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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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衙門,不相統攝,比之外省都、部、按三司去處不同。

    況有直隸泗州等一十六衛、中都留守司鳳陽等九衛所、兩淮運司(安富)[富安]等三十鹽場,又有南京屯種、英武等衛所,俱在地方衙門相參,軍民雜處,人多奸詐,易于犯法。

    凡軍民詞訟有幹各屬官吏,悉付該管官司問斷。

    其漕運官旗并府衛運司官員有犯,或應奏請,或就行提,未免仍付各該衙門勘問,非惟事體有礙,抑且情罪難明。

    及南京衛分屯軍暴橫,違法害民,被告事發,所在官司會官提人,經年提調,民被久禁,事難歸結。

    雖有巡按、巡河、巡鹽禦史,各有所理政務,該問刑名不能兼理。

    查得在先總督漕運都禦史俱有刑部主事一員問刑,三年一替,後因任滿,一向停差。

    乞敕該部照依先年漕運都禦史舊規,差委刑部主事一員,跟臣理刑,三年一替,庶得法易通行,獄無淹滞等因。

    奏奉聖旨:該部知道,欽此。

    查得先年漕運衙門本部差主事一員前去理刑,雖有舊規,一向停止,及照得本部浙江等十三司主事額設,已有定員,别無多餘,況獄訟浩繁,見在各官分理不暇,難以摘差。

    合無行移吏部,于相應官員内铨注本部主事一員,給批前去本官處,專一問刑,三年一替,庶于事體便利。

    具題奉聖旨:是,欽此。

     二十年請添工部主事一員管理徐州迤北上下閘座。

     總兵官陳銳奏:據直隸等處把總都指揮官纓等呈稱,徐州沽頭上下二閘,并金溝淺一帶河道,每年糧船到彼,為因水淺,閉閘積水,或三四日、五六日開放一次,被官豪勢要擅自啟放,耽遲糧運。

    要照濟甯、臨清二處事例,添委工部主事一員管理,及于儀真縣添設管河主事一員專理閘壩。

    從之。

     命戶部郎中同總兵等官嚴督催攢。

     七月二十七日敕總兵官:今年五月間,雖天時亢旱,河道水淺,自七月以來,天雨接連,河道有水,船隻無阻,京、通二倉各處攢運糧斛到者,比之上年數少,誠恐運糧官軍乘機在途托故遷延,向後糧船齊到,晾收不及,逼冬河凍,不得回衛,有誤來歲攢運。

    今命戶部郎中陳清星馳前去,會同爾銳與副都禦史徐英、參将署都指揮佥事都勝,照未到漕運衛所官員嚴督催攢,作急依限前來完納,方許爾等赴京議事。

     二十一年德府請業南旺湖,以礙運道,不許。

     戶部題:先該德府奏讨濟甯州南旺湖,山東省臣勘奏,令本府自備船隻采取菱藕魚蝦之數。

    看得近湖千萬家皆賴此養贍,若許王府采取,則軍民不得入矣。

    且礙運河。

    奉聖旨:既礙運河,罷。

     複議漕運糧漂流之例。

     戶部奏:漕運糧遭風漂流者,勘實具奏。

    将兌運京倉減除通州倉上納,如漂流十石,減除一百石,每石省腳價米一鬥。

    正糧照例加耗,所省米兩平收受,以補漂流之數。

     弘治二年戶部侍郎白昂開複湖于高郵堤東,名康濟河。

     先是高郵之甓社湖風濤倏作,多覆舟,或舟觸岸辄壞。

    至是,侍郎白昂以治河餘功,議開複湖于東岸,以避其患,亘四十餘裡。

     四年申運糧軍逃及改差之例。

     戶部題:議得運軍多在屯營潛躲,或中途棄撇船糧逃回,買囑衛所改撥輕便雜差,卻将老幼軍餘頂補。

    合令今後逃軍随即挨拿,并改差者逐一查出,依律問拟,仍發運糧衛所官吏提問,幹礙指揮等官照例參究。

    奉聖旨:準,拟行。

    欽此。

     複浚揚州(楊)[揚]子橋灣頭河道。

     從總兵官都勝言也。

    凡發丁夫萬餘。

    渠中掘得都巡檢、壽亭侯、都統制、觀察使印四顆。

     五年查追私債虛約支太倉銀借給貧軍。

     戶部題:南京豹韬左衛管運指揮蔣鑒奏,本衛前官借銀應用,有在京勢豪家放債,故将不成色銀五七兩、貨物二三兩,湊作十兩,令官旗同領立作不行利銀二十兩文約,跟随到衛追取。

    一時不敷,遞将文約換四十兩,限下年到京交還。

    至期先将輕赍糧價挪還原借本銀二十兩,餘銀仍作四十兩,立新約。

    如期不敷,卻将四十兩約又改作八十兩,積三四年間,如至本利一百四五十兩,年年交還不得了絕。

    續蒙準借太倉庫官銀應急,又被債主兇徒擅捉官軍,私家鎖打,百般侵害,及到兌糧處所,威逼将糧粜賣準還。

    今有虛債一萬餘兩,經手官員俱已革退,乞敕給榜禁約。

    戶部看得,非特一衛為然,各該衛所俱被此害。

    蓋遞年轉換文約不曾拘收塗抹之,故本部行漕運都禦史着落把總官,督令官旗供報,其官旗某年月日借某處某人本銀若幹,某年還過若幹,轉換虛利文約幾次,明白造冊,呈報漕運衙門指實開坐具奏。

    但系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借者,已經年遠,計其得利不止數倍,即便革罷。

    仍行債主原籍官司,拘收原約繳報,塗抹附卷。

    若有倚勢不繳,仍執逼取,許官旗拿送把總官,轉呈都禦史發問刑衙門問罪,照例發落,追出虛約,塗抹欠債一例不償。

    官軍願借者照律,年月雖遠,不過一本一利,敢有恃勢将不成色銀兩貨物勒逼放債,及擅拿官軍綁縛拷打,強将官糧粜賣準折者,許于漕運都禦史、總兵官處陳告拿問,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

