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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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蒙古文,亦當實力講求,勿仍陋習。
此旨着頒示貢院暨各省學政及繙書房、理藩院各書一通,揭之堂楣;俾皆觸目警心,欽承勿忽。
并谕中外知之。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朕惟治天下,以人心風俗為本。
而欲正人心、厚風俗,必崇尚經學,嚴絕非聖之書。
近見坊肆間多賣小說淫辭,鄙亵荒唐,渎亂倫理;不但誘惑愚民,即缙紳子弟未免遊目而蠱心。
傷風敗俗,所關非細。
着該部通行中外嚴禁;所在書坊仍賣小說淫辭者,從重治罪。
——以上規訓士習、厘正文體、禁止小說淫書。
乾隆元年,上谕: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才,廣學校所不及。
我世宗憲皇帝命設之省會,發帑金以資膏夥;恩意至渥也。
古者,鄉學之秀始升于國;然其時諸侯之國,皆有學。
今府、州、縣學并建,而無遞升之法。
國子監雖設于京師,而道裡遼遠,四方之士不能胥會。
則書院,即古侯國之學也。
居講席者,固宜老成宿望;而從遊之士,亦必立品勤學,争自濯磨,俾相觀而善。
庶人材成就,足備朝廷任使,不負教育之意。
若僅攻舉業,已為儒者末務;況藉為聲氣之資、遊揚之具,内無益于身心,外無裨于民物。
即降而求文章成名足希古之立言者,亦不多得;甯養士之初旨耶?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學政,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修行、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裡秀異、沉潛學問者,肄業其中。
其恃才放誕、佻達不羁之士,不得濫入書院中。
酌傚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傚分年讀書之法予之程課,使貫通乎經史。
有不率教者,則擯斥勿留。
學臣三年任滿,谘訪考核。
如果教術可觀、人材興起,各加獎勵。
六年之後,着有成效,奏請酌量議叙。
諸生中材器尤異者,準令薦舉一、二,以示鼓舞。
又覆議:查書院之設,原以造就人材。
應令督、撫、學臣,悉心釆訪:不必拘本省、鄰省,亦不論已仕、未仕,但擇品行方正、學問博通、素為士林所推重者,以禮相延,厚給廪饩,俾得安心訓導;仍令于生徒學業,時加考核,并寬其程期,以俟優遊之化。
如果六年着有成效,該督、撫、學臣酌量題請議叙。
毋得視為具文,亦不準濫行題請。
又谕:各省書院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
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稱為院長。
——以上規訓書院。
章程 英才書院章程 一、款項宜綜核也。
查英才書院充公租谷,内麻莊系黃福源贌耕,年收租谷二百石;北坑莊系謝永安贌耕,年收租谷三百二十五石:均由院董經收。
又裁剩各社番租谷,年收五百三十石,由官征收,發交院董。
共計:年收一千零石。
如在歲豐之年,每石以一元計,年可得洋銀一千零元;除完北坑、内麻兩處錢糧及福德神祀共洋一百零元外,可得洋九百零元,适敷一年開銷之費。
倘遇中稔及歉收年分,租須折減,款必不敷,宜随時酌籌。
一、課期宜編定也。
書院有關教化,考課評文,乃知優劣。
現議初三、十八兩日為生童考課之期。
除正月、十二月停課外,計每年十個月,開課二十期。
統計三年之中,有歲、科兩試,自縣試至院試竣;歲、科各停課三個月,共六個月,計十二期。
生監仍照舊開課。
其遇鄉試年分,停七、八、九三個月生課六期;有未赴鄉試而仍來應課者,歸入童卷彙取,以節縻費。
一、山長宜延聘也。
查書院山長,為多士楷模;須延品行端正、學問淵源者,方能勝任。
台地各書院山長,到院三、兩月、考課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後不複過問,殊非慎重之道。
現議以開課之月起,按月緻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計,不以年計。
設有間斷,可免濫支;非故為刻核也,為勤課計耳。
以十個月計,年送修洋三百元;又關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節敬洋各六元,統計三百二十六元。
其來往盤費,計路之遠近酌量緻送。
一、董事宜選舉也。
書院收租、變價及登記出入帳目,必須派人專理。
查有廪生謝維嶽誠實可靠,堪膺英才書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務。
現在經費未見充足,無庸議給薪水。
惟收租、完糧、登記帳目及年底造冊報銷,不無用款之處;議定月給油燭、紙筆、雜費洋四元,全年給洋四十八元,以示體恤、以免賠累。
一、膏火宜酌定也。
書院衡文造士,間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給膏火以獎勵之。
現議生童考課,每期各給膏火洋十二元;生則超等、特等,童則上取、中取,分别名次高下,以次遞減酌給,以下概不準給。
