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六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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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關統志卷之六令甲 榷政有沿革,斯有規條,業于《建置》、《則例》載之矣。

    顧沿革之所緣起,莫不考之地勢,酌以時宜,順乎人情,務期于盡善而無弊。

    我朝法制詳明,可垂永久。

    而寬恤之典,大都出自特恩,即因時增損之條,亦必經題奏,議準施行,所以尊王制,一政教也。

    志《令甲》 明 宣德四年,令“本部官照鈔法例監收船料鈔。

    如隐匿及倚勢不納鈔者,船沒入官,犯人治罪。

    惟裝載自己米糧、薪刍及納官物者免納。

    ”又令“受雇裝載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甯、濟甯至通州,俱每料納一百貫。

    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至北京,每料納鈔五百貫。

    若止裝柴草、米糧及空船往還者,不在納鈔之例。

    ” 正統十四年,令“内外稅課止照洪武年間舊額收受,不許過多。

    ” 弘治五年,令“監收商稅止照舊例,不許分外搜求,有傷治體。

    又,一應稅納錢鈔去處,俱令客商自約。

    若有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及将爛鈔低錢搪塞,攪擾商稅者,枷号三個月發落。

    ” 嘉靖九年,以監收船料等項,雖俱具數造冊奏繳,但所收多寡,未免有欺隐之弊,以緻上虧國課,下害小民,無憑查考。

    饬令部臣議處停當,開立禁革條件,具奏定奪。

    通行各鈔關遵守,以除宿弊。

    又谕部:“各鈔關收受商稅船鈔,雖已稽考嚴密,而宿弊實不能盡除。

    差去官員亦多苛刻取盈,往來多怨。

    今後務差老成廉靜者辦理,仍嚴加關防覺察。

    若再有貪鄙、不惜行檢之人,即行參處黜罷。

    ” 國朝 順治二年,令“各關津稅銀,俱照前朝萬曆年間《會計錄》原額征解。

    計淮安關歲額二萬二千七百八十餘兩,嗣經部議,于天啟、崇祯年間續加各饷五萬四千兩零内減半征收。

    派買銅斤,以資鼓鑄。

    裁定淮關額稅每年征銀五萬四十七兩九錢六分八厘。

    ” 四年,戶部遵旨議複:“米麥船隻,明季則例,俱納加補。

    今應仍令照納加平船料,其農船裝載米麥,不在此例。

    ” 八年,監督石特庫征解溢額銀八千二百五十二兩五錢。

     九年,奉部劄知各關:“出差司官俱以順治八年征解錢糧為額,淮關每歲應征銀五萬八千三百兩,即為定額。

    ” 康熙四年正月,奉旨:“各關收稅溢額向定有加級紀錄之例,以後著永行停止。

    ” 是年九月,奉上谕:“各省鈔關,原期通商利民,以資國用,非欲其額外多征,擾害地方。

    近聞各處收稅官員希圖肥己,任用積蠹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設戥秤。

    于定額之外,恣意多索。

    或指稱漏稅,妄拿過往商民拷詐;或将民間日用細瑣之物及衣帽等類原不抽稅者,亦違例抽稅;或商賈已經報稅,不令過關,故意遲延勒掯,必遂其貪心乃已。

    此等弊端甚多,難以枚舉。

    違背國法,擾害商民,殊為可惡。

    嗣後,各地方官員俱着洗心滌慮,恪遵法紀,務期商賈通便,地方相安。

    如仍有前項情弊,在内着科道官,在外着該督撫參奏,從重治罪,決不饒恕。

    如該督撫不參奏,别經首發,該督撫以徇情治罪。

    欽此。

    ” 是年,直隸巡撫王聯登奏準:“各關多刊木榜,豎立通衢要地,俾商民共知《則例》,即州、縣易知由單之意。

    ” 六年,戶科查培繼奏準:“近日各關印簿字迹有如出一手,不系商人親填者;更有私刊木印、紅單,不系官标者。

    定系奸胥蠹役把持滋弊。

    饬令各關嚴行禁革。

    ” 八年,工科柯聳奏準:“各關木榜革除鈔貫字樣,止刻征銀數目。

    其收稅數目單一樣填寫二張,一發商執,一送部核,耑責貴州司掌管。

    ” 是年,部議複準考核定例:“收稅官員欠不及半分者,降一級留任;欠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欠二分以上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欠四分以上者,降四級調用;欠五分以上者,革職。

    ” 九年,漕運總督以淮安十裡三關題定:“戶部糧儲、工部抽單,總并淮關征收。

    ” 二十五年,因辦銅不敷,奉旨:“淮安關每年加額銀一萬七百六十九兩,湊買銅斤。

    ”自此,淮安關項下每年額銀六萬九千六十九兩,常盈倉項下每年額銀三萬八百九十兩八錢七分一厘,清江廠項下每年額銀五萬七百六十九兩一錢三分一厘一毫三絲,共淮安關歲額征銀十五萬七百二十九兩二厘一毫三絲。