    應參奏者參奏拿問,果有窮困衛所缺少腳價,甚不得已者,漕運衙門勘實具奏,照例于太倉銀庫内量支銀兩,散與雇腳完納,候下年照數送還,免其利息。

    都察院出榜通行京、通二倉并沿河一帶,及浙江等司府兌糧去處,張挂禁約,仍行各巡按禦史并按察司照便施行。

    奉聖旨:是,欽此。

     六年請修黃陵岡古堤及作張秋鎮石壩。

     總理河道都禦史劉大夏題,略曰:會同河南、山東巡撫、都禦史徐恪、熊翀,巡按、禦史餘昇、陳振,都、布、按三司左右布政使孫仁、吳珉等,及巡河禦史曾昂、管河郎中陳绮議得,河南、山東、兩直隸地方,西南高阜,東北低下,黃河大勢日漸東注,究其下流俱妨運道,雖該上源分殺,終是勢力浩大,較之漕運數十餘倍,縱有堤防,豈能容受?若不早圖,恐難善後。

    其河南所決孫家口、楊家口等處,勢若建瓴,皆無築塞之理,欲于下流修治,緣水勢已逼,尤難為力。

    惟看得山東、河南與直隸大名府交界地方黃陵岡南北古堤,十存八九,賈魯舊河尚可洩水,必修整前項堤防,築塞東注河口,盡将河流疏導南去,使下徐、沛由淮入海,水經州縣禦患堤防,俱仍于張秋鎮南北各造滾水石壩一條,俱長三四十丈,中砌石堤一條,拟長十四五裡,雖有小費,可圖經久。

    若黃陵岡等處地方委任得人,可以長遠。

    仍照舊疏導汶水接濟運河,萬一河再東決,壩可以洩河流之漲,堤可以禦河流之沖。

    倘或夏秋水漲之時,南邊石壩逼近上流河口,船隻不便往來,則于賈魯河或雙河口徑達張秋北下,且免濟甯一帶閘河險阻,尤為便利。

    臣等仰知皇上洞見黃河遷徙之害,深為國計生民之憂,凡智力所及不敢不盡,但欲興舉此等工役,未免勞民傷财。

    今山東等處荒歉之餘,公私匮乏,人夫尚可起倩,财用無從取辦。

    況好逸惡勞者怨謗易興,聽聲蹑影者議論難據。

    如蒙乞敕戶、工二部會同在廷群臣從長計議,斟酌前項工程于理應否興止,倘以臣言可采,則其事宜速舉。

    其買辦木石等項銀兩,應與何處取用,應付匠作等項口糧,該于何處支給,或此外别有治河長策可以不費财力,逐一分處明白定奪,令臣等遵守施行。

     七年請減安慶衛軍船六十隻,令九江、新安二衛撥軍補之。

     巡撫江南都禦史彭奏開:安慶衛五所見在旗軍實有一千六百九十八名,内南京操備三百八十五名,運糧并雜差止有一千三百九名。

    今派船二百隻,該軍二千三百二十七名,實是軍少差多。

    及查九江衛六所見在旗軍三千名,又無南京操備,隻派船一百五十五隻,新安衛見在旗軍二千三百餘名,内南京操備止三百名,尚有二千名,止派船一百五隻,實是軍多差少。

    欲将安慶衛原領船二百隻減去五十隻,着令九江衛再領三十五隻,共湊一百九十隻,新安衛再領十五隻,共湊一百二十隻,行各知府會各衛掌印管運指揮揀選殷實軍餘攢運。

    從之。

     命太監李興、平江伯陳銳同都禦史劉大夏治張秋決河,以通運道。

     先是命都禦史劉大夏往治未成,至是又有茲命。

    敕略曰:爾等至彼,會同劉大夏相與講究,次第施行,仍會各該巡撫、巡按并管河官,自河南上流及山東直隸河患所經去處,逐一躬親踏勘,從長計議,何處應疏導以殺其勢,何處應修備以防其決,何處應築塞以制其橫潰,何處應浚以收其泛濫,或多為之,委使水力分散,以瀉其勢,或疏塞并舉,使挽河入淮,以複其故道。

    雖然事有緩急,而施行之際,必以當急為先。

    今河既中決,運渠幹淺,京儲不繼,事莫急焉。

    爾等必須多方設法,使糧運通行不緻過期,以虧歲額。

    斯爾之能或敕内該載不盡事理,此時(頻)[瀕]河軍民方困饑疫,不幸值此大役,甚不聊生,萬一有不成,物為徒費,或生他變,悔之何及!其見用官屬非不勝任者,不必改委。

    所委文武職官敢有誤事作弊者,輕則聽爾量情責罰,重則文職五品以下拿送問刑衙門問理,四品以上并方面軍職參奏究治。

    必思廣詢博訪,事不必專于一己,深謀遠慮,計必出于萬全,不然則勞民于無用之地,棄民财于不測之淵,咎将誰歸? 八年請定江南造船料價期限之例。

     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奏開:湖廣、江西、浙江、南直隸四總運船,俱軍三民七出料打造,各司府衛所不依時給領料銀,有守至三四月之久,官旗隻得加利借銀将船造完,負累益甚。

    要立領料期限,行令造船衛所差官赍文,限十月以裡到各該衙門支領,如遇期不到,漕運衙門查提領料人員究問;出料官司限十一月以裡支給,十二月回廠造船,正月船完。

    如料銀征解不敷,司府量查在官銀兩照數借支,仍立文案,待後補還。

    若過十一月終不給料價,就将經該誤事官員住俸,年終不給,聽漕運衙門參行各該巡撫、巡按官提問,庶造船及時,糧運無阻。

    從之。

     運糧逃軍問發沿邊守墩瞭哨。

     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奏:查得江南、江北直隸并南京共六總運糧旗軍,遞年營求該管軍政官改撥閑便差使不下五六千名,逃亡事故不止一萬四五千名,管運官旗隻得雇覓遊食光棍湊數,緻壞清規。

