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五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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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裡,離海關正口六十裡,住瓦民房八間。
征收本地出入貨稅,不收船鈔。
所收錢糧除豆稅無耗外,餘皆随正加一火耗,按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新溝口 坐落阜甯縣地方。
在大沙河之内河邊,距淮關陸路一百五十裡、水路二百一十裡,離海關正口十五裡,住官草房六間,征收本地豆麥等項貨稅,例無火耗,亦不征納船鈔。
外有闆溝分口一處,系康熙三十七年分設,去新溝本口三十裡,分派人役前往稽征,所收貨稅亦無火耗,按半月一次歸入本口,一并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佃湖口 坐落安東縣佃湖地方。
距淮關陸路一百九十裡、水路二百六十裡,離海關正口四十五裡,住民草房八間,征收本地卸賣及南去貨稅,不征船鈔,所收錢糧亦無火耗,每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石口 坐落鹽城縣東門外。
設有東、北二閘口,離淮關陸路二百八十裡、水路二百四十裡,離海關正口水陸并一百二十裡,東閘住官瓦房十二間,北閘住官草房六間。
先因東省油、豆等船遠從鹽城之新洋港出入,偷漏海關稅課,當于乾隆二十六年奏準設立,撥役住宿稽查。
凡航海油、豆、魚、蟹等物以及出閘零星雜貨,并照海關之例按則征稅,船隻照稅納鈔,所收錢糧俱随正加一火耗,按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以上各口均有部頒商填循環[簿]及戶科季簿,按照登填,年滿附搭淮關稅課,解部考核。
按:舊志纂于康熙二十五年。
大關之外僅載軍饷、上、下一鋪、草灣、外河、清江、北頭、天妃、周閘、長山、白洋、廟灣十二口。
而清江一口,當時已經裁去,嗣又複設。
其北頭一關,亦稱海禁既馳,貨船已多越漏,當必旋廢,随時興革,原無一定。
而且宿關、海關歸并之後,今昔迥殊,不無添設。
業于乾隆元年遵奉部劄查定應存應革各口章程,并于乾隆六年、十七年疊次清查,題定淮、宿、海三關設立各口處所、名目有案,具載《令甲》。
商稅附 一、淮城上、下一鋪,清江、闆閘,本卸貨物,例有落地商稅錢糧。
該客赴關完納鈔稅後,并投候本衙門将該客所報貨數核明應納商稅,填給商單,饬發稅司征收。
該客即赴司完納,領單執照。
如有本店貨物轉發他處去者,經過關口,即以商單按照定限呈驗,以憑放行。
一、淮城上、下一鋪,清江、闆閘,本卸零星貨物,核算商稅錢糧,其數不足二分者概免輸稅。
一、酒曲、機粉、牙膠等稅,自乾隆九年複征。
饬委稅司專役前往鄉村鎮集,按例征收彙解。
一、絨線季稅,系淮城上、下一鋪,清江本處鋪戶,自行赴署,照例按季完納錢糧。
以上商稅各款,原屬淮倉正項錢糧,自前監督倭赫移咨各院,責成淮安府稅課大使稽征,按期報解,年滿彙奏題銷。
其經征地方、裡程,載在《鄉鎮》之後。
續纂關口 東關 按:原《志》“應納鈔稅”,條載分明。
四十四年,因隸宿遷之衆興、長山抽分,界址不清,詳為勘定,以宿遷東關為界,關北歸長山,關南歸衆興。
二山子岔河 查二山子官房三間,建于嘉慶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告成,在盱眙縣境二山子山,系山主陳永泰願捐田畝,有據存案。
于五月初九日升旗,上寫“奉旨淮安關稽巡口”字樣。
奉掣該口稽巡丁役關房窄狹,住歇附近文昌閣内,火食廚竈一切在廟。
于是年五月十二日為始,前往該處駐巡,經費飲食,按班給發。
差派家人一名,每日經費飯銀六分四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一分五厘四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巡役二名,每名每日經費飯銀三分二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七厘五毫二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
此項用銀,系大關丁役派出稽查,例應在于大關經費内酌撥,毋庸另行開支。
外有找補二山子飯食并文昌閣香火、升旗、水火夫、路費、油燈等項,每班仍發色銀七兩九錢。
不入經費,在于飯食項下支銷。
又,岔河官房三間,亦建于嘉慶十七年,五月初九日告成。
是日升旗,上寫“奉旨淮安關稽巡口”字樣,在山陽縣境岔河鎮三元宮廟傍,地系該廟僧人出具租批。
奉掣該口稽巡丁役住歇、火食仍在廟内。
亦于是年五月十二日為始,差派家人一名,每日經費飯食銀六分四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一分五厘四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巡役二名,每名每日經費飯銀三分二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七厘五毫二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
