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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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典志 在昔盛時,上有道揆,渙為谟訓;下有法守,陳為典常。

    故百工厘而庶績凝,所以率之者,有具也。

    河濱之器,罔有苦窳。

    神聖所風,默而成之。

    太上立德,由此其選矣。

    文告肇興,防範斯密,明征保定,與治同歸。

    逮我皇祖開基,殪漢蹙吳,率舟楫是資。

    首建專局,用司厥務。

    神谟所存,利用不匮,垂裕無疆。

    列聖嗣興,乘時損益,凡以羽翼舊章而已。

    易爻之秘,彖象莫彈,系傳乃行,此成規所為附見也。

    百工之所信者,将于是乎在。

    乃志訓典。

     ○谟訓 洪武年敕 昔聖人也樸,民俗亦厚,制不飾華。

    六曹之設内,工官居數中之一耳。

    其所司之工者,皆無異伎,國無奇役。

    然而公務雖簡,其成也必精,其廢也必當。

    一舉而無再為,一廢矣無複造。

    所以民逸者多,勞者少,因是而官賢,稱君聖德。

    今之人受職任事,則又不然矣。

    凡臨事之際,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上。

    于國則不利,于民為害。

    是以神人共怒,禍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嘗有福臻而愆消者也。

    然罪者已往,存者複為,是不隔禽獸也。

    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選人,在福民之福,固國以奉天地。

    是以前賢能體君心,而以務事工,得家保而國昌。

    今朕設工部,實法古制,特以爾某為工部某官,當敬事信工,無弊上下,鹹合汝貞。

    良哉! 宣德三年敕 朕惟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天時,以成國家之務。

    夫天地生人,雖有貴賤之分,而好逸惡勞,情無不同。

    過用人力,則不堪命。

    惟以身體人,用人之力如己力,斯民不病焉。

    國家用度,皆出于民,過用于上,必過取于下,财匮民貧,何以為國?惟以身體國,用民之财如己出,斯财不竭焉。

    凡所舉作,審度緩急,為之節制,以息民力,以纡國用,斯為良哉!古者役民于農隙,當思用之以時;古者山林川澤有厲禁,當思用之有制。

    今天下工匠,數倍祖宗之世,而畏避蔔逸者日多,當思撫綏安養之道。

    至若屯田、水利之政,皆有成法。

    比年因循廢弛,罔聞實效,當思興舉作新之方。

    爾其懋哉!夫侈用傷财,掊克之端;厲民循欲,斂怨之階。

    《書》曰:“民為邦本,本固邦甯。

    ”節用所以愛民,愛民所以愛國。

    臣之職,以道事君。

    尚率爾屬,惟公惟清,輔予于治,庶幾明良相成之美爾!惟欽哉。

    故谕。

     嘉靖六年旨 訪得南京進貢船隻,起數甚多。

    管運内官,廉靖守法者固有,貪刻害人者不無。

    沿途多索人夫,勒要折幹銀兩,不遂所欲,動辄搜求。

    甚至毆打職官,綁縛夫役,裡河一帶俱被其害,甚非朝廷恤民之意。

    便着兵部行南京内外守備,查進貢起數,可省則省,可并則并。

    如起數系定額,難以省并,裝運之時,照例着科道、兵部官監視。

    務要盡船裝載,不許多撥,聽其夾帶私貨,搭人索錢。

    其管運内官,務選老成安靜的去。

    凡奸貪刻剝,好生事端之人,俱不許差造。

    都察院還出榜禁約,人夫照例上水二十名,下水十名。

    合用廪給口糧,俱照關文應付。

    敢有似前多索夫役,掯要折幹銀兩,生事害民的,撫按、巡河、兵備等官,将本船為首一人,拿與被害之人對問明白,幹礙應參官員,指實具奏。

     按,舟楫之務,冬官之一端耳。

    然敬事信工,節财愛民,則無異道焉。

    竊嘗伏讀仰窺,我祖宗及皇上倦倦之意,惟欲損上益下,俾家國俱昌,公私并利,以臻至治而已。

    至于洞察留都貢獻船隻之擾民,并省從約,嚴禁運官,諄諄不已如此,其節愛盛心,即虞廷咨。

    籲,交儆之義,何以加焉!方今造船者,能無成之不精,廢之不當,因公營私,病國而害民乎?能無侈用傷财,厲民徇欲,而不知以身體國乎?撥船者,其無不稽厥實,多與以滋夾帶之弊乎?聖靈孔赫,國典于昭,有一于此,知不免矣。

    《書》曰:“率作興事,慎乃憲。

    欽哉!屢省乃成。

    ”《詩》曰:“王之蓋臣,無念爾祖。

    ”敬揭首卷,相與佩眼焉! ○典章 《諸司職掌》凡在京并沿海去處,每歲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

    其各術征戰、風快船隻等項,若缺少損壞,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數撥用。

    如有不敷,亦常預為規畫,或令軍民采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

    審度利便,定拟奏聞。

    行下龍江提舉司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

    其工程對象,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

    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度量産木各便地方,差人打造。

    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

    木料等項,就于各常堲支撥。

    若内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

    其各河泊所帶辦魚油、鳔,每歲催督進納備用。

     《大明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造軍器不如法者,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并計所損财物及所費工錢,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禦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并均賠物價、工錢還官。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

    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會典》國初造黃船,制有大小,皆為禦用之物。

    至洪熙元年,計叁拾柒隻。

    正統十一年,計貳拾五隻。

    常以十隻留京師河下聽用。

    成化八年,本部奏準: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

    其停泊去處,常用廠房苫蓋,軍夫看守。

     新江口戰船,永樂五年,額設一百三十一隻。

    宣德以後,增至三百一十九隻。

    至成化十年,堪操者止一百四十隻。

    拆卸未造内三、四百料者,俱改造二百科陝船。

     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及南京錦衣衛等風快船,以備水軍進征之用。

    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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