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戶 役
關燈
小
中
大
《周官》:小司徒,稽國中四鄙之夫家,鄉遂大夫登稽其衆。
司民書之于版,以诏司寇,孟冬,獻民于王,重民數也。
後世算口身丁之賦興,而戶口始脫漏矣。
至任土作貢,率作興事,肇于黃帝,備于成周.然用一緩二,民無煩苦。
自井田壞而後世租庸調并征,于是練兵加賦,且有賦非土宜者矣。
明初,損益元制,以墾田定天下之賦,以版籍定天下之丁甲。
為賦者二,曰夏稅、秋糧。
為役者三,曰裡甲、均徭、雜役。
又有銀差、力差之不同,蓋取唐楊炎兩稅之法,與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雲善矣。
迨後奉行不實,雜派繁苦,于是龐尚鵬合丁、田各項賦役,及雜派差徭,總彙于條鞭,民始安枕。
本朝輕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斂,隻存額編之正供。
丁、田統征,按款分解,實為井田以後之良法。
考之各志,多載起存總數,不列原編條款,無從溯其源流。
隻恐沿習日久,故籍無稽,複科額外之差徭,因取舊志而備載焉。
志戶役。
戶役(附貢料、四差) 漢法:民年十五歲,出錢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
謂之口賦。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老、幼不賦,中、丁始賦。
因口分世業,為租、庸、調之法。
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納租粟二石;二曰調,每丁随鄉土所出,歲輸絹绫共二丈、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
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
歲十月,收田授田,皆裡正預造簿籍,上縣令,稽給應退授者。
大約裡正管百丁、田萬畝。
後楊炎改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籍;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于是口分世業廢,而庸調并入于租矣。
五代中:僞閩為政,諸州各計口算錢,謂之身丁錢,後變錢折輸米五鬥。
宋時:版籍仍僞閩之舊,有司取官鬥較量。
僞閩時,五鬥得七鬥五升,于是令民歲輸身丁米七鬥五升,折價上納。
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狹民貧,終身傭作,僅了身丁。
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竄,或生子不育。
祥符中,下兩浙、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
嘉祐三年,乃诏令舊納七鬥五升者,主戶與減二鬥五升,客戶減四鬥五升,為定例。
神宗元豐八年,分主客戶,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論資産,役法且差且雇,應衙前役者辄至破産流離。
南渡後,诏州、縣官殿最以生齒多寡為差。
冒增之弊,終宋之世。
元制: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
其詳不可考。
明初:定閩中令,民以戶口自實。
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于天下,戶目凡七,曰民、曰軍、曰鹽、曰匠、曰弓兵、曰鋪兵、曰醫,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
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
丁多者開折立戶,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别籍,惟軍、匠戶不許,慮其借分異為規避。
凡歲辦物料,十年一次。
男子年十六以上為成丁,丁視米一石事其身,貴者、老者、疲癃殘疾者皆複之,餘則如例當差。
正德十四年,禦史沈灼議酌民口賦,始行八分法。
每一丁歲征銀八分,以充歲辦等料。
惟差役仍十年一事。
隆慶間,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銀六分,續奉加派七分。
萬曆六年,都禦史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通計歲用幾何,照丁糧勻派歲辦之料,不論紳衿士庶一體,民則加派四差,故有綱丁、差丁之分。
其鹽課口,乃萬曆六年,每丁口派食鹽課,不論紳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計口食鹽,征銀編入全書。
四差鹽課,另詳于後。
本朝:順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畝本折,并衛所錢糧,通照前朝萬曆四十八年則例征收,天啟、崇祯加派盡行蠲免。
其唐、魯二藩僣号,疊派橫征,地方尤稱苦累,一切停止。
康熙三年,編定賦役全書。
雍正元年,奉文各縣額征丁銀,俱均入地畝内。
征輸款目,仍存其舊。
唐開元,福州長史唐循,招逃戶三千置郡。
正元,戶五千三百三十、口一萬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
據《唐史》,戶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萬三千七百二十。
未知在唐何時)。
宋元豐,主客戶八萬一千四百五十六。
慶元,主客戶二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一。
寶祐,主客戶二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六萬三十三(長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三,甯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三,連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
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七(長六萬一千二百五十三,甯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五萬一千六十八,連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萬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萬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戶五萬九百八十五(長八千七百九十七,甯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歸五千五百八十八,連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
口二十四萬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甯化分析歸化戶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萬三千一百五十二。
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戶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
至弘治本州戶口當作八縣扭總。
長四萬七百三十一,甯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萬五百九十二,歸三萬四千一十六,連一萬八千四十二,上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萬五千一百七十,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戶四萬三千九十三(長八千七百九十七,甯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歸五千八十八,連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十二,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
