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縣志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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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額,而今日之嘉善,無庸借此立論者也。
總計嘉秀從嵌嘉善田共三萬三千五百餘畝。
嘉善坐嵌嘉、秀田□三千二百餘畝,此蓋因當年業戶置田有多寡,故坐嵌有多寡,其理甚明。
今嘉善以彼之坐嵌田少,此之坐嵌田多,又巧為各歸疆界之說,欲以寡易多,以一換十,在嘉善計誠得矣。
将嘉、秀二縣缺田三萬餘畝,其額賦錢糧,必須嘉善議增,嘉秀議減而後可。
否則嘉秀又将何以補之? 且□嘉善大調圩、查家蕩等處,從來作獘,以二三畝折一畝□征。
又如嘉善之民,取土燒窯,貿易磚瓦,利倍種田。
經今一百餘年,其掘土成池,約計數百餘頃,縱有虧缺,□富取□,本縣豈宜□補鄰封?況善邑袁了凡之志,隐沒十二不可塞之卅□,隐沒十三圩,各圩零隐,不可勝數。
是彼縣尚多隐漏之田,今思作速升糧,反誣稱嘉秀實□完糧之嵌田以為隐漏,其曲直不更昭然乎?至彼以兌換田糧為請,□□昔年三縣争訟後,各縣官曾谕勸裡民□彼此至□嵌之,不妨對換完糧,要使互嵌之田少一畝可省一畝端也。
民間因而有互換者,然皆以一畝之糧兌一□之糧,各認糧額納歸本縣,毫厘難隐,誰肯彼多此少? 所謂兌糧而不兌田,故于田額原未嘗有虧也。
而借此以雲虧田,有是理乎?原夫當日分田分縣之意,總期下□便于民五生,上不虧于額賦而止。
是以宣德分縣至萬曆八年,幾二百餘,二百餘載,三縣之民貼然相安,并未聞有缺田之說,虞□之争者,豈非立法原自均平,自萬曆八年而争端始發,禍起□嘉善,一時顯宦當軸,淩壓嘉秀,彼邑更有鄉紳□職方折田漏糧,改造新志,欲攘奪補數。
嗣因丁司空□彼縣魚二鱗冊,擡至家中,逐圩割去,逼令縣官補印,割今□之冊,以一為虧冊,匿總結之數,使無稽考,私造版圖,朦胧暗詳。
迨當時官府及紳民公同查冊,種種欺獘,一日敗露,嘉善紳衿随贻公述公書雲:冊不可查,田不可丈。
時道府□公執法二,叱其言之怪誕,嚴督徹查,詞窮理遁,遂仗勢糾衆鼓噪,擁以搶冊局,藐蔑官長,以緻道府縣憤極,俱挂□乞□。
劉撫院特疏題參,将嘉善俞汝猷、郭文翰等拟戌拟徒者二人,改志割冊,兩重罪案,昭然在卷。
崇祯五年,三縣裡民又互相具疏,部覆撫按議奏,院行杭、嘉、湖三府理刑會查,及外四縣公勘,蒙按院批有曲在嘉善等語,斷定田糧,愁照萬曆八年以前實征數目三,永為定額,凡五經結案。
況今康熙三年,奉旨清丈,嘉善具有足額甘結,報憲可據,已經六七年矣。
今乃編審裡役,而忽開此事後之隙,發大難之端,并不奉上台明文,自行覆丈,忽稱有虧。
然聞其覆丈也,通縣反溢田萬餘畝,旋又諱之,乃複加增弓口,而雲虧田若幹,繼複縮少田畝,而雲虧糧若幹。
閃爍變幻,在彼業已漫無确見,況丈量豈?盡官執弓而丈要,皆其積蠹奸民為之耳。
且從不申請委官督丈,是彼今日所謂覆丈者,實未足憑也。
甚至藐朝廷賦役全書,而私刊清賦新書,廢達部号叚定冊,而另編區圩新冊,紊亂舊章,伊人目中已無功令,安得尚有鄰封?即據彼刊說,妄稱百年之内,田地滄桑,凡沖坍者應除額減賦。
夫嘉善縣系内地腴産,又非海濱,豈有潮汐沖坍,乃借滄桑之說,恣行其隐漏之術耶?夫田地山蕩,皆實征額賦也。
乃善邑刊書内雲:蕩多勢占,有蕩者多不完糧。
又據彼新書所載,蕩已成田,固應升作田糧,開田為池,可以養魚,利勝于田,應照舊額完田糧等語。
則今嘉善燒窯掘土成池者數千畝,皆額田地,皆可養魚,利勝于田,何以竟隐作水蕩之糧?諸如故絕墳冢、廟宇、田塍之類,槩不丈入冊内,而雲虧額,其誰信之?更據彼新書刊稱彼邑豪強捏呈批攤通縣,名曰縣虧。
冊書匿田加沠啚内,名曰圖虧。
至于十畝之田,轉展交易,一次轉賣而增一分,十次轉賣而增一畝,不知凡幾,上下那移,匿田漏賦,無所不至,節次相延,緻缺額田萬餘畝等語。
此皆嘉善自作之獘,與人何尤,而欲取償嘉秀可乎?但彼刊書又雲:嘉善之糧難稽,嘉善之田畝畝自在,其真心發現處可見,原未嘗有虧也。
今據彼新書所載,蕩田開墾之一萬二十餘畝,并南官、北雲等圩長之報增田畝,皆系康熙三年丈量後未經達部,在原報之外者。
此項既稱灘蕩成田,則系額外餘田,顯列出全書六十二萬畝之外,例應申憲達部,增額升糧。
今數年以來,所征之錢糧,亦應在六十二萬畝之外,另行起解。
何善邑竟自抺殺,輕輕借補虧二字以侵蝕之。
如此萬餘畝錢糧,今既不增額,又不續報,乃雲凡本縣無糧之田,皆不願得而知之。
隻此一語,其隐漏欺妄之肺肝已洞見矣。
當年嘉、秀嵌田,原坐嘉善圩内,大造之際,理應善邑清查,歸還嘉、秀。
今善邑匿冊不報,是隐匿之罪,實在善邑。
及至秀水自行搜查,續報三千四百畝,以足嵌額,此原為秀邑所固有,而善邑所本無。
乃善邑乘機妄指續報額内者為隐漏,則彼蕩田開墾之萬畝,現在原報額外,并不續報升糧,此方謂之真隐漏,豈可置之不問乎?若雲補虧,何獨秀水之不可補虧也?夫茫茫灘蕩中,安得忽漲出田萬畝之多?此明系善邑曆來隐漏無糧之田,不過借此以飾非耳。
在彼則溢而又溢,在此則虧而又虧,無怪乎嘉、秀除嵌田外,尚虧額田二萬餘畝也。
更可駭者,善邑覆丈時,凡屬嘉、秀之田嵌在善界者,一槩丈去,不用舊冊号叚,創立新單,将嵌田竟行歸并。
且嵌田業主半屬嘉、善之人,彼縣聞有嵌田在于嘉、秀完糧者,則蠻行撲捉,槩以。
隐漏加之,勒其完糧。
善邑刊發結狀,刻定不合在子某縣完糧等語,逼其填寫,脅于威勢,不敢複歸嘉,現有刊刷結狀可據。
又有田近嘉、善,以就近完糧為便,經承舞獘給單雲:如有嵌田願在嘉、善完糧者,必不使爾。
等,兩處完糧。
爾等愚民,不必仍懷猶豫,完課不前。
如鄰邑追取錢糧,本縣自行谕遣,倘有違抗,立提重處等語,現有印牌,可。
據。
試觀善邑如此鼓煽,如此勒令,大獘彌天,冤聲動地,全以劫奪為教,勢必嘉、秀缺其額賦而後已,又必一田重,納。
兩縣之糧而後已。
夫額賦何可缺,而兩稅豈能供此?萬萬必不得之數也。
再閱善邑新書,乃因以為利,非義也。
即其刊,載。
有每畝各出錢十文,計善田六十三萬畝,則已斂六百餘萬之金錢矣。
又載有每甲輸錢五百文,計善邑二千甲,則又斂一百萬之金錢矣。
無論設謀加沠,有幹侓例,即彼邑之民,怨聲載道,實欲相安耕鑿,亦不願有此更張也。
為今之計,須知嵌田在總額之中,合算立見;虧田包實征之糧,非丈不清。
誠如憲谕,必須徹底澄清,則直捷了當。
止因嘉、秀未經覆丈,是以包賠之苦未得上聞。
疊奉憲示,糧完此縣者,不使重完。
