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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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不便二也。

    其軍三料銀,各處事體不一,若系軍辦,多候月糧折納,未免領銷類解。

    況月糧未必得支,緩急官銀無措,若系運軍自辦,則自有米食木料,俱可應用,錢布、時銀皆可折使。

    但欲類解前銀,往往人情不願,此團造不便三也。

    今據呈稱,江西省下該造船一百隻,因匠料俱遲,至起運領兌之時,止造完船二十二隻,固其創始之難。

    及訪樟樹鎮并饒州河下之攢造,雖後得有船打發上運,但今年折色數多,船僅夠用,若至來年全運本色,年例該造船多,一時不得嚴督,豈能并完?又未免壅滞漕挽。

    而任法久計,不可不為深長慮也。

    團造之難亦又如此,故複有散造之議。

    然二者利病相半,難可偏廢,惟在斟酌人情,審度地方,于分造之中而寓團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斯可善後而久行矣。

    合無通行各省并南直隸巡撫衙門,嚴督各該布政司及各府州縣,将年例民七料銀預為坐派,定立限期,俱在每年七月内征處完足,封解該司。

    如州縣一時征解未完,本司務要另項挪借處給,待解到補數。

    如離司窎遠,路途不便,亦就責成本府州庫收支,俱不許延調征解,留難支給,有誤打造,妨廢工力。

    仍嚴督都司将各衛所軍三料銀,務照江北衛所另撥軍餘辦納完足,聽解所在有司寄候。

    其各衛所專委管印官,不妨衛事,預将及年應造底船,每年十二月查取到衛,約會所在府州掌印官估勘明白,将領軍民料銀督并官軍随便買木雇匠,就于各該府州空閑地方,刻期如法造完。

    掌印官不時查考比較,務照原降式樣丈尺闆厚釘密,粧修完固,仍會有司掌印官。

    惟浙江錢塘迤南并杭州海甯船隻,多在蘇州打造,亦就委該府掌印官各驗實呈報彼處巡撫衙門。

    查照本衛呈報漕運衙門,待候過淮驗印,如有不堪,查追價銀以備改造,掌印官旗一并提問。

    若有侵欺,從重問拟。

    仍預造本色年例字号旗甲格眼文冊七本,繳報工部并漕運衙門把總官及彼處巡撫衙門各一本、内存一本,衛所備照,其餘候各及年船完,造冊分繳注銷。

    不許奸貪官旗将領出銀兩任意侵分,收買雜木,聽信奸匠包造,剋減分數,苟圖完事,造不堅固,以緻駕不及年,仍聽各巡撫查究,從重問治,及原監驗府州官員舉正。

    如此則造有定所,事有定規,價免侵剋,軍得少便,而亦免于作舍道旁之議矣。

    及查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石],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

    成化八年,該漕運都禦史滕奏準,将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

    漕司一向循守舊規,均搭分派船隻領兌運納,除外河遮洋總下旗軍六千三百名運糧三十萬石,内正兌二十四萬石,改兌六萬石。

    裡河南京等十一總旗軍一十二萬五百一名,每軍一名額運止兌糧二十五石三鬥九升二合,改兌糧五石三鬥一升,共糧三十石七鬥二合。

    惟北直隸總下每軍多運三升八合,以益畸零之數。

    每淺船一隻,旗軍十名,共運正糧三百七石二鬥,耗在外,前項官軍共分派正兌糧三百六萬石,改兌糧六十四萬石,運赴京、通二倉正兌者三七,改兌者四六上納,通前不失四百萬石之數。

    正耗米之外,照依有司地裡遠近,又出輕赍以備水陸腳價。

    浙江、江西、湖廣最遠,每石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五厘,山東、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鬥六升,折銀八分。

    其改兌糧米,原系有司自運淮、徐、臨、德四倉上納。

    官軍支運之數,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鬥二升,江南各府三鬥二升,江北各府三鬥七升,山東、河南二省一鬥七升,俱是本色,原無折色輕赍。

    京、通二倉水陸腳價,遞年俱于正兌輕赍内穵貼完納。

    損正兌之有餘,以補改兌之不足,多寡适均,不分南北,通融領兌。

    前項漕規,俱經先朝文武大臣議處停當,行之歲久,則例已定。

    今稱要将浙江正改兌糧共六十三萬石,俱派本都司衛所官軍領兌,雖稱民糧與軍船順便,或因本轄易制,但浙江一總旗軍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名,照依則例,通融均派,止該正兌糧五十五萬二百四十四石六鬥四升,兼納改兌糧一十一萬五千六十七石七鬥,共兌改糧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十二石三鬥四升。

    若将本總衛所專兌本省之糧,則正兌六十萬石而加多,改兌三萬石而加少,且餘下軍船一百七十隻,該領兌糧三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必須于直隸府州縣改兌糧内撥足,以完六十六萬五千二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方夠額數。

    況南京官軍既不可領兌浙省之糧,則浙江總官軍又豈可領兌直隸州縣之糧?此未敢輕議者一也。

    其浙江總正兌糧數通該搭派改兌糧一十一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四鬥四升,共止改兌糧六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鬥四升,以足實有運軍之數,尚餘欠改兌糧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三鬥六升,必須添撥南京、江南等總改兌米石,以就浙江正兌有餘,而補船數之不足,方得完納。

    況使浙江一總三六輕赍有餘,而使江南、南京等總二六輕赍不足,似非善處之道。

    所以舊規裒多益寡,牽長補短,實亦通融之法,此未改輕議者二也。

    其言要将直隸衛所止兌直隸之糧,固是一說,但如江西布政司改兌糧五十七萬石,江西都司一十一衛所止有旗軍九千七百九十四名,淺船八百六十六隻,該運兌改正糧三十萬六百九十五石三鬥九升,其餘正糧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四石六鬥一升,該用船八百餘隻,用軍八千餘名,為因江西無軍可撥,遞年添撥南京、湖廣、江南直隸四總軍船領兌,若依所拟,則四總俱應住撥,不知遺下江西糧米應否彼處再添軍船自運?再如遮洋一總,俱是河南、山東二省民糧,亦派南京八衛、江北五衛外省官軍領兌,若以南京官軍,山東、河南豈複有軍可領,一概住撥?若此定為通規,不知天、薊各倉更有何船運納?若以外省軍船不便管束,交兌自有監兌官員,法典具存,恐隻可以因事而處事,不可以因噎而廢食也。