計每月兩課,共給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計算,共給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一、帳目宜
此旨着頒示貢院暨各省學政及繙書房、理藩院各書一通,揭之堂楣;俾皆觸目警心,欽承勿忽。
并谕中外知之。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朕惟治天下,以人心風俗為本。
而欲正人心、厚風俗,必崇尚經學,嚴絕非聖之書。
近見坊肆間多賣小說淫辭,鄙亵荒唐,渎亂倫理;不但誘惑愚民,即缙紳子弟未免遊目而蠱心。
傷風敗俗,所關非細。
着該部通行中外嚴禁;所在書坊仍賣小說淫辭者,從重治罪。
——以上規訓士習、厘正文體、禁止小說淫書。
乾隆元年,上谕: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才,廣學校所不及。
我世宗憲皇帝命設之省會,發帑金以資膏夥;恩意至渥也。
古者,鄉學之秀始升于國;然其時諸侯之國,皆有學。
今府、州、縣學并建,而無遞升之法。
國子監雖設于京師,而道裡遼遠,四方之士不能胥會。
則書院,即古侯國之學也。
居講席者,固宜老成宿望;而從遊之士,亦必立品勤學,争自濯磨,俾相觀而善。
庶人材成就,足備朝廷任使,不負教育之意。
若僅攻舉業,已為儒者末務;況藉為聲氣之資、遊揚之具,内無益于身心,外無裨于民物。
即降而求文章成名足希古之立言者,亦不多得;甯養士之初旨耶?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學政,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修行、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裡秀異、沉潛學問者,肄業其中。
其恃才放誕、佻達不羁之士,不得濫入書院中。
酌傚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傚分年讀書之法予之程課,使貫通乎經史。
有不率教者,則擯斥勿留。
學臣三年任滿,谘訪考核。
如果教術可觀、人材興起,各加獎勵。
六年之後,着有成效,奏請酌量議叙。
諸生中材器尤異者,準令薦舉一、二,以示鼓舞。
又覆議:查書院之設,原以造就人材。
應令督、撫、學臣,悉心釆訪:不必拘本省、鄰省,亦不論已仕、未仕,但擇品行方正、學問博通、素為士林所推重者,以禮相延,厚給廪饩,俾得安心訓導;仍令于生徒學業,時加考核,并寬其程期,以俟優遊之化。
如果六年着有成效,該督、撫、學臣酌量題請議叙。
毋得視為具文,亦不準濫行題請。
又谕:各省書院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
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稱為院長。
——以上規訓書院。
章程 英才書院章程 一、款項宜綜核也。
查英才書院充公租谷,内麻莊系黃福源贌耕,年收租谷二百石;北坑莊系謝永安贌耕,年收租谷三百二十五石:均由院董經收。
又裁剩各社番租谷,年收五百三十石,由官征收,發交院董。
共計:年收一千零石。
如在歲豐之年,每石以一元計,年可得洋銀一千零元;除完北坑、内麻兩處錢糧及福德神祀共洋一百零元外,可得洋九百零元,适敷一年開銷之費。
倘遇中稔及歉收年分,租須折減,款必不敷,宜随時酌籌。
一、課期宜編定也。
書院有關教化,考課評文,乃知優劣。
現議初三、十八兩日為生童考課之期。
除正月、十二月停課外,計每年十個月,開課二十期。
統計三年之中,有歲、科兩試,自縣試至院試竣;歲、科各停課三個月,共六個月,計十二期。
生監仍照舊開課。
其遇鄉試年分,停七、八、九三個月生課六期;有未赴鄉試而仍來應課者,歸入童卷彙取,以節縻費。
一、山長宜延聘也。
查書院山長,為多士楷模;須延品行端正、學問淵源者,方能勝任。
台地各書院山長,到院三、兩月、考課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後不複過問,殊非慎重之道。
現議以開課之月起,按月緻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計,不以年計。
設有間斷,可免濫支;非故為刻核也,為勤課計耳。
以十個月計,年送修洋三百元;又關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節敬洋各六元,統計三百二十六元。
其來往盤費,計路之遠近酌量緻送。
一、董事宜選舉也。
書院收租、變價及登記出入帳目,必須派人專理。
查有廪生謝維嶽誠實可靠,堪膺英才書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務。
現在經費未見充足,無庸議給薪水。
惟收租、完糧、登記帳目及年底造冊報銷,不無用款之處;議定月給油燭、紙筆、雜費洋四元,全年給洋四十八元,以示體恤、以免賠累。
一、膏火宜酌定也。
書院衡文造士,間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給膏火以獎勵之。
現議生童考課,每期各給膏火洋十二元;生則超等、特等,童則上取、中取,分别名次高下,以次遞減酌給,以下概不準給。
計每月兩課,共給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計算,共給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一、帳目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