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一
關燈
小
中
大
訓典志
在昔盛時,上有道揆,渙為谟訓;下有法守,陳為典常。
故百工厘而庶績凝,所以率之者,有具也。
河濱之器,罔有苦窳。
神聖所風,默而成之。
太上立德,由此其選矣。
文告肇興,防範斯密,明征保定,與治同歸。
逮我皇祖開基,殪漢蹙吳,率舟楫是資。
首建專局,用司厥務。
神谟所存,利用不匮,垂裕無疆。
列聖嗣興,乘時損益,凡以羽翼舊章而已。
易爻之秘,彖象莫彈,系傳乃行,此成規所為附見也。
百工之所信者,将于是乎在。
乃志訓典。
○谟訓 洪武年敕 昔聖人也樸,民俗亦厚,制不飾華。
六曹之設内,工官居數中之一耳。
其所司之工者,皆無異伎,國無奇役。
然而公務雖簡,其成也必精,其廢也必當。
一舉而無再為,一廢矣無複造。
所以民逸者多,勞者少,因是而官賢,稱君聖德。
今之人受職任事,則又不然矣。
凡臨事之際,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上。
于國則不利,于民為害。
是以神人共怒,禍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嘗有福臻而愆消者也。
然罪者已往,存者複為,是不隔禽獸也。
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選人,在福民之福,固國以奉天地。
是以前賢能體君心,而以務事工,得家保而國昌。
今朕設工部,實法古制,特以爾某為工部某官,當敬事信工,無弊上下,鹹合汝貞。
良哉! 宣德三年敕 朕惟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天時,以成國家之務。
夫天地生人,雖有貴賤之分,而好逸惡勞,情無不同。
過用人力,則不堪命。
惟以身體人,用人之力如己力,斯民不病焉。
國家用度,皆出于民,過用于上,必過取于下,财匮民貧,何以為國?惟以身體國,用民之财如己出,斯财不竭焉。
凡所舉作,審度緩急,為之節制,以息民力,以纡國用,斯為良哉!古者役民于農隙,當思用之以時;古者山林川澤有厲禁,當思用之有制。
今天下工匠,數倍祖宗之世,而畏避蔔逸者日多,當思撫綏安養之道。
至若屯田、水利之政,皆有成法。
比年因循廢弛,罔聞實效,當思興舉作新之方。
爾其懋哉!夫侈用傷财,掊克之端;厲民循欲,斂怨之階。
《書》曰:“民為邦本,本固邦甯。
”節用所以愛民,愛民所以愛國。
臣之職,以道事君。
尚率爾屬,惟公惟清,輔予于治,庶幾明良相成之美爾!惟欽哉。
故谕。
嘉靖六年旨 訪得南京進貢船隻,起數甚多。
管運内官,廉靖守法者固有,貪刻害人者不無。
沿途多索人夫,勒要折幹銀兩,不遂所欲,動辄搜求。
甚至毆打職官,綁縛夫役,裡河一帶俱被其害,甚非朝廷恤民之意。
便着兵部行南京内外守備,查進貢起數,可省則省,可并則并。
如起數系定額,難以省并,裝運之時,照例着科道、兵部官監視。
務要盡船裝載,不許多撥,聽其夾帶私貨,搭人索錢。
其管運内官,務選老成安靜的去。
凡奸貪刻剝,好生事端之人,俱不許差造。
都察院還出榜禁約,人夫照例上水二十名,下水十名。
合用廪給口糧,俱照關文應付。
敢有似前多索夫役,掯要折幹銀兩,生事害民的,撫按、巡河、兵備等官,将本船為首一人,拿與被害之人對問明白,幹礙應參官員,指實具奏。
按,舟楫之務,冬官之一端耳。
然敬事信工,節财愛民,則無異道焉。
竊嘗伏讀仰窺,我祖宗及皇上倦倦之意,惟欲損上益下,俾家國俱昌,公私并利,以臻至治而已。
至于洞察留都貢獻船隻之擾民,并省從約,嚴禁運官,諄諄不已如此,其節愛盛心,即虞廷咨。
籲,交儆之義,何以加焉!方今造船者,能無成之不精,廢之不當,因公營私,病國而害民乎?能無侈用傷财,厲民徇欲,而不知以身體國乎?撥船者,其無不稽厥實,多與以滋夾帶之弊乎?聖靈孔赫,國典于昭,有一于此,知不免矣。
《書》曰:“率作興事,慎乃憲。
欽哉!屢省乃成。
”《詩》曰:“王之蓋臣,無念爾祖。
”敬揭首卷,相與佩眼焉! ○典章 《諸司職掌》凡在京并沿海去處,每歲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
其各術征戰、風快船隻等項,若缺少損壞,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數撥用。
如有不敷,亦常預為規畫,或令軍民采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
審度利便,定拟奏聞。
行下龍江提舉司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
其工程對象,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
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度量産木各便地方,差人打造。
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
木料等項,就于各常堲支撥。
若内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
其各河泊所帶辦魚油、鳔,每歲催督進納備用。
《大明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造軍器不如法者,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并計所損财物及所費工錢,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禦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并均賠物價、工錢還官。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
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會典》國初造黃船,制有大小,皆為禦用之物。
至洪熙元年,計叁拾柒隻。
正統十一年,計貳拾五隻。
常以十隻留京師河下聽用。
成化八年,本部奏準: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
其停泊去處,常用廠房苫蓋,軍夫看守。
新江口戰船,永樂五年,額設一百三十一隻。
宣德以後,增至三百一十九隻。
至成化十年,堪操者止一百四十隻。
拆卸未造内三、四百料者,俱改造二百科陝船。
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及南京錦衣衛等風快船,以備水軍進征之用。