    及照漕運均派,始因更改淮、德、臨、徐四倉支運以為改兌,且遂失轉般之意,而贻直達之苦。

    計今五十餘年,議者尚欲複之,今又更調軍船,則均派之規又自是而變之。

    但漕規屢變而卒無定守,時議紛出而要在善後,緣前項二事,事體重大,非臣等才識陋劣,區區管見所能悉也。

    如蒙乞敕戶、工二部會同在廷大臣再加計處,合無定拟畫一之規,上請聖裁,備行臣等遵奉施行。

    奉聖旨:是,各總淺船都依拟團造,務要如式早完,不許延捱日月,侵欺料價。

     裁處冗費以節國用。

     總兵官楊宏奏:同都禦史胡錠議得,漕運歲額正糧四百萬石,該船一萬二千餘隻,駕運旗軍一十二萬六千八百餘名。

    該自永樂年間額數已定。

    南京二總,把總田茂分管錦衣等衛,旗軍餘丁共九千一十二名,把總王端分管旗守等衛,旗軍餘丁共八千九百九十九六名,每名均派改正糧三十石七鬥二合,通計二總定運五十五萬二千八百八十一石六鬥一升六合。

    前項運軍,先年原系正伍食糧旗軍應役。

    成化年間,正軍改差逃故,不足撥補餘丁。

    成化十一年,該漕運總兵官平江伯陳銳題,該戶部議,各該運糧衛所今後不許将運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果有逃故等項,先盡操備守城及原系運糧正軍投托跟官,充當局匠等項内選補。

    若正軍如果數少,方許将殷實餘丁點(辏)[湊]。

    其月糧行糧并賞賜,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若有逃故,正軍複役,即(今)[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月糧住支。

    其各該衛所仍将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撥造冊轉送查考。

    敢有不先盡正軍及将運糧正軍捏故掣回改差,妄将餘丁點(辏)[湊],虛廢錢糧者,聽從南京戶部及巡撫巡按等官訪查得實,參奏提問等因。

    題奉憲宗皇帝聖旨:是,欽此。

    除欽遵外,後因曆歲既久,逃故數多,各該衛所掌印官員不以漕運為重,故違前項事例,将空閑及别差旗軍不行撥補,往往擅将餘丁頂替,中間将軍掣回,避重投輕,及将餘丁納賄圖糧,難保必無。

