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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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勒所得至十餘金者。

    苟不遂其欲,則動以上用為詞,多方恐吓,必濟而後已。

    承襲既久,肆行無畏。

    近事可懲,後圖宜慎。

    戰巡船雖無此弊,而躧驗之時,匠作亦有所費。

    夫使船不如式,則彼雖不言,而庸免于後事之憂。

    曷若勞心于初,使彼無所用其詐乎?雖小人貪得之風或不能頓革,能先簿正器,亦君子挽回末俗之一機也。

     十曰賠補。

    兵部政冊内,每船雜工不下百數,如車船起側、落墩、出水之類,皆計工給銀,匠作樂于趨事,而無苟且之心。

    本廠每一大船出入,至用二三百工,然料計時止算正工,凡諸雜工悉倚辦于幫軍。

    夫幫軍即使盡至,多不過三四十人耳,況未必至乎!又原料、正工既經刊定榜例,而後來監督者率以節省為能,日減月縮,作頭賠補之累,至今日可謂極矣。

    苟非變通而優恤之,不惟廂民之日貧,而欲求船之如式也,不亦難哉! ○收船之弊有二 一曰驗器物。

    通州預備船,備禦用也,未經禦用則器物不應先自損壞。

    先自損壞者,非管船旗甲僭用破損,則造作之不固也。

    操船既經五年,風蓬之類,難以責其不壞,唯件數不可缺耳。

     二曰查闆片。

    新江□送到船隻,往往未及修造之期,先已破碎沉水。

    闆木欠少,畏于追賠,劇□□□匠作為之容隐。

    又挨至水涸之時駕送到廠,□□□小橋,就于水次拆卸。

    此令一行,則小人之計遂矣#睺戰船裝修制度,多與常船不同,即有欠少,非曾經造過者不能悉知。

    匠作既受其囑,又何從而稽其全缺也!; ○佃田之弊有三 一曰轉佃。

    提舉司田地止是召人承佃,歲辦油麻,初無取價之例。

    有等奸人将佃帖私賣與人,買者承其舊名以輸歲課,相沿成風,于是無無價之田矣。

    此弊雖不可頓革,亦須時時查訪,懲一警百,漸次而消息之,可也。

     二曰霸佃。

    油麻田地如衛所屯田,止應軍人承佃。

    但提舉司匠戶貧困者多,曰每遇召佃之時,率為豪家所霸。

    況本廠作壩車水之役,皆倚諸佃戶,豪家佃田莫肯赴役,則小民獨受其累。

    又油麻不以時納,至經歲拖欠,使小民效尤,深為不便。

     三曰官佃。

    舊因提舉無薪皂之資,将油麻田地七十餘畝與彼耕種,除納課外,藉其餘利以給家口。

    此例不知始于何時。

    但一官既去,辄為吏胥所賣。

    新官到任,乃複取回。

    屢興詞訟。

    今已禁革,改召廂民有力者承佃,後來者不許仍蹈前弊。

    況每歲油、麻,既屬該司掌收,則此田之課,納與不納,亦無從考。

    事閱錢糧,迹涉嫌疑,不可不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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