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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鹵,有海船之利。
”《鐵圍山叢談》:“福清縣有訟遭金蠶毒者,縣官求治不得蹤,或謀獻取兩刺猬,必獲矣。
蓋金蠶畏猬,猬入其家,金蠶則不敢動。
雖匿榻下,牆罅,皆為兩猬擒出。
方言 閩謂雨曰:“輔”。
《禮統》:“雨者,輔時生長均遍”。
又雲:“雨者,輔也”。
謂霰曰:“米雪”。
《說文》:“霰稷,雪也。
《埤雅》:“閩俗謂之米雪,言其霰粒如米,所謂稷雪,義蓋如此”。
謂虹曰:“空”。
去聲。
《韻書》:“虹”一音“貢”。
謂暑中小雨曰:“過**”。
唐元稹詩:“江喧過**”。
謂父曰:“郎罷”。
子曰:“囝。
”唐顧況詩:“郎罷别囝,吾悔生汝。
囝别郎罷,心摧血下”。
宋陸遊詩:“阿囝略知郎罷老”。
在杭雲:“閩人呼父為郎罷,謂既有子,諸事可已也。
” 謂母曰:“奶。
”《通雅》:“李賀稱母阿奶”。
謂婦女曰:“珠娘”。
任昉《述異記》:“越俗以珠為上寶,生女謂之珠娘。
”《閩小記》:“福州呼婦人曰:珠娘。
” 謂友婿曰:“同門”。
《爾雅》注:“江東人呼同門為僚婿”。
相謂曰:“侬”。
自稱曰:“侬”。
問何人,曰:“那侬”。
連江稱人,亦曰:“侬”。
謂作為“佐”。
唐杜甫詩:“主人送客無所作”。
韓愈詩:“君欲問方橋,方橋如此作”。
皆叫作為佐。
謂來為“厘”。
唐陸德明《經典釋文》詩:“贻我來牟”。
《左傳》:“棄甲複來。
”皆音厘。
謂無曰:“毛”。
《史功臣表》:“靡有孑遺耗矣”。
孟康曰:“耗音毛”。
顔師古曰:“俗謂無為毛”。
謂不慧曰:“蠢物”亦曰:“呆。
”《晉書·天文志》:“庶物蠢蠢。
”唐韻小呆大癡,不解事者。
” 謂戆曰:“服毒”。
謂語不明曰:“含胡。
”《唐書顔杲卿》傳:“含胡而死”。
謂初生曰:“出世”。
死曰:“過世”。
《晉書符登傳》:“雖過世為神。
” [ht]謂屋曰:“厝”。
謂家中小巷曰:“弄”。
《南史》:“東昏侯遇弑于西弄。
”謂院曰:“天井”。
門之關曰:“闩。
” 謂午飯曰:“食晝”。
夜飯曰:“食眠”。
傍晚曰:“下半晡”。
《漢書·天文志》:“下晡至日入為麻”。
上半夜曰:“上半眠”。
下半夜曰:“下半眠”。
明日曰:“明旦”。
謂折花曰:“拗花”。
唐元稹詩:“今朝誰是拗花人”。
謂冒鼓曰:“鞔鼓”。
鞔音蠻。
《呂氏春秋》:“宋子罕之鄰為鞔丁。
”今省城南門外,有鞔鼓洋”。
謂船之大曰:“巢蓬”。
《書影》:“巢當作艚。
”《韻釋》雲:“艚,舟名”。
謂指镮曰:“手指”。
《詩》鄭箋:“後妃群妾,以禮禦于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以環。
當禦者着于左手,既禦者着于右手”。
謂首飾曰:“頭面”。
謂器用曰:“家私”,謂事曰:“事際”。
《南史》:“帝雖以事際須晏”。
謂急遽曰:“鹘突”。
不同曰:“各樣”。
羞曰“少禮”。
嫁娶問名曰:“請号”。
納采曰:“領禮”。
女出閣曰:“做新婦”。
廟見曰:“出房”。
謂物完全曰:“囫囵”。
藏物曰:“囥”,謂此處曰:“此邊”。
彼處曰:“許邊”。
謂寒曰:“凊”。
《禮記》:“冬溫而夏[ht6,7”ss]凊”。
《管子》:“夏之就冫青”。
謂剩物曰:“長”。
去聲《世說》:“恭平生無長物”。
告谕附 宋知福州事蔡襄《教民十六事》:“一、應有無圖輩,欺诳是知州親知,于州縣打索關節,乞取财物,許人告。
二、市買賣物,虧減價例,及不畫時還錢,仰行人陳追。
三、行人于諸官廳幹當廚庫公人及市買等處,每月若有行用錢物,罪在行人。
四、巡欄告稅,不許擅入人家,搜檢稅物氵頁申州,取候指揮。
五、市行見行銅錢。
如有夾雜砂蠟新錢,許人告。
六、銀行辄造次銀出賣,許人捉。
七、人戶居停賭錢,本罪科斷外,必定折屋納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婦人不得聽講,及非時入僧院。
九、諸官除依條,本廳并專轄處科決外,不得擅行賞罰。
十、巡檢使臣非承使州指揮,不得帶領甲兵搜索人家違禁物色,若窩藏強劫,并殺人賊,明有蹤迹,許收捉。
十一、諸縣擅行科配修造,及諸邑鄉人,斂掠人戶錢物入已,仰人陳理。
十二、在州坊虞侯所出,并外縣公人所受情弊,放散公事,不送州縣,許人告。
十三、推司當直司并外縣公人因勘公事,廣有所受,許人因事報覆。
十四、諸坊隻得管本地内争鬥,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