    因循歲久,正軍漸少,餘丁漸多,耗費京糧,誠如該部所議,相應查處。

    但恐中間亦有無軍可補,佥撥餘丁(辏)[湊]數,比之濫收冗糧,情亦有間。

    及查嘉靖二年災傷折銀,南京兩總實派本色糧四十萬五千餘石,俱于當年十二月内會派各衛定撥軍船,于嘉靖三年正月内前去各司府水次聽候領兌去訖。

    其間雖有餘丁已經上運,錢糧經手難以退回,其折兌減存在衛軍餘三千七百二十名,俱令辦納船料,不分正餘,每名出銀二兩四錢,以備打造事故船隻。

    内餘丁與清江廠年例辦料軍餘六百五十七名,亦與軍一體,食糧相應一并查革。

    但前項船料,天順八年以前,俱是四川等處派納杉柏松楠釘鐵等料給軍全造,軍士所(陪)[賠]補者不過修船什物家活而已。

    自成化元年以後,各處災傷坐派數多,比之天順年間,每隻止給大小料銀六十五兩外,少價五十五兩,自是軍士始有(陪)[賠]補之患,此減存軍辦料銀之始也。

    其年例該造一分船隻,軍士累逼不能完造,又将旗軍得過者,分為“旗造”,貧難者分為“廠造”二等。

    廠造者,清江提舉司止給大小料民七銀六十五兩,在衛軍辦料銀三十五兩,謂之軍三,如有未完,亦借減存在運旗軍,仍自貼助銀五兩。

    旗造者,提舉司亦止給大小料銀六十五兩,在運旗軍自辦料銀三十五兩外,亦貼銀五兩。

    多用減存,一向通行出辦,成造至今。

    若依查革前項軍辦料銀,則事故年例船隻不無缺少軍三完造。

    及查各軍月糧,先年南京倉廪充實,按月支給本色,時值價銀不過四五錢,每月軍辦銀二錢,準費四十餘[兩],米六鬥,僅夠家口食用。

    惟遇今歲荒歉,支與折色,雖給一兩,除辦料外,所餘買米不及六七鬥,亦止僅夠糊口而已。

    況系經費固宜慎出,但江南米貴,折支恒少,米賤折支恒多,為今之計,合無備行南京兵部,将平江伯陳銳奏行前例再行申明。

    查照彼中審差事例,委有才力部屬會同科道官吊查近年由票,并食糧文冊,拘集各該衛所掌印等官,将在運旗軍并在廠在衛用工辦料軍餘,逐一照額查審。

    除正軍年力精壯者存留,老弱不堪者退換,逃故者照名撥補。

    如無空閑壯軍,就将一應雜差不拘操守造作辦納,及役占看守等項相應動撥者,俱改撥上運。

    中間果有原系躲運捏故掣回,投輕避重,及無故捏補餘丁,或有額外影射者,幹廠職官徑自參行。

    若(概)[該衛]所果無堪補正軍,聽将阖衛各所旗軍通融撥補,務足原數。

    若委無别項差占正軍,方許将餘丁抵補,務足原額之數。

    且或軍少衛分,營伍久空,清冊分明,聽将船隻改撥軍多衛分駕運,每船一隻,撥軍十名。

    其有一衛原額畸零,不夠一船,就趁此行以少就多,改并别有零軍衛分湊船駕運,以省帶運之難。

    其出辦料銀,合無查照臣等題準事例,于各衛所空閑餘丁内佥撥出辦,免其雜差,不許食糧将運軍幫丁。

    查照見行事例,每軍準免一丁,一并查撥停當,各将的名正身年貌填注,印信由票給付本軍戶頭收執,事完造冊,通繳南京戶、兵二部,及咨送漕運衙門各一體存照。

    以後年分,查照南京審量事例,一體清審托補。

    仍禁各該衛所掌印等官及領運官,不許私擅更易,如不及審完,一時缺軍,止許正伍旗軍撥補。

    如果無軍,務要申達,該部查明,方許餘丁收糧上運。

    若不由衛撥,而運官擅收餘丁食糧者,罪坐運官或本運行取旗軍;而衛官占匿不補者,罪坐衛所官員。

    外有别項買閑影射情弊,俱聽各官查訪參究施行。

    臣等管見如此,如蒙乞敕戶部再行會議,上請定奪,早賜施行,則糧無冗食,運不乏人,辦料不誤,造船得完,庶為長便。

     始改上下江二總。

     總兵官楊宏會同都禦史俞谏奏:該戶部郎中趙載題,議得漕運糧船先年海運至京,俱經文武大臣建議開浚會通河,分立十二總,遂罷海運。

    其歲運糧四百萬石,内薊州邊儲,獨遮洋一總尚留南京水軍左等八衛,江北淮、揚等五衛軍船,俱于小灘鎮等水次,兌運山東、河南糧米三十萬石,仍由海道以抵薊州、天津二倉上納。

    成化年間又因海道不便,始自小直沽開通新河一道,當将遮洋海船每二隻該旗軍三十六名,改造五百二十五隻,旗軍六(十)[千]三百名。

    比時船隻、運道雖改,衛所官軍俱乃舊役。

    雖或愛禮存羊,而其地裡之遠近,往來之耽擱,軍船之狼狽,糧運之稽遲,誠有如郎中趙載之所言者。

    況該南京給事中彭汝宴複建此議。

    至若江南一總上下兩江,催攢甚遠,不無顧此失彼。

    而趙載又複言及,皆系漕運要務,拟合通并議處。

    查得南京、淮、揚等一十三衛官軍,昔年止因習知海道存于遮洋,今日既由新河攢運,卻乃空身自南趨北,不惟途路艱辛,人情事體甚是不便。

    抑且江北船多摘發江南就兌,加費過江一三腳米,而南京行糧亦又重費,年複一年,允當愛惜。

    況遮洋近年議準折色數多,軍得減存,但辦料數少,食糧則多,亦應區處。

    及查北直隸總下德州、天津二倉,不惟道途甚近,抑且原運正耗相若,人情允便,相應改撥,合無将遮洋、江北、淮大、高揚、長淮五衛旗軍三千三百一十二名,照舊不動,外将北直隸總下德州、天津等九衛旗軍一千七百六十四名,并入本總。

    其不足之數,再于附近徐州左、泗州二衛添撥旗軍一千二百二十四名,通抵南京遠運,共(辏)[湊]足六千三百名原數,以備歲運三十萬石舊額,仍為遮洋總,就令孫機管理。

    遇有減存,臨時酌派,以蘇軍困。

    仍将孫機原額退與南京領駕。

    其退下南京水軍左等八衛官軍,添入江南,分為上、下江二總,就以程鵬二人分管旗軍。

    仍每船十名,船不過壩,亦各存與過江米六升,卻将原該一三裁去七升。

    各總以(截)[載]上江者,兌安慶、池、太、廣德等府州糧米,多餘軍船領兌江西不盡之糧;下江者,兌蘇、松、常、鎮四府糧米,多餘軍船領兌浙江不盡之糧。

    通前仍為十二總,其南京二總每年卻分江、浙二處,盡總撥兌,餘船方撥江南。

    至若浙江等總軍船雖有多寡,亦每就近算派,事不大害,俱宜照舊,不必概為更張。

    其改撥遮洋行糧,查照議單,北直隸者,仍舊二石,徐州左、泗州二衛俱照淮大二石八鬥。

    如此庶水軍等八衛得以就近領兌江南之糧,免駕空船北行,江南一總得以分投催攢,亦免往來督兌之難,則遠近适均,水程順便,而糧運不緻耽誤,且行糧腳米亦因得以少省矣。

     急補淺船攢運。

     都禦史李钺、總兵官楊宏奏:照得十二總共二千一百九隻,俱系節年火燒漂流事故之數,一向(造)[少]船缺料未曾補造。

    已将缺船緣由會本具題,續該戶部郎中趙載亦奏前因,俱該工部覆題,嘉靖二年四月内,欽奉敕谕:着落各該巡撫官将前項缺少事故船隻,俱限二年内造完,陸續給軍裝運。

    除欽遵外,近又據江西等總劉玺等呈報,通前共缺船二千二百六十六隻。

    查得浙江、江西、湖廣、江南四總,該于各省司府衛所打造;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船隻,該衛河提舉司打造;中都、南京、江北五總船隻,該清江提舉司打造;俱原議漕運積餘官銀百兩造船一隻。

    該前任都禦史俞谏,将淮安府寄庫各年積餘并完糧官銀一萬四百餘兩,行委千戶酆良在于儀真買料見造未完,都禦史俞谏取回京。

    近該都禦史胡錠将淮安府收寄各項餘銀一萬六千餘兩,會委指揮許文、揚州府通判章九思等前往蕪湖等處買木打造,間都禦史胡錠又轉任南京。

    前項缺船将近二年之限,完造不及六十餘隻,如泗州衛原額船三百八十四隻,實缺船一百七十六隻,其餘大河、徐州左等衛,亦各缺少數多,連年災傷,幸蒙将糧折征銀兩,用船減少,故得苟且完事。

