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六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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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題:“宿遷關石價一款,始自康熙年間建立高堰堤工,采石河幹,當令北來重船帶運石塊,交工濟用。
民情多所未便,自願各照梁頭每尺折交銀二錢六分,免其帶石,名曰‘石價’,而實系交官雇船運石之水腳也。
在彼時,良因費重工繁,為一時權宜之計,并非經久之規。
乃踵事者,相沿不察,至今猶征石價正額銀八百二十兩,四季發給山盱廳收支,為河道錢糧。
如有盈餘,仍歸關報解。
我皇上惠商恤民,于舊有之鄉鎮落地稅、徐屬陸稅,俱令停收寬免。
而此項石價,實非宿遷關原有之額。
相應仰懇聖恩準予豁免,并将山盱廳歲收石價銀兩一并革除。
等因。
”經部議複準饬遵。
是年,戶部議複:“兵部尚書甘汝來題請,勅令海疆督撫,查明單桅捕魚之船,概免領牌輸饷。
與原議粵關單桅捕魚船,系小民采取資生,非攬載貨物可比。
若責令領牌輸稅,不惟事屬紛更,抑恐滋累商民。
應令沿海督撫、各關監督,曉谕禁止。
”奉旨:“依議。
” 是年九月,戶部複準:“淮北商鹽過關,按引輸鈔,歲計銀六千六百兩,入于關項解部。
又有每年交納規例三千四百兩,前監督年希堯于雍正七年亦歸公起解。
具題。
考核在案。
是此項已入正額,未便竟行裁革。
但該運司不行填批起解,恐日久朦混隐射。
應令該鹽政轉饬運司遵照,一并批解。
”自此,每季運司批解二千五百兩,外有耗銀一百八十兩。
又奉部議複:“淮關廠項下,向有桃源縣衆興集重運糧船下卸貨物額征抽分之款,乃該縣士民倪三光等脅指為‘落地稅’名目,公呈知縣眭文煥通詳禁革。
應饬該督撫查明,着落該縣将所卸之貨應收稅課,照數追繳清款。
其嗣後抽分錢糧,仍照舊例征收。
” 是年,奉旨:“挑浚淮揚運河,大工齊舉。
員役人夫需用薪米食物甚多,恐将來貨物增長,着将淮安大關并沿河口岸經過之客販米麥、雜糧以及煤炭、席柴等物,悉免稽征,俟明年工竣之後,再行征收。
又,河南固始縣素稱‘産米之鄉’,每年客販運至清江浦卸賣,今運口築壩,固始米船不能直達清江,有老壩口可以卸賣,着将此地米稅亦照淮關之例暫行寬免。
” 二年十二月,奉上谕:“昨據戶部議複淮安關唐英因各項經費及書役飯食不敷,請動盈餘一案,行令江南總督會同妥議具奏等語。
朕思商民皆為赤子,輕徭薄賦,俾令實沾惠澤,乃朕愛養黎庶之本懷。
但恐官吏不能實力奉行,仍多巧取,以飽私橐。
則徒于國課有虧,而于商賈無益。
即如年來各省關稅額數較前大減,商貨價值亦應平減。
(令)[今]京師貨物騰貴仍複如前,可知商民未得實沾減則之益矣。
至于在官胥役,自不能枵腹辦事。
如果能弊絕風清,于商賈毫無需索,即撥動盈餘以為伊等之養贍之資,亦理之當然,朕所不惜者。
若司出納之臣,以為盈餘既已歸公,不便輕動,而又欲使胥役得以養贍,伊等豈能為無米之炊?不重索之商民,更有何術乎?是朕欲恤商而商民未得沾減稅之益,轉以籌畫胥役而商民受加稅之苦矣。
