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縣志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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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及今計,惟有複舊額一策,如三縣士民所請者。

    蓋嘉善之向執為辭,秪曰虧額。

    今據萬曆八年以前實征冊,稱足額也。

     萬曆十三年照舊冊行,又稱足額也。

    則何不就人心之素相安者,以慰人心也。

    嘉善冊不用新而用舊矣,嘉、秀亦如之。

    前此互換者無論,關會者無論,悉如原載實征之數而止,各無那移,各無虧欠,即有神奸,安所肆其欺?則又何不就三縣之均相安者,以足三縣也。

    總以萬曆八年各縣實征冊為據,間有一二遺失差訛,則取自隆慶五年與萬曆十三年冊,以備參考。

    當各縣會勘時,三縣官民具在,詢之嘉、秀父老曰便。

    詢之嘉善父老亦曰便。

    即三縣官亦同聲稱便。

    固知決數年之積案,安諸邑之人情,無如此策矣。

    又郡貳朱公覆勘得三縣田糧,彼此混争。

    查本府卷宗,萬曆十三年嘉善縣人民邵廷梧、金子鲲等告稱嘉善縣缺田,欲于嘉、秀二縣關補。

    當蒙前撫院溫批,前任龔知府即發嘉、秀二縣查議,已經嘉興蔡知縣、秀水署印周通判各行查明,其應還嘉善者,俱已關回。

    又經龔知府審明改正,内稱嘉善缺額隐弊自在彼中。

    又允縣申議,照萬曆九年以前未丈量舊冊完糧,庶奸弊難容,成案具在,無庸複争,宜如七縣議。

     本府複呈二道,看得三縣田糧征輸之額,所從來久矣。

    惟是糧有輕重之殊,故奸豪有飛詭之弊。

    蓋乘萬曆九年丈量時,倡兌換貼役之議,以行欺隐影射之謀,而田糧不明,緻嘉善有虧額之訟。

    乃先是有司慮難調停者,竟置之不為處分,而圖速于竣事者,複率爾未遑會勘,複緻三縣士長彼此互為呈許,迄無定論。

    業經會督該府同各該廳及各縣正官公虛勘報。

    茲據議令各照萬曆八年以前實征冊額征輸,三邑薦紳士庶同口稱便,群情既皆樂從,相應如議轉請合照。

    今議,以萬曆八年舊額征輸,永為遵守,則不待割此予彼而額自足,無煩履畝丈勘而弊可清矣。

    奉撫院劉公、按院李公、監院葉公各詳允在卷,均相遵守也。

     閱嘉善土田新志述 明嶽元聲 厘奸剔弊,盛舉也;征書核實,大義也。

    明明世界,朗朗人心,誰為奸豪作俑而障之?豈不聞有三尺在?第事必着實,須憑公案,謹簡嘉善土田新志,附以公心公見,惟當事神明采焉。

     按嘉善土田丈後新志,區有區額,圩有圩額,業戶有戶額,盈虛實數,一覽燎然。

    恺悌君子,即據本縣土田,一呼各各圩長,各各圩長開各各業戶,某業戶存田若幹,某欺隐田若幹,但一核實,奸豪欺隐,洞若觀火矣。

