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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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也。
書院全年進出款目,責成院董分别按款登記,不得朦混浮開;并于年底核算清楚,造冊送縣查核,一面在院榜示。
庶公正者不緻受無故之謗,而貪污者無從逞侵蝕之謀。
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選派。
一、雇工宜給值也。
查看守書院、灑掃庭宇、赴鄉催租等事,須雇工人料理。
現議雇用工人二名:一為管院、灑掃,供山長使用;一為催租、打雜,歸院董差遣。
每名每月給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給洋七十二元。
一、盈餘宜核出也。
查書院進款除完糧外,僅敷開銷,無從盈餘。
惟三年中,有鄉試、歲科考生童停課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應存院董處,作為别項用度。
此系零星截剩,無庸生放利息。
一、花紅宜酌給也。
士子讀書上進,應由書院酌給花紅,以示鼓勵人才之意。
現議新進文生,每名給花紅洋十元;新中舉人,每名給花紅洋二十元;新科進士,每名給花紅洋五十元;翰林,倍之;鼎甲,一百五十元;殿元,二百元:均于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給發。
如有不敷,随時酌籌。
一、盤費宜核定也。
新舉人赴京會試,應由書院緻送盤費洋二十元,以示體恤而壯行色。
其新舊生赴省鄉試,每名送給卷金四元,交由送考儒學攜至省城給發;其不入闱者,不準濫給。
此項亦于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給發;如有不敷,随時酌籌。
以上章程十則,于光緒十七年經知縣林桂芬詳請院司核定。
租息(書院田産租息) 北坑田租三百二十五石。
北坑田埔,先于光緒六年新、苗未分治之前,連維三與吳恢先等互相争訟;經前新竹縣施錫衛詳準充作新邑明志書院膏火,年收租谷二百六十五石。
十四年分治後,苗邑議建書院,酌籌經費。
經廪生湯樹梅以北坑本苗邑管轄,而捐者又苗邑之人,請撥歸苗邑,以作書院膏火之費;當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準,并準新竹縣将案移還。
随招莊民謝永安具保承耕,每年加租谷六十石,共計年收三百二十五石。
内麻莊田租二百石。
内麻莊田園,乃縣民張瓊榮之業。
因與六莊業、佃人等争奪水圳釀事,互相讦訟,勢成不解;嗣蒙前台北府雷其達提集人證質訊,斷令六莊公鸠番銀四千兩向張瓊榮承買田業,立契歸管,以息訟端。
光緒十四年分治,籌款議建書院;經廪生湯樹梅等以六莊公置内麻莊田園每年所收租谷為經理之劉育英侵蝕,與其徒飽私囊,不若歸作公用,佥請充作書院膏火;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準。
自光緒十六年為始,歸書院管業。
其劉育英所執契據,經林任追出,發交院董領管。
各社裁剩番租缺額撥充書院膏夥經費:貓閣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石。
新港社頭目年繳租谷三十五石。
後壟頭目年繳租谷五十石。
吞霄社頭目年繳租谷一百二十石。
房裡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石。
苑裡社頭目年繳租谷六十石。
貓盂社頭目年繳租谷一十石。
日南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五石。
大甲東社頭目年繳租谷二十石。
德化社頭目年繳租谷一百十石。
以上十社,共計租谷五百三十石。
未分治之先,新竹清理各社番租,除社中開用外,将所剩者歸公,名之曰「裁剩番租缺額」四百二十八石四鬥,詳請作為新邑孤貧月米之費。
光緒十四年分治後,前知縣林桂芬分别裁減,計租谷五百三十石;詳準撥歸苗栗英才書院,以作生童膏火。
因當時未定撥歸年分,故又經知縣沈茂蔭詳奉院司:定以光緒十八年起,歸苗栗征收,給書院開用。
義墊(社學義塾) 一、貓閣社:離城六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八十石。
一、新港社:距城十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七十石。
一、後壟社:距城十一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吞霄社:距城二十五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一百石。
一、貓盂社:距城三十二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二十石。
一、苑裡社:距城三十四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八十石。
一、房裡社:距城三十九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五十石。
一、雙寮社:距城四十四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四十石。
一、日北社:距城四十五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日南社:距城四十七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大甲東社:距城四十八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五十石。