江南淮安等關,或因胥吏過多,土食不足,則當量行裁汰。
且查管關官員,養廉太豐,亦可通融分給。
如再有不敷,則于赢餘項下動用以補之。
但亦需酌定額數,不得任意加增。
務使胥役有糊口之資,不緻暗取陋規,營私作弊。
而往來商民得實受朕輕徭薄賦之恩,方為妥協。
欽此。
” 三年八月,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準:“上、下兩江偶被偏災,暫将淮、揚、浒、鳳等關經過米船,給照免稅,并蕪湖關向例止抽單銀,亦照例寬免。
至明年麥熟停止。
” 四年四月,奉旨:“将上、下江各關口照舊免征米稅。
俟本年九月米谷盛行之時,再照定例征收。
” 是年五月,戶部複準:“前監督唐英兼管窯廠,應需銀一萬兩,令于九江關就近動支。
其淮關每年止須于赢餘項下存留辦公銀一萬兩,以備南匠工食、辦公等用。
按年造冊,呈送内務府核銷。
其在關委員養廉、飯食銀兩,亦經奏明,即于此項銀内動支。
” 是年十月,奉部劄知:“山、阜等縣房田契稅,歸并地方官征收。
” 是年十一月,江蘇巡撫題準:“上、下江,夏秋複被水災,仍照例寬免各關米豆等稅。
” 六年三月,奉旨:“清查各關口岸,除報部有案者照舊設立外,其有私行增添之口,逐一詳查題報。
應留者留,應革者革。
欽此,欽遵。
”經前監督伊拉齊查明,淮關天妃一口有分查之草壩,外河一口有分查之水溝、西灘,仲莊一口有分查之清河縣,長山一口有分查之裡河裹頭閘,白洋一口有分查之毛家宅馬頭,軋東一口有分查之益林、魏家灘;又草灣、永豐、周閘、廟灣、新河、後湖、流均,俱系征收錢糧口岸;其軍饷、清江、上一鋪、烏沙河各口額設稽防走漏;宿遷東關有分查之駱馬湖六塘口,并西關、徐關;再海關暨朦胧、新溝、佃湖三口。
以上淮、宿、海各口岸,俱系舊制,循照辦理,并無增添。
呈明戶部彙題。
七年四月,奉旨:“米豆雜稅等項,永行免稅。
其過關船隻向征船料者,照舊征收;向不征船料者,不得加征。
” 是年四月,奉上谕:“國家設立榷稅,定其則例,詳其考核。
凡以崇本抑末,載諸《會典》,著為常經,由來已久。
其米豆各項,向因商人販賤鬻貴,是以照則征收。
第思小民朝饔夕飧,惟谷是賴,非他貨物可比。
關口征納米稅,雖每石所收無幾,商人借口額課,勢必高擡價值,是取之商者仍出之民也。
朕禦極以來,直省關稅屢次加恩減免,又恐榷吏額外浮收,刊立科條,多方訓饬。
每遇地方歉收,天津、臨清、浒墅、蕪湖等關口商販米船給票放行,免其上稅,皆以為民食計也。
但念特恩間一舉行,未能普遍。
夫以養民之物,而榷之稅轉以病民,非朕己饑己溺之懷也。
今特降谕旨,将直省各關口所有經過米豆應輸額稅悉行寬免,永著為例。
俾米谷流通,民食充裕。
懋遷有無者不得藉以居奇,小民升鬥之給不緻有食貴之虞。
以昭朕惠恤黎元之至意。
至各關有征收商稅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稅船料并征者,今既蠲免米稅,其船料一項若不分晰明确,著為條規,恐緻混淆滋弊。
應如何辦理之處,着交部詳查妥議具奏。
欽此。
” 是年,監督伊拉齊奏:“查火耗,原以資經費之用。