口二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二(長四萬四百七十一,甯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三萬九千四百四十,歸三萬三千七百三十一,連三萬三百七十六,上二萬九千二百七,武一萬四千九百十八,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
隆慶六年,戶三萬九千四百六(長七千九百一十一,甯五千七百八十三,清六千四百六,歸五千六百二十三,連四千七百八十五,上四千八百二十六,武三千三百五十四,永一千五十四)。
口二十一萬七千一十四(長三萬九百五,甯三萬五千六十,清二萬八千三十一,歸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連三萬六百二十四,上三萬三百十一,武一萬六千四十,永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九)。
萬曆元年,戶三萬九千三百八十(長七千八百二十五,甯五千六百九十八,清六千三百二十五,歸五千五百四十二,連四千六百五十四,上四千七百九十六,武三千三百二十一,永一千六百一十八)。
口二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六(長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六,甯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九,清二萬七千八百一十三,歸三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連二萬八千九百一十九,上二萬九千一百十二,武一萬四千八十九,永一萬二千七百六十)。
天啟三年,戶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長一萬二百七十一,甯五千三百九十三,清四千五百八十四,歸三千五百八十三,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七,武一千九百三,永二千一百八十四)。
口二十一萬九百六十(長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一,甯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八,清二萬七千二百一十二,歸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二,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八,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崇祯六年,戶三萬五千六百八十八(長一萬八十四,甯五千四百三十,清四千三百二十七,歸三千五百七十八,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三,武一千八百三十二,永二千一百八十四)。
口二十一萬三百零(長三萬六千六百六十八,甯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七,清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九,歸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七,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本朝順治九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七萬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又新增一百一十七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共七萬九千七十九丁(長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二丁,甯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九丁,清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六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歸七千五百三十一丁,連五千一百六十一丁,又新增三十九丁,上七千六百四十丁,武六千八百二十七丁,永六千六百二十丁,又新增七十八丁。
每丁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兩二錢二分五厘五毫四絲九忽八微四纖一沙(長四千三百九十九兩三錢五分二厘七毫五絲三忽八微五纖二沙,甯四千四十八兩二分八厘一毫二絲一忽九微八纖八沙,清四千六百一十九兩一錢四分九厘五絲六忽七微一纖八沙,歸二千七百八十三兩一錢三分四厘六毫五絲一忽二纖八沙,連二千四百五十一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忽七微七沙,上三千三十兩六錢五分一毫八絲四忽五微一纖六沙,武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九毫七絲四忽七微三纖一沙,永二千六十四兩六錢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增益人丁六丁,每丁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
共征銀一兩八錢七分七厘五毫二絲二忽七微四纖八沙。
原額食鹽課一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九口,又新增不成丁口四千二百一十六口,又田米内原溢五口,共一十一萬九千四十口(長二萬三百三十九口,甯二萬二千三百五十九口,清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又原米内溢出五口,歸一萬四千四百七十八口,又新增不成丁四千二百二丁,連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二口,上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六口,武七千二百四十四丁口,永五千六百二口,又新增一十四口。
每口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一千九百二十三兩七錢一分五厘八毫八絲二忽四微四纖二沙(長三百四十五兩二錢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四忽八微一纖,甯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七分九厘九毫七絲七忽一微六纖七沙,清二百一十二兩六分三毫三絲一忽五微四沙,歸除食鹽課原勻八丁米,内派征婦女無外新增丁成丁,七十二兩六錢五分七厘九毫八絲三忽七微七纖二沙,連三百六十四兩七錢二分八厘六毫三絲六忽八微四纖,上三百三十一兩四分六厘三毫七絲四忽三微四纖九沙,武一百一十六兩四錢七厘六毫二忽八微八纖,永一百二十八兩八錢六分九厘三毫四絲一忽一微二纖)。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十一口(每口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共征銀一錢八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忽九微八纖六沙二塵。
以上丁口共征銀二萬七千二百一十四兩五厘四毫一絲一忽一纖七沙二塵内。
乾隆元年,奉文豁免甯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改作地基,無征田糧勻征丁口銀,六分四厘四毫二絲四忽八微四纖七沙九塵五埃七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谕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一厘七毫(連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七厘一毫,上一兩七錢四厘六毫)。
乾隆三年,欽奉上谕豁免清流縣勻征丁口銀,三千六十八兩七錢四分一厘六絲八忽六微五纖八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照南平縣勻征之例,每田糧一兩勻征銀二錢,餘銀減除)。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畝無勻征丁口銀,六錢七分一厘一毫五絲六微六纖五沙六塵八秒四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百四十四兩四錢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九忽一微五纖九沙八塵九埃四秒六漠(長四十四兩四錢五分
