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風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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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與失偕老,惟夫則決欲與其無罪之妻分離,則夫應給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語,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以為離婚罰金,或曰事奉工價。

    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每日夜備用麥六磅計算,其夫又當歸其婦以嫁裝之值,婦則攜其親夫所贈之珠寶去之。

    惟不取其夫所賜者,婦複不要求得此項罰金。

    若離婚時而有子女,則男歸父而女歸母。

    若夫為富人,則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财産之一份與此離婚妻,以為其女衣食之資。

    反之而妻為富戶,亦當有所給與于其夫,以為其子衣食之資。

    又兩家訂定婚約時,苟一為貴族之男,而一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婦應患難相安,樂歡與共者,當其離婚時,則其财産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并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數,而分享之。

    若離婚出于二人之願意,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而為之均分其财産。

    若奴仆之婚事,則其分合,一聽命于其主人。

    設有一仆娶一婦,在主人之心,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

    乃此婦竟無用,則其被棄時,應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聽主人為其夫另納新婦。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婚。

    此律現已為藏人所蔑視,彼等恒與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訂婚。

    就中如婆波斯。

    (Potos)康伯(Kfamta)二種人,其婚制尤為紊亂,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嬸或舅母。

    普通藏人于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繼母及嬸。

     藏中有兄弟數人共娶一婦以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遺業而不分。

    此俗由康斯地(Kfams)傳來,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度。

    遊、張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

    諸弟如與表兄永久同居,則諸弟可永久視表兄之妻為共妻。

    如彼等與其長兄分居,則彼等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财,因彼等應得之份,已盡于此妻分内,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

    又父或叔與其子或侄共妻,藏中雖間有之,然常極希之事。

     三、喪葬 藏人以為人之脈動與呼吸俱停止,猶不足以為生命滅絕之證,彼等以為人之靈魂,雖當其人已死之後,尚存留于身三日。

    故其人甫死.而即移之出瘗者,是乃罪惡之舉也。

    現時西藏與蒙古凡人死,皆當停其屍于家三日,此三日中,戚友皆來吊,并祝死者來生之幸福。

    至第四晨,乃将死者及移屍者之運命占算之。

    又請一喇嘛,為行葬禮。

    喇嘛則作法,使死者魂魄由腦之一裂罅出。

    苟不得行此葬禮,則死者魂魄将失其大道,而入于永劫所,或地獄之門。

    當是時,喇嘛獨留于死者旁,一切門窗皆閉,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然後人乃可入室。

    喪家因喇嘛任此莊嚴之事,乃以牛羊及金錢以為酬。

    其酬之厚薄,則視死者家計豐啬以為斷。

     當柩未離家之前,用一星士推占死者親友之生辰。

    苟有人與死者生辰同一星辰,則其身将有大不幸,此等人即不得侍從葬事情,而星士則因此而得賜與焉。

    是時用布将屍緊束置于舁床,向吉祥之方位而停于屋隅。

    近于死者之頭,則燃五牛脂燈。

    環之以簾,于此簾中,則死者常嗜之飲食并一燈俱備焉。

    诘朝,樞乃出發于葬地,當柩出發時,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禮。

    以二人攜酒茶及食品随其柩,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則擲一錢于舁床上,而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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