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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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與夫拾骸、扶榇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兇事件:此即隆恩莊之始也。

    計鎮标三營,共領帑銀五千五百四十兩;城守二營,共領帑銀二千兩;安平水師三營,共領帑銀五千兩。

    乾隆五年,又令于生息銀兩項内核其餘賸,賞給戍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私相幫貼之弊。

    五十三年,奉皆:以林爽文案内所有抄沒田園家産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饷。

    于是每人每月加銀四錢,歲為例(「淡水廳志」)。

     軍裝(炮兵、器械、鉛藥等項) 大甲汛,安防鉎煩炮三位,重各三百五十筋。

    大安汛,安防鉎煩炮一位,重一千筋。

    後壟汛,安防鉎煩炮一位,重六百筋。

    查鉎煩遵照按年會同訂期演放。

     行營炮共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劈山炮四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母子炮一十五尊;例限十五年應修、三十年應制。

    天門炮二十尊。

    擡炮七十一尊。

    洋槍六十杆。

    鳥槍三百五十五杆。

    系各班兵随帶到營;班滿之日,仍自帶回内營。

    查各槍炮合隊操演外,随汛備防。

     銅鑼鍋二十九口;例限二十年應修、四十年應制。

     以上安防炮位及配執槍炮等件,俱各年久,逾限損壞,随修所用。

     應領火藥,折給淨硝硫磺炭料,運回營自行造制。

    鳥槍子,給發鉛粒。

    大小鐵子,均系制備。

    查鉛藥例貯三年,按年造報。

     大涼篷一架;例限五年應修、十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夾帳房三十架;例限十年應修、二十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藤牌五十面;例限八年應修、十六年應制。

    年久損壞不堪用。

     以上合共炮位、槍炮、鉛藥、帳篷等項,均系由司給發,領運回營操用。

     同治七年,閩浙總督英桂等奏請:『閩省軍政廢弛,皆因額冗饷薄,未能整饬;經前總督左宗棠先後奏陳裁兵加饷、就饷練兵,請以無論水、陸标營,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減。

    如有汛地緊要應行酌增成數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數,另行核辦。

    其應支薪饷,俟各營陸續議定章程随時起支』等因,奉旨:『戶部議奏。

    欽此』。

    經部議覆『該督核定月加饷、幹,系為足食練兵起見,應即照準』等因具奏;奉旨:『依議。

    欽此』。

    移咨到閩。

    嗣準陸路提督羅大春将陸路各營裁留官兵及添設書識、号令手彙造清冊,由司詳經總督英桂會同前護巡撫周開錫暨署陸路提督羅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準行」;饬将稿識、字識各若幹?分晰聲覆等因;均經轉行遵辦。

    續準水師提督李成謀複将所轄内地水師各營裁留弁兵、加給薪饷并舵、炊口糧及書識、号令手名數造冊送司确核轉造清冊具詳;又經分别奏咨各在案。

    所有台、澎各營兵額,現經催據台澎鎮、道分别裁減,開冊呈送。

    内有按照額兵核減二成,餘者有裁汰三、四成者,并不畫一;聲明因地勢情形沖僻、急緩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

    惟書識、号令手口糧,請照守饷開支,殊欠核實;經督饬福建布政使鄧廷枬,督糧道傅觀海按冊确核。

    台灣孤懸海外,内則番民雜處,易啟釁端;外則島嶼四通,尤虞窺伺。

    所有存留弁兵,自當察看地勢之險易、酌量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數,冀收通變之效。

    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間前總督左宗棠奏「籌辦台灣吏事兵事摺」内,聲請複設台灣道标,俾與鎮标互相維系;原以台灣為海外重鎮,布置必慎加周密也。

    現據該鎮道議:請将台鎮右營改為道标,将原設遊擊一員改為都司,又守備一員改為千總,其餘該右營原設弁兵歸于全台兵額,分别酌定裁留,作為道慓專轄,歸台灣道钤束,以重事權;應照所議辦理。

    至添設稿識、字識、号令手人等之糧饷,相應按照内地各營書識之式,每名每月給予饷銀一兩、米三鬥,不另加饷,以歸畫一。

    核計台、澎共一十八營,原額設總兵一員、副将三員、參将四員、遊擊八員、都司五員、守備一十六員、千總三十三員、把總五十八員、外委一0二員、額外并馬戰兵一百二十名、步戰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幹銀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養廉銀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共銀二十六萬零一十二兩二錢八分一厘二毫。

    内據該鎮道酌定,将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台灣協标中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去遊擊一員,各改設都司一員;又,現改為道标之台灣鎮标右營裁去守備一員,改為千總一員;又,噶瑪蘭營裁去守備一員,改設把總一員;又,台灣協标中右二營、澎湖協标左右二營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