從前議定共需銀六萬五千餘兩,内有辦公銀兩并随解、飯食、添平、布鞘等項居多,原非盡系書役工飯雜費支銷。
上年加意節省,止用銀四萬五千二百餘兩,至随解、飯銀、添平、鞘布應視征收稅銀之多寡,則所費亦随之盈縮,是以不能預為定數。
再,養廉一項,前監督唐英任内于乾隆元年原定銀二萬兩。
前奉上谕,胥役工食不足,管關官員養廉太豐,亦可通融分給。
當議于養廉内節省銀六千一百七十九兩零,又節省銀三千八百二十兩零,俱經通融分給役食以及紙張雜項之費,淨支養廉銀一萬兩。
當此沖繁之地,需用實多。
業已較前減去一半,無可再為節省。
至書役人等緣關務事簡,遵又酌汰五十三名。
一切工食除前經四折外,今再議八折給發,核減去三千九十六兩零,每年役食房租捐款雜費等項通共尚需銀一萬九百四十四兩零。
現在,火耗不敷,盈餘無征,所有前項經費按月支給,按事給辦,不便遲延懸待,應請于實征銀内動支,俟年滿造冊報部核銷,庶于公務無誤。
再,戶部尚書臣海望奏準:‘每年存留辦公銀一萬兩。
今部議内開,如無盈餘可動,将動用何項之處奏明動用,報明内務府核銷。
’查存公銀兩,原備公事之用,不便臨時奏請,今既無盈餘,理合預行奏明,于實征銀内存留辦公銀一萬兩以備傳辦公事之用,報明内務府核銷。
嗣後稅課充裕,仍于盈餘項下支用。
至淮關解部銀兩,向例分作四季起解,今所征稅銀除本地解發外,所餘無多,應請照宿遷關之例,每年兩次解部。
若彙總起解,兵役即多,易于照料,諸凡妥便。
除分晰呈明戶部外,合并奏明。
” 是年十一月,監督伊拉齊因經費不敷,奏準:“征收三厘飯食。
凡貨物二十石者,每石收色銀三厘。
如二十石以内,概行免收。
” 九年,奉部劄饬:“淮倉項下酒曲、絹、粉等稅一款,先經前監督唐英題請蠲免,當即駁令仍舊征收。
嗣于八年前監督又會同督撫據情題免,複經本部以此項稅銀系該倉私自免征,随即題明行令征收。
其從前私免銀兩,奉旨免賠。
該監督自應感戴勸輸,何得以供辦拮據為詞?應遵照原題,作速開征,據實造報查核。
當于本年六月十一日複行開征,饬稅大使與商稅一體遵解。
” 十年四月,監督倭赫奏準:“宿遷關通船一載之例,累商弊混,應改照按擔簽查見數征收,将通船一載之例,永行禁止。
” 十年七月,漕運總督題準:“回空糧船所帶土宜六十石,不必拘定梨棗。
酌以桃柿零星等物與梨棗稅額相仿者,通融攜帶,一體免稅。
” 十一年閏三月,奉上谕:“朕前加恩寬免米豆稅,原欲使百姓實受其益。
嗣因免稅之後,米糧價值并未稍減。
經朕降旨各該督撫,令其确查據實奏聞。
而各該督撫不過以并無情弊一語複奏,朕亦未曾究诘。
今覽戶部所奏,該監督等俱将免過米豆稅銀以抵盈餘之數,可知從前各督撫查奏必有不盡确實之處。
或胥吏作奸,于米船攜帶他貨混作米豆蠲除,又或偷漏影射,舞弊營私。
朕留心體察勢所必有,豈有損國家之正賦以飽胥吏之私橐。
而該督撫與監督皆膜外視之,有是理乎?着傳谕伊等,務須悉心查察,核實辦理。
如有前項情弊,斷無久不敗露之事。
經朕訪聞,該監督必加以重究。
而不據實查察之督撫,亦決不寬恕也。
欽此。
” 十二年八月,監督倭赫奏準:“廟灣口捕魚船稅,各縣船戶離關窎遠,催輸不便。
援照地丁錢糧之例,令所(豁)[轄]鹽城、阜甯、海州、贛榆并東省日照五州、縣就近設櫃征收,按季解關彙報。
