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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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司改造,遂為定例。
一、計料。
船隻凡遇該修造,黃船由外守備、戰巡船由操江各該衙門移文本部,一行督造主事,一行龍江提舉司,相勘應否。
督造主事吊查卷簿,果及年限,看驗委系破壞,齲躩提舉司官吏匠作不扶結狀,呈報本部,複委都水司會助是實,劄行料計。
(近年不複會勘,止是督造主事勘報。
)提舉司開具工料揭帖,送督造主事酌定,發回謄寫,呈堂準發都水司案呈,将合用竹木等料行抽分,委官查會。
抽有者,萎會有;無者,謂之會無。
查會至日,應修者,劄行督造主事及龍江提舉司,将會有者開支,會無者收買興工。
工完呈報。
仍行提舉司将用過物料造冊,一申本部,一申督造分司各查照。
若改造者,具題候旨。
工部移咨至日,方得委官興工。
一、解領船隻。
凡戰巡船該修造者,該營批差千戶或百戶解泊橋外投批,督造分司行委提舉司官吏查照本船點單,将船上浮動什物逐一點齊。
如船身破壞者,查原造文卷,點完闆片,方準開橋放入。
随禀督造主事親臨覆驗,無欠,仍令駕船車士将應改造者,拆卸堆垛,方給批回。
修造完日呈報本部,移文原發衙門,差官各具印信領狀領駕。
督造主事複委官查照本船點單,點齊交割。
官軍領駕赴營;操江衙門委官躧看,有無堅固。
嘉站三十一年,操江衙門移咨本部,内開查驗造完戰船八隻滲漏,要得重修等因。
該主事李照得造船雖十分完固,看守不慎,擱淺撞岸,不日可破。
前船八隻,俱經督同各官人等,眼同驗過出廠。
到營未久,豈遂滲漏,彼此推誤,終緻誤事,深為未便。
合于船完之日,呈報本部,移咨操江衙門委官前來廠前,與本部委官眼同驗看。
如式,方始領駕。
如有前弊,退回重修,經管匠作如法究治。
到營之後,不拘久近,但有損壞,責有攸歸。
具呈本部,準行遵守,以為定規。
一、會支物料。
凡修造合用楠、杉等料,抽分常掁會有者,都水司案呈本部,劄行該局,知會提舉司差經管匠作,具印信領狀,赴虞衡司關領勘合,赴抽分分司挂号發局。
查對無差,出給查同,仍赴抽分分司告領準票,前赴該場支領。
到廠查驗明白,給作領用。
嘉靖二十年帶管督造主事沈啟查得,會有木植,向來文移止分大次、根數,并無圍圓長短。
領者、發者,但憑見數關支,節該領到楠木中有空爛彎小,及照兩關與提舉司相離一十餘裡,彼此授受原無記号,又無圍長丈尺,數裡之間,木商輻辏,匠作通同,以小易大,何從稽考。
況原料丈尺有限,若料大用小,不無破費之欺;若料小而用大,難免包賠之累。
及查黃船小甲所領,每盈所估之數,戰巡船所領多系不堪之材。
該局不無輕重之弊。
議欲會查之時,就将根數、圍長、丈尺核實開報,照數派撥。
委官并提舉司對驗相同,方許印烙支出,赴廠驗實給用等因。
具呈本部,準立定規,劄付各委官并龍江、瓦屑二局,龍江提舉司查照施行。
一、收買物料。
凡會無物料,俱督造主事拘招商鋪照數買辦,丈量、秤驗明白,發提舉收貯待用。
其鋪商随各具到狀三紙告标,納過數目,一存照、一封送都水司查明印記、一發提舉司,出給印信實收,申部都水司。
案呈,移付屯田司估價,商鋪親自赴庫關支。
又,嘉靖二十六年,奉部劄:為乞恩憫察虧苦因時估價以蘇商困事。
據商人楊紀等通狀告稱:本部造船所買楠木,價比兵部減少。
二部相鄰,事同一體,乞賜吊查,定立規則,超活商民等因。
到部行委司聽會同四司官會議得:本部木價雖比兵部略少,但本部圍尺,比之兵部每尺短少五分。
照尺折算,伊之盈縮,相去不遠。