    即今會派糧運在迩,若全運本色,見在船隻隻夠裝運糧三百二十餘萬石,外有糧八十餘萬石缺船裝運,稽遲領兌,有違欽限。

    臣等誤事之罪固難辭責,而京儲空虛實為可慮。

    如蒙乞敕戶、工二部從長議處,轉行各巡撫官員,先将太倉節次發去銀兩,督并各都司衛所原委官員,務在年終造完,先給十分罷敝缺船衛所旗軍領駕。

    其餘不敷料銀,候今年完糧餘銀解回,(辏)[湊]補成造,以備攢運。

    此外,缺少不足船隻,聽各把總官開報,各巡撫官上緊措置,務要船[銀]兩足,免緻誤事。

    惟複先盡見在船隻領兌,其無船領兌餘剩糧米,暫令民船自運,候年歲豐熟,補足千隻以上,不必民運,聽臣等通融派撥。

    仍待通造完備之日,将用過銀兩造過船隻,各另造冊奏繳,庶糧運有船,交兌(船)[不]誤,誠為便益。

    奉聖旨:是,酆良等并清江船廠領過造船銀兩,有無侵剋情弊,着備查下落,務要明白。

    各總未完船隻,還行各該巡撫官嚴督造完,給軍領駕,不許延遲。

    欽此此條無法辨認處,均據明《漕船志》補,并糾其誤。

    。

     十五年議處黃河大計。

     總理河道、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李如圭題:切惟天下之事利與害而已矣。

    去其害則利可興也。

    臣欽奉敕谕:今特命爾前去總理河道,其黃河北岸長堤并各該堤岸應修築者,亦要着實用工修築高厚,以為先事預防之計。

    如各該地方遇有水患,即便相度訪究,水源可以開通分殺,并可築塞堤防處所。

    仍嚴督各該官員斟酌事勢緩急,定限工程久近,分投用工,作急修理。

    凡修河事宜,敕内該載未盡者,俱聽爾便宜處置。

    事體重大者,奏請定奪。

    欽此。

    欽遵。

    臣查得黃河發源具載史傳,今不敢煩渎,姑自甯夏為始言之:自甯夏流至延綏、山西兩界之間,兩岸皆高山石麓,黃河流于其中,并無沖決之患。

    及過潼關,一入河南之境,兩岸無山,地勢平衍,土少沙多,無所拘制,而水縱其性,兼之各處小水皆趨于河,而河道漸廣矣。

    方其在于洛陽、河内之境,必東之勢未嘗拂逆,且地無高下之分,水無傾瀉之勢,河道雖大,沖決罕聞。

    及至入開封地界,而必東之勢少折向南,其性已拂逆之矣。

    況又接南北直隸、山東地方,地勢既有高下之殊,而小水之入于河者愈多,淤塞沖決之患,自此始矣。

    此黃河之大概也。

    今之論黃河者,惟言其彌漫之勢,又以其遷徙不常,而謂之“神水”,遂以為不可治。

    此蓋以河視河,而未嘗以理視河也。

    夫以河視河,則河大而難治,以理視河,則河易而可為。

    彌漫之勢,蓋因夏秋雨多,而各處之水皆歸于河,水多河小不能容納,遂至彌漫。

    然亦不過旬日,至于春冬則鮮矣。

    是則彌漫者不得已也。

    水之變也,豈其常性哉!至于所謂“神水”者,尤為無據,其故何耶?蓋以黃河之水泥沙相伴,流之急則泥沙并行,流之緩則泥沙停積,而停積則淤之漸矣。

    今日淤之,明日淤之,今歲淤之,明歲淤之,淤之既久,則河高而不能行。

    然水性就下,必于其地勢之下者而趨焉。

    趨之既久,則岸面雖若堅固,水行地下,岸之根基已浸灌疏散而不可支矣。

    及遇大雨時至,連旬不晴,河水泛漲,彌漫浩蕩,以不可支之岸基,而遇此莫能禦之水勢,頃刻奔潰,一瀉千裡,遂成河道。

    近日,蘭陽縣父老謂:黃河未徙之先數年,城中井水已是黃水,足為證驗。

    故人徒見其一時之遷徙,而不見其累歲之浸灌,乃以為神,無足怪也。

    為照河南、山東及南北直隸臨河州縣,所管地方多不過百裡,少則四五十裡,若使各該州縣各造船隻,各置鐵扒并尖鐵鋤,每遇淤淺,即用人夫在船扒浚。

    若是土硬,則用尖鋤,使泥沙與水并行,既無淤塞之患,自少沖決之虞。

    用力甚少成功甚多,且黃河水既湍急,而泥沙則又易起,更有船隻,則人夫不惟免涉水之苦,而風雨可蔽,宿食有所,是修河之智而寓愛民之仁。

    推而言之,其利甚博。

    若夫彌漫之勢殆不能免,所可自盡者,則在築堤防患,不與水争地耳。

    或護城池,或護耕種,使得遂其安養。

    伏望皇上轸念地方水患,将臣所奏特敕該部再行查議,聽臣督同河南、山東并南北直隸管河按察司副使張綸等,備查所管黃河州縣河道地裡遠近,動支河道銀兩,酌量數目,打造上中下三等船隻,置造大小鐵扒、鐵鋤,分發各該管河官收領。

    遇有時常小淤,或先年舊淤,或因彌漫勢後河道新淤,即便督率人夫,撐駕船隻,量水之深淺,用船之大小,量船之大小,載人之多寡,用心扒浚,堅硬去處則用鐵鋤,俾泥沙随水而去,河道為之通流。

    風雨蔽于斯,宿食在于斯。

    至于卷埽去處,即系水流傾瀉之地,傾于此者必淤于彼,一體扒浚,使水歸于中流,則傾瀉之患将漸弭矣。

    再照黃河先年由河南蘭陽縣趙皮寨地方流經考城、東明、長垣、曹、蕭等縣,流入徐州。

    近年自趙皮寨南徙,由蘭陽、儀封、歸德、甯陵、睢州、夏邑、永城等州縣,流經鳳陽地方入淮。

    其歸德、蘭陽等州縣,即今水患頗大,亦聽臣督行管河道,責令各該軍衛有司掌印管河官員調用人夫,或将河道銀兩雇募,各修築高厚堅固堤岸,并扒浚河道,務使淤塞開除,自無沖決之患。

    防護完固,可免淹沒之虞。

    其舊黃河即今尚有微水流至徐州、呂梁二洪,亦合時加扒浚,使不緻斷流,接濟運河,且分殺黃河水勢。

    如此則河患可息,而運道亦有益矣。

     議處漕河急務。

     總理河道、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李如圭題:切惟軍國之儲必資于轉運,河渠之設貴在于疏通,故用人圖治,則選舉之法在所當重。

