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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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時照數扣還司庫清款。

     一、期滿班兵換回内地,每名先借一個月半饷;守兵一兩二錢。

     一、期滿班兵路費,建甯、楓嶺、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一兩五錢,提标、興化等營每名一兩。

     一、班滿故兵,建甯、楓嶺等營每名運殖銀二兩七錢,提标、興化、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運殖銀一兩二錢。

     一、兵丁病故,恤賞白銀四兩(此款原系向司庫請領,今已停領;均系兵幫兵,合營戰守兵均攤)。

     一、故弁扶柩回籍以及兵丁娶妻、子女婚嫁、父母亡故紅白各款銀兩,均無給賞。

     舊制:台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饷,每月扣留五錢于内地支給,以贍其家。

    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鬥,歲以為常。

    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着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為定例。

    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郡購置田園、糖廍、魚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與夫拾骸、扶榇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兇事件:此即隆恩莊之始也。

    計鎮标三營,共領帑銀五千五百四十兩;城守二營,共領帑銀二千兩;安平水師三營,共領帑銀五千兩。

    乾隆五年,又令于生息銀兩項内核其餘賸,賞給戍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私相幫貼之弊。

    五十三年,奉皆:以林爽文案内所有抄沒田園家産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饷。

    于是每人每月加銀四錢,歲為例(「淡水廳志」)。

     軍裝(炮兵、器械、鉛藥等項) 大甲汛,安防鉎煩炮三位,重各三百五十筋。

    大安汛,安防鉎煩炮一位,重一千筋。

    後壟汛,安防鉎煩炮一位,重六百筋。

    查鉎煩遵照按年會同訂期演放。

     行營炮共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劈山炮四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母子炮一十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天門炮二十尊。

    擡炮七十一尊。

    洋槍六十杆。

    鳥槍三百五十五杆。

    系各班兵随帶到營;班滿之日,仍自帶回内營。

    查各槍炮合隊操演外,随汛備防。

     銅鑼鍋二十九口;例限二十年應修、四十年應制。

     以上安防炮位及配執槍炮等件,俱各年久,逾限損壞,随修所用。

     應領火藥,折給淨硝硫磺炭料,運回營自行造制。

    鳥槍子,給發鉛粒。

    大小鐵子,均系制備。

    查鉛藥例貯三年,按年造報。

     大涼篷一架;例限五年應修、十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夾帳房三十架;例限十年應修、二十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藤牌五十面;例限八年應修、十六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以上合共炮位、槍炮、鉛藥、帳篷等項,均系由司給發,領運回營操用。

     同治七年,閩浙總督英桂等奏請:『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經前總督左宗棠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奉旨:『戶部議奏。

    欽此』。

    經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

    欽此』。

    移咨到閩。

    嗣準陸路提督羅大春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彙造清冊,由司詳經總督英桂會同前護巡撫周開錫暨署陸路提督羅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準行」;饬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

    續準水師提督李成謀複将所轄内地水師各營裁留弁兵、加給薪饷并舵、炊口糧及書識、号令手名數造冊送司确核轉造清冊具詳;又經分别奏咨各在案。

    所有台、澎各營兵額,現經催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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