司民書之于版,以诏司寇,孟冬,獻民于王,重民數也。
後世算口身丁之賦興,而戶口始脫漏矣。
至任土作貢,率作興事,肇于黃帝,備于成周.然用一緩二,民無煩苦。
自井田壞而後世租庸調并征,于是練兵加賦,且有賦非土宜者矣。
明初,損益元制,以墾田定天下之賦,以版籍定天下之丁甲。
為賦者二,曰夏稅、秋糧。
為役者三,曰裡甲、均徭、雜役。
又有銀差、力差之不同,蓋取唐楊炎兩稅之法,與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雲善矣。
迨後奉行不實,雜派繁苦,于是龐尚鵬合丁、田各項賦役,及雜派差徭,總彙于條鞭,民始安枕。
本朝輕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斂,隻存額編之正供。
丁、田統征,按款分解,實為井田以後之良法。
考之各志,多載起存總數,不列原編條款,無從溯其源流。
隻恐沿習日久,故籍無稽,複科額外之差徭,因取舊志而備載焉。
志戶役。
戶役(附貢料、四差) 漢法:民年十五歲,出錢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
謂之口賦。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老、幼不賦,中、丁始賦。
因口分世業,為租、庸、調之法。
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納租粟二石;二曰調,每丁随鄉土所出,歲輸絹绫共二丈、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
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
歲十月,收田授田,皆裡正預造簿籍,上縣令,稽給應退授者。
大約裡正管百丁、田萬畝。
後楊炎改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籍;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于是口分世業廢,而庸調并入于租矣。
五代中:僞閩為政,諸州各計口算錢,謂之身丁錢,後變錢折輸米五鬥。
宋時:版籍仍僞閩之舊,有司取官鬥較量。
僞閩時,五鬥得七鬥五升,于是令民歲輸身丁米七鬥五升,折價上納。
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狹民貧,終身傭作,僅了身丁。
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竄,或生子不育。
祥符中,下兩浙、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
嘉祐三年,乃诏令舊納七鬥五升者,主戶與減二鬥五升,客戶減四鬥五升,為定例。
神宗元豐八年,分主客戶,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論資産,役法且差且雇,應衙前役者辄至破産流離。
南渡後,诏州、縣官殿最以生齒多寡為差。
冒增之弊,終宋之世。
元制: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
其詳不可考。
明初:定閩中令,民以戶口自實。
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于天下,戶目凡七,曰民、曰軍、曰鹽、曰匠、曰弓兵、曰鋪兵、曰醫,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
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
丁多者開折立戶,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别籍,惟軍、匠戶不許,慮其借分異為規避。
凡歲辦物料,十年一次。
男子年十六以上為成丁,丁視米一石事其身,貴者、老者、疲癃殘疾者皆複之,餘則如例當差。
正德十四年,禦史沈灼議酌民口賦,始行八分法。
每一丁歲征銀八分,以充歲辦等料。
惟差役仍十年一事。
隆慶間,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銀六分,續奉加派七分。
萬曆六年,都禦史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通計歲用幾何,照丁糧勻派歲辦之料,不論紳衿士庶一體,民則加派四差,故有綱丁、差丁之分。
其鹽課口,乃萬曆六年,每丁口派食鹽課,不論紳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計口食鹽,征銀編入全書。
四差鹽課,另詳于後。
本朝:順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畝本折,并衛所錢糧,通照前朝萬曆四十八年則例征收,天啟、崇祯加派盡行蠲免。
其唐、魯二藩僣号,疊派橫征,地方尤稱苦累,一切停止。
康熙三年,編定賦役全書。
雍正元年,奉文各縣額征丁銀,俱均入地畝内。
征輸款目,仍存其舊。
唐開元,福州長史唐循,招逃戶三千置郡。
正元,戶五千三百三十、口一萬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
據《唐史》,戶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萬三千七百二十。
未知在唐何時)。
宋元豐,主客戶八萬一千四百五十六。
慶元,主客戶二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一。
寶祐,主客戶二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六萬三十三(長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三,甯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三,連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
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七(長六萬一千二百五十三,甯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五萬一千六十八,連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萬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萬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戶五萬九百八十五(長八千七百九十七,甯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歸五千五百八十八,連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
口二十四萬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甯化分析歸化戶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萬三千一百五十二。
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戶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
至弘治本州戶口當作八縣扭總。
長四萬七百三十一,甯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萬五百九十二,歸三萬四千一十六,連一萬八千四十二,上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萬五千一百七十,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戶四萬三千九十三(長八千七百九十七,甯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歸五千八十八,連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十二,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
口二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二(長四萬四百七十一,甯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三萬九千四百四十,歸三萬三千七百三十一,連三萬三百七十六,上二萬九千二百七,武一萬四千九百十八,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
