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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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備志
兵制軍裝海防(風信、潮信附)
昔先王不以天下無事而用兵,亦不以天下方安而忘戰。
故三代盛時,立司馬之職、設六軍之名;因井田而制軍,循歲時以講武,何嘗一日去兵。
迨漢制郡國之兵,更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之别;而船政實本諸此。
若夫海之有防,曆代未詳;典策有之,自明代始。
誠以弛兵則常危,有備乃無患;治天下然,治一邑亦莫不然。
我國家文治雖隆,武功不弛。
矧台灣一省,内則患「生番」之擾亂,外則虞他國之侵淩,武備更當整肅。
若苗邑,視全台大局,實為中權握要,首尾相應,防備加嚴,于營汛、海防諸務,尤不可不亟講焉。
志武備。
兵制 軍裝(炮兵、器械、鉛藥等項) 海防(風信、潮信附) 兵制 按苗栗舊隸淡廳,後隸新竹;所有官弁、兵丁、汛防,向歸竹塹北路右營遊擊管轄。
今仍之。
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四員、額外一員。
一、駐防大甲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五裡):守備一員,額設安兵二百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一百零六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一十六名。
另郵政站兵八名。
一、駐防後壟(在苗栗堡,距城十裡):千總一員,并分駐兼管二塘;額設安兵一百另一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十三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七名。
另郵政站兵八名。
一、駐防嘉志閣塘(距城一裡,現移駐苗栗街):把總一員,額設安兵三十八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二十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十名。
另郵政站兵四名。
兼管白沙墩塘,安兵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名。
現在嘉志閣塘管轄。
一、駐防銅鑼灣汛(在苗栗堡,距城十二裡):外委一員,額設兵丁六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三十一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二名。
一、駐防吞霄汛(在吞霄堡,距城三十裡):外委一員,額設安兵三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十六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三名。
另郵政站兵六名。
一、駐防大安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八裡):外委一員,并分駐兼管二塘;額設安兵八十九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四十七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三名。
兼管貓盂塘、大甲溪墘塘。
一、新添老雞籠汛(在苗栗堡,距城十六裡):派目兵一名看守。
一、新添三叉河汛(在苗栗堡,距城三十裡):郵政館派站兵四名。
官兵、馬匹額支俸、饷、幹、廉各款銀兩項下: 守備一員,年支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分、薪銀四十八兩、蔬菜灼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養廉銀二百兩、馬四匹馬幹銀四十八兩,年共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五厘六毫。
千總一員,年支俸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五厘、薪銀三十三兩零三分五厘、養廉銀一百二十兩、馬兩匹馬幹銀二十四兩,年共銀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一員,年支俸銀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二厘、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三分八厘、養廉銀九十兩、馬二匹馬幹銀二十四兩,年共銀一百五十兩。
外委,每員年支正饷銀三十二兩四錢、養廉銀一十八兩,年共銀五十兩零四錢。
額外一員,月支正饷銀二兩七錢、又加饷銀四錢、共銀三兩一錢,年共銀三十七兩二錢。
守兵,每名月支正饷銀二兩四錢、又加饷銀四錢,共銀二兩八錢,年共銀三十三兩六錢。
外委、額外、守兵,每名員月支米三鬥,年共計米三石六鬥;每石折銀一兩五錢六分。
按以上官兵馬匹全年應需俸、饷、幹、廉及米折等項銀兩,系按季赴台藩司衙門請領;遇有扣缺截曠銀兩,按季請領時照數扣還司庫清款。
一、期滿班兵換回内地,每名先借一個月半饷;守兵一兩二錢。
一、期滿班兵路費,建甯、楓嶺、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一兩五錢,提标、興化等營每名一兩。
一、班滿故兵,建甯、楓嶺等營每名運殖銀二兩七錢,提标、興化、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運殖銀一兩二錢。
一、兵丁病故,恤賞白銀四兩(此款原系向司庫請領,今已停領;均系兵幫兵,合營戰守兵均攤)。
一、故弁扶柩回籍以及兵丁娶妻、子女婚嫁、父母亡故紅白各款銀兩,均無給賞。
舊制:台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饷,每月扣留五錢于内地支給,以贍其家。
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鬥,歲以為常。