    紛紛籍籍,道傍之築,甯有已時?我侪食土之毛,何忍坐視而無恻然。

    謹述。

     宣德、嘉禾郡邑經界錯壤指掌圖引 嶽元聲 人啚何昉乎?昉我太祖洪武十四年區定版籍志故稱。

    嗚國朝何稱宣德?郡本嘉興一邑,宣德四年,诏大理卿胡槩檢察兩浙,以郡所領縣齒衆賦繁地廣,割嘉興飄西北境為秀水,割嘉興東北境為嘉善,沿革至今,為三故稱宣德也。

    何稱經界?如今有司所存架閣魚鱗流水冊是也。

    魚之有鱗也,鱗鱗相續也;流之有水也,源源,匪截也。

    恐諸侯之害已,而去其籍,以存其經之之義也。

    經界又何以各錯壤也?輿地大牙相錯,嘉一邑割為三邑,郡如鼎,三邑如鼎,三足錯繡。

    一鼎而三足,非三足而三鼎也。

    三足而各一鼎,截然胡越,此必荒服之外而後可。

    然則錯壤之為經界也,九州萬國自古已然。

    我國家,亦因勢沿革之耳。

    況吾嘉邑一塊土一包,而三割者乎?其方圓平直,不能以公輸用繩墨也,塗之人而知之矣。

    若曰仁政必自經界始,如饑說食,焉得能飽?善乎吾夫子之言曰:其如示諸斯乎?指其掌,因作指掌啚,以效婆心之義。

     郡邑經界錯壤指掌啚引 嶽元聲 武塘丁大司空為本邑桑梓田糧計,至畫啚畫策,費一片苦心。

    吾侪若用褊心拘氣,不成司空之美,非仁也;若用依回将順,更成司空之過,非義也。

    經界啚,錯壤啚,犁然具在,神而明之,與民宜之。

    恭聽履仁蹈義司世柄者。

     經界啚說 嶽元聲 據嘉善啚稱本縣疆界田影射嘉秀共三萬三千五之百畝,而嘉秀之民,則以為如嘉善之嵌入于我二邑也,果影射乎?抑嵌入乎?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安所置吾辨?詢之父老,掌故有言,必須核實。

    萬曆八年未丈量以前,賦役實征舊冊,果有影射,即歸嘉善,何煩多詞?萬一信如嘉善之嵌入者,而一槩以正疆界為題目,則嘉秀疆界亦将比類而正之乎?恐正之而不勝正,杞人之憂,紛紛甯有已時?物須反照,事要并觀,以陳??荛于采風君子雲。

     錯壤啚說 嶽元聲 嘉善無故争田,執言經界,若謂壤土之錯,不以邊而以腹,不以圩而以隴,似與犬牙之錯殊。

    迹其著書立言,其說甚辨,庸知矯稱詭托,于事甚非。

    夫嘉興、秀水、嘉善,始固一邑也。

    一邑之中,都啚之内,互相劵易,更相推收。

    有籍在一都,而收坐落二十都、三十都之田者;有籍在三十都,而收坐落一都二都之田者。

    一年一造,以籍為定,照籍索賦,亦照籍編裡,未有問及坵叚坐落某處者。

    國制如此,何地不然。

    是以我郡舊止嘉興、海鹽、石門三縣,彼此疆界截然,即相錯止在邊鄙,所謂隔縣不得推收者也。

    若秀水、嘉善從嘉興分出,平湖從海鹽分出,桐鄉從石門分出,則壤土之錯,自然不止于邊而腹,不止于圩而隴。

    蓋自洪、永以迄宣德,承平既久,劵易推收,互雜自多,而分縣之時,止是以戶籍為定,豈其履畝割裂,如鴻溝為界者哉? 即今平湖安海鹽,桐鄉安石門,未嘗争及疆界,而嘉善獨發難端,真可詫也。