” 是年十二月,部議淮安關收稅缺額一摺,奉旨:“關稅設有定額,缺少例應賠補。
若一人兼管兩關者,此關額征有餘,準其抵補彼關之不足。
再有短少,令其賠補。
該部查核各關均照此辦理。
欽此。
” 十三年五月,戶部議複:“淮安關米豆免稅船隻所納正單、分單之課,請照宿關船契船鈔之例,改為淮關船契船鈔,就各船梁頭确數九折折準尺寸,每尺船契銀二錢五分、船鈔銀三錢三分。
其未滿二百石者,悉照宿關渡船并小契半鈔、大契半鈔例,按石照則分别征收,以昭畫一。
”奉旨:“依議。
” 是年十一月,奉上谕:“朕降旨蠲免米豆稅銀,本以食為民天,關稅優免,則市價可平,是以不惜千萬正課為小民謀饔飧寬裕計。
當時内外臣工,屢有以但利商賈、無益民生為言者,概未允準。
朕意欲試行數年,果否與民有裨,再行酌量。
乃數年免稅,而米豆之價不惟不減,而昂貴時或有加。
明系奸商不知免稅之恩,專利自封,轉以有限之帑項肥三倍之橐囊,無裨闾閻,允宜仍複原額。
且地方偶有偏災,即将該處關口應征米豆額加恩寬免,則舟古舶聞風雲集,市價日平,驵儈不得居奇,窮黎均沾實惠。
轉得操權自上,朕意不為軍需起見也。
如既複之後,奸商借端長價,弋利妨民,該地方官即嚴行查察究處。
至淮安關寬免米稅後,倭赫奏準加征船料,今既仍征米稅,所有船料仍循舊例行。
各該監督及地方官即明悉出示曉谕,毋令胥役陽奉陰違,緻滋弊窦。
欽此。
” 十四年十一月,奉旨:“各關報解錢糧,嗣後正額有缺者,仍照定例處分,其赢餘成數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該部按所定分數議處,永著為例。
” 十五年六月,戶部奏準:“各關管理稅務比較日期,凡接任征收者無論兩任三任,俱令扣足一年為滿。
其管關一年零數日者,将一年赢餘奏報,零月歸于下屆,統俟扣足一年再行彙奏
民情多所未便,自願各照梁頭每尺折交銀二錢六分,免其帶石,名曰‘石價’,而實系交官雇船運石之水腳也。
在彼時,良因費重工繁,為一時權宜之計,并非經久之規。
乃踵事者,相沿不察,至今猶征石價正額銀八百二十兩,四季發給山盱廳收支,為河道錢糧。
如有盈餘,仍歸關報解。
我皇上惠商恤民,于舊有之鄉鎮落地稅、徐屬陸稅,俱令停收寬免。
而此項石價,實非宿遷關原有之額。
相應仰懇聖恩準予豁免,并将山盱廳歲收石價銀兩一并革除。
等因。
”經部議複準饬遵。
是年,戶部議複:“兵部尚書甘汝來題請,勅令海疆督撫,查明單桅捕魚之船,概免領牌輸饷。
與原議粵關單桅捕魚船,系小民采取資生,非攬載貨物可比。
若責令領牌輸稅,不惟事屬紛更,抑恐滋累商民。
應令沿海督撫、各關監督,曉谕禁止。
”奉旨:“依議。
” 是年九月,戶部複準:“淮北商鹽過關,按引輸鈔,歲計銀六千六百兩,入于關項解部。
又有每年交納規例三千四百兩,前監督年希堯于雍正七年亦歸公起解。
具題。
考核在案。
是此項已入正額,未便竟行裁革。
但該運司不行填批起解,恐日久朦混隐射。
應令該鹽政轉饬運司遵照,一并批解。
”自此,每季運司批解二千五百兩,外有耗銀一百八十兩。
又奉部議複:“淮關廠項下,向有桃源縣衆興集重運糧船下卸貨物額征抽分之款,乃該縣士民倪三光等脅指為‘落地稅’名目,公呈知縣眭文煥通詳禁革。
