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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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六毫;比較額估之數,計不敷饷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

    應将餘賸養廉銀六千三十八兩盡數撥補不敷俸、饷外,實尚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應請将裁賸兵米饬令各該廳、縣折銀解繳台灣府庫,如數撥抵給領。

    仍令該府于赴司請領台饷時,入冊聲除,就饷請扣,以清款項。

    至各營起支薪、饷,前經奏明,以各營定案之先後分别起支。

    此案台、澎各營弁兵,現在業經酌定分别裁留;應請準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

    其字識、号令手饷銀,俟準到部覆之日起支。

    再,向例台、澎各營戍兵于額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銀四錢,由台灣府在于征收叛産項下支給,原念其遠戍而加給;今應請于舊額及加饷新饷之外,仍照舊章每兵每月另加給銀四錢,以示體恤。

    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換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詳加挑選,汰其老弱、留其精壯;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營如數撥補,以免缺額。

    至拟裁各員弁,署任者,即時裁撤;實缺者,歸于應補班補用。

    其未調補以前,應支得項饬由台灣府籌款支給,歸于軍需項下造銷,以符奏案。

    至噶瑪蘭一營,系于道光三年間奏明添設;所有官兵應支俸、饷、幹、廉銀兩,前經議準在于噶瑪蘭廳正供餘租及鹽課供耗、盈餘谷石折價等款銀内動支。

    此次裁留在營各兵應支新饷,應請仍照前議辦理。

    朋扣一項,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銀二錢、馬兵仍扣一錢、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資撥用。

    所有兵丁應支米石,現饬督糧道趕緊核詳辦理。

    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員名,并容饬營開送齊全,另行核辦(舊「廳志」抄鎮署案)。

     海防(風信、潮信附) 後壟港小口在首堡,距城西北十五裡。

    源出大湖山内番界中。

    由大湖北行二十裡,至蛤子市河頭;有雞籠溪水自西南來注之。

    複北行十六裡,至尖山莊腳;有上大坑、下大坑水南來注之。

    更北行八裡,至崁頭屋村前;有東河、北河水南來注之,又有老田寮溪水東來注之。

    再西北行十五裡,至松子腳;有南勢坑水南來注之。

    又西北行五裡,至南棧;與三叉河溪水彙合入海。

    口門小港内闊二十餘丈,深八、九尺;大船不能進口。

    所泊,隻載三、四百石者。

    潮漲至烏眉而止。

    與興化南日對峙,為水陸扼要。

    設後壟汛(互詳「兵制」);縣設口書一、澳甲一。

     吞霄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三十二裡。

    源出南勢湖各坑中。

    由南勢湖西北行十六裡,至吞霄街;前有内湖及烏眉坑溪水自東來彙合。

    複西行二裡許,入海。

    口門闊七、八丈,深八、九尺;潮漲至口内。

    載三、四百石之船可能進口;大船則泊口外。

    設吞霄汛。

     苑裡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四十二裡。

    源出苑裡坑之烏泥崁;西北行二十餘裡,至港入海。

    口門闊六、七丈,深七、八尺;載二、三百石之船可進。

     土地公港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裡。

    源出與大安港同。

    近經沙泥淤塞。

     大安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八裡。

    源出台灣縣之罩蘭内山;西北行二十裡,至本邑吞霄堡之鯉魚潭。

    複西行二十餘裡,至大安港入海,離深水外洋十餘裡。

    口門闊二十餘丈,深丈餘。

    港内無山包裹,多石汕,忌溪流沖擊。

    可進載五、六百石之船。

    設大安汛;縣設口書一、澳甲一。

     腳踏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六十裡。

    源出台灣縣之水底寮内山;西北行五十餘裡,至大甲境。

    又西行八裡,至港入海。

    口門可泊小舟。

     風信 風信,即是暴期;行舟最忌,不可不知,尤不可不避。

    即暴期前後三日内,亦須謹防。

     正月初三、初四、初七、初八、初九(為玉皇暴)、初十、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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