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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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遮洋、北直隸等總淺船,備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本部委官主事,責限依式補造。

    如工料不敷,查照舊例,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辦,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

    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備細造冊奏繳。

    仍各責成把總官員嚴切管束,各該衛所官旗務将船隻愛惜,不許作踐盜賣。

    以後但有損壞缺少,以緻雇買民船湊運,罪坐把總官員。

    如是損壞數多,參究罷黜。

    正德十六年十一月初三日,本部左侍郎趙璜等具題,本月初五日奉聖旨:是,欽此。

    備行到臣,除欽遵外,會同總督漕運、戶部尚書兼左副都禦史陶琰查得,節據江北直隸把總運糧指揮酆良呈開,本總共缺船四百五十九隻,江南直隸把總運糧指揮戚景通呈開,本總共缺船三百七十一隻,遮洋把總運糧指揮王讚先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二十四隻,續呈報缺船七十六隻,共二百隻,江北直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楊仁呈開,本總共缺船二十九隻,山東把總運糧署都指揮馬缙呈開,本總共缺一百五十五隻,北直隸把總運糧署指揮使孫機呈開,本總共缺船八十一隻,湖廣把總運糧署都指揮佥事蘇潤呈開,本總共缺船七十四隻,中都留守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李輔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七十一隻,江西把總運糧指揮佘大綸呈開,本總共缺船五十一隻,浙江把總運糧署都指揮萬表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九十一隻,南京把總運糧指揮梁端呈開,本總共缺船九十二隻,把總運糧指揮周漢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六十六隻,通計各總共缺船二千四十四隻。

    查得前項船隻除浙江、湖廣、江西、江南四總各都司衛所自造外,南京、江北鳳陽等五總運船俱于清江提舉司每年成造五百二十三隻八分,遮洋、山東、北直隸三總運船俱于衛河提舉司每歲成造一百四十七隻五分,料價俱于杭州、蕪湖并清江提舉司三處抽分,相兼各衛所軍辦料銀,兩平收買闆木油麻釘灰等料。

    該衛委官支領打造,以備各總領運,已是定規。

    近年以來,各處銀兩拖欠數多,該廠缺料造船,衛河提舉司弊壞,已該給事中田賦具奏處置更改。

    近據管理清江提舉司工部委官主事丁瓒呈開,杭州抽分廠節年拖欠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三兩四錢五分三厘六毫,蕪湖抽分廠節年拖欠銀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兩五錢七分四厘,蘇州、揚州、淮安三府節年拖欠人匠銀三萬一千三十三兩八錢,通共拖欠銀八萬七百五十兩八錢二分六厘六毫。

    本廠缺料造船,賒欠客商料物銀四萬二千餘兩。

    行據杭州城南稅課司抽分廠主事範璁續催起解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蕪湖抽分廠主事張珮起解銀一萬五千六百九十兩九錢四分,揚州府征解人匠銀九十三兩,通共解到銀二萬九千二十三兩九錢四分。

    到廠要将解到前項銀兩給還客商賒欠料價等因。

    查得杭、湖二處抽分年例止該銀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兩,若将前項解到銀兩給還商欠,則見年船隻依舊無銀買料,不免又賒料物打造,下年征到銀兩仍還客欠,年複一年,利歸木客,患贻運軍。

    且以見在價銀兩平收買,其(奉)[權]在官,庶得物價相應,木料齊足,便于打造。

    若如所拟将見銀給還木客,客常有餘,官常不足,其權在商,任其增價,一船之木止值時價銀四十五兩,務革(席書《漕船志》作“勒”)足六十五兩方肯賒借。

    物料既遲,造船亦遲,何以濟事?切照抽分廠專為漕船而設,所抽之銀積年拖欠,緻有賒債之累,則抽分之利似為木客而設,此豈創立抽分及船廠之意哉?查得運船一隻該運正耗米四百五十石,今各總缺船二千四十四隻,該運米九十一萬九千八百石,非雇覓民船入運,則灑派軍船加帶,船廠幾無及時可補之船,則船廠委官亦為虛設。

    即今漕運狼狽已極,最要者莫先于船隻,除将節次取到蕪湖、杭州二抽分廠拖欠木價,并揚州府人匠共銀二萬九千二十三兩九錢四分,給還上年賒借木客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兩,餘銀一萬五千五百四十兩,擇委管廠把總指揮王端會同守備儀真等處署都指揮蔡霖、揚州府同知常會于儀真地方兩平收買楠木二千一十四根,約夠造船三百三十三隻,每隻給見銀四十五兩,共用價銀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五兩,外船一百九十九隻八分,扣該用楠木一千二百根,共該價銀八千九百九十一兩,今止有餘銀五百五十五兩,外少銀八千四百三十六兩。

    又差指揮等官陳章等前去蕪湖抽分廠支取,就于湖廣地方收買未到,即今江北把總楊仁總下高郵、揚州等衛糧船已于十二月二十五等日陸續過淮,其餘梁端等總下衛所船糧,臣等差官分投催攢。

    其酆良等十二總缺船二千四十四隻,該運正耗本色糧米實是缺船裝運,未免仍前雇覓民船裝運。

    其所雇船價必于糧耗輕赍銀内取用,倘有不敷,借債累軍,誠為漕運大害。

    況各官軍該得俸月等糧連年未支,十分疲敝。

    加之船隻缺少,負累逃亡數多,管運官員束手無策,漕規廢壞,至此已極。

    臣等伏睹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诏書内開:荊州、杭州、蕪湖三處抽分廠,專為打造糧船明《漕船志》在“糧船”下有“成造”二字。

