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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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日月 直省、府、州、縣、衛,遇日、月食,按欽天監推定時刻分秒,随地救護;所見不及一分及不見食者,無庸救護。

    凡救護,正官一人領班行禮。

    置糾儀二人、通贊二人、陰陽官一人,在正署素服,設香案、布拜席、陳金鼓于儀門外。

    報初虧,行三跪九叩禮,三上香,伐鼓三聲,儀門外金鼓振作;報複圓,金鼓聲止,行禮如初。

    畢,各退。

    外省衙門行禮三次:乍虧、食甚,皆素服行一跪三叩禮;複圓,盛服行一跪三叩禮。

     鄉飲酒 順治初,令直省、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學之講堂舉鄉飲酒禮。

    主者,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如無正印官,佐貳官代),位于東南;大賓,以緻仕官為之,位于西北;僎賓擇鄉裡年高有德之人,位于東北;介以次長,位于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于賓主、介僎之後。

    除賓僎外,衆賓序齒、僚屬序爵。

    司正,以教職為之,專司揚觯以罰;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其經費,于「存留錢糧」内支辦。

     鄉約 順治九年,頒行六谕卧碑文。

    十六年,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于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讀。

    康熙九年,頒上谕十六條。

    二十五年,令各營伍将弁、兵丁并土司各官通行講讀。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

    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

    公所之設,在各府、州、縣、鄉、堡,擇适中地為鄉約所,選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

    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行各谕;擇文内民俗易犯者,鹹宣示之。

    守土官實力董率,并饬各屬随時巡行宣導,兵民圜聽;宣畢,各退。

    乾隆十年,議準将五年欽頒「大學訓饬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朔、望一體宣讀,永遠推行。

     祠祀 厲壇在北門外社寮岡莊,距城一裡。

    光緒十年,苗栗知縣林桂芬谕董事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等捐建。

    共五間。

     城隍廟在縣署前。

    光緒十六年,苗栗知縣林桂芬捐洋銀一千元,谕饬紳董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幫董職員徐炳文、例貢劉聯科等倡捐建造。

    三堂兩廊,計共一十九間。

     祠廟 文昌廟一在縣治南門外苗栗街,距城一裡。

    光緒八年,董事例貢生林際春、幫董廪生陳萬青、生員黃文龍、監生邱蘊常、監生範炳輝等倡捐,延請地師監生王東海主經建造。

    共一十六間。

    大湖墾戶吳定連年捐谷三十石,十石作香祀、二十石為生童考課經費。

    祀田一處,在槺榔埔。

    先年,江、陳二姓因債務争訟,斷充作淡廳文昌祠經費。

    光緒十六年苗栗分治,恩貢生劉廷珍等佥請知縣林桂芬詳準:撥歸苗邑文昌廟作香祀經費。

    除錢糧外,年收實銀一十五圓。

    又一處,在蛤子市鬥涵頭。

    光緒十四年,江德興與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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