彼縣又奉牌查秀水三年丈實之數,與原額田缺少是否實情?曆年錢糧作何完辨等語,仰見愛民至意,不令二邑含冤。
今惟覆丈一法,可以盡斬葛藤。
若使空相争質,疑案終存天地鬼神,王法清議,昭布森列,公道平情,孰非孰是?伏望高明,俯賜鑒察,地方幸甚。
又附會詳各憲永定碑記:碑,立郡廟。
嘉興府為嵌田曆有成案,原額各載全書,懇賜詳憲,敕府會同三縣結覆,永杜紛更,以安萬姓事。
康熙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蒙布政司袁批嘉、秀二縣士民徐金章等呈詞,蒙批:此案嵌田,關乎國計民生,屢經批行該府查議,何以久不詳覆,緻令士民疊控?仰嘉興府并速查議通詳報等因到府。
遵行間,案查嘉、秀二縣士民,先為嵌田,在總額之中,合算非溢;各縣有虧田之苦,非丈不清,懇恩詳憲一體遵行事。
又嘉善縣為厘剔隐田等事各詞由前來,随即通詳在案。
蒙布政司袁奉前撫院範批:嘉湖道詳覆:嘉、秀、善三縣嵌田覆丈條則緣由,批仰布政司會同該道再加酌議,呈詳新院核奪繳到司。
随即移會守道轉行本府,仰照原行事理,立将三縣清丈嵌田一案,速行查議妥便等因到府。
遵即一并轉行間,随據嘉善知縣莫大勳申稱:遵照清丈一案,因上年蟲災告告,奉憲??行停止。
今蒙憲檄酌議妥便,轉詳新撫憲批奪等因。
卑職因念時值農忙,雖耘耔将竣,然青禾在田,難以施弓丈勘,應否徐圖,仰候憲裁。
又據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各具詳轉請定奪等情前來。
覆行三縣公同查議。
随據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莫大勳會看得:秀、善二縣,于故明宣德年間,原從嘉興一縣分出,乃照都啚戶籍分縣,不畫疆界分縣,故各有互嵌之田,刊載版籍,而數目多寡,亦向有原額。
至于二縣錢糧,輕重不同,蓋因宋、元以來,置立官田,收取子粒,重于民糧數倍。
其後趙知府将官民田扒平輸納,嘉善官田多,故糧額重,秀水次之,嘉興又次之,數百年無異。
其三縣賦役全書額載田地,業經康熙三年丈量報部訖。
止緣三縣壤地相錯,有人在嘉興、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嘉興、秀水,彼此就近互換完糧,向來不無互異,以緻各請厘剔。
今細查核,以畝易畝,辦納正賦,與全書糧額無虧,相沿已久,自應聽從民便。
合将康熙三年丈量實數,并現在完糧嵌田一項,關會明白,各自造冊,按額征糧。
又奉道憲有三縣嵌田,悉照前屇完糧,彼此不得紊越之示,卑職等各無異議。
至如覆丈,蒙前撫憲範轸恤民艱,有東作方興,似難紛擾之批,而三縣田地并今互嵌實數,又經核明,各無欺隐,額賦無虧。
相應遵憲各照舊完糧,其嵌田亦各照現在征輸,永為遵守可也。
伏候轉請施行。
嘉興府覆看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師夔覆看得:嘉、秀、善三縣嵌田一案,起于分縣時,不以疆界為正,而憑都啚戶籍為分,故緻各自互嵌。
雖多寡不同,而原有定額。
至其間錢糧有輕重之殊,又因宋、元以來,置有官田一項,收取子粒,故有重于民糧者。
後經扒平,官民田均為輸納,而嘉善官田獨多,所以糧額重于嘉、秀。
然相沿亦已久矣。
第緣彼此互嵌,即有彼此互換完糧之事,緻各以參差評請。
卑府以事關厘剔,非丈量無以定案,故詳奉憲允在案。
茲據三縣會議,其額載田地,業經康熙三年丈量達部訖。
今應各以丈量實數為準,而辦納正賦期與賦役全書糧額相符,将現在完糧嵌田一項,關會明白,各自造冊,按額照舊征糧。
即有互換者,以畝易畝,亦可聽從民便也。
且額賦既無虧缺,則亦各無有欺隐矣。
既據三縣平心議确,各其印結前來,自此互嵌者可相安于嵌,而征糧者糧額絕無稍虧,可永息數百年之争。
此固三縣民生之福,實上憲覆冒之鴻恩也。
至覆畝覆丈,目今農務正殷,固難即舉。
況既經三縣核明,已各無欺隐虧缺,似亦不必再為丈量,止令照舊征輸,永為遵守可耳。
相應轉請憲裁。
康熙十二年七月二十日。
布政司袁批語。
袁諱,一相。
據詳嘉、秀、善三縣嵌田,平心議确,不必再丈,止令照舊征輸勒石,永為遵守,以息其争,是矣。
但前準守道移據嘉興縣續報田伍百七畝零,秀水縣續報田三千四百餘畝,在原報之外等語。
此田作何着落,未據該府議及,未便草率。
仰府再确查妥議,速詳。
嘉、秀二縣會看續報嵌田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秀水縣知縣李見龍申稱:覆看得三縣嵌田,故明向有指掌圖刊定額數。
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各縣有原報嵌田之數。
嗣後因民間各有就近互換完糧,所以複有續報改正之田。
今嵌田各色,雖有原報、續報之殊,然總在刊定原額嵌田之内,于三縣全書完糧之額,原無增減也。
前奉憲查,業經申明在案。
今查嘉興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八十七萬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九毫,除原報外,内有續報嵌田五百七畝零,秀水縣全書額載實,征田。
地六十一萬九千七百三十四畝三分三厘七毫五絲,除原報外,内有續報嵌田三千四百餘畝,俱在全書總額之内,并非全書額外。
即嘉善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萬。
一千三百六十三畝二分五厘二毫,除原報外,查康熙十一年五月間申府亦有續報田八百八十三畝,又續報,九年三熟田六千七百六十餘畝,又續報清出,田一百六十三畝,亦俱在總額之内。
則今三邑各有續報田畝,總因,先互換而後歸正,并非全書額外别有隐漏也。
今三縣公同厘剔,原報、續報田畝,俱在全書額載之内,已經着落關會明白,各照舊額征糧,會同具結,以完前案。
今奉憲批,合再申明,伏乞俯賜轉詳勒石,永為遵守,各自嚴禁,以後互換,則田額經久适符,而争端永息矣。
付候憲裁。
康熙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布政司袁批語。
袁諱,一相。
此案原請各院督批守道确查,仰候本道轉詳抄報,繳結存。
查嘉湖守道李批語。
李,諱顯榮。
三縣續報,果系額内,即互換歸正,總屬原額,止應報明,未可言續也。
況先據秀善縣士民陳舜薦、顧仁等具控,一田兩征,已批該府查審,似互換内彼此必有朦混,終為後日訟端,則三縣關會之嵌數,未可據請勒石也。