    供應器皿而設,以省科派小民之計。

    近來兩京各監局相沿具奏,差人赴蕪湖廠支取杉楠等木數多,又有内官監差官中半抽分,二年有餘,緻将造船銀料不敷支給,累及運軍出利揭債,缺船運糧,耽誤國計。

    今後南京各監局合用竹木,聽于本處龍江瓦屑神木廠并真定蘆溝橋等抽分廠支取。

    其内官監原差抽分太監李文等,诏書到日,即便回京。

    以後不許援例奏差。

    欽此。

    欽遵。

    臣等有以見皇上洞察運船缺少之害,明诏複其舊例,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料銀不患拖欠之弊,漕運之幸,朝廷之幸也。

    為照該部所議,如或工料不敷,查照舊例,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派,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處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

    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備細造冊奏繳,固為明白。

    臣等查得衛河提舉司造船料價遞年不缺。

    其清江提舉司額該淺船五千三百二十八隻,十年一次打造,每年該造淺船五百三十二隻八分。

    每船一隻,該大料銀五十九兩八錢,小料銀五兩二錢,共銀六十五兩,通該共銀三萬四千六百三十二兩。

    年例取蕪湖抽分廠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杭州抽分廠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共該銀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兩,全數解到,止夠造船四百六十四隻五分,大料尚欠船六十八隻三分,不敷料價銀四千八十餘兩,原無坐派。

    及查各衛軍辦料銀,每船該銀三十五兩,以船五百三十二隻八分算,該銀一萬八千六百四十八兩,年例止派銀九千五百八十兩五錢,不敷銀九千六十七兩五錢,俱因不夠一分打造之數,連年賒借木料,亦由于此。

    其節年事故船二千四十四隻,系無底船下落,每年額造以外之數,亦無料價,縱行各巡撫等官,不過催完年例軍三民七料銀,止夠打造見年一分之數,前項船隻終無銀兩,難以成造完足。

    臣等猥以凡庸,受茲重托,急欲完補運船以複漕運,但今缺船數多,料價動以萬計,委的無從擘劃,夙夜憂皇,偶有管見,不容緘嘿。

    如蒙伏望聖恩轸念漕運兵食軍國大計,運船不足,糧運攸系,乞敕戶、工二部會議,轉行巡按南直隸并浙江監察禦史,會同各該監兌主事,将杭、蕪二抽分廠并蘇、揚、淮三府各年拖欠銀兩,逐一清查。

    将已收在官者并見年征完銀兩,盡數解淮,轉發清江提舉司兩平買木,督匠打造。

    其拖欠無征銀兩,遇蒙恩宥寬免,似難再征。

    所司無從完報,合無将兩淮運司見收沒官引鹽内,準給三十萬引招商納銀,每引一道,赴兩淮運司收銀伍錢,共湊一十五萬兩,分發各提舉司及江西、湖廣等都司買料,上緊打造,庶得補足節年漂流燒毀損失盜賣缺少之數。

    船無缺欠,不誤領運,而京儲重務免緻延遲,漕司舊規亦有修舉之望矣。

     停免支運倉糧。

     尚書陶琰、總兵官楊宏奏:照得正德十六年漕運兌運糧三百三十萬石,該兌糧六十二萬九千四百石,支運臨清倉糧七萬六百石,湊足歲額四百萬石。

    卷查正德十年,該戶部會議,将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該運臨清倉糧七萬六百石,免民上納,亦派改兌,通前共改兌糧七十萬石,官軍駕船就各州縣水次一同交兌起運,民省轉運上倉之費,軍免運糧在倉支領(陪)[賠]補,經行數年,軍民兩便。

    後被該倉官吏各級人等,要得出納圖利,朦胧具奏,将已改兌糧七萬六百石,仍舊民運臨清倉上納。

    又令官軍赴倉支運,軍船到于河下支領,斛面往往不足,一石止得九鬥有餘。

    運至通倉,不夠交納,又要買米湊補,方得完足,所用車腳等項,又要于兌運輕赍耗銀内穵貼。

    今雖裒多益寡,牽補上納,未免不足,通緻負累。

    且兌運雖有腳價,耗米僅夠完納本糧之用。

    況江南、江北糧運,近年苦為私債壓累,軍困未甦,若複因彼累此,徼蒙恩诏蠲免債負,罷敝如昔,漕運難以複舊。

    如蒙乞敕戶部從長計議,合無仍照先年會議事例,将臨清倉糧俱坐改兌,就令軍船于各州縣水次與正兌糧米一同交領,不必支運,累軍補(陪)[賠]。

    惟複将河南、山東迤北該上臨清倉糧,令各州縣部運民戶,徑自運赴通州倉交納。

    奉聖旨:準免支運。

     區處改兌耗糧。

     尚書陶琰、總兵官楊宏奏:據江北把總運糧指揮酆良呈,照得本總遞年額運正糧五十三萬一千三百二十八石,兌運者分為京倉七分,通倉三分,改兌者分為京倉四分,通倉六分,各照數分撥外,本總該運江南兌運糧斛,每石例加随正耗米四鬥,變易米三鬥九升,以為沿途盤剝雇船車腳等用;改兌糧米,淮安府糧每石例加随正耗米二鬥五升,變易米二升;徐州糧每石例加随正耗米二鬥,變易米二升;山東布政司糧例加耗米一鬥七升,俱随正糧上納,所得耗少,車腳使用不敷。

    卻于江南兌運糧内,每改兌糧一石,穵貼銀一錢五厘,外有支運臨清、德州倉糧,亦要貼腳價銀一錢五厘。

    其山東兌運每石例加随正耗米二鬥五升,變易米一鬥六升,值銀八分,因不夠應用,每石亦于南糧内貼銀三分。

    先年,車腳頗賤,有司糧早,不遭凍阻,僅夠完納。

    近年以來,先因扣減江南耗米,流賊騷擾河道燒毀船糧,車腳高貴,使用浩繁,疊遭水患,年年凍阻,軍貧糧費挂欠,帶運者多,積累債銀巨萬,軍窮船壞,日漸凋零,深為贻累不便。