應饬該督撫查明,着落該縣将所卸之貨應收稅課,照數追繳清款。
其嗣後抽分錢糧,仍照舊例征收。
” 是年,奉旨:“挑浚淮揚運河,大工齊舉。
員役人夫需用薪米食物甚多,恐将來貨物增長,着将淮安大關并沿河口岸經過之客販米麥、雜糧以及煤炭、席柴等物,悉免稽征,俟明年工竣之後,再行征收。
又,河南固始縣素稱‘産米之鄉’,每年客販運至清江浦卸賣,今運口築壩,固始米船不能直達清江,有老壩口可以卸賣,着将此地米稅亦照淮關之例暫行寬免。
” 二年十二月,奉上谕:“昨據戶部議複淮安關唐英因各項經費及書役飯食不敷,請動盈餘一案,行令江南總督會同妥議具奏等語。
朕思商民皆為赤子,輕徭薄賦,俾令實沾惠澤,乃朕愛養黎庶之本懷。
但恐官吏不能實力奉行,仍多巧取,以飽私橐。
則徒于國課有虧,而于商賈無益。
即如年來各省關稅額數較前大減,商貨價值亦應平減。
(令)[今]京師貨物騰貴仍複如前,可知商民未得實沾減則之益矣。
至于在官胥役,自不能枵腹辦事。
如果能弊絕風清,于商賈毫無需索,即撥動盈餘以為伊等之養贍之資,亦理之當然,朕所不惜者。
若司出納之臣,以為盈餘既已歸公,不便輕動,而又欲使胥役得以養贍,伊等豈能為無米之炊?不重索之商民,更有何術乎?是朕欲恤商而商民未得沾減稅之益,轉以籌畫胥役而商民受加稅之苦矣。
江南淮安等關,或因胥吏過多,土食不足,則當量行裁汰。
且查管關官員,養廉太豐,亦可通融分給。
如再有不敷,則于赢餘項下動用以補之。
但亦需酌定額數,不得任意加增。
務使胥役有糊口之資,不緻暗取陋規,營私作弊。
而往來商民得實受朕輕徭薄賦之恩,方為妥協。
欽此。
” 三年八月,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準:“上、下兩江偶被偏災,暫将淮、揚、浒、鳳等關經過米船,給照免稅,并蕪湖關向例止抽單銀,亦照例寬免。
至明年麥熟停止。
” 四年四月,奉旨:“将上、下江各關口照舊免征米稅。
俟本年九月米谷盛行之時,再照定例征收。
” 是年五月,戶部複準:“前監督唐英兼管窯廠,應需銀一萬兩,令于九江關就近動支。
其淮關每年止須于赢餘項下存留辦公銀一萬兩,以備南匠工食、辦公等用。
按年造冊,呈送内務府核銷。
其在關委員養廉、飯食銀兩,亦經奏明,即于此項銀内動支。
” 是年十月,奉部劄知:“山、阜等縣房田契稅,歸并地方官征收。
” 是年十一月,江蘇巡撫題準:“上、下江,夏秋複被水災,仍照例寬免各關米豆等稅。
” 六年三月,奉旨:“清查各關口岸,除報部有案者照舊設立外,其有私行增添之口,逐一詳查題報。
應留者留,應革者革。
欽此,欽遵。
”經前監督伊拉齊查明,淮關天妃一口有分查之草壩,外河一口有分查之水溝、西灘,仲莊一口有分查之清河縣,長山一口有分查之裡河裹頭閘,白洋一口有分查之毛家宅馬頭,軋東一口有分查之益林、魏家灘;又草灣、永豐、周閘、廟灣、新河、後湖、流均,俱系征收錢糧口岸;其軍饷、清江、上一鋪、烏沙河各口額設稽防走漏;宿遷東關有分查之駱馬湖六塘口,并西關、徐關;再海關暨朦胧、新溝、佃湖三口。
以上淮、宿、海各口岸,俱系舊制,循照辦理,并無增添。
呈明戶部彙題。
七年四月,奉旨:“米豆雜稅等項,永行免稅。