仰府清查妥确,加具府結另詳繳。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三縣會看互換完糧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莫大勳會看得指掌圖刊載嵌田各有定額,秀水田嵌嘉善共二萬一百七十四畝零,嘉善田嵌秀水共二千七百二十四畝零。
今現在秀水完糧止共田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三畝零,缺額田二千三百畝零。
前奉清查秀嵌善田,除嘉善完糧四百五十餘畝外,其二千二百五十畝零向系兌換,已歸正秀水完糧,是皆以畝易畝,與前缺額之數相符,業已會同清剔關明在案,各無隐漏,不緻朦混也。
因陳舜薦等之控籲在先,而卑職等之核明在後,所以複煩憲查。
今覆加會核,陳舜薦等所控二千二百餘畝,止緣兩縣壤地相錯,有人在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秀水,彼此就近互換完糧。
今歸正已久,田數既查相合,錢糧又無重征,自應聽從民便,照舊在于秀水完辦。
承無一田兩糧之累矣。
至于三縣申報,雖有先後,總在刊載嵌田原額之内。
誠如道憲所批,互換歸正,總屬原額。
卑職等詳加會剔明确,絕無朦混之獘。
相應請憲勒石,永為遵守可也。
伏候裁奪。
嘉興府覆看互換完糧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師夔覆看得:嘉、秀、善三縣嵌田,各有刊載定額。
前奉憲清厘,雖有原報、續報以及互換歸正之田畝,然俱總在原額之中。
案據三縣具結會覆前來,随該前府核明,覆詳藩憲定奪,蒙批職府抄詳憲台在案。
嗣因善邑以兌換歸正之秀田二千二百餘畝,猶泥舊冊為嵌田,着完善稅,以緻士民陳舜薦等連名控籲,複蒙批職府确查遵行去後。
今據三縣會剔明确,絕無朦混情獘,備具陳舜薦等複呈詞由,結請勒石前來。
相應加具府結,轉請憲台,仰祈備詳院奪。
康熙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嘉湖守道李批語。
三縣嵌田,官吏紛争已久,今照舊歸正,民間猶有訟者,未可以控籲在先,僅取一回呈詳結也。
仰府即提陳舜薦等親訊确供具詳。
其停止清丈一案,該府仍詳明籓司轉詳,候奉院批,方可勒石。
此繳。
結存。
查。
三縣取具互結口供,會,看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
莫大勳會看得:陳舜薦等所控二千二百餘畝,止緣兩縣,壤。
地相錯,有人在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秀水。
彼此就近互換完糧,相沿已久,田數既查相合,錢糧又無。
重征,應聽從民便,照舊完辦。
遵奉憲批,即喚齊陳舜薦等。
詳加确訊,據各口供互換歸正畝數,相符,俱在原額之中。
各無重征之累等情在案。
卑職等會剔明确絕無,朦混之。
獘。
今奉前因,拟合據實詳覆。
嘉興府覆看互換請勒石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章覆看得:陳舜薦、顧仁等所控之田,向系。
以畝易畝,彼此就近互換完辦。
自康熙三年,丈量時仍複。
各歸坐落輸将田數相符,俱于縣額無盈無虧,也隻緣善。
邑以二千二百餘畝兌換歸正之秀田猶泥舊,冊着完善稅,緻令陳舜薦等連名具呈本道,蒙批職府行查,業經據。
文轉覆在案。
複蒙本道駁批到府遵行去後,今據三縣,會。
訊确供等情。
是陳舜薦等之互換,已各歸正完糧會,剔明。
确絕無朦混之情獘。
而嘉、秀、善三縣嵌田一案,蒙停丈,照舊征輸,務須勒石永遵。
職府凜奉憲行,确查明晰,緣蒙本。
道指示,取具三縣印結,詳明籓台,拟合加具府結轉請,仰祈備文詳院裁奪施行。
康熙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知府王章。
布政司轉請勒石詳文。
署布政司督糧道劉勘得嘉興一邑,分設秀、善二縣,鼎峙而三。
其時未從區野以畫疆,止按戶籍以判數,故壤上犬牙相錯,此嵌田所由起也。
雖糧有重輕,而數百年相安不競久矣。
迨後人田遙隔,輸将憚煩,遂有彼此互換之舉,是以善邑有此通詳。
但互換乃民間圖便之情,究竟以畝易畝,原非影射漏糧,亦無包賠欺蔽。
今三縣公同清查明晰,各照原編歸正,畝數亦既相符,在國賦之定額,曾未稍虧而裡民之征輸,複無重累。
相應詳明憲台,俯電嵌田原委,敕行三縣,各仍照舊額,嚴禁互換,以杜紛更。
仍祈俯允勒石,永為遵守,庶糧業兩清,而訟端自息矣。
伏候憲裁施行。
巡撫部完田批語。
田,諱逢吉。
嘉、秀、善三邑嵌田,既經公同清查明晰,如詳饬行,各仍照舊嚴禁互換紛更。
仍候督部院批行,繳結存查。
總督部院李批語。
李,諱之芳。
三縣互嵌田畝,既查額賦無虧,本非隐漏,如詳仍照舊征輸,嚴禁互換,以杜紛更。
仍候撫部院批行。
繳嘉興府印結即三縣印結。
嘉興府今于與印結為嵌田,曆有成案等事。
據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結稱:本縣額載實征田地八十七萬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九毫,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秀、善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從嵌秀善田地向在嘉興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等情。
又據秀水縣知縣李見龍結稱:本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一萬九千七百三十四畝三分三厘七毫五絲。
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興善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坐嵌興善田地,向在秀水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等情。
