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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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水,用黃色。
系腰取木克土,用青色。
餘日仿此)。
頭髻,用立春日納音為法(金日平梳兩髻,在耳前;木日平梳兩髻,在耳後;水日平梳兩髻,右髻在耳後、左髻在耳前;火日平梳兩髻,右髻在耳前、左髻在耳後;土日平梳兩髻,在頂直上)。
罨耳,用立春時為法(從卯至戌八時,罨耳用手提,陽時左手提、陰時右手提;從亥至寅四時,罨耳或揭、或掩,寅時揭從左邊、亥時揭從右邊;子醜二時全戴。
蓋寅、亥時為通氣,故揭一邊;子、醜時為嚴凝,故全戴)。
鞋、褲、行纏,以立春納音為法(逢金、木系行纏、鞋、褲,金行纏左阙、懸在腰左,木行纏右阙、系在腰右;水日俱全;火日俱無;土日着褲,無行纏、鞋子)。
老少,以立春年為法(寅、申、巳、亥,老;子、午、卯、酉,壯;辰、戌、醜、未,幼。
身高三尺六寸,按一年三百六十日)。
耕耤 直省、府、州、縣,各于東郊先農壇側,擇沃壤為耤田;廣四畝九分。
歲仲春吉亥、或用季春有事先農之日,正官率在城佐貳耕耤。
是日,屬員■〈目氐〉土宜,備谷種、青箱、朱鞭、耒服耜、黝牛及他農器、耕器,預陳耕所。
耆老率農夫披蓑戴笠,俟于田間。
通贊分立田首,向阙張畫屏、設香案,緻祭先農。
禮畢,各官易蟒袍詣耤田。
正官就耕所,執事者授耒耜與鞭;皆左秉耒、右執鞭進耕;以耆老二人,一執種箱播種、一牽牛;農夫二人扶犁,九推九返。
畢,釋鞭、耒,各官補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禮,各退。
器具 農具赤色,牛黑色,耔種箱青色。
所盛耔種,照本省土宜。
擇勤謹農人二名免其差役、給以口糧,令看守壇宇,灌溉耤田,敬謹收貯。
所收米粟,以供各該處祭祀之粢盛。
祭社稷 直省、府、州、縣,各建社稷;皆社右、稷左,異位同壇。
壇高二尺一寸,方二丈五尺。
歲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緻祭,長官主之;有故,則佐貳攝。
在城文武官皆與祭。
■〈目氐〉割牲、省粢盛、糾儀、執事、贊相、禮儀,均于學弟子内選。
按社祭五土、稷祭五谷。
宋時社稷、風雨師各一壇。
明社稷為一壇,設神牌二:左稷、右社,以木為之;朱漆青書,題某處某社、某稷之神,藏城隍廟。
祭日設壇,守土官行三獻禮。
祭以春秋二仲上戊日;今仍之。
厲祭 直省、府、州、縣,歲三月寒食節、七月望日、十月朔日祭厲壇于城北郊。
前期,守土官饬所司具香燭、公服詣神隻壇,以祭厲告本境城隍之位。
至日,奉請城隍神位入壇,設于正中;守土官行禮畢,仍奉城隍位還神隻壇,退。
「春秋傳」:『子産為伯有立後,使鬼有所歸,遂不為厲』。
厲壇之設,正以無主孤魂或能依草附木,求食殃民;故于季春、仲秋、孟冬歲祭者三,迎城隍神以為之主,即國僑治鄭之遺法也。
救
系腰取木克土,用青色。
餘日仿此)。
頭髻,用立春日納音為法(金日平梳兩髻,在耳前;木日平梳兩髻,在耳後;水日平梳兩髻,右髻在耳後、左髻在耳前;火日平梳兩髻,右髻在耳前、左髻在耳後;土日平梳兩髻,在頂直上)。
罨耳,用立春時為法(從卯至戌八時,罨耳用手提,陽時左手提、陰時右手提;從亥至寅四時,罨耳或揭、或掩,寅時揭從左邊、亥時揭從右邊;子醜二時全戴。
蓋寅、亥時為通氣,故揭一邊;子、醜時為嚴凝,故全戴)。
鞋、褲、行纏,以立春納音為法(逢金、木系行纏、鞋、褲,金行纏左阙、懸在腰左,木行纏右阙、系在腰右;水日俱全;火日俱無;土日着褲,無行纏、鞋子)。
老少,以立春年為法(寅、申、巳、亥,老;子、午、卯、酉,壯;辰、戌、醜、未,幼。
身高三尺六寸,按一年三百六十日)。
耕耤 直省、府、州、縣,各于東郊先農壇側,擇沃壤為耤田;廣四畝九分。
歲仲春吉亥、或用季春有事先農之日,正官率在城佐貳耕耤。
是日,屬員■〈目氐〉土宜,備谷種、青箱、朱鞭、耒服耜、黝牛及他農器、耕器,預陳耕所。
耆老率農夫披蓑戴笠,俟于田間。
通贊分立田首,向阙張畫屏、設香案,緻祭先農。
禮畢,各官易蟒袍詣耤田。
正官就耕所,執事者授耒耜與鞭;皆左秉耒、右執鞭進耕;以耆老二人,一執種箱播種、一牽牛;農夫二人扶犁,九推九返。
畢,釋鞭、耒,各官補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禮,各退。
器具 農具赤色,牛黑色,耔種箱青色。
所盛耔種,照本省土宜。
擇勤謹農人二名免其差役、給以口糧,令看守壇宇,灌溉耤田,敬謹收貯。
所收米粟,以供各該處祭祀之粢盛。
祭社稷 直省、府、州、縣,各建社稷;皆社右、稷左,異位同壇。
壇高二尺一寸,方二丈五尺。
歲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緻祭,長官主之;有故,則佐貳攝。
在城文武官皆與祭。
■〈目氐〉割牲、省粢盛、糾儀、執事、贊相、禮儀,均于學弟子内選。
按社祭五土、稷祭五谷。
宋時社稷、風雨師各一壇。
明社稷為一壇,設神牌二:左稷、右社,以木為之;朱漆青書,題某處某社、某稷之神,藏城隍廟。
祭日設壇,守土官行三獻禮。
祭以春秋二仲上戊日;今仍之。
厲祭 直省、府、州、縣,歲三月寒食節、七月望日、十月朔日祭厲壇于城北郊。
前期,守土官饬所司具香燭、公服詣神隻壇,以祭厲告本境城隍之位。
至日,奉請城隍神位入壇,設于正中;守土官行禮畢,仍奉城隍位還神隻壇,退。
「春秋傳」:『子産為伯有立後,使鬼有所歸,遂不為厲』。
厲壇之設,正以無主孤魂或能依草附木,求食殃民;故于季春、仲秋、孟冬歲祭者三,迎城隍神以為之主,即國僑治鄭之遺法也。
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