    且嘉秀嵌入嘉善者,既為圖而名之曰“影射載舟”矣。

    嘉善嵌入嘉秀者,何不并列之啚,而亦名之曰“影射嘉善”乎?我兩邑人文否塞,何敢辄與嘉善争衡?而錯壤啚具在,則願持平當道兩存而互觀之。

    其多寡不等者,則附郭大戶自多田連郊遂之外,而村落市鎮自少負郭之良理,尤甚明也。

    雖然,自宣德四年分縣,以至萬曆八年,一百六十餘年間,民安堵也。

     自萬曆九年丈量,以至二十八年,二十年中,民亦安堵也。

    乃二十八年,袁了凡突發此議,而又以萬曆九年丈量關推為詞,暗行申詳,明肆欺奪。

    說者謂時有承望當途之意,而欲中其禍于沈司馬者。

    又有謂了凡、調字等圩腴産,皆三折二折,懼不免于鄉評,而欲取此以補彼者。

    第了凡與丁大司空平生自許,皆夙抱經濟而憂先桑梓者。

    當萬曆九年丈量時,了凡正孝廉家食,大司空正禦史在告,坐視三萬三千之關推而不為一白,豈是時桑梓之憂,未甚恫瘝,将應推應關,無可為詞也。

    丈量久定,黃冊再造,越二十年,而了凡忽生無風之波于東征斬蛟之後,覆議又定,黃冊又造。

    又越十四年,而大司空複申前議,于南都大拜之時,我兩邑士民未得其解,錯壤啚謹列左方。

     指掌直說 嶽元聲 說曰:武塘所以膚訴上聽,吓我士民者,其說有三:一曰欺隐,二曰原額,三曰經界。

    隐折多于嘉秀,而欺隐說窮;原額自報數足,而原額說窮。

    惟有經界二字,硬作大題目,籠罩人眼,隻恐錯壤啚出,而經界說又窮矣。

    太平煙雨,擾作江河橫流,指點之間,當必翻然改悟。

     欺隐直說 嶽元聲 欺隐積蠹,最可恨者,小則飛詭灑沠一人之田,而散作千家百戶;大則脫漏戶籍千百畝之田,而絕無一姓一名,有丁不臣,有糧不輸。

    此弊極矣。

    邑邑曾有之,三邑恐不免焉。

    欲清弊源,必各自本邑始,因噎而廢食,此又藉寇兵而資盜糧也。

    若曰彼邑之夫如李疇,其奸者為此邑投欺隐主,即主者受者往矣,戮及其子孫,誰得而幹諸? 清田說 嶽元聲 慨江陵清丈初念本以清欺隐,何嘗非良法美意。

    不悟奸書積猾,即借江陵為逋,逃薮紛紛,至于今日,遺害未消。

    雖然,即有怨毒江陵者,可謂江陵盡收天下版籍,取之荊州耶?此江陵不學無術,而可為浩歎者也。

     嗟嗟!江陵以良法美意,鼓天下能吏,尺尺寸寸以相國行隸首之筭以告聖明,而不能免于武塘數十年後之争。

    司空以勝心浮氣,驅一邑士民,蜂屯蟻聚,用經生作紙上之談,以聳觀聽,而欲一朝取鄰封三萬三千五百餘畝之田,如取諸寄,按啚索骥,骥宛然啚中,刻舟而求劍,劍去久矣,湯湯流水,何故彼岸?彼岸不遠,方冊早辦,誰去其籍?一回一歎,人存政舉,民人永奠。

     國制魚鱗版籍,祖冊定式啚說 嶽元聲 茲啚何啚也?仿國制魚鱗祖冊之式而為之啚。

    啚式何式也?啚式上下長短廣狹,無二式也。

    啚式四至東西南北,無二式也。

    啚書都啚扇冊,無二式也。

    啚書田地山蕩、灘浜、公占、積荒、義冢,無二式也。

    啚末書外縣田三字,複于外縣田項外,列寫數款曰:某縣田,某縣田,不一而足,明外縣之隸版籍者,無二式也。

    此外縣田也,疆界内乎?疆界外乎?疆界無内外乎?無二式也。

    司空昌言于嘉善士大夫曰:吾司空卧榻之側,豈容他人鼾睡?外縣田我不争之疆界内,誓不止也。

    我不以頭上腦髓取之,誓不止也。

    嘉善士大夫複昌言司空之言曰:我與司空共卧榻之側,吾侪豈容他人鼾睡?外縣田我不共争之疆界内,誓不止也。

    吾不共以頭上腦髓取之,誓不止也。

    諺有之:官大好吟詩,力衆能扛鼎。

    以司空取三萬三千五百餘畝之田,反掌也。

     城中三老緻謝,司空曰:人謀鬼謀,計則得矣,其如我國家頒行各省魚鱗版籍無二式,司空擡版籍于私門,毀其總式,誰知天留遷西冊具大在不肖等迂腐,不忍見此格外舉動,謹依嘉善縣遷西區魚鱗祖冊一本,刻為一啚,以明愛禮存羊之義,司空又何說之辭?嘉善縣疆界内魚鱗祖冊,本縣原注:外縣田三字。

     啚總式說 嶽元聲 式如嘉興、秀水、平湖、華亭一一刊刻,胪列四縣錯壤疆界款目,兩京十三省頒布冊式同。

    然即嘉善遵國初令甲,如嘉善遷西版籍一本見在,司空以大官威靈箝制縣官,令心腹俞汝猷、朱谏等将前冊籍擡出,擡入冊頁,數時割時補毀其總冊,另造丁冊,強勒縣印于慈雲寺。

    注啚立說,密造嘉秀無糧田三萬三千五百餘畝。

    俞汝猷等本丁司空等揭,哀哭萬狀。

    一朝乍敗,倡亂道府縣,強劫鄉紳,雄心未厭,謊訴洶洶,經國君子一覽。

    嘉善遷西區魚鱗有總一冊,磨勘到外縣田三字,青天有眼,尚可謂司空長者不欺人也。

    嘉善縣疆界内魚鱗祖冊,本縣原注:本縣有總冊。

     啚總式說 嶽元聲 式如田地山蕩,灘浜積荒,公占義塳三,一一刻胪列墨四縣錯壤疆界款目,兩京十三省頒布冊式同。

    然即即嘉善遵國初令甲,如嘉善遷西版籍一本見在,司空以大官威靈箝制縣官,令心腹俞汝猷、朱谏等将前冊籍擡出,擡入冊頁數時,割時補毀其總冊,另造丁冊,強勒縣印于慈雲寺。