    卑職查得改兌糧米,名雖四六分納,亦與兌運所用銀兩相同。

    縱有穵貼之名,亦是損此益彼之弊,止可一時(拳)[權]宜,終非經久之計。

    各衛南糧連年被穵數多,亦有不足完納借累債負,豈可貼助前項糧運?如蒙乞将改兌江南糧米加耗,行令各該有司照依兌運耗米則例,量為增添,相同領兌。

    惟複将改兌糧米準令全上通倉,省穵腳價以幫完糧車腳等項不足之用,俱照兌運糧斛,于南糧内量處貼助。

    于内雖虧,所損不多。

    其額派支運倉糧,照舊于南糧每石穵貼銀一錢五分,相幫上納。

    如此庶北糧易納,南糧不虧,運限不慢,軍困少蘇,便益等因到臣。

    看得所呈改兌淮安、徐州并山東耗米數少,不敷使用,要照江南兌運則例,量增耗米,或準将前項糧米俱于通州倉上納,省穵腳價以幫完糧車腳等項不足之用。

    其支運倉糧,照舊于兌運腳價内,每石穵貼銀一錢五分,相幫上納一節,無非挪借有餘,牽補不足之意。

    耗米不敷者,不獨淮安、徐州、山東司府州縣,其鳳陽(州)[府]并河南司府州縣亦各相同。

    查得兌運改兌,名雖不同,而費用則一。

    京倉、通倉上納雖同,而腳價稍别。

    況支運既無耗米,尤難到倉,若非量為處置,非為改兌有累,支運難完,而兌運輕赍不足以供二項之用,均于負累愈難擘劃矣。

    如蒙乞敕戶部計議,除支運糧米仍于兌運腳價内穵貼上納外,合無将改兌糧内每石量增耗米三升,大約須銀一分之上以為車腳等項之用。

    惟複不加耗米,俱準令通州倉上納,在民所增不多,在軍實有所濟。

    況糧本出于民之正賦,官軍不過代彼轉運,今使之挪移江南輕赍穵貼,又舉借債負使用,官尚昧之,民豈能知?若但以為害小而置之不理,則軍逃事廢,漕運重(囚)[困]。

    京倉不充,國計不足,恐先年直達之累複及于民,每石所費不止于三升而已。

     添給鐵斛以便交兌。

     尚書陶琰、總兵官楊宏奏:據江北直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佥事楊仁所呈,看得原降鐵斛數少,交兌較勘不便,及為有司延調,要乞但系有糧州縣并把總有此,而各總恐亦坐此延滞,委的斛少,交兌不便。

    如蒙乞敕戶部計議,合無将江南司府州縣并管運官俱準添給鐵斛一張,随便交兌,庶免耽延日月,遲誤糧運。

    惟複比照近年京、通二倉制造木斛,較勘停當,用鐵包裹,火印記号,凡遇交兌,軍民相較無差,即可應用,似亦省便。

    奉聖旨:準進斛。

     嘉靖元年應議事件先奏,候到京之日面會。

     戶部議拟題準,自本年為始,行移漕運等衙門,七月以裡各将應議事件具奏本部,八月以裡會議通行征派,不必拘定漕運都禦史、總兵官催攢到京,然後會議。

    看得漕運事宜,在彼中難以遙度,必須都禦史、總兵官親來會議,庶得曲盡。

    今後各官合無仍照舊例,每年八月以裡,務要依期親身赴京,将應議事件具奏,會官議處,永為定例,不許擅改。

    若有地方重大事情擅難摘離,臨時具奏定奪。

     填給水程稽查違限。

     戶部題:每年派糧之際,漕運衙門将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幫官員收掌,令其自到水次投文,開倉較斛驗米曬揚交兌。

    兌完起程過淮到京,起糧及中途守風等項行止,地方日填一格,同原幫帖赴部查考,事完赍回漕運衙門查究銷繳。

    無故違誤,運官照例住俸問罪。

    若有司交兌遲延,将運官分豁,罪歸有司。

    此系都禦史邵題準事例。

    今後合無仍行淮、徐等五倉收糧部官,不妨原委,各印刊花(押)票貼,候糧船到彼即便各照地方。

    如淮安至徐州算,該水程若幹日,即為嚴限填定,每一運官給付一張,令其星夜前進,赍至徐州收糧部官處,照限查考。

    違者痛加究治,不許輕縱誤事,亦不許因而拘留聽點及緻遲誤。

    其徐州催至臨清、臨清催至德州、催至天津、天津催至通州,俱照此例。

    每年九月終,仍将各催過運船互相交付隻數,并違限遲誤官員,備細開具揭帖,呈報本部,以憑查對參究。

     額兌糧米每年造冊繳戶部等衙門查考。

     戶部題:正德十五年四月題準,每歲春初水次兌糧之時,就令軍衛有司在彼會同造冊五本,内開:某年月日某府州縣兌與某衛所兌運或改兌正糧若幹,随船耗米若幹,折價輕赍若幹,水濕加增米若幹。

    一留有司備照,一送漕運衙門,一送戶部,二送京通巡倉禦史。

    如某衛所納糧先完,就于造取通關之時,備細開具沿途及到倉花銷使用揭帖,并一應文卷,經赴巡倉衙門磨算,照刷前項原兌數目,有無餘剩多寡,兼以遲早完欠,分别賢否等第,照依欽定事例,量為黜陟舉劾,算有羨餘銀米,責令盡數交收太倉銀庫,作正支銷,仍取倉庫實收繳報。