     是年,監督杜琳奏:“淮關稅額曆年告缺者,一苦于周家閘之築壩也。

    蓋豫省貨物,原賴此閘一水到淮。

    自築堤壩以後,商船艱阻,遂繞道漏越,而淮稅缺。

    一苦于盱眙澗溪之攔截也。

    蓋南河貨物必由盱澗下淮,自康熙二十年鳳關複設,部員添征盱稅,遂有彼處地棍、奸牙,将由水下淮貨物在鳳關既征之後,勾引陸運,越漏淮關,而淮稅更缺。

    一苦于淮關附近之朦胧鎮、軋東、東溝、沙溝、岔河之走漏也。

    蓋山東、海、贛豬魚豆雜等貨例從安東由淮南下,自海禁初開,即有客貨由沿海地方,繞至廟灣南去;其由安東過淮貨物,則有地棍勾引奸商,俱繞朦胧鎮等處,直達高郵、邵伯過壩南去;其南來貨物亦複如之。

    蓋此路徑僻難稽,又無閘口阻滞,所以商民大半皆由此南下,而淮稅因之大缺。

    目擊心籌,勢難補苴。

    應懇聖恩敕部查議施行。

    ” 四十三年,奉旨:“部院衙門各處筆帖式等俸祿錢糧,每月裁銀一兩,米亦随俸裁去。

    ” 五十二年閏五月,奉旨:“庶吉士甚為貧苦,着稅差人員酌量資助讀書。

    ”部議:“淮安關幫銀七十兩。

    ” 是年九月,戶部彙奏:“淮關、浒墅二關監督情願于應得銀内,每年節省五千兩,交納景山興慶閣,為教習肄業公費等用。

    ”奉旨:“依議。

    ” 五十三年,戶部題準:“光祿寺行戶拖欠錢糧,令淮安、浒墅兩關監督每年各幫銀三萬兩,交部抵補。

    ” 五十四年,戶部議奏:“采買銅斤向系各關差鹽政承辦,所有捐出銅斤、水腳之項,應入正款。

    ”奉旨:“依議。

    ”淮安關每年應解水腳三分數,共銀九千二百三十兩七錢六分,歸于正項下。

    又應解水腳二分數,共銀六千一百五十三兩八錢四分,歸于節省項下。

     雍正二年,監督慶元題準:“闆閘一方原系城守營專汛。

    而關庫為錢糧重地,向止派兵十五名,難資防守。

    應令該營添撥兵二十五名,連原派共四十名,并責成該營千總一員帶領,移駐關署左右,彈壓防護。

    其營汛雖移駐闆閘兼轄,仍隸城守。

    而附近催漕事務,仍令該千總管理。

    一轉移間,弁不增員,兵無糜饷,而關庫、營伍兩有裨益。

    ” 五年七月,奉旨:“宿遷關稅務,着交與年希堯就近兼管。

    欽此。

    ”自此,淮安關兼管宿遷關稅務。

    每年額征銀五萬兩,分鈔、稅、石、契四項。

     六年三月,戶部複準:“淮安關起解稅課,每年首、二、三季,仍前差解。

    至第四季額銀及一年存庫彙解并赢餘錢糧,應自雍正六年起,當季滿之時,咨明江蘇巡撫,照依起解錢糧例,委員解部。

    ” 七年,監督年希堯題準:“戶部咨,饬查淮安關現行征收則例。

    除備造清冊呈複外,查淮安一關自淮安倉、清江廠歸并征收以來,稅額較重,三關則例款項繁多。

    康熙二十五年監督杜琳任内,因恐遠商估客不能谙曉,易啟侵漁。

    且又時值幹旱,河道淺阻,裝載累千石之船隻,不能連樯抵關。

    民間改造小艇運貨,俱系零星販戶,不能照梁逐項完納。

    當經因時制宜,按照貨之重輕,集三關則例,參酌損益,糧食則簽量見數,貨物則按數論石,定則征收。

    船隻視其大小,作為正單、分單等項,分别四尺、五尺、六尺輸納。

    商民樂從,照辦已久。

    惟北來貨物,□有相沿未改之大鈔船隻,恐滋包攬侵蝕之弊,□經改照客販征收,以從畫一。

    理合具題。

    ” 是年,又經戶部題準:“清江廠項下額外梁頭盡收盡解,每年額銀四百五十六兩,向系大鈔之款,今經饬改,此項無征,自應在于關項餘銀内補解,作為正額。

    ” 是年,和碩怡親王奏準:“廟灣口地方,船料、梁頭則屬淮關,客商貨物則屬海關,而其地離淮郡僅百餘裡,與上海縣相隔幾二千裡,應照宿關歸并之例,就近交與淮安關兼管。