其過關船隻向征船料者,照舊征收;向不征船料者,不得加征。
” 是年四月,奉上谕:“國家設立榷稅,定其則例,詳其考核。
凡以崇本抑末,載諸《會典》,著為常經,由來已久。
其米豆各項,向因商人販賤鬻貴,是以照則征收。
第思小民朝饔夕飧,惟谷是賴,非他貨物可比。
關口征納米稅,雖每石所收無幾,商人借口額課,勢必高擡價值,是取之商者仍出之民也。
朕禦極以來,直省關稅屢次加恩減免,又恐榷吏額外浮收,刊立科條,多方訓饬。
每遇地方歉收,天津、臨清、浒墅、蕪湖等關口商販米船給票放行,免其上稅,皆以為民食計也。
但念特恩間一舉行,未能普遍。
夫以養民之物,而榷之稅轉以病民,非朕己饑己溺之懷也。
今特降谕旨,将直省各關口所有經過米豆應輸額稅悉行寬免,永著為例。
俾米谷流通,民食充裕。
懋遷有無者不得藉以居奇,小民升鬥之給不緻有食貴之虞。
以昭朕惠恤黎元之至意。
至各關有征收商稅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稅船料并征者,今既蠲免米稅,其船料一項若不分晰明确,著為條規,恐緻混淆滋弊。
應如何辦理之處,着交部詳查妥議具奏。
欽此。
” 是年,監督伊拉齊奏:“查火耗,原以資經費之用。
從前議定共需銀六萬五千餘兩,内有辦公銀兩并随解、飯食、添平、布鞘等項居多,原非盡系書役工飯雜費支銷。
上年加意節省,止用銀四萬五千二百餘兩,至随解、飯銀、添平、鞘布應視征收稅銀之多寡,則所費亦随之盈縮,是以不能預為定數。
再,養廉一項,前監督唐英任内于乾隆元年原定銀二萬兩。
前奉上谕,胥役工食不足,管關官員養廉太豐,亦可通融分給。
當議于養廉内節省銀六千一百七十九兩零,又節省銀三千八百二十兩零,俱經通融分給役食以及紙張雜項之費,淨支養廉銀一萬兩。
當此沖繁之地,需用實多。
業已較前減去一半,無可再為節省。
至書役人等緣關務事簡,遵又酌汰五十三名。
一切工食除前經四折外,今再議八折給發,核減去三千九十六兩零,每年役食房租捐款雜費等項通共尚需銀一萬九百四十四兩零。
現在,火耗不敷,盈餘無征,所有前項經費按月支給,按事給辦,不便遲延懸待,應請于實征銀内動支,俟年滿造冊報部核銷,庶于公務無誤。
再,戶部尚書臣海望奏準:‘每年存留辦公銀一萬兩。
今部議内開,如無盈餘可動,将動用何項之處奏明動用,報明内務府核銷。
’查存公銀兩,原備公事之用,不便臨時奏請,今既無盈餘,理合預行奏明,于實征銀内存留辦公銀一萬兩以備傳辦公事之用,報明内務府核銷。
嗣後稅課充裕,仍于盈餘項下支用。
至淮關解部銀兩,向例分作四季起解,今所征稅銀除本地解發外,所餘無多,應請照宿遷關之例,每年兩次解部。
若彙總起解,兵役即多,易于照料,諸凡妥便。
除分晰呈明戶部外,合并奏明。
” 是年十一月,監督伊拉齊因經費不敷,奏準:“征收三厘飯食。
凡貨物二十石者,每石收色銀三厘。
如二十石以内,概行免收。
” 九年,奉部劄饬:“淮倉項下酒曲、絹、粉等稅一款,先經前監督唐英題請蠲免,當即駁令仍舊征收。
嗣于八年前監督又會同督撫據情題免,複經本部以此項稅銀系該倉私自免征,随即題明行令征收。
其從前私免銀兩,奉旨免賠。
該監督自應感戴勸輸,何得以供辦拮據為詞?應遵照原題,作速開征,據實造報查核。