    而因時制宜則更張之道不容少緩。

    欲錢糧之無弊,則當慎出納而嚴稽考之條,圖工程之永固,安可忽經營而效苟且之計?是皆漕務之所當急而先者也。

    臣欽奉敕谕:近年沛縣迤北漕河,屢被黃河沖決,已經差官整理,但恐河勢變(選)[遷]無常,漕河不時淤塞,有妨糧運。

    今特命爾前去總理河道,督率管河管洪管泉管閘郎中主事,及各該三司軍衛有司掌印管河兵備等官,時常往來親曆,多方經畫,遇有淤塞去處,務要挑浚深廣。

    凡修河事宜,敕内該載未盡者,俱聽爾便宜處置。

    事體重大者,奏請定奪。

    欽此。

    欽遵。

    已将運河一帶淤塞去處,督率各官調用人夫挑浚,河道俱已開通。

    地方雖自二月以來少雨,臣乃疏浚泉源,導引諸水,接濟運河。

    即今糧船盛行無阻,陸續前進,除應該處置事宜,各另施行外,臣督理之餘,複有見聞,謹用條陳五事,上(塵)[呈]睿覽。

    伏望皇上俯念漕河重寄,将臣所奏特敕該部再行查議,上請定奪,早賜施行。

    其于漕務不無小補,臣不勝懇切祈望之至,謹題請旨。

    計開: 一任才能以舉泉政。

    查得山東地方一帶閘座漕河全賴泉水,今查泉源通共一百七十六處,散在泰安等州、汶上等縣。

    先年兖州府專設管泉同知一員管理,所以分理主事之任也。

    近年以來,因各處山水泛漲,大風揚沙及黃河沖決各泥沙,将泉源并泉河多被淤塞,以緻泉流微細。

    又有因水漲沖決河防,緻水散溢不歸運河,置之無用。

    每年雖有浚泉之名,全無實效,要之官不得人耳。

    查得該府管泉同知,見今員缺,行委該府首領官帶管,合無推選廉能素著官員前來管理,庶官得其人,而疏浚修治之功可以責成,泉政其庶乎舉而運河有濟矣。

     一處閘座以均水利。

    查得山東地方一帶漕河俱設閘座。

    蓋因地勢高超,水流陡迅,先年相地設閘以濟之耳。

    百餘年來,地勢水勢不無小有變遷,遞年管理官員,又因稍有不便,未免随時增改,然增改之間,又為舊閘所拘,乃緻宜于此者不宜于彼。

    臣今姑舉一二處言之:如天井閘至在城閘止一裡三分,在城閘至趙村閘則捌裡,是以一裡三分之水,而欲濟夫捌裡之閘也。

    棗林閘至南陽閘止一十二裡,而南陽閘至榖亭閘二十裡,是以一十二裡之水而欲濟夫二十裡之閘也。

    其他閘座間亦類此。

    雖是相地設置,而太過、不及不應如是之甚。

    是以閘河之水此盈彼涸,往往稱淺,多緣于此。

    合無聽臣督同各該官員逐一相度,詢訪中間應照舊者照舊,應改設者先為土壩,以驗其宜否,如果相應,則興工修閘。

    原閘官吏人夫即移此處,舊閘且不必廢,但不啟閉,俟其年久行之順利另議,則水道均平而船隻無阻誤矣。

     一砌閘壩以垂永久。

    查得運河一帶有應設減水滾水障水閘壩及牽路橋梁,而未曾設者,有雖已設止是土壩未曾石砌,每遇水漲沖去,頻年勞民修築者,有已砌石年久未修崩缺者,及沿河堤岸有緊關應用石砌去處而未曾砌者,揆厥所由,蓋因采石之難耳。

    合無聽臣行移附近州縣,佥取石匠,議定工價,于河道銀内支給,令其赴就近山場采取大小石塊應用,使各處閘壩橋梁及沿河緊要堤岸俱用石砌,不惟工程永固,運河得濟,而人夫亦免煩擾之苦矣。

     一治湖(坡)[陂]以裨運道。

    查得山東一帶運河,固資泉水通流,而各處昭陽、南(望)[旺]、蜀山、馬場、伍丈、安山等湖(坡)[陂],俱系受水去處,可為運河之濟。

    但年久不治,委之無用,甚至淹沒地土,反為民害。

    又或被人侵占,收利肥己,無補漕河。

    合無聽臣委官查勘前項湖(坡)[陂]被人侵占者,責令退出還官,督率額設人夫,周圍修治堤岸,使水無散漫;挑浚淤淺,開設閘座,運河有水則停蓄待用,運河少水,則放水入河。

    其地勢高者,則駕水車運濟,以為定規。

    如此則泉源有助,而運河其大濟矣。

     一嚴稽考以革奸弊。

    查得河道一應銀兩,先年散貯各衙門,多借(那)[挪]借侵欺,無從查考,間有事發者,又監追不完。

    近該臣議處,通行山東、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南北直隸各府,及臨河各州總貯,以便稽考。

    為照前項銀兩,若積貯年久數多,稽考未至,未免仍為各衙門(那)[挪]借侵欺,不得實用。

    餘查已有二十餘萬兩尚未查明,況前項銀兩俱系百姓膏脂,乃不得充公家之用,而為奸貪之所侵盜,積弊已久,法度安在?合無聽臣通查前項銀兩見在的數明白,各司府州收貯,聽候河道支用,不許各衙門指以别項各色挪借,以緻浪費,因而侵盜。

    如此則侵漁之弊革,而錢糧亦得以實用矣。

     乞留積水湖櫃疏。

     總理河道都禦史王廷題:據山東布、按二司分守東兖道右參政王應锺、曹濮兵備兼管河副使謝彬、分巡東兖道佥事姜廷頤會呈,為傳奉聖谕事,據兖州府申準本府知府莫如善、管河同知王恒、通判鄭盡忠、東昌府管河通判王問會關行,據東平州申準,本州知州熊瀹關稱,會同本州清軍同知李鑰、管河判官賈沛、鄒縣知縣何繼曾、單縣知縣陳嘉谟、壽張縣知縣宋時俊、管河主簿史節、陽榖縣管河主簿楊堯哲等,拘集地戶南海等并帶領老人陳世隆等親詣安山湖,分投丈量,得本湖周圍共七十三裡零一百二十二步五寸,沿堤損壞大小缺口五十五處,共長三百九十四丈,湖内高阜地三百八十五頃一十二畝,稍高地二百八十五頃四十八畝,低窪地二百一十五頃一十五畝,湖中各水深五尺、四尺,湖邊各水深三尺、二尺不等。

