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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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又,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标中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标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标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在改為道标之台鎮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标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
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規定章程,馬兵每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賸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共年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将餘賸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盡數撥補不敷俸、饷外,實尚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應請将裁賸兵米饬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台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
仍令該府于赴司請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請扣,以清款項。
至各營起支薪、饷,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别起支。
此案台、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别裁留;應請準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
其字識、号令手饷銀,俟準到部覆之日起支。
再,向例台、澎各營戍兵于額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台灣府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于舊額及加饷新饷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
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
至拟裁各員弁,署任者,即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饬由台灣府籌款支給,歸于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
至噶瑪蘭一營,系于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饷、幹、廉銀兩,前經議準在于噶瑪蘭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谷石折價等款銀内動支。
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新饷,應請仍照前議辦理。
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
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饬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
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并容饬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舊「廳志」抄鎮署案)。
海防(風信、潮信附) 後壟港小口在首堡,距城西北十五裡。
源出大湖山内番界中。
由大湖北行二十裡,至蛤子市河頭;有雞籠溪水自西南來注之。
複北行十六裡,至尖山莊腳;有上大坑、下大坑水南來注之。
更北行八裡,至崁頭屋村前;有東河、北河水南來注之,又有老田寮溪水東來注之。
再西北行十五裡,至松子腳;有南勢坑水南來注之。
又西北行五裡,至南棧;與三叉河溪水彙合入海。
口門小港内闊二十餘丈,深八、九尺;大船不能進口。
所泊,隻載三、四百石者。
潮漲至烏眉而止。
與興化南日對峙,為水陸扼要。
設後壟汛(互詳「兵制」);縣設口書一、澳甲一。
吞霄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三十二裡。
源出南勢湖各坑中。
由南勢湖西北行十六裡,至吞霄街;前有内湖及烏眉坑溪水自東來彙合。
複西行二裡許,入海。
口門闊七、八丈,深八、九尺;潮漲至口内。
載三、四百石之船可能進口;大船則泊口外。
設吞霄汛。
苑裡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四十二裡。
源出苑裡坑之烏泥崁;西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
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規定章程,馬兵每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賸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共年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将餘賸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盡數撥補不敷俸、饷外,實尚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應請将裁賸兵米饬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台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
仍令該府于赴司請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請扣,以清款項。
至各營起支薪、饷,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别起支。
此案台、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别裁留;應請準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
其字識、号令手饷銀,俟準到部覆之日起支。
再,向例台、澎各營戍兵于額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台灣府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于舊額及加饷新饷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
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
至拟裁各員弁,署任者,即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饬由台灣府籌款支給,歸于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
至噶瑪蘭一營,系于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饷、幹、廉銀兩,前經議準在于噶瑪蘭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谷石折價等款銀内動支。
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新饷,應請仍照前議辦理。
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
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饬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
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并容饬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舊「廳志」抄鎮署案)。
海防(風信、潮信附) 後壟港小口在首堡,距城西北十五裡。
源出大湖山内番界中。
由大湖北行二十裡,至蛤子市河頭;有雞籠溪水自西南來注之。
複北行十六裡,至尖山莊腳;有上大坑、下大坑水南來注之。
更北行八裡,至崁頭屋村前;有東河、北河水南來注之,又有老田寮溪水東來注之。
再西北行十五裡,至松子腳;有南勢坑水南來注之。
又西北行五裡,至南棧;與三叉河溪水彙合入海。
口門小港内闊二十餘丈,深八、九尺;大船不能進口。
所泊,隻載三、四百石者。
潮漲至烏眉而止。
與興化南日對峙,為水陸扼要。
設後壟汛(互詳「兵制」);縣設口書一、澳甲一。
吞霄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三十二裡。
源出南勢湖各坑中。
由南勢湖西北行十六裡,至吞霄街;前有内湖及烏眉坑溪水自東來彙合。
複西行二裡許,入海。
口門闊七、八丈,深八、九尺;潮漲至口内。
載三、四百石之船可能進口;大船則泊口外。
設吞霄汛。
苑裡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四十二裡。
源出苑裡坑之烏泥崁;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