    要行南京兵部轉行存恤新軍,給事中、禦史、主事等官外衛行巡按禦史會同三司掌印巡撫等官,将運糧旗軍改撥逃故等項,照舊撥補上運,正軍不敷,務将餘丁撥補。

    自後運軍敢有脫逃者,管運官呈把總官轉呈漕運衙門拿問,解發沿邊墩台瞭哨,不許仍前包雇無賴之人頂名上運,庶軍有實數,糧無外虞。

    從之。

     令江西、湖廣僻遠山縣兌運糧米折銀給軍以為輕赍之用。

     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奏:查得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有該兌縣分僻居山谷,不通舟楫,人阨負載,官軍守候日久,累苦不能。

    要将前項縣分該兌糧米免其兌支本色,每正糧一石連耗折銀一兩,扣算給軍,準作(概)[該]衛轉易輕赍車腳之費。

    其近便水次耗米不許變易,留抵正糧加四裝運,庶官民兩便。

    戶部會議:準拟每石折銀一兩一錢。

     請定運糧職勤惰之例。

     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奏開:要将漕運十二總衛所管運等官,自弘治九年為始,聽臣等嚴加考察。

    若兌運在先,過淮及期,私債不借,完糧又早者,考為上等,三年如前勤慎,奏請量給綵币獎勸;若起運在先,過淮又早,完糧不後,借債不多者,為中等,量行責罰;若起運稽緩,末尾過淮,累債數多,九月終不能完糧者,考為下等,重加懲治,如三年之内仍前怠慢,罷軟無為,照例拿問,發回原衛常川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從之。

     九年令外江漂流糧船有司勘實,免送問。

    連年者雖有勘實文憑,仍舊送問。

    從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議也。

     十年令衛所掌印官監同運糧委官征收減存運軍該辦料銀,從都禦史李蕙、總兵官郭鈜議也。

     令定衛所不補運軍分數參問住俸。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李蕙奏:據江南、江北直隸把總指揮彭缙等呈,聞運糧旗軍逃故數多,衛所官員不行挨補,緻誤漕運等因。

    臣等欲行南京并各都司直隸衛所,今後運軍逃回,官旗不行拿解清補上運者,聽運官具呈漕運衙門查勘,一衛至一百名、一所至二十名者,将掌印軍政等官住俸拿解,候事完申報方許關支;年終不完者,照例參究;如有受财縱放,營求改差,從重發落。

    從之。

     十一年以久雨免違限運官參問。

     戶部題:該都禦史李蕙等題,各衛所運到糧米俱在限前到京,隻因天雨守候日久,有違欽限,乞免參問。

    糧米不拘常例,曬晾收受。

    本部議得:曬米日期已有定例外,查得前項糧米到倉日期雖在限内,緣無納完通關,亦系過違欽限。

    但天雨阻間,耽誤日久,誠為可憫,合免參問。

    奉聖旨:是,這違限官員都免參問。

    欽此。

     改京倉糧十一萬八千餘石于通倉收。

     戶部題:都禦史李蕙咨,京倉久欠廒座,将湖廣武昌等九衛并南京龍虎左衛京倉糧米共一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石零,改通倉空廒收。

    其米每石省下腳價米一鬥,另廒收貯。

    奉聖旨:是,欽此。

     诏免明年兌運糧十分之二。

     時以災異,從戶部尚書周經請也。

    先是免糧,俱以拖欠之數利于奸猾,而小民不受其惠,故準(漢)[按]诏行之。

     十二年差侍郎李孟旸催攢。

     戶部議:今年漕運糧儲七月将盡,尚有未過淮者,誠恐阻凍。

    本部堂上官請點差一員前去,會同漕運總兵等官催攢。

    奉聖旨:是,着李孟旸去,寫敕與他。

     借太倉銀應腳價用。

     戶部題:該都禦史徐镛等題,本部議得:今年水路自天津至通州,河水淺澀,盤剝頻數,陸路自通州至京倉道途泥濘,裝載艱難。

    加以江南米價太賤,所賣銀兩數少,比之往年腳價誠有不敷。

    今準所奏,不為常例,仍行都禦史徐镛會同總兵等官,先将不敷腳價船隻逐一查審,所奏各總船隻某船用銀若幹,某船不用,每船止以十五兩為則,造冊送部,仍令各該把總官赍冊前去太倉照數借領,候本部差郎中及都察院行通州巡倉禦史會同,照數唱名給散各船,雇腳應用。

    勢豪債主不許指以舊債為由,逼取官銀,事發,把總官問拟監守自盜。

    立功滿日,革去見任,帶俸差操。

    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遇赦俱不原宥。

    以後再有豪勢之家仍蹈前非,放債違禁取利,坑陷貧軍者,一體治罪。

    銀兩候弘治十三年兌運加耗糧米,着令官軍自行變賣銀兩,交與各總解部,轉發太倉還官。

    奉聖旨:是,欽此。

     守凍糧船月給米有差。

     侍郎李孟旸題:見在守凍軍船行本部委官督同地方各該州縣委官查審數目,每軍月給米三鬥,德州迤南者給與一個月,天津迤北者一個月,造冊行移漕運衙門,候明年上運,将口糧扣除還官。

    題奉聖旨:準議。

     十三年考察漕運把總官。

     戶部題:戶科都給事中盧甯等題議,行漕運衙門,除南京署都指揮劉點、汪富、彭瑨,巳該都禦史張敷華參提查究,及山東署都指揮王琦,該兵部别項委任,并湖廣署都指揮荀恺,先系慘刻遲誤,行查未報,又該兵部另行差委外,其徐恭等七員,臣等會同兵部尚書馬文昇等考察,得南京、江西等處署都指揮王憲等四員勤慎有為,紀钊系新任,俱存留照舊管事;徐恭負債數多,亦合革罷,但莅事頗勤,亦姑存留;若吳邈者,貪惰不謹,合當提問,照例降黜。