十五、在城裡外,喪葬之家,喪夜不得置酒肉燕樂以虧孝道。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違者,罪在家長。
十六、士庶家不肖子弟,盜賣家産,并轉肩出利,買客人貨,貴買賤賣,如本人無錢,勒牙保人,賣業填還。
” 又《五戒》:“觀今之俗,為父母者,視已之子猶有厚薄。
迨至娶婦,多令異食。
貧者故困于日給,其勢不得不然,富者亦何為之。
蓋其父母之心,不能均于諸子以至此,不可不戒。
二曰:人子之孝,本于養親,以順其志,死生不違于禮,是孝誠之至也。
觀今之俗,貧富之家,多是父母異财,兄弟分養,乃至纖悉無有不校。
及其亡也,破産賣宅,以為酒肴,設勞親知與浮圖,以求冥福。
原其為心不在于親,将以誇勝于人也。
是不知為孝之本,生則盡養,死不妄費,行之豈不善乎?三曰:兄弟之愛,出于天性,少小相從,其歡忻豈有間哉。
迨因娶婦,或至臨财,憎惡一開、即成怨隙,至有興訴訟,有刑獄至死而不息者,殊可哀也。
蓋由聽婦言,貪财利,絕同胞之恩,友愛之情,遂及于此。
四曰:娶婦欲以傳嗣,豈為财也。
觀今之俗,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财,未有婚姻不為怨怒。
原其由,蓋婚禮之夕,廣縻費,已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婦,夫虐其妻,求之不己,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辄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怪,此生民之大弊也。
五曰: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農人百工商賈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然農人兼并,商賈欺慢,大率刻剝貧民,罔昧神理。
譬如百蟲聚居,強者食啖,曾不暫息。
求而得之,廣為施與,冀滅罪惡,其愚甚矣。
今欲為福,敦若減刻剝之心,以寬平民,去欺謾之行,以畏神理。
為子孫之計,則亦久遠,居鄉黨之間,則為良民,其義至明,不可不悉。
” 又《戒山頭齋會》:“自來風俗,被喪之家,言有靡用,破賣産業
”《鐵圍山叢談》:“福清縣有訟遭金蠶毒者,縣官求治不得蹤,或謀獻取兩刺猬,必獲矣。
蓋金蠶畏猬,猬入其家,金蠶則不敢動。
雖匿榻下,牆罅,皆為兩猬擒出。
方言 閩謂雨曰:“輔”。
《禮統》:“雨者,輔時生長均遍”。
又雲:“雨者,輔也”。
謂霰曰:“米雪”。
《說文》:“霰稷,雪也。
《埤雅》:“閩俗謂之米雪,言其霰粒如米,所謂稷雪,義蓋如此”。
謂虹曰:“空”。
去聲。
《韻書》:“虹”一音“貢”。
謂暑中小雨曰:“過**”。
唐元稹詩:“江喧過**”。
謂父曰:“郎罷”。
子曰:“囝。
”唐顧況詩:“郎罷别囝,吾悔生汝。
囝别郎罷,心摧血下”。
宋陸遊詩:“阿囝略知郎罷老”。
在杭雲:“閩人呼父為郎罷,謂既有子,諸事可已也。
” 謂母曰:“奶。
”《通雅》:“李賀稱母阿奶”。
謂婦女曰:“珠娘”。
任昉《述異記》:“越俗以珠為上寶,生女謂之珠娘。
”《閩小記》:“福州呼婦人曰:珠娘。
” 謂友婿曰:“同門”。
《爾雅》注:“江東人呼同門為僚婿”。
相謂曰:“侬”。
自稱曰:“侬”。
問何人,曰:“那侬”。
連江稱人,亦曰:“侬”。
謂作為“佐”。
唐杜甫詩:“主人送客無所作”。
韓愈詩:“君欲問方橋,方橋如此作”。
皆叫作為佐。
謂來為“厘”。
唐陸德明《經典釋文》詩:“贻我來牟”。
《左傳》:“棄甲複來。
”皆音厘。
謂無曰:“毛”。
《史功臣表》:“靡有孑遺耗矣”。
孟康曰:“耗音毛”。
顔師古曰:“俗謂無為毛”。
謂不慧曰:“蠢物”亦曰:“呆。
”《晉書·天文志》:“庶物蠢蠢。
”唐韻小呆大癡,不解事者。
” 謂戆曰:“服毒”。
謂語不明曰:“含胡。
”《唐書顔杲卿》傳:“含胡而死”。
謂初生曰:“出世”。
死曰:“過世”。
《晉書符登傳》:“雖過世為神。
” [ht]謂屋曰:“厝”。
謂家中小巷曰:“弄”。
《南史》:“東昏侯遇弑于西弄。
”謂院曰:“天井”。
門之關曰:“闩。
” 謂午飯曰:“食晝”。
夜飯曰:“食眠”。
傍晚曰:“下半晡”。
《漢書·天文志》:“下晡至日入為麻”。
上半夜曰:“上半眠”。
下半夜曰:“下半眠”。
明日曰:“明旦”。
謂折花曰:“拗花”。
唐元稹詩:“今朝誰是拗花人”。