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着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為定例。
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郡購置田園、糖廍
故三代盛時,立司馬之職、設六軍之名;因井田而制軍,循歲時以講武,何嘗一日去兵。
迨漢制郡國之兵,更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之别;而船政實本諸此。
若夫海之有防,曆代未詳;典策有之,自明代始。
誠以弛兵則常危,有備乃無患;治天下然,治一邑亦莫不然。
我國家文治雖隆,武功不弛。
矧台灣一省,内則患「生番」之擾亂,外則虞他國之侵淩,武備更當整肅。
若苗邑,視全台大局,實為中權握要,首尾相應,防備加嚴,于營汛、海防諸務,尤不可不亟講焉。
志武備。
兵制 軍裝(炮兵、器械、鉛藥等項) 海防(風信、潮信附) 兵制 按苗栗舊隸淡廳,後隸新竹;所有官弁、兵丁、汛防,向歸竹塹北路右營遊擊管轄。
今仍之。
額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四員、額外一員。
一、駐防大甲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五裡):守備一員,額設安兵二百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一百零六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一十六名。
另郵政站兵八名。
一、駐防後壟(在苗栗堡,距城十裡):千總一員,并分駐兼管二塘;額設安兵一百另一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十三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七名。
另郵政站兵八名。
一、駐防嘉志閣塘(距城一裡,現移駐苗栗街):把總一員,額設安兵三十八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二十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十名。
另郵政站兵四名。
兼管白沙墩塘,安兵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名。
現在嘉志閣塘管轄。
一、駐防銅鑼灣汛(在苗栗堡,距城十二裡):外委一員,額設兵丁六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三十一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二名。
一、駐防吞霄汛(在吞霄堡,距城三十裡):外委一員,額設安兵三十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十六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三名。
另郵政站兵六名。
一、駐防大安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八裡):外委一員,并分駐兼管二塘;額設安兵八十九名。
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四十七名。
陸續奉裁,派駐防兵丁三名。
兼管貓盂塘、大甲溪墘塘。
一、新添老雞籠汛(在苗栗堡,距城十六裡):派目兵一名看守。
一、新添三叉河汛(在苗栗堡,距城三十裡):郵政館派站兵四名。
官兵、馬匹額支俸、饷、幹、廉各款銀兩項下: 守備一員,年支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分、薪銀四十八兩、蔬菜灼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養廉銀二百兩、馬四匹馬幹銀四十八兩,年共銀三百三十八兩七錢零五厘六毫。
千總一員,年支俸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五厘、薪銀三十三兩零三分五厘、養廉銀一百二十兩、馬兩匹馬幹銀二十四兩,年共銀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一員,年支俸銀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二厘、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三分八厘、養廉銀九十兩、馬二匹馬幹銀二十四兩,年共銀一百五十兩。
外委,每員年支正饷銀三十二兩四錢、養廉銀一十八兩,年共銀五十兩零四錢。
額外一員,月支正饷銀二兩七錢、又加饷銀四錢、共銀三兩一錢,年共銀三十七兩二錢。
守兵,每名月支正饷銀二兩四錢、又加饷銀四錢,共銀二兩八錢,年共銀三十三兩六錢。
外委、額外、守兵,每名員月支米三鬥,年共計米三石六鬥;每石折銀一兩五錢六分。
按以上官兵馬匹全年應需俸、饷、幹、廉及米折等項銀兩,系按季赴台藩司衙門請領;遇有扣缺截曠銀兩,按季請領時照數扣還司庫清款。
一、期滿班兵換回内地,每名先借一個月半饷;守兵一兩二錢。
一、期滿班兵路費,建甯、楓嶺、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一兩五錢,提标、興化等營每名一兩。
一、班滿故兵,建甯、楓嶺等營每名運殖銀二兩七錢,提标、興化、福甯、桐山、長福等營每名運殖銀一兩二錢。
一、兵丁病故,恤賞白銀四兩(此款原系向司庫請領,今已停領;均系兵幫兵,合營戰守兵均攤)。
一、故弁扶柩回籍以及兵丁娶妻、子女婚嫁、父母亡故紅白各款銀兩,均無給賞。
舊制:台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饷,每月扣留五錢于内地支給,以贍其家。
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鬥,歲以為常。
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着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為定例。
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郡購置田園、糖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