    其别委并黜退員缺,另行漕運衙門,或于見在運糧,或于各該地方衛所,另行精選更替管事。

    奉聖旨:是,欽此。

     立樣米之限。

     戶部議得:各該府縣分解樣米,雖系會議題準事例,原未立定限期,仍行浙江等布政司并南直隸府州兌運。

    衙門今後務要原兌米樣眼同官軍底面計同,照糧各開州縣比照運軍程限,先期一日。

    山東并直隸限三月以裡,江北直隸鳳陽等處五月以裡,南京并江南等處六月以裡,浙江、湖廣、江西七月以裡到部,如仍遲違,先将差來人送問承役,并管糧官吏行巡按禦史拿問。

    奉聖旨:是,欽此。

     令江南該兌糧折銀二十五萬石,每石六錢。

     戶部題: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敷華題照先年事例,江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弘治十三年分該兌糧米内,再将二十五萬石,每石連耗并席折銀六錢,派撥各該有司交兌。

    各衛所随運太倉交收,明年照舊兌收本色。

     十四年改京倉糧五十萬石于通倉收,以久雨故也。

     戶部題:都禦史張敷華咨,所運糧米到京,陰雨連綿,守候日久,不得收受。

    又值親王之國腳價湧貴,要将該京倉五十萬石,每石量加腳價五分或六分,就于通倉上納,免其曬揚。

    每石除止耗外,另加四升作正支銷,每石扣除腳價銀五分。

    行令通倉坐糧委官查明送太倉銀庫交收。

    通州廒座不敷,将該納蘆席闆木打作露囤收受,不拘挨陳支放。

    奉聖旨:是。

     十五年令軍民運船與王府官校船漕河兩岸分行。

     先是戶部題準都禦史張敷華咨,要将回空糧船與王府馬快等船兩岸分行,不緻阻凍。

    如遇王船,即當回避,其餘船兩岸行,至臨清聽其東西分行而去。

    題準外,今議得:各衛所官軍攢運京儲并民運船隻,如遇王船經過,即當回避一時,具令官吏軍校人等船隻兩岸分行,不許混争阻塞,緻誤糧運。

    奉聖旨:是。

    王府官校人等船隻與糧船兩岸分行,不許混争挪塞,緻誤糧運。

     凡閘惟進貢鮮品船隻,到即開放,其餘船隻務要等待積水而行。

    若積水未滿,或積水雖滿,上面船未過閘,或下閘未閉,并不得擅開。

    若豪強之人逼脅擅開,走洩水利,及閘已開不依幫次,争先鬥毆者,聽所在閘官将應問之人拿送管閘并巡河官處究問。

    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系官糧米,若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治。

    幹礙豪勢官員,參奏以聞。

    運糧旗軍有犯非人命重情,待候完糧回日提問。

    其閘内船已過,下閘已閉,積水已滿,而閘官夫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凡漕運軍人許帶土産換易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

    若多載貨物沿途貿易稽留者,聽巡河禦史、郎中及洪閘主事盤檢入官,并治其罪。

     凡船非載進貢禦用之物,擅用響器者,其器沒官。

     凡河南省内有犯故決河防及盜決,因而淹田廬,計所漂失物價,律該徒流者,為首之人并發充軍;軍人犯者徙于邊衛。

     凡閘溜夫受雇一人,冒充二人之役者,編充為軍;冒一人者,枷項徇衆一月畢,罪遣之。

     凡漕河所征樁草并折色銀錢以備河道支用,毋得以别事擅支及無故停免。

     凡故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堤岸,及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者,為首之人并遣從軍;軍人犯者徙于邊衛。

     凡南京差人奏事,水驿乘船私載貨物者,聽巡河禦史、郎中及洪閘主事盤問治罪。

     凡南京馬快船隻到京,順差回還,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

    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豪勢之人乘坐回還及私回者,悉究治之。

     凡運糧馬快、商賈等船,經由津渡,巡檢司照驗文引。

    若豪勢之人不服盤诘,聽所司執送巡河禦史、郎中處罪之。

     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诏明年漕運米折銀十分之二。

     以十分為率,内二分照例折銀,以蘇民困苦,後不為例。

     正德元年漫砌京、通二倉曬場。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偉奏:該戶部會議題準工部查,行内外官員會同工部堂上官一員,将各倉曬場計量丈尺,用磚漫砌,以為永久之圖。

     挑浚漳河小灘水次,移下臨清交兌。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偉奏:據山東都司把總運糧指揮同知李正呈,切照本總平山等七衛所,每歲該兌河南布政司府州縣糧米,水次坐落大名府元城縣,地名小灘鎮,官軍依期駕船往彼交兌。

    看得去年以來,漳河河上北岸自廣平縣南岸、大名府魏縣至地名重村,被沙淤斷約有五十餘裡,糧船重載難行,軍士今歲日夜涉水疏挑抗拽,不能前進,隻得盤剝,所費比昔加倍。

    且小灘至臨清三百餘裡,晝夜兼行,尚用一月之程。

    及思河南兌軍糧米,惟彰德、衛輝二府雖收本色,臨期亦有不敷,其餘府分俱收輕赍銀兩,盡被小灘鎮積年歇家光棍貪圖營利,前去邀接兜攬,專往臨清、東昌等處籴買粗秕不堪糧米,展轉遷延,緻使軍民遞年争訟不已。

