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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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

     又,永樂五年,改造海運船二百四十九隻,備使西洋諸國。

     正統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官軍由海道運糧赴薊州等倉。

     登州衛每年裝送花、布、鈔錠,原設海船一百隻,正統間,止存三十一隻。

     《職掌條例》凡修造戰巡等船,先年,本部劄委司屬官一員,前去龍江提舉司督造。

    正德十三年,本部會議題準:注選本司主事二貝駐紮管理。

     又,凡留京預備黃船一十隻,例該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如遇該修造之年,官單領駕,咨送本部,劄付督造主事,督同提舉司官吏、匠作料計合用物料。

    會有者,行龍江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開支;會無者,行拘上、江二縣鋪戶買辦,給作修造。

    遵照欽限完工,仍付原差官軍領駕。

    料價支蘆課,工食支班匠銀兩。

     又,南京各衛,永樂年間,額設大黃船二十四隻,内渡江并千料遠年朽爛在塢、不堪修造船九隻,止有一十五隻。

    又設小黃船三十六隻,俱照例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先年,該修理者,就行督造主事并提舉司官吏、匠作會辦修理。

    結申到部,奏行工部,轉行本部,覆查明白,奏奉欽依,然後改造。

     正德十四年,該南京外守備衙門題準:今後大小黃船例該改造者,南京工部委官覆勘明白,即便會計工料,奏行本部,轉行成造,不必覆查回奏。

    其會有、會無物料、工價俱同前。

     又,嘉站七年,咨送到預備黃船五隻,内三隻該修念者系是楠木。

    内二隻該改造者,系是川杉等木。

    本部差官赉價四路收買,絕無川杉木植。

    題奉聖旨:這船隻既限期緊急,準暫用楠木改造,欽此。

    (以上黃船例。

    ) 又,新江口戰船,原額一百七十八隻,劃船三蔔七隻。

    三闆船三十隻,巡船九十隻。

     正德九年奏添哨船一百隻,造完九十七隻,除正德十五年行取四十隻赴京,見在五十七隻。

    通共三百九十二隻。

    該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先午,修理物料以五分為率,官出三分,軍出二分。

     成化二十三年,南京内外守備題稱:會同南京工部議得,巡船衛冒風浪,易于損壞,比之戰船不同。

    除修理戰船仍照原拟事例遵行外,其見今及以後巡船并在船浮動什物,但遇損壞,俱行南京工部支給官料修理。

    如各官軍不行看守用心撐駕,以緻不久損壞并遺失器具者,痛加懲治、追臍等因。

     工部覆奏:備行本部從公查照,如果前項巡船曾經會議,相應修理,别無違礙,就将該用物料查會,關支采辦。

    仍委官一員,嚴督龍江提舉司官吏匠作,及南京中軍都督府差撥官軍,同原船旗軍相兼用工。

    如或奉部雖經會議,事有窒礙者,宜從徑自奏請定奪等因。

    到部時,本部右侍郎黃,因曾經會議,不複奏請,即将戰巡等船慨與出料修理,自後各船官下不複出辦。

     弘治十六年,本部因料們不敷,題準将改造戰巡等船會無物料,分派直隸蘇、松等一十二府,廣、和二州征解應用。

    其匠作工食:系修理者,奉司随宜斟定;系改造者,定立則例榜示,俱于班匠銀内支給。

     又,嘉站七年,為議處重大事宜,請聖裁以裨修省事,南京禮部等衙門條陳内,一嚴點閘,減修造,以纡财用。

    據督造船隻主事方鵬呈稱:本職督造新江口戰巡等船四百隻,每船一隻,成造費銀二百餘兩,修理亦不下五十餘兩。

    例約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勁費料銀數萬兩。

    切見船之所以速于修造者,其弊在于撐駕官軍視為官物,不加愛惜,及将随船什物私相借貸,以緻易壞故耳。

    合無比照無年題準止陽等門查點軍器事例,本部委官時臨泊船處所點閘,及将前船十隻編作一幫,每日輪流一軍看守等因。

     該工部覆:看得前項處置,甚切時弊,相應依拟。

    但事幹兵務,恐非工屬一官所宜獨任。

    又一月二次點閘,不無煩瑣。

    合無添差兵部委官一員,公同兵科給事中一員,每遇季終會同點閘。

    如有官軍不行愛惜,抛棄磕損及将随船什物私相借貸,輕則責令賠修,重則公同參究提問。

    其編幫輪守之規,亦依所議施行,仍每季終,齲躩管船官軍不緻遺失損壞結狀查較。

    如此則法令既嚴而戰具常完,修造亦有節矣。

     奉聖旨:是,依拟行。

    欽此。

     又,嘉靖十三年,為條陳操巡急務,以修職業,以靖江洋事,該操江兼管巡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潘題稱:新江口戰船,見在兩班止用一百二十二隻,餘船無軍領駕,置之無用。

    欲于一百二十二隻之外,添存二十八隻,共湊作一百五十隻。

    外,再欲将原船改造輕淺利便船五十隻,共定作二百隻,發營駕操。

    其餘船隻俱要除革等因。

    該本部修造戰船,雖系本部職掌,其應添應減事體,例系兵部掌行,本部難以議拟,複咨兵部議處。

    今該前因通查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南京兵部尚書劉龍等議開,操江都禦史潘所奏,裁革新江口戰巡等船事情,與先年南京工部右侍郎何塘所奏大略相同。

    但船料大小,船隻名色各異。

    操演取用之際,亦各有所宜。

    必須斟酌應用多寡,量為去留。

    要将四百料戰座船量留二隻,二百料者量留三十八隻,一百五十料者量留十二隻,一百料者量留十六隻,三闆船量留十一隻,巡船量留十五隻,巡沙船量留五隻,一顆印四百料巡座船量留一隻。

    劃船量留十五隻,浮橋船量留五隻,哨船量留三十隻,共一百五十隻。

    就将見堪用者存留,應造應修者照數補完。

    其餘不堪應用船隻木料,發回提舉司改造輕淺利便船,務合式樣,大小知中,可以過風、可以容衆、便于撐駕者五十隻,共二百隻。

    比與本官原奏減數目相同。

    及仍要遵照舊例修造一節,為照前項船隻,既經南京各官會同議處,事體已為允當,相應依拟。

    合候命下本部,一咨兵部轉行南京兵部,将前項戰巡等船,悉依原議大小名色,照數存留并修造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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