    此系禦史楊百之建言,本部依拟題準事件。

    今後會造文冊,合無仍添造三本,一送京通總督,一送攢運郎中,一送監兌官處,各收掌查考。

     差官通州查理船糧腳價。

     戶部題:正德十二年三月内,該給事中張天性題,本部議準,監兌官到于水次兌糧完日,将糧數腳價備行攢運官照數查催,另選公勤運官一員,殷實運軍二名,協心看守糧米并腳價銀兩,公同随帶前去,沿路随宜支用,附寄明白。

    其本部攢運郎中,遇有水次兌過糧米腳價運船過江,嚴限攢運,不許遲誤。

    到灣之後,聽新添參将查算,中間若有短少虧欠之數,就于經手官軍下照數追究補(陪)[賠]。

    情犯重者,指實參奏送問。

    參将近革,今到灣查算一節,合行議處。

     運官犯贓查例問拟。

     戶部議拟題準,運糧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軍士财物至十兩以上者問罪,各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至四十兩以上者,仍降三級,發回本衛帶俸差操,再不使用。

    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等項,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者,拿問邊衛充軍。

    各總運回過淮,務要将往回用過财物造冊一本,呈送漕運衙門稽考。

    今查前例,不拘科斂多寡,悉問立功瞭哨後例,卻分等第輕重其罪,與前不同。

    今照正德五年例行。

     有司正耗糧米不許折納輕赍。

     戶部題:弘治十三年奏準,官軍漕運将正耗糧米照數交兌,不許折收輕赍,及中途粜賣,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瞭哨;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者,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

    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原赍官糧責代領運交納,所得價銀入官。

    今查罰例,以為太輕,故人易犯,合照律例問斷。

     運軍許帶土宜,附搭客貨參問。

     戶部題:查得舊例,每糧船一隻,許帶土宜二十石。

    又見行事例内一條,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等貨物者,将本船運軍并附帶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合行漕運衙門并攢運郎中及巡河禦史管倉管洪管閘郎中主事,每季終将修理過河道工程,采辦過樁草錢糧,催攢過輕重糧船數目,與夫水程深淺緣由,造冊奏繳,仍報戶、工二部并漕運衙門查考,以為各官任内政績。

    若有仍圖安逸廢政者,聽科道官察訪舉劾。

     查議理刑衙門回報公文。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得比先年間,漕運衙門原有刑部奏差郎中或員外主事一員問理刑名,遇有官軍犯罪,從總兵官受詞劄發理刑。

    天順間,始添總督漕運都禦史,則總兵官會同都禦史劄發問理,各呈詳發落。

    此祖宗舊制,萬年可行。

    且臣欽奉敕内明開:運糧官軍有犯,拿送理刑衙門或巡按、巡河禦史問理,照例發落。

    近年以來,問刑主事有失遵守。

    如蒙乞敕該部詳議,合無今後詞訟問結,呈報都禦史處詳允。

    至日備招呈總兵官知會。

     給發沒官銀兩造船,清解事故運軍。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得漕運自正德六年遭流賊焚劫之後,加以水患頻仍,車腳高貴,而倉家收受刻剝,使用大繁,官軍大困,積債數多,逃亡無算,愈敕愈敝,竟難興複。

    緣漕運重務全在足軍、足船,臣嘗查點得每船運軍十名,多者不止五七名,少者止一二名,甚至全無一軍在船者。

    累行督補,每據各衛所回稱,軍士出自有司,有司不解軍衛,丁盡人絕委無可補。

    至于漕船即被盜賊焚毀及遭風水次沉沒漂流,或被旗軍盜賣者甚多,累曾具奏補造。

    奈何軍民料價連年拖欠,更兼運軍窮苦,追無底船,隻得将料添派各管河等官一體查訪,禁約施行。

     勢豪放債查新例行。

     戶部題:查得見行事例内一條,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行淩辱,強将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又該欽奉诏書内一款:漕運官軍借欠債負,利上加利,為害百端,自正德十五年以前借者,不拘多少,俱不許還,以蘇漕運官軍困苦。

    以後再借再放者,聽漕運都禦史巡按巡倉禦史查例參究重治。

     禁約攔阻運船掯勒車腳 戶部題:江西、湖廣、浙江三省兌運糧米,每正糧一石外加耗米六鬥六升,又加兩尖米一鬥,共計米七鬥六升,内除四鬥随船作耗,餘米三鬥六升折銀一錢八分,謂之“三六輕赍”;江南直隸并江北廬州等府,每正糧一石外加耗米五鬥六升,又加兩尖米一鬥,共計米六鬥六升,内除四鬥随船作耗,餘米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三分,謂之“二六輕赍”;江北直隸府州,每正糧一石外加耗米四鬥六升,又加兩尖米一鬥,共計五鬥六升,内除四鬥随船作耗,餘米一鬥六升,折銀八分,謂之“一六輕赍”;山東、河南兩省府州縣每正糧一石,外加耗米三鬥一升,又加兩尖米一鬥,共計米四鬥一升,内除二鬥五升随船作耗,餘米一鬥六升,折銀八分,亦謂之“一六輕赍”。

    今通州參将奉例裁革,合行議處仍設參将管理。

     薊州交糧耗米則例。

     戶部題:遮洋官軍兌運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本色糧米,每石兩尖加耗三鬥,薊州交納加八升。

    正德四年會議題準,兌運加耗三鬥一升,正德五年會議單内止開照舊加耗三鬥。

    正德六年漕運衙門查例具奏議戶部會議題準,兌運加耗照舊三鬥,薊州收麥加耗減二鬥,每石六鬥。

    正德十年議單内,仍照舊開焉,因循至今。

    合行改正兌運每石照舊加耗三鬥,薊州止收耗米六升,不用一尖一平。

     清理河道不許民船越幫。

     戶部題:查得近年以來,南北民載船隻,往往假冒(摧)[催]耍,蓋造鼓亭,張行旗号,擺列刑具,系挂牌面,虛張威勢,欺淩運船,争搶閘座,甚至所司管河等官與之通同打放,郎中、主事又不禁約,河道被害,糧運耽遲,莫此為甚。