    今思臨清見有北直隸山東造船官廠地基廣闊,俱各空閑,堪立糧廠。

    況本處又系出米輻辏之所,使于大戶自行籴買,乞将小灘水次移來臨清,立廠交兌等因。

    會議乞敕該部,合無行令二部,着落管河郎中商良輔,親曆漳河淤塞去處,督同各該司府州縣官各照地方,起倩人夫,趁令各閑時月疏浚深闊,務引漳水複歸故道,以濟漕運。

    及将小灘兌軍水次奉時移下臨清以上地方,與軍交兌。

    如此則軍民兩便,而糧得早完。

     申明官軍犯罪糧完提問。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偉奏:據湖廣都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佥事吳溥呈,據武昌等衛運糧指揮等官高經等呈,切照漕運衙門所轄一十二總一百四十餘衛所,先年事無大小,俱在漕運衙門參提,待候過淮問理,所以糧無稽遲。

    近年以來,各處衙門不分事犯輕重,一概提解,奈何正在交兌緊要時月,衛所提拿紛紛,以緻缺人領兌,誤事匪輕。

    見止查得,即該欽奉武宗皇帝聖旨:如今裡河有水,正緊關要運糧,這斯卻躲來告狀,那派下的糧不知着誰運,便将這狀子送平江伯處整理,不問告得虛實,宜待運糧畢日,整理停當,還具奏來定奪。

    今後運糧官軍有來告狀的,都照這例行。

    欽此。

    又查得見行條例内一件,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罪重者,官拘系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交兌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今據前因,臣等議得,近年以來,漕運官軍詞訟被害委如各官所呈,乞敕該部計議,合無再須申明通行各處。

    今後各衙門務要遵例施行。

     查處臨、德二倉不必支運。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偉奏:據把總運糧都指揮佥事崔謙呈,照得漕運每年共運糧四百萬石,臨、德等倉支運七十萬石。

    後因路遠及上倉費用多端,民稱不便,及支運官軍又無耗米,不免累軍,揭債貼補。

    後于成化年間議行,官軍不必支運,就于各處與民交兌。

    由是民免上倉費用,軍得耗米完官,兩皆便益。

    近于弘治年間,因山東災傷,複将改兌糧米九萬二千石,仍令官軍赴臨、德二倉支運,照舊分派各總,不免累軍等因。

    議照前項支運,于軍委有不便,改兌于民亦皆有益。

    如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将臨、德二倉糧米今後不必支運,就令官軍于各該有司水次與民交兌。

    其耗米仍照改兌則例加與,不許升合過多。

    如此則民免上倉而費用自省,軍得加耗而債負可除,誠一舉而兩得矣。

     廬、揚二府糧米互相交兌。

     都禦史張偉奏:廬州府該起運鳳陽倉糧,先後征收本色,必須陸路搬載,後雖改征折色,又要變易銀兩,展轉不便。

    衆謂比之就于本處水次兌軍者俱難,民皆情願與軍交兌。

    其揚州府兌軍原多,外有鳳陽倉糧,卻是一水之路,衆謂比之兌運者較易,民皆情願上納鳳陽倉糧。

    今查得揚州府起運兌軍六萬石,委的數多,辦納不前。

    廬州府起運鳳陽倉糧二萬五千石,民亦稱征收不便。

    如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暫将揚州府兌軍糧米内扣出二萬五千石,改撥與廬州府起運,州縣行兌軍之數行令與軍交兌,廬州府起運鳳陽倉糧二萬三千石,卻改撥與揚州府,令其照例于鳳陽倉上納,彼此互換,庶幾各得其便。

    以後永為定例。

     交兌軍儲江西、湖廣水次。

     南京戶部主事汪鈜奏:戶部會議題準,該地方兌糧水次,荊州三衛并嶽州衛在城陵矶交兌,武昌、武昌左、沔陽、襄陽、安陸、德安六衛所在漢口交兌,蕲、黃二衛在蕲州河下交兌。

    除欽遵外,臣切照武昌府所屬州縣糧米俱派武昌二衛兌運。

    其該兌水次該在漢口,緣興國州及武昌縣俱在漢口之下,興國州去漢口五百餘裡,武昌縣去漢口三百餘裡,民船逆水而上,誠為不便。

    至于黃州府所屬州縣糧米俱在蕲、黃二衛兌運,其交兌水次該在蕲州,緣黃梅、廣濟二縣俱在蕲州之下,亦不免有逆水而上之病。

    臣切惟漕運國之大計,軍與民俱不宜偏損,合無酌地裡之上下,計江流之順逆。

    凡民糧順水而下就軍交兌者,俱照原定水次,不得變更;而其逆水而上如興國等州縣,則許令于沿江倉分交兌,俾軍順水就民。

    如此則軍民兩便,事體相宜,而漕務永濟矣。

     二年開報兌糧限期事例。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敷華奏:查得節該奏準事例,有司兌軍糧米,當年十二月終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截日住俸;次年正月終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催征;延至三四月不完者,經該官吏管糧官員參提問罪。

    若初違一年二年附過還職,三年者就以罷軟,起送吏部定奪。

    其該司分巡(汾)[分]守管糧官員,以十分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施行。

    浙江布政司湖州一府,湖廣、江西二布政司所屬各府與應天、安慶、池州等府,遞年将該兌糧米延至三四月甚至五月方将糧米兌軍,且多是臨期旋征旋買粗濕不堪糧米搪抵。

    緣此兩下不免争競,互執情詞,申擾不便。

    如蒙乞敕該部,合無行令遞年不依期限兌糧等司府,仍将征完兌完日期并二司管糧巡守及府州縣掌印管糧官員職名,一面備申各該巡撫徑自具奏,一面行漕運衙門稽考。

    其違限者照例查究,若在限内兌完而官軍中途遷延違限者,漕運衙門照例隻将官軍究治。

    如此則責有所歸,免緻争論,而運糧不緻于遲誤矣。

     征收造船價銀。

    明《漕船志》作“料銀”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張敷華奏:議得料銀齊足則造船早完,糧無遲誤,否則軍必倍加利息賒料,又非良材,一經江險多緻漂沒,及照民七料銀,非獨湖廣一省耽誤,軍三料銀,亦非袁州一衛拖欠,而他衛他省亦莫不然。