隆慶六年,戶三萬九千四百六(長七千九百一十一,甯五千七百八十三,清六千四百六,歸五千六百二十三,連四千七百八十五,上四千八百二十六,武三千三百五十四,永一千五十四)。
口二十一萬七千一十四(長三萬九百五,甯三萬五千六十,清二萬八千三十一,歸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連三萬六百二十四,上三萬三百十一,武一萬六千四十,永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九)。
萬曆元年,戶三萬九千三百八十(長七千八百二十五,甯五千六百九十八,清六千三百二十五,歸五千五百四十二,連四千六百五十四,上四千七百九十六,武三千三百二十一,永一千六百一十八)。
口二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六(長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六,甯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九,清二萬七千八百一十三,歸三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連二萬八千九百一十九,上二萬九千一百十二,武一萬四千八十九,永一萬二千七百六十)。
天啟三年,戶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長一萬二百七十一,甯五千三百九十三,清四千五百八十四,歸三千五百八十三,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七,武一千九百三,永二千一百八十四)。
口二十一萬九百六十(長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一,甯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八,清二萬七千二百一十二,歸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二,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八,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崇祯六年,戶三萬五千六百八十八(長一萬八十四,甯五千四百三十,清四千三百二十七,歸三千五百七十八,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三,武一千八百三十二,永二千一百八十四)。
口二十一萬三百零(長三萬六千六百六十八,甯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七,清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九,歸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七,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本朝順治九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七萬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又新增一百一十七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共七萬九千七十九丁(長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二丁,甯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九丁,清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六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歸七千五百三十一丁,連五千一百六十一丁,又新增三十九丁,上七千六百四十丁,武六千八百二十七丁,永六千六百二十丁,又新增七十八丁。
每丁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兩二錢二分五厘五毫四絲九忽八微四纖一沙(長四千三百九十九兩三錢五分二厘七毫五絲三忽八微五纖二沙,甯四千四十八兩二分八厘一毫二絲一忽九微八纖八沙,清四千六百一十九兩一錢四分九厘五絲六忽七微一纖八沙,歸二千七百八十三兩一錢三分四厘六毫五絲一忽二纖八沙,連二千四百五十一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忽七微七沙,上三千三十兩六錢五分一毫八絲四忽五微一纖六沙,武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九毫七絲四忽七微三纖一沙,永二千六十四兩六錢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增益人丁六丁,每丁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
共征銀一兩八錢七分七厘五毫二絲二忽七微四纖八沙。
原額食鹽課一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九口,又新增不成丁口四千二百一十六口,又田米内原溢五口,共一十一萬九千四十口(長二萬三百三十九口,甯二萬二千三百五十九口,清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又原米内溢出五口,歸一萬四千四百七十八口,又新增不成丁四千二百二丁,連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二口,上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六口,武七千二百四十四丁口,永五千六百二口,又新增一十四口。
每口征銀則例,載在各縣)。
共征銀一千九百二十三兩七錢一分五厘八毫八絲二忽四微四纖二沙(長三百四十五兩二錢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四忽八微一纖,甯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七分九厘九毫七絲七忽一微六纖七沙,清二百一十二兩六分三毫三絲一忽五微四沙,歸除食鹽課原勻八丁米,内派征婦女無外新增丁成丁,七十二兩六錢五分七厘九毫八絲三忽七微七纖二沙,連三百六十四兩七錢二分八厘六毫三絲六忽八微四纖,上三百三十一兩四分六厘三毫七絲四忽三微四纖九沙,武一百一十六兩四錢七厘六毫二忽八微八纖,永一百二十八兩八錢六分九厘三毫四絲一忽一微二纖)。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十一口(每口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共征銀一錢八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忽九微八纖六沙二塵。
以上丁口共征銀二萬七千二百一十四兩五厘四毫一絲一忽一纖七沙二塵内。
乾隆元年,奉文豁免甯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改作地基,無征田糧勻征丁口銀,六分四厘四毫二絲四忽八微四纖七沙九塵五埃七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谕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一厘七毫(連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七厘一毫,上一兩七錢四厘六毫)。
乾隆三年,欽奉上谕豁免清流縣勻征丁口銀,三千六十八兩七錢四分一厘六絲八忽六微五纖八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照南平縣勻征之例,每田糧一兩勻征銀二錢,餘銀減除)。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畝無勻征丁口銀,六錢七分一厘一毫五絲六微六纖五沙六塵八秒四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百四十四兩四錢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九忽一微五纖九沙八塵九埃四秒六漠(長四十四兩四錢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