    其稽查南來之朦胧口,稽查本地之清溝口,向屬廟灣所管,一并交與淮關稽查。

    所有每年應征商稅、赢餘數目,并饬淮關于一年期滿,造入考核冊内解報。

    ”自此,淮安關兼管海關廟灣口稅務。

    每年應征正額銀二千八百四十兩。

     是年,奉上谕:“各關開放船隻之處,向例部頒号簿,以便稽查。

    茲聞各關另設私簿征收,惟于報部時,始将号簿挨日填造。

    其意以水路船隻往來多寡不齊,若據實填簿,則不能逐日有征收之數目,恐幹駁查,是以設法勻派填造。

    如此,則簿内全非實在數目,與商船過稅串票,毫不相符,殊非政體。

    且凡事據實則可以無弊,作僞則弊窦叢生。

    今既任意勻派填造,則号簿亦為虛設矣。

    嗣後,各關于部頒号簿,務須據實填寫。

    如無船隻過稅之日,亦即注明,不得仍蹈前轍。

    如敢故違,定行嚴加議處。

    該部亦不得混行指駁,緻滋弊端。

    欽此。

    ” 八年,淮安關代管江西燒造磁器。

    其應用錢糧,在于本關耗羨赢餘銀兩内,陸續解鎮支用。

     十一年二月,和碩果親王條奏:“戶部現存經制砝(馬)[碼]一付,請交工部按照各省砝式,鑄造正副二付,镌刻印記通行,各省差員赴部請領。

    ”嗣于乾隆八年,淮安關始準工部換發砝(馬)[碼]。

     十二年,貴州清吏司案呈:“據銀庫大使查稱,從前怡賢親王條奏内開:‘凡解送錢糧預行知會大使,呈報本部,以憑解到查對。

    ’近今各省解項知會者少,以緻錢糧到部,無從考核。

    嗣後,凡有起解錢糧、差(宮)[官]差役銀兩、木鞘起程到部之處,務必遵照舊例,預行知會。

    相應行文各鈔關監督,一體照行。

    ” 十三年十月,奉谕:“朕聞各省地方,有落地稅之名。

    凡耰鋤、箕帚、薪炭、蔬果、魚蝦之屬,其值無幾,亦必查明上稅。

    且鄉鎮僻遠之地,有司耳目所不及。

    或差胥役征收,或令牙行總繳。

    其交官者甚微,不過飽奸民猾吏之私橐,而細民已重受其困矣。

    着通行内外各省,凡市集落地稅,其在府、州、縣城内,人煙湊集,貿易甚多,官員易于稽察者,照舊征收;若在鄉村鎮落,則全行禁革。

    不許假借名色,巧取一文。

    着該督撫将如何裁革禁約之處,詳造細冊,報部查核。

    倘奉旨之後,仍有不實心奉行、暗藏弊窦者,朕必将有司從重治罪。

    該督撫并令各省刊刻頒布,務令遠鄉僻壤之民共知之。

    欽此。

    ” 是年,饬令各關監督,遵照刊刻《征收貨稅則例》,務書大字,榜示關口,使商民一目了然。

     是年,兩江督院題準:“各關征收稅銀火耗,概令歸公,以充經費。

    其商稅火耗,留為稅大使養廉之需。

    ” 乾隆元年,監督唐英題:“徐州關陸稅一項,于前明天啟七年刻有《徐倉商稅款目》一冊。

    所載稅貨,多與現今不同,斷難遵用。

    而現在各任相沿抄寫《征收稅款》一冊,亦不知始自何年?商民每于輸将之時,辄稱輕重不均,哓哓置喙。

    而吏役亦借此未刊之款,得以輕出重入,實滋弊窦。

    且與淮關現行則例較對,又屬輕重懸殊,不能畫一。

    今擇其稅之尤重者五十四條,量為酌減;又家用微物之可以不稅者十一條,概予酌免;餘仍照舊征收。

    俾得輕重合宜,于稅課、商民均有裨益。

    除将原征款目及量行酌減酌免之項,造冊送部,以俟核定刊刻通曉外,理合具題。

    ” 是年,和碩莊親王複準:“關稅,向有征收正項、盈餘及加一火耗三項。

    凡所需添平、飯食、養廉等銀,均令于火耗内支用;如有不敷,并準于盈餘銀内添補。

    則正額、公費,均有着落,豈得另立名色,巧取病商?應饬下各關,一概革除。

    ” 是年,監督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