    如蒙乞敕該部,合無通行湖廣、江西等布政司并江南直隸蘇松等府,造船七分料銀,俱照浙江布政司一體務遵前例,預征完足。

    該布政司者,解赴布政司,該直隸府分者,解赴各府收貯。

    若一時征解不及,照例查将見收别項官銀挪借支給,明立文案,待後征補。

    其軍辦三分料銀,亦照原拟預征在官屬都司者,解赴都司,屬直隸南京衛分者,解赴各衛收貯,各聽造船衛所支領。

    若延至正二月料銀不完,以緻無船裝糧,有司軍衛聽漕運衙門參行各該巡撫衙門,照依遲糧事例住俸,革去冠帶催給。

    若延至三四月不完者,亦照中途寄囤事例查究。

    其南京衛分遲誤者亦聽漕運衙門參行南京兵部,俱照前例施行。

    仍将湖廣江陵縣、江西袁州衛拖欠料銀者,本部行移巡按禦史,各将經該官員查提問罪完解。

    如此庶宿弊可革,而船料易完矣。

     三年複北直隸各衛照舊運糧。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王瓊奏:伏惟我聖朝自永樂年間開設裡河漕運以來,定撥湖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并中都留守司衛所官軍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名,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四百萬石,于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

    其江西、湖廣、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北裡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甯、東昌、臨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皆隸漕運所轄者,不過欲其程途接續制統聯絡便攢運也。

    其直隸德州、天津、通州等九衛,又其臨近京師,天下根本,萬一天時亢旱,邊務緩急不同,稍有不繼,必須用此直隸官軍轉搬至京,得以一呼而集,是北直隸通州等九衛之官軍,尤重于迤南漕運衛所官軍矣。

    緣北直隸一總所轄德州二衛、天津三衛、通州四衛共九衛官軍一千七百六十四員名,該運糧米五萬四千一百三十四石有零,系是舊制,到今攢運百十餘年。

    近于弘治十三年,為因聲息緊急,團營缺人,暫掣正軍千名補操,卻連原運餘丁七百名一概退掣閑曠。

    其北直隸一總漕運原運糧米五萬四千餘石,摘令江南北直隸遮洋把總内折銀米糧減存辦料官軍輪流代運,赴京交納。

    蓋一時權宜之法,非為經久之計。

    合無将掣去北直隸一總通州等九衛運糧軍餘一千七百餘名俱還原運,照舊領運糧米五萬四千一百二十四石,京營操軍另于空閑衛所撥補,或将通州等九衛見操正軍一千名不動,各從本衛選補餘丁一千名,同原運掣回在衛餘丁七百名照舊漕運。

    其遮洋船該運薊州折銀糧一十四萬石,照舊交兌本色,運赴通倉交納。

    卻将湖廣、江西、浙江等處衛分内缺軍疲弊者,折運一十四萬石,每石連加耗并兩尖,共折銀七錢,解薊州交納。

    若遮洋船内有運船少者,于各衛折銀減下船内湊補代運。

    如此漕運舊規不緻破壞,近者運本色,遠者運折色,又得《禹貢》納總納稭之義,最為利便。

    薊州原兌粟米每石折銀六錢,今改南方糙米每石折銀七錢,照依時價折色,月糧又有積餘,以足軍食。

    興利除弊,莫大于此。

     準南京各衛照江北加過江腳米六升。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王瓊奏:查得南京兩總所管旗手等衛,雖衙門設在江南,其運糧船隻卻在儀真壩上灣泊。

    官軍前去浙江、江西、南直隸水次交兌,雇船裝運前來儀真壩上船,比與江北三總官軍江南兌糧事體一同,其耗米每石隻依原定則例,并無加與過江腳米,以此南京各衛運糧官軍年年借債,轉相負累,日見逃亡。

    論運軍疲弊之極者,必以南京各衛為言,衆所共知,屢經議奏,曲折之情未能便達。

    且如今年江北三總官軍船在江北不過壩,前去南直隸蘇州府兌糧裝運,每石止得耗米五鬥六升,兩處運軍同在一處,兌糧船隻不過壩,與雇船裝運皆同,而所得耗米不同,其為不均較然明白。

    蓋南京各衛運糧耗米議定在前,江北三總加添過江腳米議定在後,方議加添江北腳米之時,偶未及于南京各衛,非故有輕重于其間也。

    且據事論理,兩處耗米不宜有異,合自正德三年為始,将南京兩總所管衛分酌量加添,庶使事體均平,運軍甦息。

     準易實征以便轉輸。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王瓊奏:照得廣運倉系水次四倉之一,所貯糧米例該漕運官軍轉輸赴通州倉交納。

    所以先年有例,将夏稅小麥抵鬥納米,以便久貯。

    又将原在淮安倉關支行糧,鳳陽等二十八衛所改來廣運倉關支,其淮安倉米麥亦又無支。

    議得若欲為便益經久之法,必須将遞年原坐廣運倉征實夏稅小麥,改坐徐州永福倉,實征秋糧粟米,改坐廣運倉交納。

    永福倉官軍俸糧常缺,不緻陳腐,廣運倉粟米自可久貯以備轉輸,彼此各便。

    況查二倉實征夏稅秋糧,存留數目相當,彼此易換坐派,易于反掌,經久便利。

     運軍行糧水次支領。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王瓊奏:會議得,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運軍終歲勤苦,全賴月糧行糧養贍。

    今建陽衛月糧三年之間止關六七個月,安慶、九江二衛過期不支,鎮江衛行糧違例支麥,又與一半處州衛行糧,占留官旗守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吏若非坐視不為處置,必是阘茸不行催征。