謂冒鼓曰:“鞔鼓”。
鞔音蠻。
《呂氏春秋》:“宋子罕之鄰為鞔丁。
”今省城南門外,有鞔鼓洋”。
謂船之大曰:“巢蓬”。
《書影》:“巢當作艚。
”《韻釋》雲:“艚,舟名”。
謂指镮曰:“手指”。
《詩》鄭箋:“後妃群妾,以禮禦于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以環。
當禦者着于左手,既禦者着于右手”。
謂首飾曰:“頭面”。
謂器用曰:“家私”,謂事曰:“事際”。
《南史》:“帝雖以事際須晏”。
謂急遽曰:“鹘突”。
不同曰:“各樣”。
羞曰“少禮”。
嫁娶問名曰:“請号”。
納采曰:“領禮”。
女出閣曰:“做新婦”。
廟見曰:“出房”。
謂物完全曰:“囫囵”。
藏物曰:“囥”,謂此處曰:“此邊”。
彼處曰:“許邊”。
謂寒曰:“凊”。
《禮記》:“冬溫而夏[ht6,7”ss]凊”。
《管子》:“夏之就冫青”。
謂剩物曰:“長”。
去聲《世說》:“恭平生無長物”。
告谕附 宋知福州事蔡襄《教民十六事》:“一、應有無圖輩,欺诳是知州親知,于州縣打索關節,乞取财物,許人告。
二、市買賣物,虧減價例,及不畫時還錢,仰行人陳追。
三、行人于諸官廳幹當廚庫公人及市買等處,每月若有行用錢物,罪在行人。
四、巡欄告稅,不許擅入人家,搜檢稅物氵頁申州,取候指揮。
五、市行見行銅錢。
如有夾雜砂蠟新錢,許人告。
六、銀行辄造次銀出賣,許人捉。
七、人戶居停賭錢,本罪科斷外,必定折屋納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婦人不得聽講,及非時入僧院。
九、諸官除依條,本廳并專轄處科決外,不得擅行賞罰。
十、巡檢使臣非承使州指揮,不得帶領甲兵搜索人家違禁物色,若窩藏強劫,并殺人賊,明有蹤迹,許收捉。
十一、諸縣擅行科配修造,及諸邑鄉人,斂掠人戶錢物入已,仰人陳理。
十二、在州坊虞侯所出,并外縣公人所受情弊,放散公事,不送州縣,許人告。
十三、推司當直司并外縣公人因勘公事,廣有所受,許人因事報覆。
十四、諸坊隻得管本地内争鬥,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
十五、在城裡外,喪葬之家,喪夜不得置酒肉燕樂以虧孝道。
山頭不得廣置齋筵,違者,罪在家長。
十六、士庶家不肖子弟,盜賣家産,并轉肩出利,買客人貨,貴買賤賣,如本人無錢,勒牙保人,賣業填還。
” 又《五戒》:“觀今之俗,為父母者,視已之子猶有厚薄。
迨至娶婦,多令異食。
貧者故困于日給,其勢不得不然,富者亦何為之。
蓋其父母之心,不能均于諸子以至此,不可不戒。
二曰:人子之孝,本于養親,以順其志,死生不違于禮,是孝誠之至也。
觀今之俗,貧富之家,多是父母異财,兄弟分養,乃至纖悉無有不校。
及其亡也,破産賣宅,以為酒肴,設勞親知與浮圖,以求冥福。
原其為心不在于親,将以誇勝于人也。
是不知為孝之本,生則盡養,死不妄費,行之豈不善乎?三曰:兄弟之愛,出于天性,少小相從,其歡忻豈有間哉。
迨因娶婦,或至臨财,憎惡一開、即成怨隙,至有興訴訟,有刑獄至死而不息者,殊可哀也。
蓋由聽婦言,貪财利,絕同胞之恩,友愛之情,遂及于此。
四曰:娶婦欲以傳嗣,豈為财也。
觀今之俗,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财,未有婚姻不為怨怒。
原其由,蓋婚禮之夕,廣縻費,已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婦,夫虐其妻,求之不己,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辄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怪,此生民之大弊也。
五曰: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農人百工商賈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然農人兼并,商賈欺慢,大率刻剝貧民,罔昧神理。
譬如百蟲聚居,強者食啖,曾不暫息。
求而得之,廣為施與,冀滅罪惡,其愚甚矣。
今欲為福,敦若減刻剝之心,以寬平民,去欺謾之行,以畏神理。
為子孫之計,則亦久遠,居鄉黨之間,則為良民,其義至明,不可不悉。
” 又《戒山頭齋會》:“自來風俗,被喪之家,言有靡用,破賣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