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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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材。

    應令督、撫、學臣,悉心釆訪:不必拘本省、鄰省,亦不論已仕、未仕,但擇品行方正、學問博通、素為士林所推重者,以禮相延,厚給廪饩,俾得安心訓導;仍令于生徒學業,時加考核,并寬其程期,以俟優遊之化。

    如果六年着有成效,該督、撫、學臣酌量題請議叙。

    毋得視為具文,亦不準濫行題請。

     又谕:各省書院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

    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稱為院長。

     ——以上規訓書院。

     章程 英才書院章程 一、款項宜綜核也。

    查英才書院充公租谷,内麻莊系黃福源贌耕,年收租谷二百石;北坑莊系謝永安贌耕,年收租谷三百二十五石:均由院董經收。

    又裁剩各社番租谷,年收五百三十石,由官征收,發交院董。

    共計:年收一千零石。

    如在歲豐之年,每石以一元計,年可得洋銀一千零元;除完北坑、内麻兩處錢糧及福德神祀共洋一百零元外,可得洋九百零元,适敷一年開銷之費。

    倘遇中稔及歉收年分,租須折減,款必不敷,宜随時酌籌。

     一、課期宜編定也。

    書院有關教化,考課評文,乃知優劣。

    現議初三、十八兩日為生童考課之期。

    除正月、十二月停課外,計每年十個月,開課二十期。

    統計三年之中,有歲、科兩試,自縣試至院試竣;歲、科各停課三個月,共六個月,計十二期。

    生監仍照舊開課。

    其遇鄉試年分,停七、八、九三個月生課六期;有未赴鄉試而仍來應課者,歸入童卷彙取,以節縻費。

     一、山長宜延聘也。

    查書院山長,為多士楷模;須延品行端正、學問淵源者,方能勝任。

    台地各書院山長,到院三、兩月、考課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後不複過問,殊非慎重之道。

    現議以開課之月起,按月緻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計,不以年計。

    設有間斷,可免濫支;非故為刻核也,為勤課計耳。

    以十個月計,年送修洋三百元;又關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節敬洋各六元,統計三百二十六元。

    其來往盤費,計路之遠近酌量緻送。

     一、董事宜選舉也。

    書院收租、變價及登記出入帳目,必須派人專理。

    查有廪生謝維嶽誠實可靠,堪膺英才書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務。

    現在經費未見充足,無庸議給薪水。

    惟收租、完糧、登記帳目及年底造冊報銷,不無用款之處;議定月給油燭、紙筆、雜費洋四元,全年給洋四十八元,以示體恤、以免賠累。

     一、膏火宜酌定也。

    書院衡文造士,間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給膏火以獎勵之。

    現議生童考課,每期各給膏火洋十二元;生則超等、特等,童則上取、中取,分别名次高下,以次遞減酌給,以下概不準給。

    計每月兩課,共給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計算,共給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一、帳目宜核實也。

    書院全年進出款目,責成院董分别按款登記,不得朦混浮開;并于年底核算清楚,造冊送縣查核,一面在院榜示。

    庶公正者不緻受無故之謗,而貪污者無從逞侵蝕之謀。

    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選派。

     一、雇工宜給值也。

    查看守書院、灑掃庭宇、赴鄉催租等事,須雇工人料理。

    現議雇用工人二名:一為管院、灑掃,供山長使用;一為催租、打雜,歸院董差遣。

    每名每月給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給洋七十二元。

     一、盈餘宜核出也。

    查書院進款除完糧外,僅敷開銷,無從盈餘。

    惟三年中,有鄉試、歲科考生童停課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應存院董處,作為别項用度。

    此系零星截剩,無庸生放利息。

     一、花紅宜酌給也。

    士子讀書上進,應由書院酌給花紅,以示鼓勵人才之意。

    現議新進文生,每名給花紅洋十元;新中舉人,每名給花紅洋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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