    據陸潮等所呈如此,其餘衛所似此違欠難保必無。

    合無行移南京直隸總理糧儲都禦史并江西、浙江二布政司,查勘前項欠糧衛所在有司,原會計坐派稅糧是何州縣拖欠未納,将府州縣掌印管糧官參提問罪,作急征完補支。

    若原會派數少别無拖欠,或因災傷停免,亦要從長區處,以足軍饷。

    将查究并區處過緣由回報戶部,并漕運衙門稽考。

    内各處州縣行糧若已關支,被委去官軍遲延不到,亦提問罪。

    仍通行各處有運糧衛所去處司府州縣,及各把總運糧官,今後每年官軍攢運糧儲,起程月糧行糧拖欠米支,把總官備開各府州拖欠數目,開呈漕運衙門,議事到京具奏提問,永為定例。

     修浚通州河道。

     總兵官郭鈜、都禦史王瓊奏:查得各部原議,以後漕運衙門預先差委能幹官員相看前來,或有淤塞損壞去處,呈戶部差官會同工部管閘主事督同運官,照前量借銀兩,雇覓工力挑浚修理,完日查扣補還。

    切緣運官各有執守,難再差委,況淮安相離通州路遠,差官前來難以久住,合無照依通州迤南一帶河道事例,就委工部管河郎中會同原設管閘主事提督整理,應該添設閘官夫役人等事務,斟酌舉行。

    合用工料,就于通州等處收貯樁草銀兩支用。

    如有不敷,聽管河郎中将别處收貯多餘樁草銀調用,如再不敷,于太倉借用,将漕運衙門省下腳價補還。

    臣等遵照欽奉敕谕提督,如此事有常規,經久可行。

     二年令各司府委佐貳官征兌。

     都禦史李瀚、參将莊椿奏:查得上年會議奏行事例,兌運糧米各司府州各委堂上佐貳官一員催攢,交兌事完,方許回任。

    若轉委屬官并糧未濕碎粗糙過期誤事,及民運糧米依期前來交兌,其官軍生事刁勒,俱聽分守分巡各府州縣并漕運委官具呈總督等官斟酌處置,應拿問者拿問,應奏請者照例施行。

    立法雖嚴,各該官吏愚昧未能加意奉行,合無行移各該巡按、監察禦史,吊卷查勘,有罪官吏提問如律,以警其餘。

    今後司府州縣管糧等官務要各專其事,設法征收,依期親詣水次監兌,不許避難托故,改委所屬雜派,仍前違錯,聽把總等官具呈臣等照例究治。

    事完之日,開具勤惰緣由,類報吏部,以候黜陟之年裁處。

    若民糧到早而軍船來遲,亦聽所司開呈,将運官住俸提問。

    糧裡旗軍有犯,管糧管運等官就便公同懲戒,偏私回護,查出均坐以枉法重罪。

     申明派撥交兌之例。

     都禦史李瀚、參将莊椿奏:查得正德二年會議奏行事例,一州縣糧米許兌與本衛,兌支不盡方許兌與别衛,不許一州縣分作三四衛,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交兌以近派遠,以遠派近,緻使官軍陳告漕運衙門依律照例拿問,已經通行去後,今呈前因。

    宜再為申明,行移巡按浙江監察禦史查究所由,以示懲戒。

     江北官軍江南領兌,比照江南衛分八月完糧。

     都禦史李瀚、參将莊椿奏:查得舊例,江北直隸各衛所限七月初一日完糧,江南直隸各衛所限八月初一完糧。

    今江北直隸三總過江軍船水次既已改遠,程限亦須從寬,若今照例七月初一日完糧,實是期限短促,不無贻累。

    合無今後江北衛所悉照江南衛所事例,限八月初一日完糧,載作議單,永為遵守。

     五年疏塞黃河水患。

     總兵官陳熊、都禦史邵寶奏:據工部管閘兼管河道主事王寵呈,依奉勘得黃河水勢,自弘治七年修理之後,向在清河口入淮。

    弘治十八年北徙三百裡至宿遷縣小河口,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裡至徐州小浮橋,正德四年又北徙一百二十裡至沛縣飛雲橋,俱入漕河。

    因單、豐二縣河窄,水流漫溢,将原築黃陵崗堤岸尚家東沖決三口,共長二百二十步,尚家西沖三口,共長三百二十步,溫家口沖決二百八十步,喚家口沖決一百二十二步,各深丈尺不等,緻令豐、單二縣軍民田地蘆舍多被淹沒。

