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風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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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之階級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階級,可分為三,每級中又分三小級,如下: (甲)上級藏語名拉布 (1)藏語拉布、楷拉布意即最上級也,君主、皇族、活佛達賴喇嘛屬之。

     (2)拉布楷丁即上中級也,攝政者、尋常達賴喇嘛、大臣,議員、顧問官、博學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屬之。

     (3)拉布楷達馬即上下級也,書記官及稍下之喇嘛與僧人屬之。

     (乙)中級藏語名丁 (1)丁楷拉布意即中上級也,數世之巨富、原地主及舊族與老人之曾獨力捐資以助國者屬之。

     (2)丁揩丁即中中級也,書記,家執事、侍從、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屬之。

     (3)丁楷達馬即中下級也,軍人、農人、佃客屬之。

     (丙)下級藏語曰達馬 (1)達馬拉布即下上級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屬之。

     (2)達馬丁即下中級也,無定居者、有妾而無婦者,自甘乞丐者,窮民及無賴者屬之。

     (3)達麥達馬即下下級也,屠人,清道者、經理死人者,鐵工、金工等屬之。

     二、婚姻 論西藏之婚姻制度,則其階級之嚴,猶遜印度,富女可嫁貧夫,貧女可妻貴族。

    惟皇室及閥閱之家,其女通例不适下級人民,苟不得相當之偶,固甯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級皆同。

    所異者惟飲宴時之資有豐啬耳。

    結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說于女家,如得允諾,則夫家即送酒及币等禮物于女家。

    女家财固辭,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執箕帚。

    媒則盛稱新郎之善;女家則言若不蒙見棄,願締朱陳,請商之親友,即報命也。

    數日後,許配之言,乃由媒以達于夫家。

    夫家乃緻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贈每人巾各一方。

    中等人家之締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約五十瓦,錢約六百盧比于女家之老輩及戚友,亦每人各贈巾一方。

    婚姻之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後,女家即迎其女及婿歸甯。

    三日後,乃遣其歸,并與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寶絨氈木器及杯盤等用具,又銀約五十兩,女伴一,凡女之親友及鄰裡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錢贈之歸。

     成婚後五日,新婦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對神行小祈禱。

    第六日,新婦即躬親家事。

    是時,新婦之弟或戚常伴之。

    過七日,乃離去。

     成婚三月後,女家乃與友人及仆偕食物來婿家,求縱其女歸家省視,婿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婦歸嶽家,并攜衣物,酒食以為贈,至嶽家住一月乃歸。

    歸時嶽家亦贈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貧家之嫁娶,購禮儀甚簡。

    至婚姻年齡,藏中殊無定限,通常婚嫁之年為由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長于男。

     藏中離婚之法律與習慣,頗可研究。

    今詳述如下。

    若男子毫無靠過,願與其婦偕老,而婦決欲與其夫離,則婦應按其夫娶彼時所出财禮之數加二倍賠償,以為毀婚之罰,名曰離婚罰金,或無罪罰金。

    婚約消滅之時,藏律定此項罰金,婦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盧比,男子當出三金斯蘭,合一百八十盧比。

    屬與斯蘭皆藏币名,反之,若婦實無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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