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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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遂成灰燼。
今雖檢閱舊案,重錄成帙,已非原奉。
舛謬良多,上下猶以為據,而不敢少加損焉,是刻舟而記劍也。
嘗欲細加校厘,未遑畢志,故備記所聞,以俟來者: 一、拆卸舊船。
凡船隻應改造者,本船釘闆即充所造船料三分,止給新料七分,相兼取用。
修者每用新闆換下舊闆,與拆卸一應不堪舊料,俱收入廠、入庫,造報本部聽候變賣。
其修造各船木楂、完頭,工完之日,督造主事行委提舉司查數,發仰原管作頭領賣,價銀解部,取批回送驗附卷。
黃船俱有定數,戰巡船查照舊案施行。
(改造每隻大黃船,銀伍錢;小黃船,銀肆錢伍分。
修理每隻大小黃船,銀貳錢壹分。
) (嘉靖拾伍年,造貳百料戰船壹隻、一百伍拾料壹隻、哨船貳拾隻、叁闆船貳隻、劃船肆隻、壹顆印巡船哈壹叟、巡沙船貳隻,共肆拾壹隻。
完頭叁千斤,木楂壹萬叁百斤。
) (嘉靖拾陸年,造巡座船壹隻、貳百料巡沙船壹隻、壹顆印巡船肆隻、劃船叁隻,共玖隻。
完頭貳百斤,木楂捌百斤。
嘉晴拾柒年,造肆百料戰座船壹隻。
完頭壹百斤,木楂貳百斤。
) (嘉靖拾捌年,造貳百料戰船捌隻。
完頭貳千肆百斤,木楂伍千貳百伍拾斤;哨船拾隻、肆百料戰座船壹隻、浮橋船壹隻、壹百料戰船壹隻,共壹拾叁隻。
完頭壹千壹百斤,木楂叁千貳百斤。
) (嘉靖貳拾年,造浮橋船肆隻。
完頭壹千斤,木楂壹千捌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壹年,造貳百料戰船貳拾玖隻。
完頭捌千柒百斤,木楂壹萬捌千捌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貳年,造壹百伍拾料戰船拾壹隻、壹百料拾伍隻、叁闆船捌隻、劃船玖隻、巡沙船貳隻,共肆拾伍隻。
完頭叁千伍百陸拾肆斤,木楂柒千捌百貳拾斤。
) (嘉靖貳拾伍年,造輕淺利便船伍拾隻。
完頭伍千斤,木楂捌千叁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伍年,修造後湖樓平船拾貳隻。
完頭肆百斤,木楂壹千叁百叁拾叁斤。
) (嘉靖貳拾貳年,造大勝關哨船貳隻。
完頭壹百斤,木楂貳百貳拾斤。
嘉靖貳拾叁年,造抽分座船壹隻。
完頭捌拾斤,木楂貳百斤。
嘉靖貳拾玖年,造金水河漁船貳隻。
完頭叁拾斤,木楂壹百斤。
) (修理比改造數少,酌量定拟。
) 一、變賣舊料。
嘉靖拾柒年,為修造船隻變賣木料事,該龍江提舉司看得累年舊料堆積朽爛,具申督造主事及都水司禀堂準:今變賣價銀貳拾玖兩陸錢貳分解部。
嘉靖二十七年,為變賣繩索以杜卷宗事,提舉司通申:修造各起船隻,換下棕麻繩索,乞行變賣等因,該都水司禀堂行,仰該司變賣價銀壹拾兩貳錢伍分解部。
俱有批回在卷。
一、折征油麻。
嘉靖三十一年,為查處油麻以便成造事,該督造主事李昭祥,看得提舉司額管油麻田地塘埂共叁千陸百壹拾畝壹分有零,歲征桐油陸千壹百貳拾伍斤,黃麻壹萬貳千叁百陸拾肆斤。
收時則麻倍于油,用時則油麻相等,以緻油恒不足,麻恒有餘。
要将本年應征黃麻,盡數折征桐油。
但查佃戶帖内,桐油每斤價銀壹分柒厘,黃麻每斤價銀壹分叁厘,算該麻壹斤肆兩玖錢貳分伍厘折該油壹斤。
訪得見今時價與此微有不同,萬一虧官損民,法當詳慎,移文都水司,禀堂覆行。
拘審鋪戶,查照時僑,酌量議拟,每麻壹斤捌兩折征桐油壹斤。
案呈本部,依拟施行。
一、格眼文簿,龍江提舉司掌之。
船完,書其歲月與其号數。
修理改造則據而考焉。
及期者,結申本部;其未及期者,則否。