又據嘉善縣知縣莫大勳結稱:本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萬一千三百六十三畝二分五厘二毫,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興、秀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坐嵌興、秀田地,向在嘉善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各等情前來。
據此,卑府拟合加具印結,不緻扶捏,所結是實。
康熙十三年三月日,知府王章三縣結狀,府結不再。
列附會勘議略 明鄭振先 按:嘉自宣德年間析為秀水,又皙為嘉善分縣時,始謀不臧。
三縣田糧相錯無辨,所從來久矣。
萬曆辛巳,奉公令均田。
嘉以短弓丈量,積餘至數萬。
民間田窄,名為有餘,實則不足,且凜凜懼加賦,郡稱不便,因令覆丈,則弓準而田數複縮。
主者慮無以報,當事仍照原丈冊報,而以餘田攤減槩縣,巨奸遂乘為奸府,欺隐無筭。
然營弊總在本縣籍中。
自金圻事敗,清出隐田一千三百畝有奇,鄰邑聞而思攘之,至是特起争。
田之議,然不聞與國欲襲而有焉,亦足異也。
本縣雉疆自守,義不得割分土,為得于鄰,請行會勘。
維時秀州鄧君偕餘持論甚力,餘綜核終始,稽查冊籍,悉炤萬曆八年原冊而論,始定。
是役也,始國人奔定如狂,公移案牍,累歲絡繹,官民交困,比議平之日晏如也。
自辛巳距今癸卯,踐更凡三竣事矣。
追維往事,繼以太息。
看得三縣田糧,互相關推,即互相欺隐,弊自萬曆九年丈量之後為甚,而兌糧不兌田,則未丈量之前已然。
誠如嘉善志所雲,嘉善城内之地,亦有嘉秀之糧者。
田存嘉善,糧存嘉秀,其來遠矣。
今議正疆界,以清欺隐,竊謂疆界當正,而原額亦不可不查。
蓋嘉善由嘉興分出,與他縣分土分民者不同。
戶口紛紏,多有田地在嘉善界内,戶籍糧差俱在嘉興者,此當以原額論,不當以疆界率也。
今據嘉善關田冊籍,大較與先年該縣關送之冊相仿。
據通國之口,俱稱嘉善人民丈量以後,思避重就輕,乘原額在嘉善,合于嘉興縣完糧,彼縣一并混行關推,而實未嘗入嘉興縣額,隻宜彼縣自為查核。
若嘉興則皆原額之田,無可查矣。
常情必已有餘,而後推以與人。
嘉善既稱缺額,何以推與嘉興?彼時豈不議及疆界耶?不然,原額既不在嘉興,田地又坐落嘉善,先年必無無故而輕擲一萬三千餘田之理。
彼時裡遞豈不能具呈耶?事千田糧,議欲平,查欲細,必令嘉善縣将今關取嘉興一萬三千餘畝原冊,細行參對,要見各田先年系何人戶名,立于嘉善何都啚,何裡長? 甲下何人避重就輕開推嘉興遂一根究來曆,如嘉善先年原額所有,即應改正;如嘉善原額所無,則關複者何名?關推者何據耶?至關冊中無都啚,無戶籍,如曹七、馮瑞等田,無從查理。
如潘倫一戶,此照先年關冊,餘開田六十畝,無從賠補。
舊關冊注重誤不入額者,今複行關取,先年已收回六百餘畝,亦複行關取,未審嘉善已收者何下人欺隐,欲着本縣何戶虛賠,又未審前田在三萬餘畝之外,抑亦在三萬餘畝之中,恐嘉善未及查核,緻本縣無據推除,有不容不嚴核其端委者。
然此猶以新奉行之關冊論也。
參之先案,萬曆十二年,嘉善印信刊行,由票開丈,實田地等六千二百九十四頃一十一畝七分,比照嘉善原額田地等,共六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二畝有奇,已餘田三千一百四十九畝有奇矣。
十三年,裡遞郡廷梧等,忽有虧田五千六百餘畝之呈,十二年何以餘,十三年何以虧也?維時即彼縣裡遞之呈詞,即彼縣官司之查核,已經本府核議,院道詳允在卷。
即以虧田三萬餘畝,昔之虧少何憑?今之虧多又何說也? 十三年查核之後,嘉善清出馬瓒等欺隐田三千二百一十六畝有奇,嘉興、秀水共存回嘉善一千三百五畝有奇,共四千五百二十一畝有零。
彼縣公占一千七十二畝有零,又有細積田九十畝九分,是十四年間,嘉善田糧又經足額矣。
十五年,嘉善刊定碑式,開載田地等共六千二百七十頃,一十九畝九分五厘四毫,比照嘉靖三十三年以後田額,共六千二百六十九頃四十一畝一分八厘八毫,尚餘田七十八畝有零。
經十二年來,遂緻有三萬餘田虧額,未審何以補田于既虧之後,虧數反什件□未補之先也。
再查得嘉善申文中,見有欺隐田三千四百餘畝,未經清核,即以今日申文為據,總之虧田三萬餘畝耳。
今盡欲取償于嘉秀矣,則續清欺隐之田,額内耶?額外即嘉善既有隐田三千四百餘畝,則關會兩縣數内,應除卻三千四百餘畝,未審兩縣中應于何縣除去,一縣中應于何都啚,何戶下除去,必先查明而後可議複額也。
又查得嘉善志書稱,丈後虧田,将草蕩一萬三千餘畝悉步作田,又複虧額五千六百八十四畝有奇。
夫志書似核,已即以志書為據,連蕩筭虧,亦止共虧萬八千六百餘畝,并無三萬餘畝虧數,且蕩亦安得無糧?而嘉善大調圩,呂字圩、律字圩、成字圩遷中區,東根、西根二圩、遷北區西。
落等圩,或将二畝折一畝,或将一畝五分折一,畝,共折田一千九百一十八畝有零,未審奉何衙門,詳。
允折筭,何以虧額而以蕩為田,又何以餘額而以二畝為一畝?其十三年所補四千六百餘畝,又未審作何歸者,而碑式又與志載相懸,是嘉善一縣中,或處其肥,或處其瘠,已不勝偏累,且有欺隐未明者,何況三縣之錯雜哉? 再照頃奉府帖,嘉善申稱有虧額四萬六千九百餘畝之說,是又不止三萬餘畝矣。
竊恐虧數可曰由寡而之多,田地終難自無而之有。
失今不核,長此安窮?且也以嘉善縣萬曆十二年由票合之今日,則由票中餘田三千一百四十九畝有奇,續清出關回細積共四千六百一十一畝有奇,見隐田三千四百餘畝,折筭田一千九百一十八畝,共十該,比照原額,該餘田一萬三千七十八畝有奇,皆系由票、卷冊、碑式、傳志所載,班班可考,以視裡遞,任臆呈詞,可憑不可憑,則有間矣。
若乃疆界之淆,獨嘉興、嘉善哉?本縣界内有秀水田七千四百三十二畝八分五厘四毫,海鹽田三百六十三畝四分五厘一毫,平湖田一千一十六畝五分五厘,桐鄉田一十九畝五分六厘二毫,并非交界,地方亦疑若從天而堕者,又何以故? 設本縣亦為正疆界之說,不幾紛紛擾擾,五縣之民日相尋,争奪無已時乎?議上,三台兩道郡伯諸公深然之,鹹下檄會勘。
則郡貳朱公、别駕曹公、司理王公、海鹽令李君、平湖令林君、石門令陳君、桐鄉令謝君,偕嘉善令餘君、秀水令鄧君及餘齊谒城隍廟,率三縣士民吊府縣志書及各項田籍,備查田額緣由。
王照萬曆八年原冊之說,其議曰:嘉、秀、善三縣田糧,自宣德五年間分縣,迄萬曆八年,不聞有虧額,不聞有欺隐也。
紛紛争論,自萬曆九年丈量始。
蓋緣三縣地本接壤,民多寄莊,有戶在嘉、秀,田在嘉善者,亦有戶在嘉善,田在嘉、秀者。
其原編糧額不同,三縣田糧,獨嘉善稍重,而闾裡炎,輸納者思欲乘間而争業有年矣。
已三縣寄莊人戶,各因納糧不便,為兌換之說,又因規則不等,為貼役之說。
奸頑乘之,影射其間,弊窦種種伏矣。
已奉文清丈,三縣關會,各歸原籍,彼此盈縮不,無異同,而益以開議端矣。
以彼士民有中迫于糧額之獨重,而外借于互兌關會之未明,夫诃安得而默默哉?故自清丈之後,争者數年。