一、大甲西社:距城四十九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四十五石。
以上社學義塾,共一十二館。
年供學谷,系由各社番租内抽出,以作束修各款費用。
書院全年進出款目,責成院董分别按款登記,不得朦混浮開;并于年底核算清楚,造冊送縣查核,一面在院榜示。
庶公正者不緻受無故之謗,而貪污者無從逞侵蝕之謀。
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選派。
一、雇工宜給值也。
查看守書院、灑掃庭宇、赴鄉催租等事,須雇工人料理。
現議雇用工人二名:一為管院、灑掃,供山長使用;一為催租、打雜,歸院董差遣。
每名每月給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給洋七十二元。
一、盈餘宜核出也。
查書院進款除完糧外,僅敷開銷,無從盈餘。
惟三年中,有鄉試、歲科考生童停課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應存院董處,作為别項用度。
此系零星截剩,無庸生放利息。
一、花紅宜酌給也。
士子讀書上進,應由書院酌給花紅,以示鼓勵人才之意。
現議新進文生,每名給花紅洋十元;新中舉人,每名給花紅洋二十元;新科進士,每名給花紅洋五十元;翰林,倍之;鼎甲,一百五十元;殿元,二百元:均于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給發。
如有不敷,随時酌籌。
一、盤費宜核定也。
新舉人赴京會試,應由書院緻送盤費洋二十元,以示體恤而壯行色。
其新舊生赴省鄉試,每名送給卷金四元,交由送考儒學攜至省城給發;其不入闱者,不準濫給。
此項亦于生童停課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給發;如有不敷,随時酌籌。
以上章程十則,于光緒十七年經知縣林桂芬詳請院司核定。
租息(書院田産租息) 北坑田租三百二十五石。
北坑田埔,先于光緒六年新、苗未分治之前,連維三與吳恢先等互相争訟;經前新竹縣施錫衛詳準充作新邑明志書院膏火,年收租谷二百六十五石。
十四年分治後,苗邑議建書院,酌籌經費。
經廪生湯樹梅以北坑本苗邑管轄,而捐者又苗邑之人,請撥歸苗邑,以作書院膏火之費;當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準,并準新竹縣将案移還。
随招莊民謝永安具保承耕,每年加租谷六十石,共計年收三百二十五石。
内麻莊田租二百石。
内麻莊田園,乃縣民張瓊榮之業。
因與六莊業、佃人等争奪水圳釀事,互相讦訟,勢成不解;嗣蒙前台北府雷其達提集人證質訊,斷令六莊公鸠番銀四千兩向張瓊榮承買田業,立契歸管,以息訟端。
光緒十四年分治,籌款議建書院;經廪生湯樹梅等以六莊公置内麻莊田園每年所收租谷為經理之劉育英侵蝕,與其徒飽私囊,不若歸作公用,佥請充作書院膏火;經前知縣林桂芬詳奉宮保爵撫部院劉銘傳如請批準。
自光緒十六年為始,歸書院管業。
其劉育英所執契據,經林任追出,發交院董領管。
各社裁剩番租缺額撥充書院膏夥經費:貓閣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石。
新港社頭目年繳租谷三十五石。
後壟頭目年繳租谷五十石。
吞霄社頭目年繳租谷一百二十石。
房裡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石。
苑裡社頭目年繳租谷六十石。
貓盂社頭目年繳租谷一十石。
日南社頭目年繳租谷四十五石。
大甲東社頭目年繳租谷二十石。
德化社頭目年繳租谷一百十石。
以上十社,共計租谷五百三十石。
未分治之先,新竹清理各社番租,除社中開用外,将所剩者歸公,名之曰「裁剩番租缺額」四百二十八石四鬥,詳請作為新邑孤貧月米之費。
光緒十四年分治後,前知縣林桂芬分别裁減,計租谷五百三十石;詳準撥歸苗栗英才書院,以作生童膏火。
因當時未定撥歸年分,故又經知縣沈茂蔭詳奉院司:定以光緒十八年起,歸苗栗征收,給書院開用。
義墊(社學義塾) 一、貓閣社:離城六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八十石。
一、新港社:距城十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七十石。
一、後壟社:距城十一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吞霄社:距城二十五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一百石。
一、貓盂社:距城三十二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二十石。
一、苑裡社:距城三十四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八十石。
一、房裡社:距城三十九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五十石。
一、雙寮社:距城四十四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四十石。
一、日北社:距城四十五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日南社:距城四十七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六十石。
一、大甲東社:距城四十八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五十石。
一、大甲西社:距城四十九裡。
設義塾一館。
學谷年四十五石。
以上社學義塾,共一十二館。
年供學谷,系由各社番租内抽出,以作束修各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