此項用銀,系大關丁役人内撥出,例應在于大關經費酌撥,毋庸另行開支。
外有找補岔河飯食、三元宮香火、升旗、人夫、船費等項,每班仍發色銀八兩八錢。
不入經費,在于飯食項下支銷。
征收本地出入貨稅,不收船鈔。
所收錢糧除豆稅無耗外,餘皆随正加一火耗,按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新溝口 坐落阜甯縣地方。
在大沙河之内河邊,距淮關陸路一百五十裡、水路二百一十裡,離海關正口十五裡,住官草房六間,征收本地豆麥等項貨稅,例無火耗,亦不征納船鈔。
外有闆溝分口一處,系康熙三十七年分設,去新溝本口三十裡,分派人役前往稽征,所收貨稅亦無火耗,按半月一次歸入本口,一并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佃湖口 坐落安東縣佃湖地方。
距淮關陸路一百九十裡、水路二百六十裡,離海關正口四十五裡,住民草房八間,征收本地卸賣及南去貨稅,不征船鈔,所收錢糧亦無火耗,每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石口 坐落鹽城縣東門外。
設有東、北二閘口,離淮關陸路二百八十裡、水路二百四十裡,離海關正口水陸并一百二十裡,東閘住官瓦房十二間,北閘住官草房六間。
先因東省油、豆等船遠從鹽城之新洋港出入,偷漏海關稅課,當于乾隆二十六年奏準設立,撥役住宿稽查。
凡航海油、豆、魚、蟹等物以及出閘零星雜貨,并照海關之例按則征稅,船隻照稅納鈔,所收錢糧俱随正加一火耗,按半月一次解赴海關正口彙解。
以上各口均有部頒商填循環[簿]及戶科季簿,按照登填,年滿附搭淮關稅課,解部考核。
按:舊志纂于康熙二十五年。
大關之外僅載軍饷、上、下一鋪、草灣、外河、清江、北頭、天妃、周閘、長山、白洋、廟灣十二口。
而清江一口,當時已經裁去,嗣又複設。
其北頭一關,亦稱海禁既馳,貨船已多越漏,當必旋廢,随時興革,原無一定。
而且宿關、海關歸并之後,今昔迥殊,不無添設。
業于乾隆元年遵奉部劄查定應存應革各口章程,并于乾隆六年、十七年疊次清查,題定淮、宿、海三關設立各口處所、名目有案,具載《令甲》。
商稅附 一、淮城上、下一鋪,清江、闆閘,本卸貨物,例有落地商稅錢糧。
該客赴關完納鈔稅後,并投候本衙門将該客所報貨數核明應納商稅,填給商單,饬發稅司征收。
該客即赴司完納,領單執照。
如有本店貨物轉發他處去者,經過關口,即以商單按照定限呈驗,以憑放行。
一、淮城上、下一鋪,清江、闆閘,本卸零星貨物,核算商稅錢糧,其數不足二分者概免輸稅。
一、酒曲、機粉、牙膠等稅,自乾隆九年複征。
饬委稅司專役前往鄉村鎮集,按例征收彙解。
一、絨線季稅,系淮城上、下一鋪,清江本處鋪戶,自行赴署,照例按季完納錢糧。
以上商稅各款,原屬淮倉正項錢糧,自前監督倭赫移咨各院,責成淮安府稅課大使稽征,按期報解,年滿彙奏題銷。
其經征地方、裡程,載在《鄉鎮》之後。
續纂關口 東關 按:原《志》“應納鈔稅”,條載分明。
四十四年,因隸宿遷之衆興、長山抽分,界址不清,詳為勘定,以宿遷東關為界,關北歸長山,關南歸衆興。
二山子岔河 查二山子官房三間,建于嘉慶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告成,在盱眙縣境二山子山,系山主陳永泰願捐田畝,有據存案。
于五月初九日升旗,上寫“奉旨淮安關稽巡口”字樣。
奉掣該口稽巡丁役關房窄狹,住歇附近文昌閣内,火食廚竈一切在廟。
于是年五月十二日為始,前往該處駐巡,經費飲食,按班給發。
差派家人一名,每日經費飯銀六分四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一分五厘四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巡役二名,每名每日經費飯銀三分二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七厘五毫二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
此項用銀,系大關丁役派出稽查,例應在于大關經費内酌撥,毋庸另行開支。
外有找補二山子飯食并文昌閣香火、升旗、水火夫、路費、油燈等項,每班仍發色銀七兩九錢。
不入經費,在于飯食項下支銷。
又,岔河官房三間,亦建于嘉慶十七年,五月初九日告成。
是日升旗,上寫“奉旨淮安關稽巡口”字樣,在山陽縣境岔河鎮三元宮廟傍,地系該廟僧人出具租批。
奉掣該口稽巡丁役住歇、火食仍在廟内。
亦于是年五月十二日為始,差派家人一名,每日經費飯食銀六分四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一分五厘四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巡役二名,每名每日經費飯銀三分二厘,又找補八折紋銀七厘五毫二絲,每班共紋銀一兩一錢八分六厘。
此項用銀,系大關丁役人内撥出,例應在于大關經費酌撥,毋庸另行開支。
外有找補岔河飯食、三元宮香火、升旗、人夫、船費等項,每班仍發色銀八兩八錢。
不入經費,在于飯食項下支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