     志啚立說,密造本縣虧額田三萬三千五百餘畝。

    俞汝猷等本丁司空等揭,哀哭萬狀。

    一朝乍敗,倡亂道府縣,強劫鄉紳,雄心未厭,謊訴洶洶,經國君子一覽。

    嘉善遷西區魚鱗有總一冊,磨勘到本縣總數目,青天有眼,尚可謂司空長者不自欺也。

     此善邑毀籍壤田自欺啚冊,蓋萬曆丁巳季春,嘉、秀二邑所公述,以合之田夫野老,以白之仁人君子,以矢之天地鬼神,而行獻之聖明君父畫一焉,無一字欺者,即善邑亦不能以欺人,故曰自欺也。

    中稱袁志者,即當日折田自肥,鼓煽愚民之所作也。

    稱丁啚者,又當日誤信奸民,妄執疆界之所作也。

    此直就志谕志,就啚谕啚,特存其迹,廣其制,而善之欺與嘉秀之無欺,巳了然在目,絕非嘉、秀所創為,即謂善邑自公述焉可也。

    嗟乎!此丁巳刻耳。

    前乎此為萬曆庚申,為巳亥,為癸卯,為丁巳,以迄今勘結四番,閱年五十。

     當日作啚者,此巳憬悔自引,即此刻亦相忘何有,謂可言歸于好矣。

    讵意天不悔禍,後搆難端,诳聖明而毒黎庶,俾七十年置閣之陳闆,複出而新之,以欺不欺鳴,豈得巳哉!伏望賜覽巨公,憐察民隐,維持清議,以了此屢結屢興之積案,豈惟二邑是幸,将世道實嘉賴之。

     嘉、秀、善三縣關會田糧七辨 明,王儒 一據嘉善縣呈稱,欲遵疆界前件照得畫野分疆,惟是獨創縣分,界限均齊,可無錯雜。

    嘉興縣地方遼曠,國初原無秀水、嘉善名色,戶口繁多,随民置産。

    自宣德五年析為秀水,為嘉善,按籍分民,随民分土,惟一縣人民析而為三,故三縣田地混而難一,傳世久遠,即守成子孫,無所稽查,展轉變更,即見在業主,不知來曆,沿習一百七十餘年,非始近冊。

    以故嘉靖年間,丈量扒平二次,俱順民情,不強歸一。

    如平湖系海鹽分出,平湖界内有糧收海鹽者,而海鹽北鄉亦有平湖之田。

    桐鄉系石門分出,桐鄉界内有糧收石門者,而石門東門亦有桐鄉之田。

    若執泥域地,則嘉興縣治學倉見在秀水,必遷出東門外而後可;秀水養濟院見在嘉興,必遷入郡城而後可。

    犬牙繡錯,七邑皆然。

    今該縣獨欲吊取鄰縣額田的正疆界,必緻抖亂朝家版籍,改造後湖黃冊,藉令題請申畫,恐終未易更張。

    蓋久則難變,便則當仍,漸積之勢然也。

    以是知彼中裡遞倡為遵疆界之說者謬也。

     一據嘉善縣呈稱欲複原額。

    前件照得縣必有糧,糧必有額。

    嘉善縣初析原額田地共六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二畝零,萬曆九年丈量以前田額共六千二百六十九頃四十一畝零,是浮于初額也。

    十二年印信頒行,由票開載丈實田地共六千二百九十四頃一十七畝零,是浮于舊額,而尤浮于初額也。

    十四年,蔡令暗申三院,吊去嘉、秀田共一千三百零五畝,是額外攘奪也。

    十五年題準刊定碑式,開載田地共六千二百七十頃九畝零,是益之以一千三百零五畝,而反漏報田二千三百九十八畝二頃,共漏報田三千七百零三畝。

    碑雖稍減幹由額,而猶浮于初額與舊額也。

    初額在析縣之時,舊額在丈量之先,由額及關推在丈量之後,報額刊碑在關推之後,該縣田額虧乎不虧乎?當複乎?不當複乎?另有查出欺隐等積折拆公占未清等項,通筭除足原額外,共隐過田一萬二千三百餘畝,俱有由帖碑式卷冊存證。