    各據實查明外,為照前項湖地稍高與低窪者,無甚分别,實于漕河緩急有備,其高阜地三百八十五頃一十二畝,似可聽民佃種,但湖之建設本以接濟漕河,初未必有曠土,而積淤之漸,遂成高阜之勢。

    由今日觀之,固足以召佃遊民以收子粒之利,然湖之通塞,民之情僞,在他日又貴有先事之防也。

    緣事體重大,卑職未敢擅便,合關本州轉申定奪緣由到職,關行到府。

    準此,又準本府管泉同知黎天啟、管糧治農通判王嘉會關行,據汶上縣申準,本縣署印,本府檢校李三錫關稱,會同委官濟甯州判官左祿、李金、钜野縣知縣俞一中、魚台縣知縣魏朝相、城武縣知縣林嘉谟、濟甯衛經曆陳籥等遵依,各帶丈繩算手人等,将南旺東西湖,查照原立四至界限,丈量得周圍一百五十裡,算共七十四萬三千零四十畝,損壞缺口二十處,共長七十五丈八尺,高阜地五十八頃二十一畝九分一厘四毫,水退才露水長易淹地三十八頃七十六畝,水面七千三百三十三頃四十二畝八厘六毫,踏勘明白,合關本縣申乞詳議,轉報緣由到職。

    據此,職等會同覆查相同外,合關本府,轉達緣由到府,該本府知府莫如善會同本府管河同知王恒、通判鄭盡忠、東昌府通判王問,及本府管泉同知黎天啟、治農通判王嘉,督同各官親詣安山、南旺二湖,覆行踏勘相同明白外,會看得安山、南旺湖地,國初運河之旁原有積水之湖,謂之“水櫃”,蓋河水幹涸則放水入河,河水泛溢則洩水入湖。

    後來湖堤漸廢,湖地漸高,臨居百姓遂從而占種之。

    父子相傳為業,民固不知其為官也。

    有司攤派稅糧,雖官亦将以民地視之。

    至嘉靖二十年,欽差督治漕河兼都察院左佥都禦史兵部王侍郎,按考圖志,清查疆界,題奉欽依,追複舊制,不許軍民複種。

    今奉明文,該戶部等衙門會議,題奉欽依,将山東安山、南旺一帶水櫃餘田,給人佃種,辦納子粒。

    職等公同查得前項湖地皆積水處所,不但低窪者,雖稍高者亦豈敢輕議?惟是各湖旁邊原有高阜去處,水所不到者,今查有前項數目,合無暫令居民承佃,辦納子粒,及查前地肥饒,又無别差,比民地不同,相應每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每畝納銀一錢,以後每年每畝納子粒銀五分解部,仍将舊堤缺口逐一補築完備。

    新佃地土之外,或再築一小堤,或深挑一大壕,以為界限,舊堤照舊存留,舊堤之内為召佃之地,新立堤壕之内照舊為水櫃,栽以柳樹,立以石界,四面沿堤,每三裡設鋪一座,每鋪編夫一名,仍設巡湖老人一名,令其督率各夫盡夜看守,但有盜決堤防走洩水利者,照例問遣。

    萬一河患莫測,照舊查複原制,不許占為世業,久假不歸,如此,庶幾河得湖以濟運,民得湖以養生,似為兩便。

    再照各湖中有葦草魚蝦菱芡等項自然之利,一向聽民采取,今若量征課稅,或亦可以抵召佃地土之利,似亦可行等因。

    申呈到道案照,先準布政司咨照,嘉靖三十七年六月初一日抄,蒙總理河道都察院王都禦史案驗準戶部咨,前事仰司即行掌印官會同守巡兵備等道,選委風力府官二員,帶同公正老人書算手人等,分投前去南旺、安山等湖逐一丈量,置簿登記,某湖該地若幹頃畝,先行冊報。

    仍查照原行定議,應否變賣召佃,呈報等因。

    案行到司,定委兖州府通判王嘉咨照各道,備行該府,行王通判前去南旺、安山等湖,督同各該州縣掌印等官踏勘間,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又抄,蒙本院案驗前事,仰各道官吏即便會同汪郎中、陳主事,督率兖州府知府莫如善、同知黎天啟、通判王嘉、鄭盡忠、東平州知州熊瀹、判官賈沛、壽張縣知縣宋時俊、濟甯州判官左祿、李金、钜野縣知縣俞一中、濟甯衛經曆陳籥,及各管河主簿等官,作速将南旺、安山二湖逐一丈量周圍堤界若幹裡步,有無損壞,湖内水面平闊淺深若幹丈尺,高地若幹頃畝,俱據實開報,取各不扶結狀,具由造冊并畫圖貼說,候本院親覆踏勘施行等因。

    蒙此各(道)[遵]依,蒙會同汪郎中、陳主事,督率各該委官及添委兖州府管河同知王恒、東昌府管河通判王問、東平州同知李鑰、鄒縣知縣何繼曾、單縣知縣陳嘉谟、魚台縣知縣魏朝相、城武縣知縣林嘉谟、壽張縣典史謝廷金、陽榖縣典史李伸、張秋鎮巡檢張獻策,分投踏勘丈量,具結造冊,畫圖貼說,仍行莫知府會同各官議拟停當,具由呈報去後,續據各官呈,将踏勘過安山、南旺二湖各周圍堤界裡步,并高阜地畝,湖内水面平闊淺深,各數目造冊畫圖,具結呈報。

