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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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鹿耳門為全郡門戶,而南北各港口亦其統轄者。

    凡商船自廈來台者,有糖船、橫洋船之分;由泉防廳給發印單,開載柁工、手水、姓名、年貌、并所載貨物,于廈之大嶝門會同武泛照驗人貨相符,放船出口。

    其自台回廈,亦由台防廳查明柁水姓名、年貌、及貨物數目,換給印單,于台之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

    倘出入有私冒夾帶者究之。

    其所給印單,台、廈兩廳彼此彙移查銷。

    如有一船未到,及久不銷者,即移查焉。

    又司四縣額運内地府廳縣倉兵眷米粟,歲計九萬四千四百八十八石有奇,逢閏加運粟四千九百六十九石有奇。

    台灣縣附郭,粟貯郡城。

    其鳳山縣粟石,自茄藤港運至府澳。

    諸羅縣粟石,自笨港運至府澳。

    彰化縣粟石,自鹿子港運至府澳。

    凡有内地商船自廈門來進鹿耳門者,責成台防廳分為六等。

    糖船則以梁頭在一丈六尺以上者為大,一丈四尺以上者為中,一丈二尺以上者為小。

    橫洋船則以梁頭在一丈四尺者為大,一丈二尺者為中,一丈者為小。

    大糖船初配粟三百二十石,後減配二百六十石。

    中糖船初配粟二百六十石,後減配二百二十石。

    小糖船初配粟二百四十石,後減配二百石。

    大橫洋船初配粟二百石,後減配一百六十石。

    中橫洋船初配粟一百六十石,後減配一百二十石。

    小橫洋船初配粟一百二十石,後減配九十石。

    至其交卸處所,遠近不同,則令各船拈阄,由縣給以水腳銀,載赴廈門,轉輸内地各府廳縣倉交納。

    其初來之船,領單足數後已運者,免運一次,謂之一差一免,事例均經咨部行之。

    郡境有澎子、杉闆頭、一封書、■〈舟古〉子各小船,領給台灣、鳳山、諸羅三縣船照,設有船總管理,均有行保,赴南北各港販運。

    船總行保具結狀填往某港,同縣照送台防廳登号給與印單,以水程之遠近,定限期之遲速,到港時汛官驗戳入口,仍填所載貨數蓋戳出口,回至鹿耳門,将印單繳驗進澳。

    各港汛官,每五日折報備查。

    有踰限者,嚴懲船總行保,仍行各汛挨查,以防透越。

    近年又兼南路理番,則以台灣縣三社、鳳山縣八社歸其管理,已另鑄關防頒用矣。

     乾隆三十三年,專設北路理番同知,駐彰化縣城,管理淡水廳及諸羅、彰化二縣番社一切民番交涉事件,毋許奸棍、豪強購典番土,牽手番婦,占居番社,及官吏派累、采買、需索、供應諸弊。

    仍責令不時清查番界,防禦生番。

    其南路理番,則以海防同知兼之。

     台灣、鳳山、諸羅三縣,設自有郡之初。

    雍正元年,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

    又增設淡水同知,稽查北路,兼督捕務。

    九年,割彰化大甲溪以北,歸其管理,駐竹塹,職事與縣等。

    凡廳縣刑名、錢榖、簿書、期會,與中土無異,惟田賦則殊。

    蓋中土止有田,而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粟;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中土之田,以六尺為一弓,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台灣之田,以長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為一甲,計一甲約中土十一畝三分一厘有奇;中土上則一畝田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台灣一甲之田,在中土不過征至一兩三錢零;今一甲田,上則征粟八石八鬥,中則七石四鬥,下則五石五鬥;一甲園,上則征粟五石,中則四石,下則二石四鬥;其輕重懸殊如此。

    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名曰王田,非民自世其業,按畝輸稅也。

    及僞鄭時,王田改為官田,耕田者為官佃,輸租仍其舊。

    其支黨及文武僞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名曰私田。

    其營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田。

    迨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以有此數也。

    雍正九年,戶部議準劉總督世明具題,台屬報墾田園,自雍正七年報墾,及自首升科以後續墾者,照同安則例征糧,俱以雍正七年為始,化甲為畝,分别上中下,如上田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上園照中田例,中園照下田例,下園照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至改則田園仍依台例統照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輸着為例。

    查淡水廳新舊額征粟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台灣新舊額征粟五萬一千七十九石零,鳳山縣新舊額征粟四萬六千三百五十二石零,諸羅縣新舊額征粟四萬八千三百七十八石零,彰化縣新舊額粟三萬二千三百五十石零;全台各廳縣每年新舊額通征粟一十八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零。

    每年應支銷全境兵粟及撥運内地兵眷粟通十七萬一千九百一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