    豐縣城郭被水圍繞,兩岸相對闊百餘裡,無法疏浚。

    自六月以後,其水随消随長,諸口既被沖決,若經魚台縣塌場口入漕河,則有利無害;若經钜野、陽榖二縣故道,則濟甯、安平運河難保無虞等因,并畫圖呈繳到職。

    切惟水性無恒,而黃河遷徙尤難定拟。

    今既沖決如此,所幸秋暮水消,未成大患,若非預為之防,來年春夏水溢,或有钜野、陽榖之決,患不可測。

    合無轉行山東、河南鎮巡并都、布、按三司,各委能幹熟知水利官員前去黃河上源,再行逐一踏勘。

    要見河水此時果從何處流行,勢将何往,定拟應疏塞處所,作急起倩軍民夫役,趁此水消時月,預期疏塞,以杜将來之患。

    其原設夫老人等,嚴加戒饬,日夜從事,慎終如始,不許因循怠玩,緻民曲防竊決,以小妨大,以私害公。

    或工程重大,遽難措集興修,明白會奏議處,庶幾河安故道,有備無患。

     遮洋運軍比例加耗。

     總兵官陳熊、都禦史邵寶奏:議得兌糧加耗有等,蓋為道途遠近,所費不同,是以多寬均足其用。

    今遮洋官軍先因倉臨水次,故比裡河少耗米一升,交納多用一升,最為允當。

    其後改倉入城,陸路車腳,所費過于京倉,又加包陪帶運布花腳價,并買補折納之數,委的虧納。

    合無将遮洋官軍領兌山東、河南二省糧米,照依裡河官軍一例加耗三鬥一升,到倉交納亦照京、通二倉明加七升。

     清解逃軍以足駕運。

     總兵官陳熊、都禦史邵寶奏:近年各該有司清軍官員,奉兵部發冊清勾,視為常事,任憑書手人等欺隐破調,捏報搪塞。

    合無行令缺軍衛所将各年逃故運軍,自祖貫址、充發來曆查對明白,造冊赍送兵部,轉送都察院,發清軍禦史督同布、按二司府州縣清軍官員照名挨拿起解。

    如正身不獲,先将的親壯丁連妻解赴漕運衙門審發,駕船攢運,務足原額。

    仍定議有司清軍官清解分數,以為殿最,從吏部施行。

    若衛所并領運官将解到新軍逼害逃竄,以緻仍前缺伍,照役占軍人事例降級,京軍俱發邊方,遇革不宥。

     各衛殷實運軍不許掣改别差。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得近年南京衛所掌印軍政官員,輕視京儲,擅将殷實運軍掣改快船等差,以緻糧運乏人。

    如蒙乞敕該部會議,合無行移南京兵部轉行運糧衛分,着落經該掌印官員公同把總運糧等宮,将見運旗軍餘丁逐一查點,如有事故,俱十一月以裡補完,各具數徑送該部查照,仍呈漕運衙門稽考,以後各總衛所敢有擅将殷實運軍縱放,及掣改快船軍吏等項雜差,官聽把總官舉呈漕運衙門具奏,轉行法司提問,坐贓問罪,革去管軍管事,帶俸差操。

     各衛所運糧并造船官不許掣差。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得近年以來,各該衛所遇有軍政京操等項缺官,不獨将運糧指揮、千百戶更改替補,而管廠千百戶亦被掣改京操,遂緻事體紛更,人難遵守。

    如蒙乞敕兵部會議,合無通行南京兵部并浙江等六都司、江南、江北及直隸衛所,今後運糧并造船廠官遇有事故更換者,把總官推訪堪代官員,開呈漕運衙門覆實取補。

    其各該衛所軍政京操等官差用,并不許将運糧管廠官員朦胧取補。

    如或故違,聽把總官舉呈,參究改正。

     七年遮洋兌軍比照裡河則例加添耗米。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議得遮洋兌運加耗三鬥一升,委系正德四年會議奏準事例,已經通行,欽遵兌運外,今把總周正見得正德五年會議單,止間照舊加耗三鬥為無續加一升,所司不肯加兌,緻累官軍,以此為言,無非申明前例,以足其用。

    如蒙乞敕戶部會議,合無行山東、河南二布政司遮洋官軍,兌運糧米每石加耗三鬥之外,照前再加一升,到倉交納,仍照京倉事例,明加七升,庶幾例有常久之規,軍免包陪之累。

     鎮江、廬州二衛比照南京各衛加耗。

     總兵官顧仕隆奏:議得鎮江、廬州二衛與南京衛分,運船俱十年一次改造,同在江北瓜洲、儀真壩上灣泊,過江兌糧,雇船搬運,事體相同,應合申明前例。

    如蒙乞敕戶部會議,合無行令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隸蘇、松、廬州等府州縣,各将兌改糧米,該兌與鎮、廬二衛官軍領兌者,比照南京各總衛分每石除例該加耗外,照例加與過江腳米六升,附載議單,以備雇船盤壩之費。

     複設主事專理南旺一帶閘河,催放糧船。

     八年查處料銀,補造火燒船隻。

     總兵官顧仕隆奏:查得正德六年南京、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江南、江北直隸、中都留守司十總,被賊燒毀運船共計一千五百五十二隻。

    該臣會同總督漕運右都禦史張議,将正德七年兌改糧米每石量加錢三分,以為造船之費,具題續準工部咨。

    該本部議得,正德五年收積輕赍銀五萬二百兩,杭、蕪二廠拖欠正德二年料銀一萬三十餘兩,變賣燒毀席闆銀二百八十七兩,酌量船少衛所先行給造,其餘不足之數,查系年限已滿,屬直隸衛所者,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支領該年料銀打造,屬各都司,照依舊例軍三民七打造。

    中間若有年限未滿,聽各官從長計議區處等因。

    題奉欽依,備咨前來,俱經通行欽遵外,今照前因,臣等議得,山東、中都、江北等總燒毀船隻,俱例該衛河、清江提舉司補造,給軍領駕,船數不多,措辦頗易。

    其南京、浙江、湖廣、江西等總,共燒毀船計一千四百三十三隻,已及年份者少,未及年分者多。

    前項該補打造船隻,完給者十無一二。

    如今年該補完造船隻,所得工料止有收積輕赍銀五萬二百兩,各總支用訖尚欠十萬餘兩。

    其杭、蕪二廠料價拖欠如故。

    再查年限已滿,屬直隸者,清江提舉司領料,緣前料又系常年軍士借價造完,該令補還之數,尚且挨候五年之上,方領得出。

    縱使舊欠完解,亦與火燒船隻無幹,席闆變賣,累催未完,就使完解數亦不多。

    再照火燒船隻,工部原不曾計料加添,又不知将何銀兩支領打造。

    嘗聞謀大事者不計小利,乃今糧船遭此變故,急在目前,豈可以尋常計之?若照軍三民七事例追征造船,明年必然有誤漕運。

    且軍三銀兩,乃是各衛空閑餘丁出辦,如南京豹韬左衛該船二百隻,常例止有辦料軍餘一十三名,其餘衛所亦有三二十名者,有四五十名者,遞年拖欠不完,此軍三之例如此。

    豈知自來造船,多是運軍于該造年分預先一年休息辦料代役,空閑軍餘出辦,以湊軍三之數,累苦迄今,無計可除。

    若論民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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