    各道會同工部管河汪郎中,管閘陳主事、王主事,看得安山、南旺二湖原系濟運水櫃,曆年淤澱,湖邊漸成高阜之地。

    正德年間,屢為鄰湖居民盜種,嘉靖二十年,因河道淺澀,欽差兵部侍郎王以旂督治漕河,清查水櫃,居民盜種之地悉奪還官,周圍築堤以嚴湖禁,迄今遵守。

    今據各官丈勘,二湖除窪下見成水櫃者,安山湖二百一十餘頃,南旺湖七千三百三十餘頃。

    其高阜之地,水所不到處所,堪以承佃者,二項共四百三十餘頃,俱系水櫃之地,似難輕議。

    但近奉勘合議,令召佃,亦今日濟邊重務,況地本膏腴,棄之不無可惜,而水櫃無妨,利運濟邊,并行不悖,情似可通。

    所據各官會議,暫令鄰湖居民佃種,照畝納銀,似亦可從。

    其頹缺湖堤,責令管河官照舊修築,佃地之内,悉系水櫃,或植樹株,或立石界,明立湖防,不必再築小堤,以生勞費。

    此後敢有侵占盜決,有妨水櫃者,俱照先年禁例問遣。

    将來萬一河患不測,照舊查複還官,不得指為世業。

    其湖中葦草魚蝦菱芡之類,一向聽民采取,利益甚多,未曾征稅。

    今議立法量征課稅,以解戶部,亦足少補邊饷之用。

    緣事體重大,各官未敢擅專,開詳到臣。

    據此,案照先為前事準戶部咨,“準戶部咨”以下至“欽此”似與主題關聯不緊,疑為錯簡。

    該吏部尚書吳鵬條陳,該戶部等衙門會議題覆,奉聖旨:這會議無甚為國忠實,各驿成造鋪陳費多,徒資侵剋,各省解送兩京曆日以充私饋,都著停革,戶部備行各該巡按禦史,将二項歲派銀兩查明數目,限三個月以裡盡行解用,裁省座船馬匹,禁革冒濫關文,兵部詳議來說。

    按察司知印軍官立功,并軍民人等充軍,納銀贖罪不準,其餘依拟行。

    各項銀兩著各該撫按官查取征解,不許延誤,欽此。

    咨臣将山東南旺、安山一帶水櫃退出餘田查勘應起科者,照畝起科,應變賣者,估價變賣,子粒價銀作速解部,接濟邊饷等因。

    準此,就經案行山東布政司,會同守巡兵備各道委官,将前項湖地高阜去處逐一丈踏,及行管北河郎中汪泓、管南旺泉閘主事陳南金,各召人承買佃種去後,随據郎中汪泓、主事陳南金冊揭開報,召過山東兖州府,東平、汶上等州縣,止有承佃人戶蔣恩、孫自成等一千一十一名,共認過地一百二十四頃七十二畝七分,各數目緣由前來案候,布政司委官丈踏緣由未報。

    又該臣催行守巡東兖道右參政王應锺、佥事姜廷頤并曹濮兵備兼管河副使謝彬,督率兖州府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莫如善、黎天啟、鄭盡忠等,各親詣前項湖地丈踏明白,據各會呈前因。

    除臣将盜種盜決為首人犯南海拿問,及行郎中汪泓查究,并将湖堤補築外,該臣議得經國之大計莫重于漕運,而理漕之要務莫重于河渠。

    今南旺、安山二湖議欲變賣召佃,臣已欽遵施行,似亦可以無言矣。

    然以愚臣過慮,此事若行,未見其利。

    諺謂:耕當問奴,織當問婢。

    以彼所職守算計親切,不誤耕與織也。

    今臣所職者,河漕之事也。

    河漕所以久行而無廢者,水櫃之力也。

    臣是以晝度夜思,誠有隐憂,過計而不能已于言也。

    今據各官所議,欲要将低窪貯水、高阜召佃一節,不過以邊饷缺乏,已經會議,為此兩全之說耳。

    以臣愚計,似亦非便。

    臣請究始終得失之故言之:凡籌國家之事者,當論其大,不當論其細。

    而變已成之業者,當先其害,然後計其利。

    臣惟國家建都幽燕,撫鎮方夏,而百司庶府供億之繁,六軍萬姓仰給之衆,非資藉東南不可也。

    勝國時漕運所從之道,一由江入淮,溯河至封丘縣,陸運一百八十裡入衛河,以達于京,為力甚艱而輸挽不多。

    一由海運抵直沽,轉漕而北。

    然考《元史》:歲有漂流,而溺損漕卒,不啻數萬,終以海運未便,而會通河之議起矣。

    會通河者,今濟甯漕河是也。

    元雖創開,未究其用,此殆天所以資我國家億萬年無窮之利者也。

    臣考國初亦藉海運,歲入不過七十萬石。

    永樂十三年,尚書宋禮、平江伯陳瑄經營會通河成,而海運始罷。

    漕河至今為利,每年四百萬石之外,遠迩方物,商民貨賄,千艘萬舸,連樯接柁,晝夜牽挽,以實京師。

    我聖天子端拱于天下之上,國家奠安于億萬年之久,不大有賴于漕河通利之力哉!蓋陸運難辛而不可以多緻,海運傾險而不可以必獲。

    惟茲漕河之通,則用力省而取利博。

    而當時經營之臣為謀遠而立法備,貴在後人能世守之耳。

    宋禮、陳瑄經營漕河既已成績,乃建議請設水櫃以濟漕渠,在汶上曰南旺湖,在東平曰安山湖,在濟甯曰馬場湖,在沛縣曰昭陽湖,名為四水櫃。

    水櫃即湖也,非湖之内别有水櫃也。

    漕河水漲則減水入湖,水涸則放水入河,各建閘壩以時啟閉。

    故問刑條例一款,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各堤岸,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系軍調發邊衛各充軍,此見在《條例》可考。