一、開防出入。
本廠圍牆頹缺,木栅毀盡,耕牧者雜于工作之間,防範頗難。
舊例編有匠丁輪流把守,一應物料,非奉分司批照,不許擅取出外。
但出入收支原無典籍彙記,卷案汗漫,率緣為奸。
嘉靖三十年,督造主事李昭祥始立出入各壹簿,不拘開支收買,但物料入廠即登入簿。
取用之時,匠作赴分司告給小票壹紙,挂号出簿,提舉司照票驗發。
每月終該吏将入簿送分司查對,已支盡者,印着支訖二字;未支者,發回該可按籍稽查。
于是出入之斂,一舉睫而無隐情矣。
一、派微船料卷。
查弘治十六年,本部因料價不敷,題準将改造戰巡等船料,分派六隸蘇、松等十二府,廣、和二州征解應用。
其匠作工食,修理者,随宜斟定;改造者,定例刊榜,曉示遵行。
(詳兒第七卷。
) 一、處辦雜工。
凡戰巡船改造,拆船、出釘、箍桶等匠,該提舉司移文新江口取讨在營下班軍役,不給工食。
若黃船仍本部雇匠應役。
一、改造黃船,原系旗甲駕送到廠交收,一如戰巡船例。
後因各軍到廠不法,俱改泊黃船廠塢内。
本部估工給料,遣匠修造,亦照新舊三七分數扣給,不複點單查對,彼此稱便。
近時黃船仍複送廠,而旗甲頗知畏懼,不複似前不法矣。
一,後湖船隻。
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十年一造。
該湖移文本部,委官詣湖估計發料。
修造亦照三七扣給,而湖禁有入無出、惟工訖告完而已。
一、裁革船數。
正德十三年,裁革戰巡船貳百伍拾肆隻,内貳百料戰船柒拾柒隻、壹百伍拾料壹拾叁隻、壹百料壹拾伍隻、令船伍隻、三闆船壹拾柒隻、劃船貳拾伍隻、肆百料巡座船叁隻、貳百料巡沙船叁拾肆隻、壹顆印巡船叁拾隻、哨船叁拾隻,貳百料兩頭船貳隻、蜈蚣船貳隻。
一、黃船、公費預備船興工,必先祭告。
出水亦如之,重厥事也。
每祭用羊、豕各一,提舉司具申本部,支官銀買辦,仍送胙堂司;及燕,送船指揮。
後乃以随船舊旗幕變賣充用,不複具申。
故曆年皆無案卷,盈縮莫稽。
嘉靖三十二年,提舉司備申都水司及督造分司,禀堂詳允,轉行估價,共得銀柒兩玖錢有零,準充公用,仍将用過數目及有無餘剩,申報查考。
今雖檢閱舊案,重錄成帙,已非原奉。
舛謬良多,上下猶以為據,而不敢少加損焉,是刻舟而記劍也。
嘗欲細加校厘,未遑畢志,故備記所聞,以俟來者: 一、拆卸舊船。
凡船隻應改造者,本船釘闆即充所造船料三分,止給新料七分,相兼取用。
修者每用新闆換下舊闆,與拆卸一應不堪舊料,俱收入廠、入庫,造報本部聽候變賣。
其修造各船木楂、完頭,工完之日,督造主事行委提舉司查數,發仰原管作頭領賣,價銀解部,取批回送驗附卷。
黃船俱有定數,戰巡船查照舊案施行。
(改造每隻大黃船,銀伍錢;小黃船,銀肆錢伍分。
修理每隻大小黃船,銀貳錢壹分。
) (嘉靖拾伍年,造貳百料戰船壹隻、一百伍拾料壹隻、哨船貳拾隻、叁闆船貳隻、劃船肆隻、壹顆印巡船哈壹叟、巡沙船貳隻,共肆拾壹隻。
完頭叁千斤,木楂壹萬叁百斤。
) (嘉靖拾陸年,造巡座船壹隻、貳百料巡沙船壹隻、壹顆印巡船肆隻、劃船叁隻,共玖隻。
完頭貳百斤,木楂捌百斤。
嘉晴拾柒年,造肆百料戰座船壹隻。
完頭壹百斤,木楂貳百斤。
) (嘉靖拾捌年,造貳百料戰船捌隻。
完頭貳千肆百斤,木楂伍千貳百伍拾斤;哨船拾隻、肆百料戰座船壹隻、浮橋船壹隻、壹百料戰船壹隻,共壹拾叁隻。
完頭壹千壹百斤,木楂叁千貳百斤。
) (嘉靖貳拾年,造浮橋船肆隻。
完頭壹千斤,木楂壹千捌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壹年,造貳百料戰船貳拾玖隻。
完頭捌千柒百斤,木楂壹萬捌千捌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貳年,造壹百伍拾料戰船拾壹隻、壹百料拾伍隻、叁闆船捌隻、劃船玖隻、巡沙船貳隻,共肆拾伍隻。