    如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轉行管河管洪管庫管泉郎中主事,嚴并所司,各将該管河道躬親巡曆,遇有缺口,上緊築塞,泉源淤淺,設法挑浚,閘座補置,鋪舍修蓋,涵洞疏通,樹株栽補,凡河道事體一遵舊規。

    其民載船隻,北行者,聽呂梁管洪主事,南行者,臨清管閘主事,按月各置簿籍,遇到寫記鄉貫姓名,編成次序,彼此傳遞。

    除運納供應軍需錢糧,驗有官給明文外,其餘但系官貨船裝,每隻于桅上大書号數字樣,仍用油塗,以備雨濕察損混淆之弊。

    并給與呈帖一張收執,跟随運船,分岸魚貫而行。

    如九月以前每打糧船十隻,兼打民船一隻,至十月初一日,民船聽于徐州灣泊,不許入閘打放。

    北來民船十月初一日以後,亦不許進閘,直待運船過盡方許放行。

    敢有仍前仗勢懸挂牌面,張打旗号,擺列刑具,擅動鑼鼓,不聽約束,帖号強搶閘座,擠塞河道,(防挨)[妨礙]糧運者,聽巡河禦史、管河郎中以下内容與上述“清理河道不許民船越幫”内容不相銜接,“聽巡河禦史、管河郎中”下疑有漏簡。

    而“或買補或雇覓民船帶運……補足運軍造冊奏繳複命”一段内容,主題為将籍沒錢甯家财用于補造漕船,“或買補”之前亦疑有脫簡。

    或買補或雇覓民船帶運,年年如此,愈累愈疲,臣聞得籍沒犯人錢甯等家财不下數百萬兩,皆聚斂天下民财,當為天下之用。

    況今水旱相仍,軍民困苦,将來船料似難征辦。

    如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通查漕運實少,并見在不堪裝糧淺船的有若幹,将前沒官銀兩量數撥發,前來工部專差屬官二員,請敕提調,于産木地方買料,一并營造完足,給軍領駕。

    并催征軍衛有司各年拖欠料價,以備添補。

    其事故運車,兵部專差屬官二員,請敕分投前去南京并各都司衛所,逐一按籍補選齊足,發船駕運。

    其間委果丁盡人絕,照例造冊,差官徑抵原籍官司,清夠解補,事完之日,各官将造過船隻用過銀兩催完料價,補足運軍造冊奏繳複命。

     補給運軍月糧不許運官侵剋。

     都禦史叢蘭、總兵官顧仕隆奏:照得漕運軍士頻年勞役,寒暑暴露,天下至困,莫過于斯,所望者獨行月糧拯救而已。

    近年以來,節據各總衛所領運官呈稱,有三五個月,或七八個月,甚至一二年間全不支給,至于各軍行糧,亦有連年拖欠者,家口缺食,軍裝無辦,妻子号寒,命多不保。

    将欲使之出死力挽重舟以溯千裡長河,亦難矣哉!臣累曾具奏,行各撫按官區處補放,至今無關者數多。

    況近年以來,各處地方災傷,起運錢糧往往催征不足,盡将存留糧米(辏)[湊]補,是以倉廪空虛,月糧無所仰給。

    如蒙乞敕戶部早為從長計議,将何錢糧補放拯救,仍禁約衛所運官,敢有再将軍士行月糧銀假以還債修船,或雇人力,或買器物為由,饬詞具呈漕運衙門,希圖準行,乘機侵剋挪移浪費者,聽漕運衙門就便拿問,從重治罪。

