三厘八毫七絲,永三頃五畝五分七厘二毫)。
應于乾隆五年起科銀共四十九兩二錢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纖九沙六塵四埃七秒四漠(長二兩七錢五分三毫六絲一忽四微一纖三沙二塵八埃六秒,甯九錢五分六厘八毫五絲三忽二微七纖二沙一塵六埃一秒九漠,清二兩二錢八分三厘四毫七絲四忽五微四纖二沙七秒三漠,歸二兩七錢八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五微七纖九沙九塵二埃二秒一漠,連二十九兩二錢九分三厘二絲一忽五微七纖二沙八塵三埃六秒六漠,上二兩八錢七分六厘四絲五忽六微一纖七沙一塵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錢八分四厘五絲四忽二微五纖一沙七塵三埃三秒九漠,永七兩三錢六分九厘五毫九絲一忽六微一纖五塵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勸墾額外溢出地共五頃五十三畝八分五厘七毫四絲七忽一微(長二頃四十二畝四分三厘一毫,歸一十七畝七分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永三頃六分五厘一毫)。
應于乾隆九年起科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一厘四毫四絲一忽三纖四沙七塵一埃八秒一漠(長六兩三錢一分七厘七毫二絲六忽六微二纖二沙九塵三埃二秒九漠,歸五錢七分六厘七毫二絲一忽五微一纖五沙四塵四埃五秒二漠,永四兩三錢三分六厘九毫九絲二忽八微九纖六沙三塵四埃)。
乾隆十三年,裡民首墾地五畝五分,應于乾隆十三年起科銀一錢二分九厘六毫三絲一忽六微二纖七塵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以上報墾首墾田、地共二十二頃八十八畝五分八厘三絲三忽三秘三纖四沙一塵九埃六秒九漠。
以上升科銀共八十五兩一錢五分九厘八毫六絲七微三纖六沙五塵四埃六秒一漠。
康熙六十年,升科本色米五鬥六升六合八勺七抄八圭四粟七粒七黍(長汀)。
雍正元年,升科本色米四鬥六升二合七勺五撮三圭七粟九粒五黍(上杭)。
雍正七年,升科本色米七鬥六升五合七勺五抄五撮一粟四粒二黍(長一升三合二勺九抄一撮一圭四粟九粒九黍,武七鬥五升二合四勺六抄三撮八圭六粟四粒三黍)。
雍正九年,升科本色米五合二勺八抄四撮三圭八粟七粒(長汀)。
雍正十年,升科本色米二鬥三升二合六勺三抄六撮(長汀)。
雍正十一年,升科本色米九合一勺八抄七圭五粟七粒一黍(上杭)。
乾隆元年,升科本色米三升三合八勺八抄九撮四圭八粟三粒四黍(上杭)。
乾隆二年,升科本色米二升八合六勺八抄三圭二粟二粒五黍(上杭)。
乾隆五年,升科本色米五石一升三合四勺七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二黍九稷(長二石八鬥五升四合八勺九抄九撮九圭七粟九稷,上一石五鬥五升八合六勺七抄二撮四圭五黍,武五鬥九升九合九勺六撮二圭一粟四粒七黍)。
乾隆十三年,升科本色米七升二勺五抄三撮八圭一粟七粒二黍。
以上共升科本色米七石一鬥八升八合七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
雍正七年,開報田、地溢額升科銀一百二兩九錢八分二厘三毫七絲六忽三纖二沙一塵(系永定削免項下截扣,留為紳衿優免之項,并無溢額田、地。
雍正六年奉文,饬查溢額銀米,前令裘樹榮詳報歸公,改作溢額歸入起運,一并起解。
經前令程芳、周緝敬兩次出具并無田、地,即結存案)。
以上官民田、地、山實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五頃六畝四分五厘二毫五絲一忽三微四纖五沙四塵七埃三秒一漠。
以上實征銀一十萬三千九百二十兩五錢七分八厘三毫六絲七忽二微八纖一塵六埃二秒八漠。
以上實征本色米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鬥一升三合七勺九抄三撮五圭四粟六粒五黍八稷二糠。
外匠班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内除雍正十三年奉文匠班銀兩,子辰申醜巳酉寅午戌卯未亥十二年,并加閏,共銀一千四百三十四兩,自十三年為始,分作十二兩勻入田糧内征解,遞年應征銀兩,照屬縣現征錢糧,科算勻征)。
長汀年征銀一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六毫四絲三忽一微四纖八沙一埃一秒五漠)。
甯化年征銀一十九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五絲六忽三微三纖五沙三塵三漠)。
清流年征銀三十四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厘一毫一絲九忽七微八纖七沙八塵九埃四秒八漠)。
歸化縣年征銀一十一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七毫三絲五忽六微九纖七沙二塵二埃五秒二漠)。
連城年征銀一十二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一毫八絲六忽四微六沙五塵四埃八秒三漠)。
上杭年征銀二十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一厘七毫二絲九忽三微七纖九沙一塵七埃二漠)。
武平年征銀三兩五錢(每糧一兩勻征銀四毫二絲五忽一微七纖五沙三埃四秒四漠)。
永定年征銀二兩(每糧一兩勻征銀二毫三絲七微二纖五沙三塵九埃三秒八漠)。
