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卷 香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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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宜稽查,而億萬衆幟岖崖壑中,安可不為之巡行存恤也?議者謂總巡官宜有專設,俾之常駐。

     香稅銀例舊例,本省香客每名五分四厘,外省香客每名九分四厘,俱店戶同。

    香客赴遙參亭報名納銀,領單上嶺。

    近自萬曆八年,有外省香客冒充本省報名,短少香稅者,因改議,不分本省、外省,香客一例香稅銀八分。

    其銀各店戶包封,署名包上,儲遙參亭庫内,待夏冬二季起解時,店戶各認姓名,領包傾銷,其間有等。

    店戶當報名納銀之日,将銅鐵抵換銀兩,至起解傾銷之日,百計抵補不及,有脫逃者,有自缢死者。

    凡此皆所目擊,宜為酌處,委官收銀,問一開包驗實,店戶傾錠,量行給與耗銀,庶其少蘇。

     混施事例凡香客施舍金、銀、珠寶、玉石首飾,并金銀娃娃、銅錢,及嬸、蓋、袍服、紗、羅、段币等項,俱投在碧霞宮内,夏冬一季另委府佐一員前往,會同原總巡香稅委官登嶺啟門,收檢諸所施舍前項物件,逐一驗看估計,将金銀珠寶玉石首飾,并金銀娃娃銅錢等項同前項香稅銀一并解赴布政司儲庫,以待轉解支用。

    其嬸蓋袍服紗羅段币等項,解赴濟南府儲庫,支送三司堂上,并首領與運司濟南府各佐貳員下折俸。

     會計事例每年香稅并混施銀兩,多寡不等,照數坐派,一日解部卷。

    查嘉靖三十七年為傳奉事,内開:泰山頂廟香錢,除嬸蓋袍服等物照舊該省官員折俸外,其餘金銀首飾等項,按季數部等,因以後節年二季差官起解赴部據。

    近年解部,大約春季銀一萬兩有零,冬季一萬二三千兩有零。

    一日存司,專供公堂慶賀,表箋、扛夫、車價、公差、人役、六房文冊、紙剖、寫字、書手、工食,及德、魯、衡三藩府各郡王祿糧等項。

    一曰修城,其銀亦儲在布政司,以供修理城垣之費。

    一日修廟,其銀亦儲在布政司,以供嶽嶺諸廟修理之費,每香稅八分内除五厘修廟。

    一日公費,供香稅各委官凜給,并跟随人役工食,其銀即於泰安州支給。

    一日銅錢,舊例解禮部,近歲部中久不取解,俱貯之藩司,正所謂錢累巨萬而貫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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