     查催各有司拖欠原借水次支運倉糧。

     總兵官雇仕隆奏:照得淮、徐、臨、德四倉糧米,原系民運該倉,軍船轉支運納,并各所官軍行糧之用。

    近年以來,節因地方災傷,改兌糧米征辦不及,該漕運衙門具奏,行令官軍暫于四倉内支納,候豐收之年,聽各有司照數征補還倉。

    讵料各該官吏一自改撥之後,即如蠲免,置之度外,全不經心。

    且如去年以及今夏,各處地方亦頗豐熟,所司未見征收,或有已征在官者而捏作未征,通同欺隐,挪移出納,以補别項支銷,緻使各倉糧多拖欠。

    已往者奉敕蠲免,将來者尤所當查。

    如蒙乞敕該部轉行各該撫按官,今後但遇災傷,于水次四倉借糧支運,若次年豐熟,即便照數征完,運赴該倉上納補完,以充前借之數。

    仍聽戶部管倉主事着實查催,毋令因循拖欠。

    若有侵欺挪移等項情弊,亦聽各官參拿追究。

     申明盤诘之例。

     都禦史俞谏、總兵官楊宏奏:查得洪熙元年欽奉敕谕:官軍運糧遠道勤勞,寒暑暴露,晝夜不息,既有盤淺之費,糧米耗折,所司又責(陪)[賠]補,朕甚憫之。

    洪武中有令,許其于運糧官軍船内附載私己物件,以自資給。

    今後仍聽官軍于運正糧之外,附載自己物件,官司毋得阻當,欽此。

    正統三年,戶部複議,運糧官軍合遵敕谕,順帶土貨以為盤費,不許沿河巡司官兵人等生事阻當。

    成化二十一年,漕運都禦史馬文昇複又申明,以為定例。

    正德八年,欽奉武宗皇帝聖旨:說與戶部,近年以來,漕運軍士為因流賊生發,阻截運道,燒劫船隻,好生困苦。

    先年有奏準事例,許今量帶土宜貨物,以備修船剝淺等項支費,你部裡還行與漕運衙門,欽此。

    續該漕運衙門議奏,該戶部依拟,若裝載客貨,照便究治。

    經通行遵依外,近年以來,江南江北運船俱經瓜、儀二處搬挑過壩,打發洪閘,盤剝灘淺,直抵京、通,資費多端,勞苦萬狀。

    軍船往回,多被所在軍衛有司巡捕、管河巡司等官司不知前項節奉欽依事例,不分土宜貨物,一概攔阻搜盤,拘留索害,甚将各軍行李衣裝攘搶一空,以緻糧運展轉遲滞,深為未便。

    如蒙乞敕該部,再行申明前例遵行。

     預設江船以濟攢運。

     都禦史俞谏、總兵官楊宏奏:據長淮衛運糧指揮使孫興呈,照得江南兌運糧米舊例,俱各民運至瓜、淮與各衛軍船交兌。

    自成化八年更改水次,漕運淺船俱不下壩,江北衛分派兌江南府縣水次糧米者,每船摘撥旗軍一半守船,一半到于各水次聽兌,有司另出過江腳米,就彼雇船裝載,行之年久,已是定規。

    先年,有司征糧及時,交兌亦早,船無冒難,人皆樂從。

    近年,有司征糧過期,官軍留船守候日久,以緻船戶畏難趨避,旗軍恐誤兌裝,隻得于枝河小港尋覓雇倩。

    又被地方居民或豪強大戶趕打占留,毆傷緻訟。

    官軍欲雇無船,坐待遲滞,甚至有司管糧部運等官,自知糧數未完,故将剝船趕散,延捱追征,稽留月日。

    又有等奸滑官軍,會集捉船,乘機吓詐,奸弊多端,緻起争訟。

    如蒙乞敕戶部轉行各處,合無自嘉靖二年為始,将應天、廬州、蘇、松、常、鎮等府民糧,該兌南京、江南、江北衛所官軍者,聽各把總官預行各該府州縣管糧巡捕等官,約量本州縣該兌糧數,用船多寡,各于本管地方河道照數拘留船戶,候官旗到彼,軍衛有司公同議價,将過江腳米兩平雇覓轉運,不許虧損腳價,緻令怨嗟。

    餘剩腳米仍作過壩挑盤之費,若衛所官軍仍前強捉吓詐,地方勢豪仍前趕打占留,應拿問者拿送所在官司問罪,應參奏者轉呈漕運衙門施行。

     二年不許變賣、拆毀壞船。

     戶部題:成化九年工部題準,總督、總兵等官轉行各處衛所,将運糧官私料造船隻,每隻出印信文憑一紙,開寫原編字号、料力,打造緣由,付與駕船旗軍收執運糧。

    如遇糧完,某船損壞,不堪駕使,明白告知親管官,赍執前項文憑并不扶結狀,赴大同關提舉司,告委撥官匠相看是實,就将文憑收銷附卷,官船着令拆卸帶回該衛或清江提舉司交收。

    自造船隻,聽處發賣,仍送通州抽分竹木局,照例拆卸抽分,并行張家灣巡檢司常川巡視。

    但有擅自拆賣官私船隻,捉獲到官,轉送法司問罪,追船并闆片入官。

    正德十五年,又該禦史楊百之題戶部議準,漕運衙門如遇運船回空之時,務照前查理驗實放行,及行通州分守等官,前去張家灣一帶密切訪巡,但有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或勢豪之人強奪拆卸等項,就便擒拿到官,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各從重追問明白,監(陪)[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其間果系損壞船隻應該變賣者,許赴所在官司告驗,出給印信執照,方許變賣。

    所賣價銀送赴本管官員驗封,轉送修船處所,以備造船公用。

    正德十六年議準,照後例行,仍行通州巡倉禦史、管倉員外一體訪察,照例施行。

     處恤運軍行糧之困。

     戶部題:該提督漕運總兵官楊宏題本部議拟,運軍行糧除浙江、江西、湖廣、遮洋四總照舊本處并本衛倉分關支外,其餘衛分似難拘定舊例。

    合無通行各該巡撫、都禦史,轉行所屬司府州縣,自嘉靖二年為始,坐派秋糧之時,将江南、江北、中都、山東、北直隸六總衛所運軍行糧,比照九江衛事例,管糧官員每年預先會計扣算明白,即以應運某府某州某衛某所倉分米麥照數征完,就令民戶運赴水次,聽監兌委官查算官軍實數,照數兌與該衛所官軍,作為行糧多餘之糧,仍令民戶運赴該倉上納,一總出給通關繳照。

    如有缺少,就将庫藏官銀每石五錢折算,俱不許拖欠遲延。

    漕運衙門将各該衛所官軍合用行糧數目查算明白,預行該府州縣坐派支給,各該官軍亦不許仍于原定倉分重支冒領,違者俱聽巡按、監兌等官及漕運衙門參究懲治。

     禁革借債運軍。

     都禦史俞谏、總兵官楊宏奏:據江北直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楊仁呈,切見本總衛所運軍每年糧完回衛,便該休息,以待新糧領兌。

    近年以來,各該掌印指揮等官不遵前例,任意借倩,或拽送黃馬快船,或差撥私家聽使,或上鋪守門應用,有力者出銀買閑,無力者輪流差撥,生理既妨,俯仰無賴,以緻負累逃亡等因。