外附征 雜項租稅銀共五千六百七十六兩三錢九分八厘八毫四絲四忽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内除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長汀缺額無征樽節紙贖銀一十二兩;又于乾隆三年奉文,上杭原額河稅改歸商稅,銀三千二十二兩三錢六分一厘五毫二絲;又乾隆九年歸化縣被水坍陷,原升科米并續新墾及樽節紙贖缺額豁免無征,共銀一十七兩三錢二分一厘三毫二絲四忽)。
實征銀二千六百二十四兩七錢一分六厘七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兩八錢六分二厘八毫五絲)。
内: 寺租,共銀一千七百六十八兩九分九厘二毫九絲七忽九微九纖七沙六塵三埃九秒一漠(長四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甯三百三十兩三錢一分九厘,清一百二十五兩五分一厘二毫,歸一百七十七兩一錢六分四厘八毫二絲六微八纖,連三百二兩一錢一分五厘六毫八絲八纖九沙六塵八埃一秒,上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五厘,武三百八兩八錢七分二厘五毫九絲七忽二微二纖七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永七錢八分一厘)。
酒稅,共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三厘八毫(長二兩四錢,有閏之年加二錢;清四兩八錢,有閏之年加四錢;連二兩,有閏之年加一錢六分六厘七毫;上一十二兩,有閏之年加一兩;永一兩一錢五分三厘八毫,有閏之年加九分六厘一毫五絲)。
修倉全裁充饷,共銀五十五兩六錢五厘七毫(長四十一兩五錢二分一厘八毫,武一十四兩八分三厘九毫)。
沒官田租銀一百八十兩二錢六分五厘(武平)。
山地租銀二兩一錢二分五厘(清流)。
橋田租稅銀一十八兩八錢(連城)。
爐稅銀三十兩(連城)。
褒忠祠店租銀一十兩八分(上杭)。
樽節紙贖銀共六十二兩(府一十四兩,甯一十二兩,清一十兩,連一十兩,上一十二兩,武一十兩,永八兩)。
原續增升科充饷,共銀二十二兩四分四厘一毫一絲九忽八微(長一十一兩七錢四分八厘六毫,甯五錢五分五毫三絲二忽,上四兩三錢八分三厘三毫八絲,武二兩九錢二分八厘四絲,永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五毫六絲七忽八微)。
續增新墾,共銀四百五十三兩三錢四分三厘八絲三忽(長二十九兩一錢八分八厘九毫三絲九忽,甯三十兩四錢四分二厘五毫一絲三忽八微,清二十四兩九錢一分一厘,連一百四十一兩九錢六分一厘八毫六忽四微,上三十六兩三錢四分一厘四毫一絲九忽二微,武四兩七錢五分四厘九毫,永一百八十五兩七錢四分一厘九毫四忽六微)。
雍正七年開報寺租項下零星尾積溢銀二兩三錢三分四厘(甯化)。
乾隆八年奉文加征寺租銀二十三兩五錢六分四毫六絲九忽一微八纖八沙一埃六秒七漠(連城)。
寺租之征,起于明嘉靖四十三年。
因軍興多故,巡撫譚綸議就寺在僧存之田,以十分為率,四分給僧焚修(每畝輸糧差銀八分),六分入官充饷(每畝輸正賦銀八分,加輸充饷租銀一錢二分,一賦一租共歲輸銀二錢),光為寺租四六之法。
隆慶二年,巡撫塗澤民議将六分入官僧田,照租估畝,畝征銀二錢或至四錢。
嗣後僧徒告累,增減不一(萬曆十六年以前奉文減免四分之二,每畝止征銀六分,後又量增二分,共征饷銀八分)。
至萬曆二十三年,戶部據撫臣題覆,僧田每畝定征饷銀一錢二分。
二十五年,巡撫金學曾議饷,惟二千畝以内者,準依四分焚修例,其多溢以外,每畝征饷銀一錢二分。
本朝一切因明萬曆四十八年之舊,四六之征如故。
乾隆元年,巡撫盧焯奏稱,民間有一田二賦之徭,請将官收租谷歸僧,令僧納糧,免向寺佃追租,部議寺租全歸僧收,每畝征糧二錢。
連邑招福、同關、北川三寺,寺田每畝原征不及二錢,故照例畫一征收,加征入額。
削免額銀四千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七分六厘二毫四絲(長三百四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甯四百五十九兩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兩七分六厘八毫,歸五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二厘三毫,連五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兩六錢一分四厘七毫二絲,武二百八十六兩七錢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兩八錢三分四厘七毫二絲)。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五百七十六兩五錢八分二厘五毫二絲一忽二微五纖(長二百三十二兩八錢五分六厘八毫九絲二忽三微一纖二沙五塵,甯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清八十二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歸五十四兩一錢七分一厘九毫一絲八忽四微四纖三沙七塵五埃,連四十二兩九錢六分一厘七毫四絲六忽二微五纖,上五十七兩三錢九分九厘七絲三忽八微五纖六沙七塵五埃,武三十九兩五錢三分八厘八毫三絲七忽六微六纖八沙二塵五埃,永三十七兩九錢二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八微七纖五沙)。
附征汀軍廳原征汀州衛 原額屯田七十三頃一十七畝八分四厘七毫,編征本色折價折色米一千三百一十六石,共征銀六百三十五兩九錢七分二厘五毫三絲(内除乾隆元年改歸江西信豐縣屯田五十九頃七十一畝四分五厘二毫六絲四忽,共征銀五百二兩四錢五分五厘六毫;又割歸建安、建陽、崇安三縣征解田共八十二畝七厘五毫四絲七忽一微六纖九沙八塵一埃一秒,共征銀八兩七錢)。
