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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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緻祭,長官主之;有故,則佐貳攝。
在城文武官皆與祭。
■〈目氐〉割牲、省粢盛、糾儀、執事、贊相、禮儀,均于學弟子内選。
按社祭五土、稷祭五谷。
宋時社稷、風雨師各一壇。
明社稷為一壇,設神牌二:左稷、右社,以木為之;朱漆青書,題某處某社、某稷之神,藏城隍廟。
祭日設壇,守土官行三獻禮。
祭以春秋二仲上戊日;今仍之。
厲祭 直省、府、州、縣,歲三月寒食節、七月望日、十月朔日祭厲壇于城北郊。
前期,守土官饬所司具香燭、公服詣神隻壇,以祭厲告本境城隍之位。
至日,奉請城隍神位入壇,設于正中;守土官行禮畢,仍奉城隍位還神隻壇,退。
「春秋傳」:『子産為伯有立後,使鬼有所歸,遂不為厲』。
厲壇之設,正以無主孤魂或能依草附木,求食殃民;故于季春、仲秋、孟冬歲祭者三,迎城隍神以為之主,即國僑治鄭之遺法也。
救護日月 直省、府、州、縣、衛,遇日、月食,按欽天監推定時刻分秒,随地救護;所見不及一分及不見食者,無庸救護。
凡救護,正官一人領班行禮。
置糾儀二人、通贊二人、陰陽官一人,在正署素服,設香案、布拜席、陳金鼓于儀門外。
報初虧,行三跪九叩禮,三上香,伐鼓三聲,儀門外金鼓振作;報複圓,金鼓聲止,行禮如初。
畢,各退。
外省衙門行禮三次:乍虧、食甚,皆素服行一跪三叩禮;複圓,盛服行一跪三叩禮。
鄉飲酒 順治初,令直省、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學之講堂舉鄉飲酒禮。
主者,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如無正印官,佐貳官代),位于東南;大賓,以緻仕官為之,位于西北;僎賓擇鄉裡年高有德之人,位于東北;介以次長,位于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于賓主、介僎之後。
除賓僎外,衆賓序齒、僚屬序爵。
司正,以教職為之,專司揚觯以罰;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其經費,于「存留錢糧」内支辦。
鄉約 順治九年,頒行六谕卧碑文。
十六年,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于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讀。
康熙九年,頒上谕十六條。
二十五年,令各營伍将弁、兵丁并土司各官通行講讀。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
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
公所之設,在各府、州、縣、鄉、堡,擇适中地為鄉約所,選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
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行各谕;擇文内民俗易犯者,鹹宣示之。
守土官實力董率,并饬各屬随時巡行宣導,兵民圜聽;宣畢,各退。
乾隆十年,議準将五年欽頒「大學訓饬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朔、望一體宣讀,永遠推行。
祠祀 厲壇在北門外社寮岡莊,距城一裡。
光緒十年,苗栗知縣林桂芬谕董事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等捐建。
共五間。
城隍廟在縣署前。
光緒十六年,苗栗知縣林桂芬捐洋銀一千元,谕饬紳董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幫董職員徐炳文、例貢劉聯科等倡捐建造。
三堂兩廊,計共一十九間。
祠廟 文昌廟一在縣治南門外苗栗街,距城一裡。
光緒八年,董事例貢生林際春、幫董廪生陳萬青、生員黃文龍、監生邱蘊常、監生範炳輝等倡捐,延請地師監生王東海主經建造。
共一十六間。
大湖墾戶吳定連年捐谷三十石,十石作香祀、二十石為生童考課經費。
祀田一處,在槺榔埔。
先年,江、陳二姓因債務争訟,斷充作淡廳文昌祠經費。
光緒十六年苗栗分治,恩貢生劉廷珍等佥請知縣林桂芬詳準:撥歸苗邑文昌廟作香祀經費。
除錢糧外,年收實銀一十五圓。
又一處,在蛤子市鬥涵頭。
光緒十四年,江德興與武生劉建勳争訟,經新竹知縣方祖蔭斷充作苗栗街文昌廟香祀之費。
年收谷一十八石。
一在大甲街,距城五十五裡。
光緒十一年,新竹知縣方祖蔭、恩貢生陳肇芳等倡捐建造;例貢生謝裳華捐充地基。
共一十八間。
關帝廟一在銅鑼灣街,距城十二裡。
光緒十六年,生員邱國霖、吳湯興等倡捐建造。
共七間。
一在石圍牆莊,距城十四裡。
嘉慶二十四年,墾戶吳琳芳倡捐建造;同治十四年,吳立才等倡捐重修;光緒十三年,吳定綱等倡捐複修。
共十一間。
一在員潭子莊,距城十八裡。
嘉慶九年,陳國興等倡捐建造。
共三間。
