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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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辦酒食齋筵,名為孝行。

    至有亡殁之人,舉家不敢哭臨,先将田産出帳典賣,得人就頭商量,打了定錢,方敢舉殓。

    外拘人情,中抑哀毀,是不孝之人也。

    出殡之夕,鄰裡識與不識,盡來吊問,恣食酒肉,包攜歸家,至使喪家費用無極,其于人情,鄰裡當有贈遺,以資喪家,慰吊之際,豈可恣食酒肉,以為宴樂?是無禮之人也。

    山頭齋筵,僧俗之中,本非知識。

    齋食不足,每人散錢二百文,如有少阙,便即怨怒。

    送葬之禮,雖出于古,豈有本無哀情,隻趁齋食,喪家竭力,不給所求,此與乞丐何異,是無恥之人也。

    若不斷絕,民間轉見不易,禮義之俗日遠。

    右仰喪葬之家,喪夜,賓客不得置酒讠燕樂,山頭不得廣置齋筵聚會,并分散錢物,以充齋價。

    如有辄敢,罪在家長,并城外僧院不得與人辦置山頭齋,及坊虞侯耆長常切覺察。

    ” [ht]宋安撫使真德秀《福州谕俗文》:“當司以安撫一道為職,甲兵盜賊,乃其專掌。

    然必吏良而後民安,民安而後盜息,盜息而後兵偃,四者相關,皆當緻察。

    乃紹定六年十一月,恭奉诏書,略曰:“比年以來,民窮盜起,皆激于奸貪之吏。

    ”大哉王言,可謂明見萬裡之外。

    又自聖上親政之後,登進賢俊,屏斥忄佥佞,懲治贓吏,禁止苞苴。

    諸路監司、太守,皆以端方廉潔者為之。

    每一诏令之下,無非為民,當司奉行,其敢不恪。

    自到福州,一意講求,賦輸太重者,首議蠲減,科須病民者,以次革除,禁公人下鄉之擾,除保司代納之害。

    戒谕十二縣官屬,毋濫刑,毋橫斂,毋徇私,毋黩貨,毋通關節,毋任胥吏,相與精白一心,無負明诏丁甯之意。

    今以申饬十二縣者,行下諸州,各察其屬,務去前六者之弊,使斯民各安于田裡。

    而民幸遇清平之政,宜知愛身寡過,務本著業,毋喜鬥,毋健訟。

    聖經有言:一朝之忿亡其身,以及其親,非惑欤?’又曰‘訟終兇’。

    又曰:‘好勇鬥狠,以危父母。

    ’此三者,爾民所當戒也。

    聖經又言:‘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

    ’又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

    ’此二者爾民所當勉也。

    當職以本路之人為本路之帥,其視八州皆如鄉黨,其待百姓一如子弟,官吏貪殘者當為爾懲之。

    豪強侵暴者當為爾戢之,盜賊剽竊為汝之害,當為剪除之。

    爾既安其生,宜思自保父母之身,勿犯有司之法。

    此榜到日,所在耆老仁賢,宜為開說,使之通曉,宜為勸勉。

    使之興起。

    自今以往,家家禮義,人人忠孝,變七閩之俗,為鄒魯之鄉,并惟當職所望于而民,是亦朝廷所望于帥民也。

    其敬聽之,毋忽!” 又《福州勸農文》:“仲春望日,太守出郊勸農,延見父老而告之曰:福之為州,土狹人稠,歲雖大熟,食且不足。

    田或兩收,号再有秋,其實甚薄,不如一獲。

    凡為農人,豈可不勤。

    勤且多曠,惰複何望,勤于耕畲,土熟如酥,勤于耘耔,草根盡死,勤修溝堘,蓄水必盈,勤于糞壤,苗稼倍長,勤而不慵,是為良農。

    良農雖苦,可養父母,父母怡怡,妻子熙熙,勤之為功,到此方知。

    為農而惰,不免饑餓,一時嬉遊,終歲之憂。