    據此照得各衛運軍經年在外,沖冒風雨,辛苦萬狀,幸得完糧暫回,正宜存恤休養,以候下年領兌。

    今衛所官員不行體恤,任意差占,應合禁治。

    且不獨江北一總為然,其各總衛所亦有此弊。

    如蒙乞敕議處,合無通行各該撫按官員嚴加禁約。

     申明法例不許拘理該運官軍。

     都禦史俞谏、總兵官楊宏奏:查得漕運二百四十衛所領運官員,先年俱經漕運衙門選委,近來例該戶、兵二部會同漕司将把總指揮等官逐一考察,賢能者存留在運,誤事者退回别差。

    又經通行遵依去後,今查江浙直隸衛所運糧指揮等官徐銮等三十一員,俱各不到。

    臣等審據本幫官旗,或稱各官因事本管上司拘理者,或稱避難在家潛住者,或營求别差棄撇糧運者。

    臣等雖經行文催取,奈何該管上司不查前例,一概拘留或徑自委官更換,甚有中途提回抛棄糧運無官管理者,以緻積年奸頑旗軍盜賣官糧,任意費臨倉挂欠,實由于此。

    如蒙乞敕該部議處,合無行移各該撫、巡等官,今後運糧官軍有犯,除強盜人命照例拘問,其餘小事俱候完糧回日歸結,不許一概俱拿妨誤。

    其前項避難托故官員,聽臣等轉行各該按察司分巡管官提解問拟。

    仍自嘉靖三年為始,以後運糧指揮千百戶等官,但有仍前托故在家,或營求别委及船糧到京,不候完糧棄撇先回者,聽把總官舉呈漕運衙門提問,應得罪名,參調别衛差操,另選勤慎官員管理。

     補造攢運船隻之阙。

     都禦史俞谏、總兵官楊宏奏:切照漕運糧儲四百萬石,原額船一萬二千一百四隻,每隻該運正糧三百三十石,耗米一百三十二石,名為四百料淺船,以便裡河駕運。

    此皆先朝大臣經畫良法,行之歲久,運無廢事。

    自正德六年以來,運船有被流賊燒毀者,有被河水暴漲漂流者,有在江湖沉溺者,又有經過洪閘破損折卸無存者,加之官軍虧損正糧,因而盜賣,以緻運糧缺少共二千一百九隻。

    其該運糧衛所,該兌運糧米各有分派數目,缺船頗少者,分派(概)[該]衛軍船帶運,以緻載重,經涉長江大河,一(漕國)[遭風]濤,易為沉溺,及入裡河,水脈涸澀,亦易淺閣。

    漂失糧米,不能完納,是以有挂籌之累。

    或缺船太多,帶運不盡,雇兌民船,動支輕赍銀兩以充腳價。

    攢運到京,原來輕赍已費三分之一,京、通二倉雇車等項應用不足,是以有借債之累。

    臣已将缺船緣由會本具題該工部議行,臣等嚴督各該運糧把總官通查,各總缺欠未萬,損壞不堪淺船各若幹隻,直隸南京、中都、江北直隸、山東、遮洋、北直隸等總淺船,備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本部委官主事,責限依期補造。

    如或工料不敷,查照舊例,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辦,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該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造冊奏繳等因,備行到臣。

    查得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年例銀兩,共軍三民七料銀,縱使盡數征完,止夠打造年例一分之數,其缺少船二千一百九隻,每隻該用料價一百兩計算,該銀二十一萬九百兩,民辦七分,該銀一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兩;軍辦三分,該銀六萬三千二百七十兩。

    各該地方災傷軍士在營月糧多有拖欠,巡撫等官豈能措辦?前項議處,未免又為虛文。

    即今運政廢壞,急先之務在于船隻,除嘉靖元年秋糧蒙準折銀一百四十八萬石,見在船隻扣夠運軍前項糧米,目前得以少纾缺船之累。

    其嘉靖二年該起運本色秋糧四百萬石,止有見在船九千九百九十五隻,該運糧三百二十餘萬石,實少船二千一百九隻,該運糧七十餘萬石,将何裝運?且糧出于民,船造于官,衛所官軍責在出力挽運而已。

    今船缺數多,贻累雇船,預費輕赍,不能完糧,挂籌累債,苦不勝言,逃竄死亡,莫知其數,是皆缺船之所緻也。

    若非預處補造,給軍領運,年複一年,漕船愈缺,漕運愈累,不惟挂籌舉放之弊難免,将來萬一緻誤大計,所系誠非細故。

    如蒙伏望聖旨轸念漕運軍國重務,兵食攸系,乞敕戶、工二部從長議處,前項缺少船隻,該用料價,合無将南北二京并江西抄沒犯人田産變賣銀兩,舍緩就急,照數給發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并浙江、湖廣、江西三省及南直隸各府,趁此無事之時,分頭打造,期在來年秋冬時月完備,給與各衛官軍領駕。

    以抄沒之私财,充漕運之公用,實為相應。

    或銀數不敷,惟複于太倉銀庫将折糧銀先借一十萬兩,給發各布政司并清江等提舉司買料打造。

    仍行杭、蕪二抽分廠,于船料銀兩照數扣還,庶使漕運船隻不失原額,疲敝官軍不緻負累,而免于稽遲違限之弊矣。

     存留輕赍以備運軍羸縮支用。

     戶部題:該總兵官楊宏奏,照得漕運糧儲,除本色正耗完糧之數外,餘耗浙江、江西、湖廣三六,江南、江北二六,山東、河南二鬥一六耗米,照例折征輕赍銀兩。

    先年俱系各運官軍收掌,裒多益寡,随便穵貼支銷,但欲正糧完足不計耗米羨餘。

    弘治以來,用非其人,漸有挪移提取之弊,挂籌累債之名。

    至正德年間,勢要恃強淩逼,公然奪去,莫敢誰何。

    已該漕運衙門計議,用鞘裝盛,以革前弊,銀雖頗存而糧多浸盜,京儲挂欠,官軍愈困。

    遇蒙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大赦,漕運官軍借欠債負不拘多寡,俱不許還,漕運官軍幸得甦息。