祀田在本莊,年收谷六十石。
一在大湖八份街,距城三十裡。
光緒十四年,統領林朝棟建。
共一十一間。
墾戶吳定連年捐香祀谷一十石;又将八份街地租銀年捐出一半,作廟内香油之費。
天後宮一在縣治南門外苗栗街,距城一裡。
嘉慶十六年,林璇玑等倡捐建造;光緒十一年
在城文武官皆與祭。
■〈目氐〉割牲、省粢盛、糾儀、執事、贊相、禮儀,均于學弟子内選。
按社祭五土、稷祭五谷。
宋時社稷、風雨師各一壇。
明社稷為一壇,設神牌二:左稷、右社,以木為之;朱漆青書,題某處某社、某稷之神,藏城隍廟。
祭日設壇,守土官行三獻禮。
祭以春秋二仲上戊日;今仍之。
厲祭 直省、府、州、縣,歲三月寒食節、七月望日、十月朔日祭厲壇于城北郊。
前期,守土官饬所司具香燭、公服詣神隻壇,以祭厲告本境城隍之位。
至日,奉請城隍神位入壇,設于正中;守土官行禮畢,仍奉城隍位還神隻壇,退。
「春秋傳」:『子産為伯有立後,使鬼有所歸,遂不為厲』。
厲壇之設,正以無主孤魂或能依草附木,求食殃民;故于季春、仲秋、孟冬歲祭者三,迎城隍神以為之主,即國僑治鄭之遺法也。
救護日月 直省、府、州、縣、衛,遇日、月食,按欽天監推定時刻分秒,随地救護;所見不及一分及不見食者,無庸救護。
凡救護,正官一人領班行禮。
置糾儀二人、通贊二人、陰陽官一人,在正署素服,設香案、布拜席、陳金鼓于儀門外。
報初虧,行三跪九叩禮,三上香,伐鼓三聲,儀門外金鼓振作;報複圓,金鼓聲止,行禮如初。
畢,各退。
外省衙門行禮三次:乍虧、食甚,皆素服行一跪三叩禮;複圓,盛服行一跪三叩禮。
鄉飲酒 順治初,令直省、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學之講堂舉鄉飲酒禮。
主者,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如無正印官,佐貳官代),位于東南;大賓,以緻仕官為之,位于西北;僎賓擇鄉裡年高有德之人,位于東北;介以次長,位于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于賓主、介僎之後。
除賓僎外,衆賓序齒、僚屬序爵。
司正,以教職為之,專司揚觯以罰;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其經費,于「存留錢糧」内支辦。
鄉約 順治九年,頒行六谕卧碑文。
十六年,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于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讀。
康熙九年,頒上谕十六條。
二十五年,令各營伍将弁、兵丁并土司各官通行講讀。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
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
公所之設,在各府、州、縣、鄉、堡,擇适中地為鄉約所,選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
按期集所部民,宣講頒行各谕;擇文内民俗易犯者,鹹宣示之。
守土官實力董率,并饬各屬随時巡行宣導,兵民圜聽;宣畢,各退。
乾隆十年,議準将五年欽頒「大學訓饬士子文」通行頒發直省學宮,令朔、望一體宣讀,永遠推行。
祠祀 厲壇在北門外社寮岡莊,距城一裡。
光緒十年,苗栗知縣林桂芬谕董事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等捐建。
共五間。
城隍廟在縣署前。
光緒十六年,苗栗知縣林桂芬捐洋銀一千元,谕饬紳董舉人謝維嶽、中書科中書劉宣才、幫董職員徐炳文、例貢劉聯科等倡捐建造。
三堂兩廊,計共一十九間。
祠廟 文昌廟一在縣治南門外苗栗街,距城一裡。
光緒八年,董事例貢生林際春、幫董廪生陳萬青、生員黃文龍、監生邱蘊常、監生範炳輝等倡捐,延請地師監生王東海主經建造。
共一十六間。
大湖墾戶吳定連年捐谷三十石,十石作香祀、二十石為生童考課經費。
祀田一處,在槺榔埔。
先年,江、陳二姓因債務争訟,斷充作淡廳文昌祠經費。
光緒十六年苗栗分治,恩貢生劉廷珍等佥請知縣林桂芬詳準:撥歸苗邑文昌廟作香祀經費。
除錢糧外,年收實銀一十五圓。
又一處,在蛤子市鬥涵頭。
光緒十四年,江德興與武生劉建勳争訟,經新竹知縣方祖蔭斷充作苗栗街文昌廟香祀之費。
年收谷一十八石。
一在大甲街,距城五十五裡。
光緒十一年,新竹知縣方祖蔭、恩貢生陳肇芳等倡捐建造;例貢生謝裳華捐充地基。
共一十八間。
關帝廟一在銅鑼灣街,距城十二裡。
光緒十六年,生員邱國霖、吳湯興等倡捐建造。
共七間。
一在石圍牆莊,距城十四裡。
嘉慶二十四年,墾戶吳琳芳倡捐建造;同治十四年,吳立才等倡捐重修;光緒十三年,吳定綱等倡捐複修。
共十一間。
一在員潭子莊,距城十八裡。
嘉慶九年,陳國興等倡捐建造。
共三間。
祀田在本莊,年收谷六十石。
一在大湖八份街,距城三十裡。
光緒十四年,統領林朝棟建。
共一十一間。
墾戶吳定連年捐香祀谷一十石;又将八份街地租銀年捐出一半,作廟内香油之費。
天後宮一在縣治南門外苗栗街,距城一裡。
嘉慶十六年,林璇玑等倡捐建造;光緒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