實存屯田一十二頃六十四畝三分一厘八毫八絲八忽八微三纖一塵八埃八秒五漠。
實征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一分六厘九毫三絲(内甯化征銀七十六兩八錢六厘九毫三絲,清流征銀九兩一分,上杭征銀三十九兩)。
武平所 原額屯田地九頃七十一畝七分二厘,内折色田一頃六十一畝七分二厘(每畝科米二鬥八升四合四勺四抄二撮二圭四粟五粒八黍;原編折色米四十六石,每石征銀六錢五分二厘五毫三纖四沙七塵八埃二秒六漠)。
共征銀三十兩一分五厘一忽六微。
本色田八頃一十畝(每畝征本色米二鬥),共征本色米一百六十二石(乾隆元年奉文将銀米均改歸江西會昌縣征解)。
起運府屬額征地丁正附等銀共一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七兩一錢二分九厘八毫七絲七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内:府一十四兩,長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五錢二分八厘八絲四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甯二萬三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六分七厘九毫一絲九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兩八分八厘七毫三絲九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兩三錢八分五厘一毫一忽九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六兩四錢八分七厘八毫九絲九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六千八百八兩一錢二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一萬一千九十二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三絲九忽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八毫四絲一忽一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
實征起運銀一十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八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絲一忽六纖五沙六塵四埃五秒六漠(内:府一十四兩,長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兩五錢六分九厘一毫二絲二忽六微八纖五沙五塵一埃七秒一漠,甯二萬一千一十五兩九分六厘五毫七絲八忽六微七纖九沙一塵八埃五漠,清八千七百九十一兩四錢九分一厘二毫一絲八忽七微四纖二塵二秒五漠,歸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三兩九錢四厘二毫四絲八忽七微一纖二塵三埃三秒一漠,連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兩五錢二分三厘七毫二絲八忽八微七纖五沙四塵九埃五秒三漠,上一萬四千四百零五兩七錢五分九厘一絲五微六纖五沙一塵六埃七秒二漠,武九千五百七十八兩一錢二分一厘三毫五絲四微六纖五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永九千九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七厘二毫七絲二忽三微四纖四沙二塵三埃八秒五漠)。
内:戶、禮、工三部銀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兩四錢一分七厘四絲九忽五微九纖四沙五塵七埃(長一萬一千七十九兩二錢九分二厘七毫八忽七微三沙九塵二埃,甯七千八百六十四兩六錢二分二厘四絲五忽八微一纖七沙,清一千八十七兩三錢七分七毫九絲二忽三微一沙七塵二埃二秒八漠,歸五千四百四十二兩三錢六分四厘七毫二絲七忽九纖五沙二埃四秒八漠,連四千六百八兩三錢七分三厘五絲二忽二纖五沙七塵三埃八秒八漠,上五千四百兩零一錢二分八厘九毫四絲九微八纖一沙九塵五埃八秒一漠,武三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九厘四毫七絲四忽八微六纖二沙,永三千一百三十二兩三錢三分五厘三毫七絲八微七沙二塵五秒五漠)。
按明制,有金花、顔料、蠟茶、藥味、緞匹、課鐵、翎鳔、胖襖等項物料之征,折價解京。
因有加平、滴珠、水腳、鋪墊各費,就田畝勻派。
後俱歸入一條鞭統征分解,嗣有新增物料亦就田勻征。
故田有料增之名。
所謂金花者,明初折糧銀兩俱解南京戶部,供武臣俸祿、各邊緩急之用。
顔料,系辦解樟腦、青黛等項,禦史沈灼題請改折解禮部。
翠花、翎毛、雜皮等項,折價解工部新增各料内。
順治十三年,奉文于通省田米内勻派,每石米增顔料價銀七厘六絲九忽六微六纖六沙八塵,增茶蠟銀三厘七絲一忽四纖三沙六塵二埃四秒,增課鐵正價銀三厘二毫三絲七忽三微三纖三沙六塵八埃七秒,增蔴鐵翎鳔銀一毫四絲九忽三微八纖九沙九塵二埃,增螺殼銀二毫二絲五忽九微二纖九沙五塵六埃,增弓改牛角并弦箭銀九分七厘八毫七絲七忽三微六沙五塵二埃三沙,增軍器盔刀甲銀三分七厘七絲五忽四微六纖一沙九塵一埃五秒,增胖襖褲鞋銀三厘四毫八絲九忽六微二纖二沙四塵八埃三秒。
又康熙十八年,奉文辦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