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漕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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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制,國用悉賦畿内,無有輸于千裡之外者。
秦廢封建而漕運聿興,其數亦視國之侈節以為盈縮焉。
漢初,歲不過數十萬石。
元封元年,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昭帝元鳳二年,诏減漕三萬石。
明年,又诏勿漕。
唐初,亦不過三十萬石。
睿宗,河南陝運一百八十萬石。
天寶歲,水陸二百五十萬石。
代宗時,劉晏歲百一十萬石,劉晏後寖減。
至李巽,複如之。
宋太平興國,始制汴河,歲運江淮秔米三百萬石。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此最登之數也。
景德三年,以李溥之請,定制為六百萬石。
天聖間,則又以吳耀卿言,減五十萬石。
元漕三百萬餘石。
至我國朝,歲運定例四百萬餘石,較之曆代實為中制。
然其為支、為兌、為改兌、為本色、為折色,或遇事變為減留、為借撥、為蠲免,雖無定則,而數則常盈焉。
于是作《漕數表》第七。
表1歲數派數運數 歲數派數運數洪武三十年 海運糧七十萬石于遼東。
永樂六年 海運糧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石于北京。
十二年 接運海運四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衛河攢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
衛輝府倉一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一石。
德州等倉二十四萬八千四百二石。
臨清倉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三石。
宣德八年 攢運糧五百餘萬石,通倉收二分,京倉收一分。
十六年 會通河攢運淮安等處常盈等倉糧四百六十四萬六千五百三十石五鬥于北京等處。
正統二年 攢運糧四百五十萬石支一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六十五石。
淮五十萬二百六十五。
徐二十四萬八千。
浙江布政司 兌運六十萬石,每正糧一石加耗六鬥六升,改兌三萬,正糧每石加耗四鬥二升。
湖廣布政司 兌運二十五萬石,每一石加耗六鬥六升。
江西布政司 兌運四十萬石,加耗同前。
改兌一十七萬石,加耗同前。
山東布
秦廢封建而漕運聿興,其數亦視國之侈節以為盈縮焉。
漢初,歲不過數十萬石。
元封元年,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昭帝元鳳二年,诏減漕三萬石。
明年,又诏勿漕。
唐初,亦不過三十萬石。
睿宗,河南陝運一百八十萬石。
天寶歲,水陸二百五十萬石。
代宗時,劉晏歲百一十萬石,劉晏後寖減。
至李巽,複如之。
宋太平興國,始制汴河,歲運江淮秔米三百萬石。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此最登之數也。
景德三年,以李溥之請,定制為六百萬石。
天聖間,則又以吳耀卿言,減五十萬石。
元漕三百萬餘石。
至我國朝,歲運定例四百萬餘石,較之曆代實為中制。
然其為支、為兌、為改兌、為本色、為折色,或遇事變為減留、為借撥、為蠲免,雖無定則,而數則常盈焉。
于是作《漕數表》第七。
表1歲數派數運數 歲數派數運數洪武三十年 海運糧七十萬石于遼東。
永樂六年 海運糧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石于北京。
十二年 接運海運四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衛河攢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
衛輝府倉一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一石。
德州等倉二十四萬八千四百二石。
臨清倉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三石。
宣德八年 攢運糧五百餘萬石,通倉收二分,京倉收一分。
十六年 會通河攢運淮安等處常盈等倉糧四百六十四萬六千五百三十石五鬥于北京等處。
正統二年 攢運糧四百五十萬石支一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六十五石。
淮五十萬二百六十五。
徐二十四萬八千。
浙江布政司 兌運六十萬石,每正糧一石加耗六鬥六升,改兌三萬,正糧每石加耗四鬥二升。
湖廣布政司 兌運二十五萬石,每一石加耗六鬥六升。
江西布政司 兌運四十萬石,加耗同前。
改兌一十七萬石,加耗同前。
山東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