相應悉照兵部圍尺,鑄造銅尺,一樣二根。
一留都水司備照,一發提舉司較定遵守。
價值亦照兵部支給。
劄仰該司官吏,将發下銅尺收貯遵行。
又,嘉站二十九年,該本部尚書潘,看得兵部原議船政書冊内,楠木照圍計價,自圍叁尺起。
其叁尺以下者,不曾開載。
雖照銅尺圍量,仍依時估算價,至今遵行。
又,嘉靖三十一年,為申明舊制裁弊安民事,該本部尚書潘題,各衙門買辦木植,遵照舊規,着令編定坐地鋪行,領價買用。
凡經過行商抽分,完日給票照行,不許拘留抑買。
及近年内外木作,類多虛張尺數,責有于無,收小作大。
而釘、鐵、灰、朱等料,率候委官回齊,一并支價,似為淹滞,以緻商鋪屢稱賠累。
今後應總給者總給,應截支者截支。
其拘留、折買、減價、齊給、重估、覆料等弊,盡行裁革等因。
該工部覆奏,欽依通行遵守。
于是行商、坐賈各有定業矣。
但各工之用木無涯,鋪行之産業有限,而截支之令,卒亦未見施行。
竊恐将來鋪行之告病,殆有甚于行商者矣,當事者可不預為之支計乎? 又,嘉靖三十二年,該本部尚書孫公看得圍量木植,原無一定之規,人易為弊。
備行督造主事李昭祥查議得:楠木頭稍,俱除鼻量至五尺下篾,稍圍比之頭團,每木長一丈容其減小一寸五分,以為定式。
如稍尖小,不及此式者,每小一寸折減長一尺。
杉木圍三尺者,自頭除鼻,量至三尺下篾,二尺以下者。
量至二尺下篾。
稍圍須及頭圍一半,如尖捆不及一半者,不拘幾尺,除去不量。
其木價俱止照頭圍算給。
具呈本部,覆行會議。
無異,依拟遵行。
一、規算單闆。
嘉站二十三年,該本部尚書宋公景因提舉司修造船隻,所用木植,率以根計。
大小長短無從稽核,乃立單闆則例。
(詳兒後)凡木悉歸于闆,以闆丈尺稽木大小長短。
船亦如之。
又行各衙門,但系本部修造船隻,每樣取駕一隻前來,委官逐一丈量通長、深闊丈尺,揭算該用單闆數目。
每船置簿一本,發仰提舉官收掌。
修造之時按籍求之,如指諸掌,公私便之。
嘉靖二十八年,督造主事裘衍吊取稽查,偶值回
一、計料。
船隻凡遇該修造,黃船由外守備、戰巡船由操江各該衙門移文本部,一行督造主事,一行龍江提舉司,相勘應否。
督造主事吊查卷簿,果及年限,看驗委系破壞,齲躩提舉司官吏匠作不扶結狀,呈報本部,複委都水司會助是實,劄行料計。
(近年不複會勘,止是督造主事勘報。
)提舉司開具工料揭帖,送督造主事酌定,發回謄寫,呈堂準發都水司案呈,将合用竹木等料行抽分,委官查會。
抽有者,萎會有;無者,謂之會無。
查會至日,應修者,劄行督造主事及龍江提舉司,将會有者開支,會無者收買興工。
工完呈報。
仍行提舉司将用過物料造冊,一申本部,一申督造分司各查照。
若改造者,具題候旨。
工部移咨至日,方得委官興工。
一、解領船隻。
凡戰巡船該修造者,該營批差千戶或百戶解泊橋外投批,督造分司行委提舉司官吏查照本船點單,将船上浮動什物逐一點齊。
如船身破壞者,查原造文卷,點完闆片,方準開橋放入。
随禀督造主事親臨覆驗,無欠,仍令駕船車士将應改造者,拆卸堆垛,方給批回。
修造完日呈報本部,移文原發衙門,差官各具印信領狀領駕。
督造主事複委官查照本船點單,點齊交割。
官軍領駕赴營;操江衙門委官躧看,有無堅固。
嘉站三十一年,操江衙門移咨本部,内開查驗造完戰船八隻滲漏,要得重修等因。
該主事李照得造船雖十分完固,看守不慎,擱淺撞岸,不日可破。
前船八隻,俱經督同各官人等,眼同驗過出廠。
到營未久,豈遂滲漏,彼此推誤,終緻誤事,深為未便。
合于船完之日,呈報本部,移咨操江衙門委官前來廠前,與本部委官眼同驗看。
如式,方始領駕。
如有前弊,退回重修,經管匠作如法究治。
到營之後,不拘久近,但有損壞,責有攸歸。
具呈本部,準行遵守,以為定規。