嘉、秀原未嘗以寸土相加遺,而嘉善糧裡,因于萬曆十三年請複舊額,曾奉院道批詳,一時士民舉手相慶。
不意行甫期年,尋用新冊,而争者複如昨矣。
自是十數年間在任者往往慮事體之重大,緻積弊久沿,遂激而有嘉善士民之請。
及萬曆二十七年,任事者有鑒遷延之躭誤,竟會勘未遑,遂又激而有嘉、秀士民之争。
當此就中調停,似有未易處者。
欲割此以予彼,不無掣肘之虞;欲履畝而稽田,恐啟攘臂之釁。
且事體久而莫決,将物情漸以滋
總計嘉秀從嵌嘉善田共三萬三千五百餘畝。
嘉善坐嵌嘉、秀田□三千二百餘畝,此蓋因當年業戶置田有多寡,故坐嵌有多寡,其理甚明。
今嘉善以彼之坐嵌田少,此之坐嵌田多,又巧為各歸疆界之說,欲以寡易多,以一換十,在嘉善計誠得矣。
将嘉、秀二縣缺田三萬餘畝,其額賦錢糧,必須嘉善議增,嘉秀議減而後可。
否則嘉秀又将何以補之? 且□嘉善大調圩、查家蕩等處,從來作獘,以二三畝折一畝□征。
又如嘉善之民,取土燒窯,貿易磚瓦,利倍種田。
經今一百餘年,其掘土成池,約計數百餘頃,縱有虧缺,□富取□,本縣豈宜□補鄰封?況善邑袁了凡之志,隐沒十二不可塞之卅□,隐沒十三圩,各圩零隐,不可勝數。
是彼縣尚多隐漏之田,今思作速升糧,反誣稱嘉秀實□完糧之嵌田以為隐漏,其曲直不更昭然乎?至彼以兌換田糧為請,□□昔年三縣争訟後,各縣官曾谕勸裡民□彼此至□嵌之,不妨對換完糧,要使互嵌之田少一畝可省一畝端也。
民間因而有互換者,然皆以一畝之糧兌一□之糧,各認糧額納歸本縣,毫厘難隐,誰肯彼多此少? 所謂兌糧而不兌田,故于田額原未嘗有虧也。
而借此以雲虧田,有是理乎?原夫當日分田分縣之意,總期下□便于民五生,上不虧于額賦而止。
是以宣德分縣至萬曆八年,幾二百餘,二百餘載,三縣之民貼然相安,并未聞有缺田之說,虞□之争者,豈非立法原自均平,自萬曆八年而争端始發,禍起□嘉善,一時顯宦當軸,淩壓嘉秀,彼邑更有鄉紳□職方折田漏糧,改造新志,欲攘奪補數。
嗣因丁司空□彼縣魚二鱗冊,擡至家中,逐圩割去,逼令縣官補印,割今□之冊,以一為虧冊,匿總結之數,使無稽考,私造版圖,朦胧暗詳。
迨當時官府及紳民公同查冊,種種欺獘,一日敗露,嘉善紳衿随贻公述公書雲:冊不可查,田不可丈。
時道府□公執法二,叱其言之怪誕,嚴督徹查,詞窮理遁,遂仗勢糾衆鼓噪,擁以搶冊局,藐蔑官長,以緻道府縣憤極,俱挂□乞□。
劉撫院特疏題參,将嘉善俞汝猷、郭文翰等拟戌拟徒者二人,改志割冊,兩重罪案,昭然在卷。
崇祯五年,三縣裡民又互相具疏,部覆撫按議奏,院行杭、嘉、湖三府理刑會查,及外四縣公勘,蒙按院批有曲在嘉善等語,斷定田糧,愁照萬曆八年以前實征數目三,永為定額,凡五經結案。
況今康熙三年,奉旨清丈,嘉善具有足額甘結,報憲可據,已經六七年矣。
今乃編審裡役,而忽開此事後之隙,發大難之端,并不奉上台明文,自行覆丈,忽稱有虧。
然聞其覆丈也,通縣反溢田萬餘畝,旋又諱之,乃複加增弓口,而雲虧田若幹,繼複縮少田畝,而雲虧糧若幹。
閃爍變幻,在彼業已漫無确見,況丈量豈?盡官執弓而丈要,皆其積蠹奸民為之耳。
且從不申請委官督丈,是彼今日所謂覆丈者,實未足憑也。
甚至藐朝廷賦役全書,而私刊清賦新書,廢達部号叚定冊,而另編區圩新冊,紊亂舊章,伊人目中已無功令,安得尚有鄰封?即據彼刊說,妄稱百年之内,田地滄桑,凡沖坍者應除額減賦。
夫嘉善縣系内地腴産,又非海濱,豈有潮汐沖坍,乃借滄桑之說,恣行其隐漏之術耶?夫田地山蕩,皆實征額賦也。
乃善邑刊書内雲:蕩多勢占,有蕩者多不完糧。
又據彼新書所載,蕩已成田,固應升作田糧,開田為池,可以養魚,利勝于田,應照舊額完田糧等語。
則今嘉善燒窯掘土成池者數千畝,皆額田地,皆可養魚,利勝于田,何以竟隐作水蕩之糧?諸如故絕墳冢、廟宇、田塍之類,槩不丈入冊内,而雲虧額,其誰信之?更據彼新書刊稱彼邑豪強捏呈批攤通縣,名曰縣虧。
冊書匿田加沠啚内,名曰圖虧。
至于十畝之田,轉展交易,一次轉賣而增一分,十次轉賣而增一畝,不知凡幾,上下那移,匿田漏賦,無所不至,節次相延,緻缺額田萬餘畝等語。
此皆嘉善自作之獘,與人何尤,而欲取償嘉秀可乎?但彼刊書又雲:嘉善之糧難稽,嘉善之田畝畝自在,其真心發現處可見,原未嘗有虧也。
今據彼新書所載,蕩田開墾之一萬二十餘畝,并南官、北雲等圩長之報增田畝,皆系康熙三年丈量後未經達部,在原報之外者。
此項既稱灘蕩成田,則系額外餘田,顯列出全書六十二萬畝之外,例應申憲達部,增額升糧。
今數年以來,所征之錢糧,亦應在六十二萬畝之外,另行起解。
何善邑竟自抺殺,輕輕借補虧二字以侵蝕之。
如此萬餘畝錢糧,今既不增額,又不續報,乃雲凡本縣無糧之田,皆不願得而知之。
隻此一語,其隐漏欺妄之肺肝已洞見矣。
當年嘉、秀嵌田,原坐嘉善圩内,大造之際,理應善邑清查,歸還嘉、秀。
今善邑匿冊不報,是隐匿之罪,實在善邑。
及至秀水自行搜查,續報三千四百畝,以足嵌額,此原為秀邑所固有,而善邑所本無。
乃善邑乘機妄指續報額内者為隐漏,則彼蕩田開墾之萬畝,現在原報額外,并不續報升糧,此方謂之真隐漏,豈可置之不問乎?若雲補虧,何獨秀水之不可補虧也?夫茫茫灘蕩中,安得忽漲出田萬畝之多?此明系善邑曆來隐漏無糧之田,不過借此以飾非耳。
在彼則溢而又溢,在此則虧而又虧,無怪乎嘉、秀除嵌田外,尚虧額田二萬餘畝也。
更可駭者,善邑覆丈時,凡屬嘉、秀之田嵌在善界者,一槩丈去,不用舊冊号叚,創立新單,将嵌田竟行歸并。
且嵌田業主半屬嘉、善之人,彼縣聞有嵌田在于嘉、秀完糧者,則蠻行撲捉,槩以。
隐漏加之,勒其完糧。
善邑刊發結狀,刻定不合在子某縣完糧等語,逼其填寫,脅于威勢,不敢複歸嘉,現有刊刷結狀可據。
又有田近嘉、善,以就近完糧為便,經承舞獘給單雲:如有嵌田願在嘉、善完糧者,必不使爾。
等,兩處完糧。
爾等愚民,不必仍懷猶豫,完課不前。
如鄰邑追取錢糧,本縣自行谕遣,倘有違抗,立提重處等語,現有印牌,可。
據。
試觀善邑如此鼓煽,如此勒令,大獘彌天,冤聲動地,全以劫奪為教,勢必嘉、秀缺其額賦而後已,又必一田重,納。
兩縣之糧而後已。
夫額賦何可缺,而兩稅豈能供此?萬萬必不得之數也。
再閱善邑新書,乃因以為利,非義也。
即其刊,載。
有每畝各出錢十文,計善田六十三萬畝,則已斂六百餘萬之金錢矣。
又載有每甲輸錢五百文,計善邑二千甲,則又斂一百萬之金錢矣。
無論設謀加沠,有幹侓例,即彼邑之民,怨聲載道,實欲相安耕鑿,亦不願有此更張也。
為今之計,須知嵌田在總額之中,合算立見;虧田包實征之糧,非丈不清。
誠如憲谕,必須徹底澄清,則直捷了當。
止因嘉、秀未經覆丈,是以包賠之苦未得上聞。
疊奉憲示,糧完此縣者,不使重完。
彼縣又奉牌查秀水三年丈實之數,與原額田缺少是否實情?曆年錢糧作何完辨等語,仰見愛民至意,不令二邑含冤。
