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伽藍記序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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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明三藏。

    與羅什法師情好,共出毗婆沙論及四分律。

    為人髭赤,時號為赤髭三藏。

    (仝上) 國朝諸儒,鑒明季輕改古書之弊,所刻書凡字句各異,介在疑似者,別為劄記,不改本書,葢其慎也。

    吳氏集證與劄記同。

    餘刻是書,凡集證已出,如範明友作友明,高貴鄉公作高貴卿公,祖瑩作祖榮,雖灼知其謬,俱仍之以存其舊。

    集證不出,庸是梓人之誤,則元乂徑改元義。

    集證高貴鄉公誤作貴高卿公,則貴高互乙,而卿字仍之。

    其他類此者多有,為舉其例如此。

     八月十二日,猛堪校集證畢,又記。

     洛陽伽藍記鈎沉序 昔唐劉知幾謂洛陽伽藍記定彼榛楛,列為子注,斯言已逾千嵗,而世行本皆刊於明代,子注已雜入正文,無復分別,亦竟無人為料理出之,此書遂不可讀矣。

    近者之江吳氏創始為之畫分段落,正文與注甫得眉目,然究嫌其限域未清,混淆不免,雖少勝於舊編,猶未盡夫塵障。

    鄙人索居海上,偶展此書,覺有會於心,乃信手鈎乙數則,以後迎刃而解,都已盡卷,未敢謂足揆原編,然較各本則有間矣,錄而存之,以備一家之說雲爾。

    嗟乎,衒之良史才也,彼葢身丁元魏之季,見夫胡後貪權,廢長立少,諸王酣豢,縱欲養驕,大臣無元良之佐,宦寺逞城社之威,文士優柔,武夫跋扈,遂以釀成河隂之禍,故此書於爾朱之亂三緻意焉。

    逮夫鑾輅西行,邦圻遷鄴,元氏之局告終,渤海之基方肇,而衒之又所目覩,黍離之悲無可寄慨,乃於洛陽伽藍託其懷舊之思焉,豈真為彼教之助乎?宜其寥寥一篇,孤行殆將千二百年而莫之能廢也。

    殺青既竟,更為條例,敘之左方。

     古人箸書,必有一定體裁。

    北魏人箸述在者,惟此暨水經注耳。

    故今刊定此書,全用水經注體裁。

     書記伽藍,自應以寺為主,而時事輔之。

    故凡渉及寺事,例高一格書,而餘文坿之。

     名稱洛陽,則凡市裡亦概入正文,高一格書之,官寺亦然。

     凡渉及時人第宅,亦高一格,然必由裡及居,不復特出。

     此外坿注,概為低一格書。

    若坿注之外,有楊氏案語,則作夾行書,所謂注中有注也。

     此書誤字極多,有可考訂,則再三斟酌而從其一。

    若竟無可從,而灼見其為某字,間有以意定之者,然必以△別之。

     此書各本互有不同,吳氏別為考異。

    今仿阮氏刻經疏例,凡遇考訂之字,旁以圈別之。

     楊氏此書,意在借伽藍而存時事,故於元氏諸王及公卿多述其行事,而河隂一役言之尤詳。

    今搜採魏書及北史,凡書中人物皆略注其大概,而它有足以引證此書者亦坿焉。

     吳氏書有圖一紙,而小有未合,今改訂而仍以冠於其首焉。

     乙卯春二月,漯川居士唐晏敘扵海上飛塵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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