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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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其餘船隻盡行裁革;一行南京工部查照售例,照依年限修造。

    其該管官員務要嚴督,造作如法,不許闆薄釘稀。

    仍令領駕各軍小心愛惜。

    若不及年限損壞者,照例責令看守之人賠修還官。

    如比則船非虛設,财無妄費,江防不弛而警急有備矣。

     奉聖旨:是。

    欽此。

    (以上戰巡船例。

    ) 又,後湖額設樓座船二隻,平船一十隻。

    該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十年改造。

    南京光祿寺掌醢署,額有供應打漁船二隻,在金水河采捕魚鮮。

    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工料出辦與黃船同。

    (以上湖船、漁船例。

    ) 又,凡山東登州衛海船,原設一百隻。

     正統十三年,減免八十二隻,止造一十八隻。

    歲撥五隻,裝運青、登、萊三府布花鈔錠一十二萬餘疋、斤,前去遼東賞軍;餘船灣泊海濱,以備海寇。

     弘治十六年,山東巡撫都禦史奏減四隻,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成造,;浙江、福建各三隻,每隻解銀五千兩,赴部買料成造。

     正德四年,為遭風損壞官船事,題準不必打造。

    今後各布政司每三年征價解部。

    三府布花準收折色。

    正德五年,戶部奏準,仍複打造。

     嘉站三年,本部尚書崔議得:海船之設,本為裝運布花,防禦海寇,今布花已收折色,若資此以為戰艦,恐遇風則奔馳莫止,臨陣則重大難旋等因。

    奏行查覆。

     奉聖旨:是海船工程,依拟停止。

    今後各布政司不許科派擾民,欽此。

    (以上海船例。

    ) 又,嘉靖四年,為修武備以固畿甸事,南京内外守備衙門題準:鑄造佛朗機銅銑六剮,打造蜈蚣船一隻。

     查系廣東按察使汪铉奏,有佛朗機番船,長十丈、閘三丈,兩傍駕橹四十枝,周圍置銑三、四管,底尖面平,不畏風浪。

    人立之處,用闆捍蔽,不畏矢石。

    每船二百人撐駕,橹多人衆,無風可以疾走。

    各銑舉發,彈落如雨,所向無敵,号門蜈蚣船。

    其铳管用銅鑄造,大者千餘斤,中者五百餘斤,小者一百五十斤。

    每铳一管,用提铳四把,以鐵為之。

    彈丸内用鐵、外用鉛,其火藥制法與中國異。

    統一舉發,遠可百餘丈,木石犯之皆碎。

    自古铳之猛烈,無出其右。

    是年行取列廣東船匠梁亞洪等三名,發提舉司,先行料造蜈蚣船一隻,長七丈五尺,闊一丈六尺,及南京兵仗局鑄佛朗機铳六副,給發新江口官軍領駕操演。

    (以蔔蜈蚣船例。

    ) 又,南京各術快船額設七百八十八隻。

     宣德十年奏準:每船物料以十分為率,官給六分。

    軍餘自備四分,中府委宮于造船廠督造。

     弘治十年,該南京兵部奏準:改造快船一隻,南京工部給銀七十兩,本部出草場地租銀二十兩,本船釘闆算銀十兩,共一百兩。

    本部委官督造。

     正德十二年,又該南京兵部奏行會議,原給銀一百兩不敷成造。

    南京工部添銀二十兩,兵部添銀一十兩,其底船不許變賣,存留改造扁淺船,裝載蘆柴等用。

    除去闆釘銀一十兩,每船共銀一百二十兩,每年成造六隻。

     嘉靖元年,又該南京兵部車駕司奏議,每船一隻,兵、工二部各加銀一十五兩,共銀一百五十兩,每年成造一十二隻。

     嘉站四年。

    又該南京兵部議處底船,為照每年成造快船,小甲賠補不下萬兩,所有底船因仍丢棄,誠為可惜。

    今後快船聽差二、三年,委果損壞,覆查明白,即将釘闆估計價值。

    内除十兩資助本船打造工食,餘們定三分,南京工部坐二分,兵部坐一分,于該給銀内各自扣除作數。

    兵部覆議,所穴底船,必須會同南京工部差委該司經管官員眼同驗估,責隻付本船小甲變責,不必拘定年限,挨次成造。

    咨行兵部會同本部議處施行。

     又,嘉靖八年,南京兵部為會議重大事宜,請聖裁以裨修省事。

    題準:内開修船費多,會同南京工部查議,得舊例成造快船一隻,該料價銀—百五十兩,其底船臨期看估扣算。

    但人得挪移或生弊騙,且官須會勘,未免後時。

    合無比照漕運底船事例,每隻定作銀二十兩外,給官銀一百三十兩。

    今奉欽依,藏造四十隻,除底船外,每年共享官銀五千二百兩。

    宜酌量各衙門錢糧廣狹,以定分數。

    合無以二千五百兩坐派南京戶部,于北新關商稅餘銀内支給;以一千六百二十兩坐派南京工部,于蘆課銀内支給;以一千零八十兩坐派南京兵部,于缺官及扣剩柴薪銀内支給。

    其戶、工二部銀兩,聽兵部每年于正月内支取過部,以便應用。

    間行遭遇風水,漂流損壞,底船難拘定數,臨時扣算,不在二十兩之限。

    所造船式,合查役舊,稍從淺狹,使易于撐笃牽挽。

    奸人不得多攪裝截以緩行,船甲不至添賠工料以受累,且又便江防之用,不失立名風快之初意。

    至造船之時,兵工二部各委主事,督同該廠把總,指揮等官,照依時俨收買船料,立限成造。

    務使官錢費有所歸,船隻堅而可久。

    (以上快船例。

    ) 按,修造快船,兵部司之,而海船、蜈蚣船廢亦久矣,略之可也。

    然會督之責,協濟之費,猶屬本部,且遺制遂泯,亦稽古者所憾也。

    故附錄之,以示存羊之意雲。

     ○成規 凡事體遵行已久,卷籍可稽,而未經奏請,或雖經奏請,而條例所不載者,不敢混入。

    别為成規,附錄于後,以便檢閱。

     一、扁淺黃船卷。

    查專為進貢薦新之用。

    先二百料扁淺船三十隻,成化二十三年,俱因朽爛,拆卸停造。

    正德十四年,外守備衙門會議,大船沿途擱淺不便,題咨到部議處。

    先,料船十隻造完,給與南京錦衣等衛小甲領駕,工料比小黃船間有多寡。

     一、添設哨船卷。

    查嘉靖十二年,大勝關備申兵部轉行本部,劄付提舉司照哨船式成造,發該司領駕巡邏,工料如例出給。

     一、抽分座船。

    嘉靖九年以前,原系龍江抽分竹木局打造。

    嘉靖十四年,始送提舉司修理。

    至嘉靖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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