今惟覆丈一法,可以盡斬葛藤。
若使空相争質,疑案終存天地鬼神,王法清議,昭布森列,公道平情,孰非孰是?伏望高明,俯賜鑒察,地方幸甚。
又附會詳各憲永定碑記:碑,立郡廟。
嘉興府為嵌田曆有成案,原額各載全書,懇賜詳憲,敕府會同三縣結覆,永杜紛更,以安萬姓事。
康熙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蒙布政司袁批嘉、秀二縣士民徐金章等呈詞,蒙批:此案嵌田,關乎國計民生,屢經批行該府查議,何以久不詳覆,緻令士民疊控?仰嘉興府并速查議通詳報等因到府。
遵行間,案查嘉、秀二縣士民,先為嵌田,在總額之中,合算非溢;各縣有虧田之苦,非丈不清,懇恩詳憲一體遵行事。
又嘉善縣為厘剔隐田等事各詞由前來,随即通詳在案。
蒙布政司袁奉前撫院範批:嘉湖道詳覆:嘉、秀、善三縣嵌田覆丈條則緣由,批仰布政司會同該道再加酌議,呈詳新院核奪繳到司。
随即移會守道轉行本府,仰照原行事理,立将三縣清丈嵌田一案,速行查議妥便等因到府。
遵即一并轉行間,随據嘉善知縣莫大勳申稱:遵照清丈一案,因上年蟲災告告,奉憲??行停止。
今蒙憲檄酌議妥便,轉詳新撫憲批奪等因。
卑職因念時值農忙,雖耘耔将竣,然青禾在田,難以施弓丈勘,應否徐圖,仰候憲裁。
又據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各具詳轉請定奪等情前來。
覆行三縣公同查議。
随據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莫大勳會看得:秀、善二縣,于故明宣德年間,原從嘉興一縣分出,乃照都啚戶籍分縣,不畫疆界分縣,故各有互嵌之田,刊載版籍,而數目多寡,亦向有原額。
至于二縣錢糧,輕重不同,蓋因宋、元以來,置立官田,收取子粒,重于民糧數倍。
其後趙知府将官民田扒平輸納,嘉善官田多,故糧額重,秀水次之,嘉興又次之,數百年無異。
其三縣賦役全書額載田地,業經康熙三年丈量報部訖。
止緣三縣壤地相錯,有人在嘉興、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嘉興、秀水,彼此就近互換完糧,向來不無互異,以緻各請厘剔。
今細查核,以畝易畝,辦納正賦,與全書糧額無虧,相沿已久,自應聽從民便。
合将康熙三年丈量實數,并現在完糧嵌田一項,關會明白,各自造冊,按額征糧。
又奉道憲有三縣嵌田,悉照前屇完糧,彼此不得紊越之示,卑職等各無異議。
至如覆丈,蒙前撫憲範轸恤民艱,有東作方興,似難紛擾之批,而三縣田地并今互嵌實數,又經核明,各無欺隐,額賦無虧。
相應遵憲各照舊完糧,其嵌田亦各照現在征輸,永為遵守可也。
伏候轉請施行。
嘉興府覆看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師夔覆看得:嘉、秀、善三縣嵌田一案,起于分縣時,不以疆界為正,而憑都啚戶籍為分,故緻各自互嵌。
雖多寡不同,而原有定額。
至其間錢糧有輕重之殊,又因宋、元以來,置有官田一項,收取子粒,故有重于民糧者。
後經扒平,官民田均為輸納,而嘉善官田獨多,所以糧額重于嘉、秀。
然相沿亦已久矣。
第緣彼此互嵌,即有彼此互換完糧之事,緻各以參差評請。
卑府以事關厘剔,非丈量無以定案,故詳奉憲允在案。
茲據三縣會議,其額載田地,業經康熙三年丈量達部訖。
今應各以丈量實數為準,而辦納正賦期與賦役全書糧額相符,将現在完糧嵌田一項,關會明白,各自造冊,按額照舊征糧。
即有互換者,以畝易畝,亦可聽從民便也。
且額賦既無虧缺,則亦各無有欺隐矣。
既據三縣平心議确,各其印結前來,自此互嵌者可相安于嵌,而征糧者糧額絕無稍虧,可永息數百年之争。
此固三縣民生之福,實上憲覆冒之鴻恩也。
至覆畝覆丈,目今農務正殷,固難即舉。
況既經三縣核明,已各無欺隐虧缺,似亦不必再為丈量,止令照舊征輸,永為遵守可耳。
相應轉請憲裁。
康熙十二年七月二十日。
布政司袁批語。
袁諱,一相。
據詳嘉、秀、善三縣嵌田,平心議确,不必再丈,止令照舊征輸勒石,永為遵守,以息其争,是矣。
但前準守道移據嘉興縣續報田伍百七畝零,秀水縣續報田三千四百餘畝,在原報之外等語。
此田作何着落,未據該府議及,未便草率。
仰府再确查妥議,速詳。
嘉、秀二縣會看續報嵌田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秀水縣知縣李見龍申稱:覆看得三縣嵌田,故明向有指掌圖刊定額數。
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各縣有原報嵌田之數。
嗣後因民間各有就近互換完糧,所以複有續報改正之田。
今嵌田各色,雖有原報、續報之殊,然總在刊定原額嵌田之内,于三縣全書完糧之額,原無增減也。
前奉憲查,業經申明在案。
今查嘉興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八十七萬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九毫,除原報外,内有續報嵌田五百七畝零,秀水縣全書額載實,征田。
地六十一萬九千七百三十四畝三分三厘七毫五絲,除原報外,内有續報嵌田三千四百餘畝,俱在全書總額之内,并非全書額外。
即嘉善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萬。
一千三百六十三畝二分五厘二毫,除原報外,查康熙十一年五月間申府亦有續報田八百八十三畝,又續報,九年三熟田六千七百六十餘畝,又續報清出,田一百六十三畝,亦俱在總額之内。
則今三邑各有續報田畝,總因,先互換而後歸正,并非全書額外别有隐漏也。
今三縣公同厘剔,原報、續報田畝,俱在全書額載之内,已經着落關會明白,各照舊額征糧,會同具結,以完前案。
今奉憲批,合再申明,伏乞俯賜轉詳勒石,永為遵守,各自嚴禁,以後互換,則田額經久适符,而争端永息矣。
付候憲裁。
康熙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布政司袁批語。
袁諱,一相。
此案原請各院督批守道确查,仰候本道轉詳抄報,繳結存。
查嘉湖守道李批語。
李,諱顯榮。
三縣續報,果系額内,即互換歸正,總屬原額,止應報明,未可言續也。
況先據秀善縣士民陳舜薦、顧仁等具控,一田兩征,已批該府查審,似互換内彼此必有朦混,終為後日訟端,則三縣關會之嵌數,未可據請勒石也。