    前項輕赍仍舊盛鞘印封,至通州參将處查算雇腳支用,計算羨餘,扣收在官。

    其各衛糧船經過瓜、儀二壩,及沿途遇淺起剝,并置辦随船什物,無錢支使,往往動用耗米,官軍乘機,遂将正糧侵費。

    及到京倉交納,挂籌複如往年,法立于彼而弊生于此,欠糧卻于(概)[該]總扣算餘剩糧米以補其數,餘下輕赍銀兩,以為羨餘,作正支銷。

    臣按《唐史》,裴耀卿為發運使,凡三歲,運米七百萬斛,省僦車錢三十萬缗,或說耀卿獻之。

    耀卿曰:此公家羸縮之利耳,奈何以市寵乎?悉奏以為市籴錢。

    宋崇甯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财以供侈用。

    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籴本數百萬缗充貢,入為戶部侍郎。

    自是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轉搬無用矣。

    二人得失悉載史冊。

    仰惟國家混一六合,富有萬方,軍民之财,皆朝廷之财,豈賴此完糧餘銀以為裕國之計?伏自太宗皇帝建都幽燕,屯宿重兵數十餘萬,歲用錢糧數百萬石,迄今百年中間,豈無冗兵剩員可以沙汰?然而不能去者,由所系重也。

    至于漕運糧儲,歲額四百萬石,出于田裡之民,收于糧裡之手,運于各衛之兵,公私耗用,豈止千萬石?然而不能裁損者,顧所得多也。

    矧輕赍原系耗米,以備沿途僦雇水陸車腳之用,折收銀兩以輕運船,實非正納之數。

    今欲算計秋毫,俾無遺餘,舍耀卿之至計,用蔡京之敝政,誠所謂竭澤而漁,焚林而畋,恐所得不足以富國,将來人情不堪,軍逃運廢,京儲正糧将有缺軍挽運之害,所系誠非細故。

    此則可憂之甚者也。

    如蒙乞敕戶部,合無通行各總衛所管運官員,沿途遇淺不許動米,準于輕赍銀内撙節支用,不許虛銷浪費。

    完糧之後若有羨餘,查照成化、弘治間舊規,就令該總收候運回修艌船隻,置辦什物之用,備造文冊送戶部并漕運衙門收照查考。

    把總及管運官以所存多寡為殿,最大率三年,糧無挂欠,銀有積餘,量為旗擢,庶免侵用正糧,臨倉挂籌累債,逼迫逃竄,而(亦不)[此]亦漕運立法之意也。

    奉聖旨:是,今後輕赍銀兩,着通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禦史依拟驗給,有餘剩仍還給與各該衛所修造船隻,不許侵欺剋減浪費,果有三年糧無挂欠,銀有積餘,照例旗擢。

    孫孟芳提了問。

     三年申複舊規以清漕運。

     總兵官楊宏奏:會同都禦史胡錠議,照衛河提舉司造船木料,先年俱于儀真地方收買,回廠打造,後因不便,奏準官軍領價,自行前來儀真等處打造,相距衛河路遠,往往無官管束。

    潛蹤投賤,苟且成就,既被官軍侵剋料價,又為匠作包攬,闆薄釘稀,不堪駕運。

    今給事中田賦所奏,正切其弊。

    若将年例該造船隻,改令清江提舉司管廠主事監造,查考事體相應。

    其衛河提舉司系額設,衙門不必遷動人匠,每名查照淮、揚等府辦料則例出辦工價,并迤北衛所軍三料銀,仍令原管閘主事征完印封,并将及年船隻旗甲每年春正月秋九月二次,順差官軍領解清江廠買料雇匠。

    其杭、蕪抽分銀兩,不必取至臨清,往複徒勞,就行清江廠主事委官帶領别項支銷。

    其船打造完日,駕赴原管閘主事處并衛河提舉司驗銷,仍照漕運衙門舊規另造。

    衛河船号、格眼冊,遇造完日銷注,如此則船易監督,軍無逃運,而錢糧有稽,庶為允當。

    其浙江、江西、湖廣各衛所船隻,原系民造軍領駕運,後改軍三民七辦料,官軍領駕,自行打造,行之年久,法弛弊生。

    由是浙江把總陳璠有設廠團造之議,給事中田賦又比例推廣,欲将江南、江西、湖廣三總各衛軍船設廠團造,雖皆因時救弊之利,不為無益,然立法革弊,容有未盡。

    是以巡按禦史歐珠複有此奏。

    臣等考求始末,參酌事宜,該有所見。

    查得湖廣船隻木闆及料價銀兩多寡不同,有用杉楠木者,十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一百三兩;有用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兩五錢;有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七十三兩九錢。

    江西用木二等: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三兩;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八十三兩。

    浙江俱要松木一等,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七兩。

    此外尚有運軍自行貼助之數。

    且料價既有差等,則船隻自有年分。

    況距産木地方有遠近,則至買木價有低昂。

    以此成造,法久弊生,有領楠木之價而造株雜木船者,有領株雜木之價而造松木船者,則價必侵欺于官旗。

    船隻式樣,底闆厚二寸,棧闆厚二寸七分,有底闆止夠一寸五六分者,棧闆一寸三四分者。

    鐵釘每尺實該四釘,有止有二三釘者。

    石灰油麻俱不及原估之數,則料必剋減于匠作。

    況一省各衛運官中間,有得人無幾,不職恒多。

    由是或船脆薄不堅而(轍)[辄]壞,或駕運未及年分而遂失,臨兌缺誤,難保不無散造之弊,至于如此。

    而勢不容不變,故始有團造之議。

    蓋團造誠為事體歸一,可革前弊,但江西、湖廣兩省闊遠,衛所星散,必須将年例該造船隻旗軍通聚于省城。

    雇覓匠作少,則工匠高貴而不能并舉,官軍衆則寄旅之費不勝(陪)[賠]貼,此團造不便一也。

    其民七料銀俱該布政司派取各府州縣,裡甲官吏勤事征解者固有,因循怠事者不無,況經革上下,動淹數月,比至解司,官旗候領,中間豈無吏胥之勒索,彼此之留難,皆足以靡誤裝運,此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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