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品物
故百工厘而庶績凝,所以率之者,有具也。
河濱之器,罔有苦窳。
神聖所風,默而成之。
太上立德,由此其選矣。
文告肇興,防範斯密,明征保定,與治同歸。
逮我皇祖開基,殪漢蹙吳,率舟楫是資。
首建專局,用司厥務。
神谟所存,利用不匮,垂裕無疆。
列聖嗣興,乘時損益,凡以羽翼舊章而已。
易爻之秘,彖象莫彈,系傳乃行,此成規所為附見也。
百工之所信者,将于是乎在。
乃志訓典。
○谟訓 洪武年敕 昔聖人也樸,民俗亦厚,制不飾華。
六曹之設内,工官居數中之一耳。
其所司之工者,皆無異伎,國無奇役。
然而公務雖簡,其成也必精,其廢也必當。
一舉而無再為,一廢矣無複造。
所以民逸者多,勞者少,因是而官賢,稱君聖德。
今之人受職任事,則又不然矣。
凡臨事之際,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上。
于國則不利,于民為害。
是以神人共怒,禍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嘗有福臻而愆消者也。
然罪者已往,存者複為,是不隔禽獸也。
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選人,在福民之福,固國以奉天地。
是以前賢能體君心,而以務事工,得家保而國昌。
今朕設工部,實法古制,特以爾某為工部某官,當敬事信工,無弊上下,鹹合汝貞。
良哉! 宣德三年敕 朕惟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天時,以成國家之務。
夫天地生人,雖有貴賤之分,而好逸惡勞,情無不同。
過用人力,則不堪命。
惟以身體人,用人之力如己力,斯民不病焉。
國家用度,皆出于民,過用于上,必過取于下,财匮民貧,何以為國?惟以身體國,用民之财如己出,斯财不竭焉。
凡所舉作,審度緩急,為之節制,以息民力,以纡國用,斯為良哉!古者役民于農隙,當思用之以時;古者山林川澤有厲禁,當思用之有制。
今天下工匠,數倍祖宗之世,而畏避蔔逸者日多,當思撫綏安養之道。
至若屯田、水利之政,皆有成法。
比年因循廢弛,罔聞實效,當思興舉作新之方。
爾其懋哉!夫侈用傷财,掊克之端;厲民循欲,斂怨之階。
《書》曰:“民為邦本,本固邦甯。
”節用所以愛民,愛民所以愛國。
臣之職,以道事君。
尚率爾屬,惟公惟清,輔予于治,庶幾明良相成之美爾!惟欽哉。
故谕。
嘉靖六年旨 訪得南京進貢船隻,起數甚多。
管運内官,廉靖守法者固有,貪刻害人者不無。
沿途多索人夫,勒要折幹銀兩,不遂所欲,動辄搜求。
甚至毆打職官,綁縛夫役,裡河一帶俱被其害,甚非朝廷恤民之意。
便着兵部行南京内外守備,查進貢起數,可省則省,可并則并。
如起數系定額,難以省并,裝運之時,照例着科道、兵部官監視。
務要盡船裝載,不許多撥,聽其夾帶私貨,搭人索錢。
其管運内官,務選老成安靜的去。
凡奸貪刻剝,好生事端之人,俱不許差造。
都察院還出榜禁約,人夫照例上水二十名,下水十名。
合用廪給口糧,俱照關文應付。
敢有似前多索夫役,掯要折幹銀兩,生事害民的,撫按、巡河、兵備等官,将本船為首一人,拿與被害之人對問明白,幹礙應參官員,指實具奏。
按,舟楫之務,冬官之一端耳。
然敬事信工,節财愛民,則無異道焉。
竊嘗伏讀仰窺,我祖宗及皇上倦倦之意,惟欲損上益下,俾家國俱昌,公私并利,以臻至治而已。
至于洞察留都貢獻船隻之擾民,并省從約,嚴禁運官,諄諄不已如此,其節愛盛心,即虞廷咨。
籲,交儆之義,何以加焉!方今造船者,能無成之不精,廢之不當,因公營私,病國而害民乎?能無侈用傷财,厲民徇欲,而不知以身體國乎?撥船者,其無不稽厥實,多與以滋夾帶之弊乎?聖靈孔赫,國典于昭,有一于此,知不免矣。
《書》曰:“率作興事,慎乃憲。
欽哉!屢省乃成。
”《詩》曰:“王之蓋臣,無念爾祖。
”敬揭首卷,相與佩眼焉! ○典章 《諸司職掌》凡在京并沿海去處,每歲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
其各術征戰、風快船隻等項,若缺少損壞,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數撥用。
如有不敷,亦常預為規畫,或令軍民采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
審度利便,定拟奏聞。
行下龍江提舉司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
其工程對象,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
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度量産木各便地方,差人打造。
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
木料等項,就于各常堲支撥。
若内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
其各河泊所帶辦魚油、鳔,每歲催督進納備用。
《大明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造軍器不如法者,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并計所損财物及所費工錢,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禦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并均賠物價、工錢還官。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
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會典》國初造黃船,制有大小,皆為禦用之物。
至洪熙元年,計叁拾柒隻。
正統十一年,計貳拾五隻。
常以十隻留京師河下聽用。
成化八年,本部奏準: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
其停泊去處,常用廠房苫蓋,軍夫看守。
新江口戰船,永樂五年,額設一百三十一隻。
宣德以後,增至三百一十九隻。
至成化十年,堪操者止一百四十隻。
拆卸未造内三、四百料者,俱改造二百科陝船。
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及南京錦衣衛等風快船,以備水軍進征之用。
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