仰府清查妥确,加具府結另詳繳。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三縣會看互換完糧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莫大勳會看得指掌圖刊載嵌田各有定額,秀水田嵌嘉善共二萬一百七十四畝零,嘉善田嵌秀水共二千七百二十四畝零。
今現在秀水完糧止共田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三畝零,缺額田二千三百畝零。
前奉清查秀嵌善田,除嘉善完糧四百五十餘畝外,其二千二百五十畝零向系兌換,已歸正秀水完糧,是皆以畝易畝,與前缺額之數相符,業已會同清剔關明在案,各無隐漏,不緻朦混也。
因陳舜薦等之控籲在先,而卑職等之核明在後,所以複煩憲查。
今覆加會核,陳舜薦等所控二千二百餘畝,止緣兩縣壤地相錯,有人在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秀水,彼此就近互換完糧。
今歸正已久,田數既查相合,錢糧又無重征,自應聽從民便,照舊在于秀水完辦。
承無一田兩糧之累矣。
至于三縣申報,雖有先後,總在刊載嵌田原額之内。
誠如道憲所批,互換歸正,總屬原額。
卑職等詳加會剔明确,絕無朦混之獘。
相應請憲勒石,永為遵守可也。
伏候裁奪。
嘉興府覆看互換完糧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師夔覆看得:嘉、秀、善三縣嵌田,各有刊載定額。
前奉憲清厘,雖有原報、續報以及互換歸正之田畝,然俱總在原額之中。
案據三縣具結會覆前來,随該前府核明,覆詳藩憲定奪,蒙批職府抄詳憲台在案。
嗣因善邑以兌換歸正之秀田二千二百餘畝,猶泥舊冊為嵌田,着完善稅,以緻士民陳舜薦等連名控籲,複蒙批職府确查遵行去後。
今據三縣會剔明确,絕無朦混情獘,備具陳舜薦等複呈詞由,結請勒石前來。
相應加具府結,轉請憲台,仰祈備詳院奪。
康熙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嘉湖守道李批語。
三縣嵌田,官吏紛争已久,今照舊歸正,民間猶有訟者,未可以控籲在先,僅取一回呈詳結也。
仰府即提陳舜薦等親訊确供具詳。
其停止清丈一案,該府仍詳明籓司轉詳,候奉院批,方可勒石。
此繳。
結存。
查。
三縣取具互結口供,會,看詳文。
嘉興縣知縣梁沖宵、秀水縣知縣李見龍,嘉善縣知縣。
莫大勳會看得:陳舜薦等所控二千二百餘畝,止緣兩縣,壤。
地相錯,有人在秀水,而田坐嘉善,人在嘉,善,而田坐秀水。
彼此就近互換完糧,相沿已久,田數既查相合,錢糧又無。
重征,應聽從民便,照舊完辦。
遵奉憲批,即喚齊陳舜薦等。
詳加确訊,據各口供互換歸正畝數,相符,俱在原額之中。
各無重征之累等情在案。
卑職等會剔明确絕無,朦混之。
獘。
今奉前因,拟合據實詳覆。
嘉興府覆看互換請勒石詳文。
嘉興府知府王章覆看得:陳舜薦、顧仁等所控之田,向系。
以畝易畝,彼此就近互換完辦。
自康熙三年,丈量時仍複。
各歸坐落輸将田數相符,俱于縣額無盈無虧,也隻緣善。
邑以二千二百餘畝兌換歸正之秀田猶泥舊,冊着完善稅,緻令陳舜薦等連名具呈本道,蒙批職府行查,業經據。
文轉覆在案。
複蒙本道駁批到府遵行去後,今據三縣,會。
訊确供等情。
是陳舜薦等之互換,已各歸正完糧會,剔明。
确絕無朦混之情獘。
而嘉、秀、善三縣嵌田一案,蒙停丈,照舊征輸,務須勒石永遵。
職府凜奉憲行,确查明晰,緣蒙本。
道指示,取具三縣印結,詳明籓台,拟合加具府結轉請,仰祈備文詳院裁奪施行。
康熙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知府王章。
布政司轉請勒石詳文。
署布政司督糧道劉勘得嘉興一邑,分設秀、善二縣,鼎峙而三。
其時未從區野以畫疆,止按戶籍以判數,故壤上犬牙相錯,此嵌田所由起也。
雖糧有重輕,而數百年相安不競久矣。
迨後人田遙隔,輸将憚煩,遂有彼此互換之舉,是以善邑有此通詳。
但互換乃民間圖便之情,究竟以畝易畝,原非影射漏糧,亦無包賠欺蔽。
今三縣公同清查明晰,各照原編歸正,畝數亦既相符,在國賦之定額,曾未稍虧而裡民之征輸,複無重累。
相應詳明憲台,俯電嵌田原委,敕行三縣,各仍照舊額,嚴禁互換,以杜紛更。
仍祈俯允勒石,永為遵守,庶糧業兩清,而訟端自息矣。
伏候憲裁施行。
巡撫部完田批語。
田,諱逢吉。
嘉、秀、善三邑嵌田,既經公同清查明晰,如詳饬行,各仍照舊嚴禁互換紛更。
仍候督部院批行,繳結存查。
總督部院李批語。
李,諱之芳。
三縣互嵌田畝,既查額賦無虧,本非隐漏,如詳仍照舊征輸,嚴禁互換,以杜紛更。
仍候撫部院批行。
繳嘉興府印結即三縣印結。
嘉興府今于與印結為嵌田,曆有成案等事。
據嘉興縣知縣梁沖霄結稱:本縣額載實征田地八十七萬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九毫,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秀、善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從嵌秀善田地向在嘉興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等情。
又據秀水縣知縣李見龍結稱:本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一萬九千七百三十四畝三分三厘七毫五絲。
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興善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坐嵌興善田地,向在秀水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等情。
又據嘉善縣知縣莫大勳結稱:本縣全書額載實征田地六十萬一千三百六十三畝二分五厘二毫,自故明宣德四年分縣,即有興、秀嵌田在額,後因民間互換完糧,于康熙三年奉文丈量,彼此嵌田數目,均有不符。
今三縣會核原嵌田數,各除互換外,清查坐嵌興、秀田地,向在嘉善完糧者,俱經造明在冊,與本縣全書賦額相符,各無隐漏各等情前來。
據此,卑府拟合加具印結,不緻扶捏,所結是實。
康熙十三年三月日,知府王章三縣結狀,府結不再。
列附會勘議略 明鄭振先 按:嘉自宣德年間析為秀水,又皙為嘉善分縣時,始謀不臧。
三縣田糧相錯無辨,所從來久矣。
萬曆辛巳,奉公令均田。
嘉以短弓丈量,積餘至數萬。