完頭叁千伍百陸拾肆斤,木楂柒千捌百貳拾斤。
) (嘉靖貳拾伍年,造輕淺利便船伍拾隻。
完頭伍千斤,木楂捌千叁百伍拾斤。
) (嘉靖貳拾伍年,修造後湖樓平船拾貳隻。
完頭肆百斤,木楂壹千叁百叁拾叁斤。
) (嘉靖貳拾貳年,造大勝關哨船貳隻。
完頭壹百斤,木楂貳百貳拾斤。
嘉靖貳拾叁年,造抽分座船壹隻。
完頭捌拾斤,木楂貳百斤。
嘉靖貳拾玖年,造金水河漁船貳隻。
完頭叁拾斤,木楂壹百斤。
) (修理比改造數少,酌量定拟。
) 一、變賣舊料。
嘉靖拾柒年,為修造船隻變賣木料事,該龍江提舉司看得累年舊料堆積朽爛,具申督造主事及都水司禀堂準:今變賣價銀貳拾玖兩陸錢貳分解部。
嘉靖二十七年,為變賣繩索以杜卷宗事,提舉司通申:修造各起船隻,換下棕麻繩索,乞行變賣等因,該都水司禀堂行,仰該司變賣價銀壹拾兩貳錢伍分解部。
俱有批回在卷。
一、折征油麻。
嘉靖三十一年,為查處油麻以便成造事,該督造主事李昭祥,看得提舉司額管油麻田地塘埂共叁千陸百壹拾畝壹分有零,歲征桐油陸千壹百貳拾伍斤,黃麻壹萬貳千叁百陸拾肆斤。
收時則麻倍于油,用時則油麻相等,以緻油恒不足,麻恒有餘。
要将本年應征黃麻,盡數折征桐油。
但查佃戶帖内,桐油每斤價銀壹分柒厘,黃麻每斤價銀壹分叁厘,算該麻壹斤肆兩玖錢貳分伍厘折該油壹斤。
訪得見今時價與此微有不同,萬一虧官損民,法當詳慎,移文都水司,禀堂覆行。
拘審鋪戶,查照時僑,酌量議拟,每麻壹斤捌兩折征桐油壹斤。
案呈本部,依拟施行。
一、格眼文簿,龍江提舉司掌之。
船完,書其歲月與其号數。
修理改造則據而考焉。
及期者,結申本部;其未及期者,則否。
一、開防出入。
本廠圍牆頹缺,木栅毀盡,耕牧者雜于工作之間,防範頗難。
舊例編有匠丁輪流把守,一應物料,非奉分司批照,不許擅取出外。
但出入收支原無典籍彙記,卷案汗漫,率緣為奸。
嘉靖三十年,督造主事李昭祥始立出入各壹簿,不拘開支收買,但物料入廠即登入簿。
取用之時,匠作赴分司告給小票壹紙,挂号出簿,提舉司照票驗發。
每月終該吏将入簿送分司查對,已支盡者,印着支訖二字;未支者,發回該可按籍稽查。
于是出入之斂,一舉睫而無隐情矣。
一、派微船料卷。
查弘治十六年,本部因料價不敷,題準将改造戰巡等船料,分派六隸蘇、松等十二府,廣、和二州征解應用。
其匠作工食,修理者,随宜斟定;改造者,定例刊榜,曉示遵行。
(詳兒第七卷。
) 一、處辦雜工。
凡戰巡船改造,拆船、出釘、箍桶等匠,該提舉司移文新江口取讨在營下班軍役,不給工食。
若黃船仍本部雇匠應役。
一、改造黃船,原系旗甲駕送到廠交收,一如戰巡船例。
後因各軍到廠不法,俱改泊黃船廠塢内。
本部估工給料,遣匠修造,亦照新舊三七分數扣給,不複點單查對,彼此稱便。
近時黃船仍複送廠,而旗甲頗知畏懼,不複似前不法矣。
一,後湖船隻。
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十年一造。
該湖移文本部,委官詣湖估計發料。
修造亦照三七扣給,而湖禁有入無出、惟工訖告完而已。
一、裁革船數。
正德十三年,裁革戰巡船貳百伍拾肆隻,内貳百料戰船柒拾柒隻、壹百伍拾料壹拾叁隻、壹百料壹拾伍隻、令船伍隻、三闆船壹拾柒隻、劃船貳拾伍隻、肆百料巡座船叁隻、貳百料巡沙船叁拾肆隻、壹顆印巡船叁拾隻、哨船叁拾隻,貳百料兩頭船貳隻、蜈蚣船貳隻。
一、黃船、公費預備船興工,必先祭告。
出水亦如之,重厥事也。
每祭用羊、豕各一,提舉司具申本部,支官銀買辦,仍送胙堂司;及燕,送船指揮。
後乃以随船舊旗幕變賣充用,不複具申。
故曆年皆無案卷,盈縮莫稽。
嘉靖三十二年,提舉司備申都水司及督造分司,禀堂詳允,轉行估價,共得銀柒兩玖錢有零,準充公用,仍将用過數目及有無餘剩,申報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