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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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鎮、道分别裁減,開冊呈送。
内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汰三、四成者,并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沖僻、急緩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
惟書識、号令手口糧,請照守饷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饬福建布政使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确核。
台灣孤懸海外,内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
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通變之效。
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總督左宗棠奏「籌辦台灣吏事兵事摺」内,聲請複設台灣道标,俾與鎮标互相維系;原以台灣為海外重鎮,布置必慎加周密也。
現據該鎮道議:請将台鎮右營改為道标,将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該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分别酌定裁留,作為道慓專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應照所議辦理。
至添設稿識、字識、号令手人等之糧饷,相應按照内地各營書識之式,每名每月給予饷銀一兩、米三鬥,不另加饷,以歸畫一。
核計台、澎共一十八營,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0二員、額外并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養廉銀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共銀二十六萬零一十二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
内據該鎮道酌定,将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标中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為千總一員;又,噶瑪蘭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把總一員;又,台灣協标中右二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又,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标中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标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标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在改為道标之台鎮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标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
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規定章程,馬兵每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賸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共年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
内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汰三、四成者,并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沖僻、急緩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
惟書識、号令手口糧,請照守饷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饬福建布政使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确核。
台灣孤懸海外,内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
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通變之效。
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總督左宗棠奏「籌辦台灣吏事兵事摺」内,聲請複設台灣道标,俾與鎮标互相維系;原以台灣為海外重鎮,布置必慎加周密也。
現據該鎮道議:請将台鎮右營改為道标,将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該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分别酌定裁留,作為道慓專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應照所議辦理。
至添設稿識、字識、号令手人等之糧饷,相應按照内地各營書識之式,每名每月給予饷銀一兩、米三鬥,不另加饷,以歸畫一。
核計台、澎共一十八營,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0二員、額外并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養廉銀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共銀二十六萬零一十二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
内據該鎮道酌定,将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标中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為千總一員;又,噶瑪蘭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把總一員;又,台灣協标中右二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守備一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台灣城守右軍、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裁去千總一員;又,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标中營各裁去千總二員;又,台灣鎮标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标中營、台灣協标右營、滬尾營各裁去把總一員;又,澎湖協标右營裁去把總二員;又,台灣協标中左二營各裁去把總三員;又,北路協标右營裁去把總四員;又,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同現在改為道标之台鎮右營、台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标中右二營、嘉義營、台灣協标中左右三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營共裁外委四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五十名、步戰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馬五十匹,通盤牽算,計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
逐加細核,均尚允協。
以之合計,現在台、澎各營實留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四員、都司九員、守備一十員、千總一十七員、把總四十一員、外委五十六員、額外并馬戰兵七十名、步戰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馬七十匹。
按照規定章程,馬兵每月加饷銀七錢,連原額共銀二兩七錢;步兵每月加饷銀一兩五分,連原額共銀二兩五錢五分;守兵每月加饷銀一兩四錢,連原額共銀二兩四錢;官馬每匹月給草幹銀一兩之外,加給銀五錢:共計應需俸、薪、饷、幹銀二十四萬六百六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
又,新設稿識、字識、号令手共二百五名,應需饷銀二千四百六十兩。
二共銀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舊額,計不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又,養廉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八兩,比較舊額,計餘賸銀六千三十八兩。
統計全共年應需俸、饷、幹、廉銀二十六萬一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