民間田窄,名為有餘,實則不足,且凜凜懼加賦,郡稱不便,因令覆丈,則弓準而田數複縮。
主者慮無以報,當事仍照原丈冊報,而以餘田攤減槩縣,巨奸遂乘為奸府,欺隐無筭。
然營弊總在本縣籍中。
自金圻事敗,清出隐田一千三百畝有奇,鄰邑聞而思攘之,至是特起争。
田之議,然不聞與國欲襲而有焉,亦足異也。
本縣雉疆自守,義不得割分土,為得于鄰,請行會勘。
維時秀州鄧君偕餘持論甚力,餘綜核終始,稽查冊籍,悉炤萬曆八年原冊而論,始定。
是役也,始國人奔定如狂,公移案牍,累歲絡繹,官民交困,比議平之日晏如也。
自辛巳距今癸卯,踐更凡三竣事矣。
追維往事,繼以太息。
看得三縣田糧,互相關推,即互相欺隐,弊自萬曆九年丈量之後為甚,而兌糧不兌田,則未丈量之前已然。
誠如嘉善志所雲,嘉善城内之地,亦有嘉秀之糧者。
田存嘉善,糧存嘉秀,其來遠矣。
今議正疆界,以清欺隐,竊謂疆界當正,而原額亦不可不查。
蓋嘉善由嘉興分出,與他縣分土分民者不同。
戶口紛紏,多有田地在嘉善界内,戶籍糧差俱在嘉興者,此當以原額論,不當以疆界率也。
今據嘉善關田冊籍,大較與先年該縣關送之冊相仿。
據通國之口,俱稱嘉善人民丈量以後,思避重就輕,乘原額在嘉善,合于嘉興縣完糧,彼縣一并混行關推,而實未嘗入嘉興縣額,隻宜彼縣自為查核。
若嘉興則皆原額之田,無可查矣。
常情必已有餘,而後推以與人。
嘉善既稱缺額,何以推與嘉興?彼時豈不議及疆界耶?不然,原額既不在嘉興,田地又坐落嘉善,先年必無無故而輕擲一萬三千餘田之理。
彼時裡遞豈不能具呈耶?事千田糧,議欲平,查欲細,必令嘉善縣将今關取嘉興一萬三千餘畝原冊,細行參對,要見各田先年系何人戶名,立于嘉善何都啚,何裡長? 甲下何人避重就輕開推嘉興遂一根究來曆,如嘉善先年原額所有,即應改正;如嘉善原額所無,則關複者何名?關推者何據耶?至關冊中無都啚,無戶籍,如曹七、馮瑞等田,無從查理。
如潘倫一戶,此照先年關冊,餘開田六十畝,無從賠補。
舊關冊注重誤不入額者,今複行關取,先年已收回六百餘畝,亦複行關取,未審嘉善已收者何下人欺隐,欲着本縣何戶虛賠,又未審前田在三萬餘畝之外,抑亦在三萬餘畝之中,恐嘉善未及查核,緻本縣無據推除,有不容不嚴核其端委者。
然此猶以新奉行之關冊論也。
參之先案,萬曆十二年,嘉善印信刊行,由票開丈,實田地等六千二百九十四頃一十一畝七分,比照嘉善原額田地等,共六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二畝有奇,已餘田三千一百四十九畝有奇矣。
十三年,裡遞郡廷梧等,忽有虧田五千六百餘畝之呈,十二年何以餘,十三年何以虧也?維時即彼縣裡遞之呈詞,即彼縣官司之查核,已經本府核議,院道詳允在卷。
即以虧田三萬餘畝,昔之虧少何憑?今之虧多又何說也? 十三年查核之後,嘉善清出馬瓒等欺隐田三千二百一十六畝有奇,嘉興、秀水共存回嘉善一千三百五畝有奇,共四千五百二十一畝有零。
彼縣公占一千七十二畝有零,又有細積田九十畝九分,是十四年間,嘉善田糧又經足額矣。
十五年,嘉善刊定碑式,開載田地等共六千二百七十頃,一十九畝九分五厘四毫,比照嘉靖三十三年以後田額,共六千二百六十九頃四十一畝一分八厘八毫,尚餘田七十八畝有零。
經十二年來,遂緻有三萬餘田虧額,未審何以補田于既虧之後,虧數反什件□未補之先也。
再查得嘉善申文中,見有欺隐田三千四百餘畝,未經清核,即以今日申文為據,總之虧田三萬餘畝耳。
今盡欲取償于嘉秀矣,則續清欺隐之田,額内耶?額外即嘉善既有隐田三千四百餘畝,則關會兩縣數内,應除卻三千四百餘畝,未審兩縣中應于何縣除去,一縣中應于何都啚,何戶下除去,必先查明而後可議複額也。
又查得嘉善志書稱,丈後虧田,将草蕩一萬三千餘畝悉步作田,又複虧額五千六百八十四畝有奇。
夫志書似核,已即以志書為據,連蕩筭虧,亦止共虧萬八千六百餘畝,并無三萬餘畝虧數,且蕩亦安得無糧?而嘉善大調圩,呂字圩、律字圩、成字圩遷中區,東根、西根二圩、遷北區西。
落等圩,或将二畝折一畝,或将一畝五分折一,畝,共折田一千九百一十八畝有零,未審奉何衙門,詳。
允折筭,何以虧額而以蕩為田,又何以餘額而以二畝為一畝?其十三年所補四千六百餘畝,又未審作何歸者,而碑式又與志載相懸,是嘉善一縣中,或處其肥,或處其瘠,已不勝偏累,且有欺隐未明者,何況三縣之錯雜哉? 再照頃奉府帖,嘉善申稱有虧額四萬六千九百餘畝之說,是又不止三萬餘畝矣。
竊恐虧數可曰由寡而之多,田地終難自無而之有。
失今不核,長此安窮?且也以嘉善縣萬曆十二年由票合之今日,則由票中餘田三千一百四十九畝有奇,續清出關回細積共四千六百一十一畝有奇,見隐田三千四百餘畝,折筭田一千九百一十八畝,共十該,比照原額,該餘田一萬三千七十八畝有奇,皆系由票、卷冊、碑式、傳志所載,班班可考,以視裡遞,任臆呈詞,可憑不可憑,則有間矣。
若乃疆界之淆,獨嘉興、嘉善哉?本縣界内有秀水田七千四百三十二畝八分五厘四毫,海鹽田三百六十三畝四分五厘一毫,平湖田一千一十六畝五分五厘,桐鄉田一十九畝五分六厘二毫,并非交界,地方亦疑若從天而堕者,又何以故? 設本縣亦為正疆界之說,不幾紛紛擾擾,五縣之民日相尋,争奪無已時乎?議上,三台兩道郡伯諸公深然之,鹹下檄會勘。
則郡貳朱公、别駕曹公、司理王公、海鹽令李君、平湖令林君、石門令陳君、桐鄉令謝君,偕嘉善令餘君、秀水令鄧君及餘齊谒城隍廟,率三縣士民吊府縣志書及各項田籍,備查田額緣由。
王照萬曆八年原冊之說,其議曰:嘉、秀、善三縣田糧,自宣德五年間分縣,迄萬曆八年,不聞有虧額,不聞有欺隐也。
紛紛争論,自萬曆九年丈量始。
蓋緣三縣地本接壤,民多寄莊,有戶在嘉、秀,田在嘉善者,亦有戶在嘉善,田在嘉、秀者。
其原編糧額不同,三縣田糧,獨嘉善稍重,而闾裡炎,輸納者思欲乘間而争業有年矣。
已三縣寄莊人戶,各因納糧不便,為兌換之說,又因規則不等,為貼役之說。
奸頑乘之,影射其間,弊窦種種伏矣。
已奉文清丈,三縣關會,各歸原籍,彼此盈縮不,無異同,而益以開議端矣。
以彼士民有中迫于糧額之獨重,而外借于互兌關會之未明,夫诃安得而默默哉?故自清丈之後,争者數年。
嘉、秀原未嘗以寸土相加遺,而嘉善糧裡,因于萬曆十三年請複舊額,曾奉院道批詳,一時士民舉手相慶。
不意行甫期年,尋用新冊,而争者複如昨矣。
自是十數年間在任者往往慮事體之重大,緻積弊久沿,遂激而有嘉善士民之請。
及萬曆二十七年,任事者有鑒遷延之躭誤,竟會勘未遑,遂又激而有嘉、秀士民之争。
當此就中調停,似有未易處者。
欲割此以予彼,不無掣肘之虞;欲履畝而稽田,恐啟攘臂之釁。
且事體久而莫決,将物情漸以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