    仰測累朝嚴禁之意,豈不知各湖可蠲以與民,以取征賦之入哉。

    蓋以利有大于此,慮有遠于此者,不可以小害大、以近妨遠也。

    昔人雲:事有煩而不可省費而不得已者,正今日湖地之謂耳。

    臣近巡曆泰安、甯陽等處,切見漕河所資,止泰山諸泉。

    自新泰、萊蕪等縣經流汶上,故曰汶河。

    雖以河名,而實諸泉之委彙也。

    然諸泉之水浚則流,不浚則伏,雨則盛,不雨則微。

    故汶河至南旺分流南北,則水勢益少,非有閘座以時蓄洩,則其涸可立而待也。

    每年春夏之交,天旱水涸,而阿城、七級之間,如置水堂坳之上,舟膠而不可行,非借安山等湖之水以濟牽挽,即進鮮船隻亦不能依限入京矣。

    故宋禮諸臣議設水櫃者,誠有見于此耳。

    計今一百六十七年,為國家久長之利,豈其微哉?今四湖具在,而昭陽湖因先年黃河水淤,平漫如掌,已議召佃,而安山、南旺、馬場等湖,夏秋水發則水俱彌滿,足以濟運。

    惟先年安山、南旺二湖不知始自何時,被人掘堤盜種,認納子粒,以緻湖幹水少。

    民又于安山湖内複置小水櫃以免淹沒,遂緻運道枯澀,漕挽不通。

    嘉靖十二三等年,加以黃河南徙,兩洪益澀。

    其時在朝諸臣講海運則迷失其故道,修膠萊河又徒費而不成。

    上廑皇上宵盱之憂,敕遣兵部侍郎王以旂往視漕河,并為經理,以旂至此訪究弊源,建議修複官湖,築堤岸,建水門閘座,以圖永久。

    素嘗盜種決堤之民盡行問遣驅逐,不許佃種以啟弊端。

    題奉欽依施行,迄今漕河無阻。

    然侍郎王以旂請複官湖之意,豈有仇于民而不知認納子粒之為利哉?以國家漕河之便,有大于子粒之利,百姓固可恤,而漕河失利尤可慮也。

    然自官湖議複後,而東平、汶上之民垂涎湖地,何嘗一日忘情耶?今據各官開報之數,湖中水落露出高阜地土止四百四十三頃,非不可以召人佃種,但成事不可破,巨防不可開,且小民奸頑日甚,惟欲利己,罔知國法。

    頃者議複官湖已嘗,懲怆恬不知畏,若再奉例召令種辦子粒,則将一家開報,數名占種,不計頃畝,遇水發入湖恐傷禾稼,必盡決堤防以滿其望。

    是所名水櫃者,将來為一望禾黍之場耳。

    而河漕何所賴哉!今山東地方鄒、滕、沂、費、泰安等州縣,即東平、汝上之間抛荒地土,不知幾千百萬頃,即安山湖外荒地亦不知幾千百頃,而東平、汶上之民必欲舍彼而取此者,以民田納糧養馬當差,甯抛棄而不顧。

    湖地止認納子粒,更無别差,期必種而後已。

    況未必皆貧困之民也。

    昔東平州民益以安山湖地投獻德府,隐占地畝,莫能誰何。

    後被查出,方歸于湖。

    且安山湖舊稱延袤百裡,今止量七十三裡,以此推之,甯望其辦納子粒保全湖堤耶?今據郎中汪泓、主事陳南金召佃過人數計算,每畝照今例五分,止得銀六百兩有奇。

    若盡湖中高阜地,止得二千二百兩有奇。

    亦非有大利也。

    今每年河漕轉輸四百萬石之外,輸将于京師者,又不知幾千百萬焉,則其利孰多孰寡,而京儲與邊饷孰重孰輕,此不待較而知也。

    況既以有損于漕河而取之差民,甯又複以計微利而仍與之耶?萬一湖水告竭,漕河失利,臣恐所得不償所失,而其為費又不知其幾。

    往年山東議開膠州河,布政司即議費銀六十萬兩,又未必其能成也。

    今之欲種湖地者,乃倡為水入而不能出之說。

    臣近親曆各湖,湖高于河殆六七尺,春夏水涸,每借各湖之水以濟河漕。

    況各湖原備水車各三百五十輛,若遇盛旱亦令車水以濟,奚謂入而不出乎?臣又覽觀地勢,詢訪民謠,湖櫃之設不但漕河有利,而于庶民亦有賴焉。

    蓋泰山迤西地漸窪下,每夏秋水發俱奔注此中。

    宋末,嘉祥、钜野、曹、濮、壽張之間遂成巨浸,是以有梁山水泊之亂。

    今東平去梁山不遠,而水既入湖,湖外皆納糧民田也。

    若堤防湖廢,則水将漫衍淹沒,而嘉祥、钜野、曹、濮、壽張之間又成巨浸矣。

    是所利者止數百家,而所害者将幾千百萬家及數州縣也。

    事有召釁,法有啟奸,不尤可慮乎?此就其害于下者言之耳。

    若湖廢河幹,漕運不通,其所關系尤重且大,又不可不深慮也。

    蓋今之漕河,譬則人之咽喉也,咽喉少塞則百體受病,倘漕河少阻,運饷不繼,則京師六軍萬姓百司庶府何所仰給?至此時而欲再奪民已種之田,追咎臣不言之罪,亦何及哉?況今修複朝殿,大木運行,所需水利,雖涓滴亦令入河,甯止數湖而已?是以臣晝度夜思,自顧職守而不能已于言也。

    但查議複官湖之後,盜種之民已逐而複入,盜決之堤雖築而未竟,方欲漸次修補以為善後之圖,所宜汲汲從事者,而又何以召佃為哉!伏望皇上轸念漕河重事,留神省察,乞敕工部再加詳議,如謂召佃可行,乞另行山東撫按衙門會同巡河禦史再加計議,務使處置得宜,不為他日漕河之害,方可施行。

    如謂既已議複,難再召佃以誤國計,仍行臣嚴行管河郎中、主事及該府州縣管河等官,查照先年侍郎王以旂建議事理,逐一舉行,應補堤岸逐一補築,務令堅固,堪以積水。

    盜種頑民盡行逐出,仍照各官所議設立鋪夫老人看守,或有應動錢糧,另行題請,庶幾一勞永逸,可垂永久,漕河有惠矣。

    及照各湖漁葦之利,自設湖以來,一向任民采取,習為故常。

    今各官議欲征稅,似亦可助國課,但湖地既禁而不與,而又議分其利,小民頑猶恐有不堪。

    然采取任民,官不為制,則強弱相争,或生弊端,亦未穩當,應否征收,通乞詳議,以便施行。

    緣系乞留積水湖櫃以濟漕河事理,未敢擅便。

    為此,謹題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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