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風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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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其後。

    當其前行時,其右手乃擊一手鼓,而左手則鳴鈴。

    苟柩未至葬所,而中辍于地,則其事為大不祥。

    如不幸而遇此等事,則即于其地重新再為整理。

    拉薩之鄰,有二葬地,一曰伐邦卡,二曰西拉夏。

    凡殡于伐邦卡者,則付三唐喀(西藏錢名)于此地寺僧,以為茶敬。

    殡于西拉夏者,則付一唐喀于守墓之人。

    每一墓地,皆有一大石碑,于其上刻死者之服飾,屍則置于下方。

    司此事之喇嘛,乃将屍截為無數片段,第一片則擲飼最大或最老之鷹,餘則飼他鷹。

    死屍畢碎後,又将其骨與腦相和以飼鷹。

    既乃用一新瓷杯盛牛酪與麥粉燃之,以為香,以送死者之靈。

    司葬事者乃淨其手,略離墓地而晨餐。

    日中乃歸。

    由死者死對,四十九日間,皆當供獻酒食,并燃麥粉牛酪松屑以為香。

     至第四十九日,則凡屬死者之衣履,冠帶、錢币等物,皆淨之以水,而送于喇嘛,以為死者祈福。

    喇嘛則登壇作法,為死者驅除邪神餓鬼,俾勿擾死者冥間之安居。

     死者死後第七日,則頌禱者為之祈死後之冥福,而一切施濟,如谷食,金銀等物皆以奉之僧人。

    此等舉動,每值第七日、皆當舉行至四十九日大宴喇嘛後乃止。

    若死者之衣物,則以送于寺僧,而其财産,則遵死者之遺囑,贈于高僧;或有令聞之喇嘛。

    藏中遺囑之制,其由來亦甚遠,富人每以其财産遺囑賜其子或其友,又留一紙以為其身後事宜之費用。

     碎屍者,藏人自以為最慈善之舉動,而最高之道德也。

    苟死者之屍,為群鷹所樂噬,則死者即為善人;反之,而鷹之來噬者殊少,且犬亦不近之,則其人即為大罪惡者。

    凡孕婦、無出婦及瘋人之屍皆裹以革囊,而投之于漳浦河。

    (西藏大河)藏諺雲:“生子而不育者,白石女也,生女而不育者,半石女也,子女俱不生者,黑石女也。

    ”此類婦女及瘋人之屍皆極不淨,不當葬于鄉土境内,乃置之于最遠之山谷,或蒙以馬牛皮而擲之河。

     活佛喇嘛之屍,則不用鳥葬而用火焚,其灰與骨,則寶藏之于器。

    他如賢俊之徒,系從佛教流派而出者,則存其焚餘于金銀銅器中。

    其保存之法,亦如埃及木乃伊術。

    将藏此焚餘玄器,供于神位,如佛像然。

    活佛,喇嘛死時,必言其死後當再降生于何時何地何家,并言此家為何種人及其姓名,囑其友朋于共死後,緻盡敬禮,以賀共來生之幸福。

    大勒河(totai)與大什河(tashi)二地喇嘛之死,則一切公事私事或商務市業,皆為之停止七日,婦女則禁裝飾,男則禁服新衣,各三十日。

    尋常喇嘛與僧人遇此等事,則悲哀七日,不得剃頭,當有事時,亦不得戴冠。

    各種人民,皆不得娛樂宴會戲劇及一切嬉遊之事。

    如此舉國盡哀之重大喪禮,僅限于此二大教主。

    其他寺院僧人或家長之死,财哀禮僅限于其親近之僧人及友朋。

    又富貴人當其親之喪時,不得舉行婚禮并為遠方之旅行。

    西京之佛教徒,其死也,屍則以火焚之。

    在火葬後第四日,以一喇嘛為行洗禮,即将其遺骸骨燼收起,葬屍之地,則以水淨之,然後遺骸則盛之于鐵器中,骨燼則抛之山溪中。

    喇嘛與要人之骨燼,剛細碎之後,以粘土和之,盛于貯像器中。

    此貯骨燼之器,剛以置之莊嚴之地,如寺廟或山谷等處。

    至七日葬禮俱畢後,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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