當于本年六月十一日複行開征,饬稅大使與商稅一體遵解。
” 十年四月,監督倭赫奏準:“宿遷關通船一載之例,累商弊混,應改照按擔簽查見數征收,将通船一載之例,永行禁止。
” 十年七月,漕運總督題準:“回空糧船所帶土宜六十石,不必拘定梨棗。
酌以桃柿零星等物與梨棗稅額相仿者,通融攜帶,一體免稅。
” 十一年閏三月,奉上谕:“朕前加恩寬免米豆稅,原欲使百姓實受其益。
嗣因免稅之後,米糧價值并未稍減。
經朕降旨各該督撫,令其确查據實奏聞。
而各該督撫不過以并無情弊一語複奏,朕亦未曾究诘。
今覽戶部所奏,該監督等俱将免過米豆稅銀以抵盈餘之數,可知從前各督撫查奏必有不盡确實之處。
或胥吏作奸,于米船攜帶他貨混作米豆蠲除,又或偷漏影射,舞弊營私。
朕留心體察勢所必有,豈有損國家之正賦以飽胥吏之私橐。
而該督撫與監督皆膜外視之,有是理乎?着傳谕伊等,務須悉心查察,核實辦理。
如有前項情弊,斷無久不敗露之事。
經朕訪聞,該監督必加以重究。
而不據實查察之督撫,亦決不寬恕也。
欽此。
” 十二年八月,監督倭赫奏準:“廟灣口捕魚船稅,各縣船戶離關窎遠,催輸不便。
援照地丁錢糧之例,令所(豁)[轄]鹽城、阜甯、海州、贛榆并東省日照五州、縣就近設櫃征收,按季解關彙報。
” 是年十二月,部議淮安關收稅缺額一摺,奉旨:“關稅設有定額,缺少例應賠補。
若一人兼管兩關者,此關額征有餘,準其抵補彼關之不足。
再有短少,令其賠補。
該部查核各關均照此辦理。
欽此。
” 十三年五月,戶部議複:“淮安關米豆免稅船隻所納正單、分單之課,請照宿關船契船鈔之例,改為淮關船契船鈔,就各船梁頭确數九折折準尺寸,每尺船契銀二錢五分、船鈔銀三錢三分。
其未滿二百石者,悉照宿關渡船并小契半鈔、大契半鈔例,按石照則分别征收,以昭畫一。
”奉旨:“依議。
” 是年十一月,奉上谕:“朕降旨蠲免米豆稅銀,本以食為民天,關稅優免,則市價可平,是以不惜千萬正課為小民謀饔飧寬裕計。
當時内外臣工,屢有以但利商賈、無益民生為言者,概未允準。
朕意欲試行數年,果否與民有裨,再行酌量。
乃數年免稅,而米豆之價不惟不減,而昂貴時或有加。
明系奸商不知免稅之恩,專利自封,轉以有限之帑項肥三倍之橐囊,無裨闾閻,允宜仍複原額。
且地方偶有偏災,即将該處關口應征米豆額加恩寬免,則舟古舶聞風雲集,市價日平,驵儈不得居奇,窮黎均沾實惠。
轉得操權自上,朕意不為軍需起見也。
如既複之後,奸商借端長價,弋利妨民,該地方官即嚴行查察究處。
至淮安關寬免米稅後,倭赫奏準加征船料,今既仍征米稅,所有船料仍循舊例行。
各該監督及地方官即明悉出示曉谕,毋令胥役陽奉陰違,緻滋弊窦。
欽此。
” 十四年十一月,奉旨:“各關報解錢糧,嗣後正額有缺者,仍照定例處分,其赢餘成數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該部按所定分數議處,永著為例。
” 十五年六月,戶部奏準:“各關管理稅務比較日期,凡接任征收者無論兩任三任,俱令扣足一年為滿。
其管關一年零數日者,将一年赢餘奏報,零月歸于下屆,統俟扣足一年再行彙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