    我勸爾農,惟‘勤’一字,若其害農,則有四事:一曰:耽酒。

    二曰賭錢。

    三曰喜争。

    四曰好閑。

    四者有一,妨時廢日,四者都有,即是遊手。

    遊手之民,必困以貧,何如勤力,家道豐殖,更能為人,孝順二親,内敬尊長,外和鄉鄰。

    勤力之餘,勤行善事,天必佑之,何福不至。

    不善之人,是為逆天,天必罰之,悔何及焉!我生田間,熟知田事,深念爾農,年苦不易。

    方圓多端,恤汝使安,凡今所言,盡見肺肝。

    咨汝父老,為我開谕,與民善心,還俗淳古。

    故茲勸谕,各宜知悉。

    ” 宋知州事溫益《戒生口牙》:“聞建、劍兩州邵武軍客人,多是到來福州管下,使用錢貨,讨會生口,牙人或無圖輩巧設計幸,或以些小錢物,多端弄賺人家婦女并使女,稱要聘為妻,或養為子,因而引誘出偏僻人家停藏,經日後便帶往逐處,展轉販賣,深覓厚利,緻被誘之家,經官訴訟,官司雖盡根尋逐,卒不見獲遂,使父、母、夫婦永不相見,其或誘人,亦不知存亡,此豈是情理,切宜防備。

    敕條立碑曉谕,責五人為保,有工者保依條追賞外,每獲一名,更于知情引領牙保藏匿人名下,理錢二十貫充賞,其鄰甲廂耆一例,重行斷遣。

    ” 宋提刑吳達《去野葛谕》:“奴有怨,陰以償其主,妻有私,陰以中其夫。

    不利已,公人以害清強之官。

    規财物,鄉鄰以窺富有之室。

    其令五家為保,各鋤絕其本根,勿令能植。

    ” [ht]國朝藩司趙國麟《禁止搭台殉節告示》:“為申明饬,禁賢智之過,以正人心,以端風化事,照得婦人守節,從一而終,理之正也。

    身遭強暴,捐軀明節,理之變也,變而不失其正也。

    若夫舅姑無恙,叔嫂有依,必慷慨一決,從夫九地,于死者雖無愧,于生者何其忍,此賢智之過,非理之正也。

    至于為父、母、兄弟者,家有守節之婦,當安撫以全其生,不當慫恿以速其死。

    孺子匍匐而入,皆生恻隐,牽告無罪而就,猶然不忍,乃至親骨肉,坐視其死而不救,亦已忍矣。

    況更為之築台,設祭,扶掖投缳,俨然正法之場。

    死者何罪,觀者何心。

    一人節烈,衆人豺狼,名為美舉,實傷風化。

    此不獨非理之正,而更大背乎理者也。

    閩省舊有此習,本司素所深憫,正欲出示曉谕禁止,忽有楊氏殉節一案,阖學佥呈旌其烈,舅氏互控悉其由。

    夫婚二日,迫繼母而投河,氏痛終天,避郎叔而赴水。

    移冢婦為介婦,姑意早定于長子未死之前,易舊婚為新婚,叔志更切于嫂手既援之後。

    為楊氏者,雖有舅姑,竟成強暴,雖有伯叔,何異寇仇。

    歸無所歸,守無可守。

    有死而已,且能先葬姑柩,次登缳室,更可謂明于大道,從容就義者矣。

    所不合者,獨築台一節,猶染舊習,然非本心也。

    觀其投河者再,其志亦誠可悲已,本司親臨其冢,為文緻祭,枷号郎叔于墓下,樸責舅氏于墳前,用懲頑惡,以慰幽貞。

    但本司恐軍民人等,惑于俗習過當之風,不明本司一勸一懲之意,故特為申明。

    楊氏之節,所以有必死之心者,實無可生之路,非善其死之之迹,乃善其死之之心也。

    為此示谕阖屬知悉。

    凡守志者,當思願為節婦,不願為烈婦,凡為節婦之父兄親戚者,當周旋防護,開導勤谕,使其知一死之不足以塞責,則有節婦之樂,無節婦之苦。

    庶人心風俗,皆得其正。

    若仍循故套,輕生釣譽,登台生祭,本司不獨不為表揚,枷樸之刑,且将加于烈婦之門矣。

    慎之!戒之!毋負本司化民成俗之意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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