一、會支物料。
凡修造合用楠、杉等料,抽分常掁會有者,都水司案呈本部,劄行該局,知會提舉司差經管匠作,具印信領狀,赴虞衡司關領勘合,赴抽分分司挂号發局。
查對無差,出給查同,仍赴抽分分司告領準票,前赴該場支領。
到廠查驗明白,給作領用。
嘉靖二十年帶管督造主事沈啟查得,會有木植,向來文移止分大次、根數,并無圍圓長短。
領者、發者,但憑見數關支,節該領到楠木中有空爛彎小,及照兩關與提舉司相離一十餘裡,彼此授受原無記号,又無圍長丈尺,數裡之間,木商輻辏,匠作通同,以小易大,何從稽考。
況原料丈尺有限,若料大用小,不無破費之欺;若料小而用大,難免包賠之累。
及查黃船小甲所領,每盈所估之數,戰巡船所領多系不堪之材。
該局不無輕重之弊。
議欲會查之時,就将根數、圍長、丈尺核實開報,照數派撥。
委官并提舉司對驗相同,方許印烙支出,赴廠驗實給用等因。
具呈本部,準立定規,劄付各委官并龍江、瓦屑二局,龍江提舉司查照施行。
一、收買物料。
凡會無物料,俱督造主事拘招商鋪照數買辦,丈量、秤驗明白,發提舉收貯待用。
其鋪商随各具到狀三紙告标,納過數目,一存照、一封送都水司查明印記、一發提舉司,出給印信實收,申部都水司。
案呈,移付屯田司估價,商鋪親自赴庫關支。
又,嘉靖二十六年,奉部劄:為乞恩憫察虧苦因時估價以蘇商困事。
據商人楊紀等通狀告稱:本部造船所買楠木,價比兵部減少。
二部相鄰,事同一體,乞賜吊查,定立規則,超活商民等因。
到部行委司聽會同四司官會議得:本部木價雖比兵部略少,但本部圍尺,比之兵部每尺短少五分。
照尺折算,伊之盈縮,相去不遠。
相應悉照兵部圍尺,鑄造銅尺,一樣二根。
一留都水司備照,一發提舉司較定遵守。
價值亦照兵部支給。
劄仰該司官吏,将發下銅尺收貯遵行。
又,嘉站二十九年,該本部尚書潘,看得兵部原議船政書冊内,楠木照圍計價,自圍叁尺起。
其叁尺以下者,不曾開載。
雖照銅尺圍量,仍依時估算價,至今遵行。
又,嘉靖三十一年,為申明舊制裁弊安民事,該本部尚書潘題,各衙門買辦木植,遵照舊規,着令編定坐地鋪行,領價買用。
凡經過行商抽分,完日給票照行,不許拘留抑買。
及近年内外木作,類多虛張尺數,責有于無,收小作大。
而釘、鐵、灰、朱等料,率候委官回齊,一并支價,似為淹滞,以緻商鋪屢稱賠累。
今後應總給者總給,應截支者截支。
其拘留、折買、減價、齊給、重估、覆料等弊,盡行裁革等因。
該工部覆奏,欽依通行遵守。
于是行商、坐賈各有定業矣。
但各工之用木無涯,鋪行之産業有限,而截支之令,卒亦未見施行。
竊恐将來鋪行之告病,殆有甚于行商者矣,當事者可不預為之支計乎? 又,嘉靖三十二年,該本部尚書孫公看得圍量木植,原無一定之規,人易為弊。
備行督造主事李昭祥查議得:楠木頭稍,俱除鼻量至五尺下篾,稍圍比之頭團,每木長一丈容其減小一寸五分,以為定式。
如稍尖小,不及此式者,每小一寸折減長一尺。
杉木圍三尺者,自頭除鼻,量至三尺下篾,二尺以下者。
量至二尺下篾。
稍圍須及頭圍一半,如尖捆不及一半者,不拘幾尺,除去不量。
其木價俱止照頭圍算給。
具呈本部,覆行會議。
無異,依拟遵行。
一、規算單闆。
嘉站二十三年,該本部尚書宋公景因提舉司修造船隻,所用木植,率以根計。
大小長短無從稽核,乃立單闆則例。
(詳兒後)凡木悉歸于闆,以闆丈尺稽木大小長短。
船亦如之。
又行各衙門,但系本部修造船隻,每樣取駕一隻前來,委官逐一丈量通長、深闊丈尺,揭算該用單闆數目。
每船置簿一本,發仰提舉官收掌。
修造之時按籍求之,如指諸掌,公私便之。
嘉靖二十八年,督造主事裘衍吊取稽查,偶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