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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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闌籁寂時,枕畔喧豗,尤難成寐。

    值雨夜,則如洞庭合沓,令人五色無主矣! 舊傳由廈渡台,行舟者皆以北極星為準。

    黑夜無星可憑,則以指南車按定子午格巽向而行。

    倘或子午稍錯,南犯呂宋、或暹羅、或交趾,北則飄蕩莫知所之。

    此則入台者平險遠近之海道也。

    至若台灣郡治之海道,自鹿耳門北至雞籠十九更,自鹿耳門南至沙馬矶頭十一更。

    苟遇■〈風貝〉風,北則墜于南風炁,一去不可複返,南則入于萬水朝東,皆極險。

    此又居台者之不可不知也。

    或言,黑水溝險冠諸海。

    順流而東,則為弱水。

    昔有閩船飄至弱水之東,閱十二年始還中土。

    或又言,雞籠山下實為弱水,名為萬水朝東,勢傾瀉卷入地底,流而不返。

    然均不可考。

    又蓉洲雜記言:『台灣東北有暗洋,春夏為晝,秋冬為夜,蓋一年一晝夜』。

    其說甚誕,不足信。

     芝湄紀略雲:『羅經針定子午放洋,各有方向。

    春夏由鎮海圻放洋,正南風坐幹亥向巽己,西南風坐幹向巽。

    冬由遼羅放洋,正北風坐戌向辰,至夜半坐幹戌向巽辰,東北風坐辛戌向乙辰。

    或由圍頭放洋,正北風坐幹向巽,至夜半坐幹亥向巽己,東北風坐幹戌向巽辰。

    至天明,俱可望見澎湖西嶼頭。

    由澎湖至台灣,俱向巽方而行,薄暮可望見』。

    其說甚悉,要為長年三老所習者。

     海舶長約十丈餘,闊約二丈,深約二丈。

    舶首左右刻二大魚眼,以像魚形。

    舶腰立大桅高約十丈,圍以丈計。

    購自外洋來者,曰「打馬木」,亦曰「番木」。

    又舶首立頭桅,丈尺殺焉。

    帆,編竹為之,長約八丈,闊四、五丈。

    尾柁長約二丈餘,巨半之,以鹽木制者為堅。

    柁前相距二丈餘,設闆屋,廣約丈餘,深如之,左右置四小龛為卧室,曰「麻離」。

    闆屋後附小龛,高約三尺,橫闊約五尺,置針盤其中,燃燈以燭。

    闆屋前左置水櫃,深廣約八尺,以貯淡水。

    又前則為庖室。

    碇以鐵力木為之。

    頭碇重七、八百斤,以次遞殺。

    巨舶四碇,次三,次二。

    鉛筒以鈍鉛為之,形如秤錘,高約三、四寸,底平,中刳孔寬約四分,深如之,系以棕繩,約長六、七十丈。

    舟人用以試水,繩盡猶不至底,則不敢下碇。

    鉛筒之末,塗以牛油,下繩沾起泥沙,辄能辨至某處。

    又載一杉闆船,以便登岸。

    出入悉由舶側,名水仙門。

    舶内出海一,即船主;柁工一;亞班一,用以緣桅攀帆,捷如猿猱,升頂了無怖畏,足資占望經理者;大缭一;頭碇一;司杉闆船一;香公一,司祀神者;總鋪一,司火食者;水手二十餘人。

    凡海舶以十二辰命名:舶首邊闆曰「鼠橋」,後兩旁欄曰「牛欄」,柁繩曰「虎尾」,系碇繩木曰「兔耳」,舶底大木曰「龍骨」,兩旁另釘杉木曰「水蛇」,帆系繩闆曰「馬臉」,舶首橫覆闆插兩角曰「雞冠」,抱碇繩木曰「狗牙」,拄桅腳杉木桅曰「桅豬」。

     記政紀 蔡文勤公曰:『台灣鮮土著之民,耕鑿流落,多閩、粵無賴子弟。

    土廣而民雜,至難治也。

    為司牧者,不知所以教之,甚或不愛之而因以為利。

    夫雜而不教,則日至于侈靡蕩逸而不自禁;不愛而利之,則下與上無相維系之情。

    為将校者,所屬之兵平居不能訓練,而又驕之。

    夫不能訓練,則萬一有事,不能以備禦;驕之,則恣雎侵轶于百姓。

    夫聚數十萬無父母、妻子之人,使之侈靡蕩逸,無相維系之情,又視彼不能備禦,而有恣雎侵轶之舉,欲其帖然無事也難矣』!此論語語切中海外之弊,有事斯土者其三複之! 簡滿漢禦史或給事中巡視台灣,自康熙六十年始。

    往時歲有更替,嗣停遣。

    近則三年一莅,半歲辄回。

    至則厘核案牍,查盤倉庫,閱視軍伍,周巡南北疆圉,據實入告;所以重海外也。

    其猶循古者遣重臣行部之遺欤? 雍正五年以前,台廈兵備道領之。

    六年,改分巡台灣道。

    近兼提督學政,又加兵備銜。

    凡廳縣刑名,由府審轉者,道複核審移司。

    錢谷冊案,亦多經道稽核。

    舉歲科試,甄錄文武生童;其恩拔歲貢,亦由道考取彙卷冊送本省學政。

    歲會台灣鎮兩閱水陸軍務。

    又設廠督修台澎戰船八十一号。

    責綦重矣。

     台灣府視内地職事無别。

    惟全台兵饷貯府庫,由府支放,與藩司等。

    又經理鹽政。

    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濑北三場屬台灣縣;濑南一場屬鳳山縣。

    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

    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盤收。

    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

    計四場收入倉鹽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

    府治内設鹽館一所,聽各廳縣販戶、莊戶赴館繳課領單執赴場支鹽,各處運賣。

    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冊報。

     台灣,海疆也,海防同知一官,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