    及查嘉善新志章令疆界議中言十二年袁鄉宧請去嘉、秀田三千三百四十畝一分,亦匿不入額,則又在隐田一萬二千二百餘畝之外也。

    自應清查入冊泒征,則額溢糧輕,官民兩利。

    今巨猾欺隐,妄欲攘奪,弱肉強食,誰肯甘心?以是知彼中裡遞倡為複原額之說者,謬也。

     一據嘉善縣呈稱,丈量後,于嘉、秀二縣,初關續關,推去太多,關回太少,以緻虧額。

    前件查得萬曆九年奉文丈量,嘉善啚長有稔知田在嘉善,糧在嘉、秀,而丈入兩縣者,有不知而誤丈入嘉善者,有明知而故丈入嘉善者,有失報而并丈入嘉善者,錯報而誤丈入嘉、秀者,有妄報而故丈入嘉、秀者,陸續查明改正。

    故有初關,有續關,大約關過田畝,故老傳聞,析縣時以籍為定,故有舊籍占嘉興,新籍古秀水,或千畝之家,或百畝數十畝之家,房屋世業在郡城内外,而祖宗墳墓,子姓住址,或一二畝,或四五畝,先置在嘉善界中,常情安土重遷,又難棄多就寡,不得不告存嘉、秀者。

    又有仕宦世胄、軍匠等戶,舉監生員、吏承等項,起家本庠,出身本啚,隸戍本所,發遣本甲頂祖役,而田地則在新析界中,一或撥籍,将不便于優免,不便于承襲,不便于勾稽,不便于納班,勢不得不仍舊貫者。

    又有殷實之家,人丁繁衍,國初老戶世世合并,當差糧裡極重,苦役皆其應充,為齊民巨擘。

     如先年懷□萬等不忍,又令竄名新縣,複以大戶編苦役而重累之。

    考又有既以嘉興舊籍撥入秀水,似難以秀水新籍中有彼界零田,再撥嘉善一戶,□創兩籍,上必體恤調停,籍不去而田在彼中者,并存秀水矣。

    人情不甚相遠,即析縣在今時,司民牧者不當如是耶?故嘉、秀多嵌入嘉、善之田,即嘉、善亦有嵌入嘉、秀之田者,出自互換居多。

    綠辦糧不便,彼此願充,因糧重輕而有貼價。

    秀水糧稍輕,換嘉善糧者,每畝貼銀一錢。

    惟膏腴相當,換者頗多,故關回二千六百餘畝,非以無影避而多,嘉興糧又輕,換嘉善糧者,每畝貼銀一錢五分,惟肥瘠相懸,換者頗少,故關回六百八十餘畝,非以有影避而少。

    此濫觞于嘉靖,而沿習于萬曆。

    每于大造照換項收,分毫無錯,此樂于輕,而彼亦不嫌于重,并無後言。

    故隆慶造冊,嘉善額糧不失,則以前互換無弊可鏡,無容覆核以滋煩擾矣。

    惟萬曆九年,應該先開收後丈量,則原額胡由失也?惟不行開收,一□混丈,又以丈實為據,造冊而弊孔百出,在在有之□。

    然丈後推多者,何以故?緣應推數中既有隆慶畝□互換之田,又有析縣時嘉、秀嵌入嘉善之田,數為不多回少者。

    何以故?緣應回數中,止該有隆慶□□互換之田,不當有析縣時嘉、秀嵌入嘉善之田,數焉得不少?若必欲關數相抵,則既欲丈量前後互換之田入冊,又欲析縣時嵌入嘉善之田。

     一百五十年來,不可窮诘者入冊,此必不得之數也。

    況萬曆九年,嘉秀業已關回,在彼辦糧兩年,彼此相安。

    忽于十二年袁鄉宦請回田三千三百四十畝一分,又于十四年,蔡令暗申吊去田一千三百零五畝,專指互換丈量差錯,借口補額,實未入額。

    今互換遠者難核,該縣惟不失隆慶舊額足矣。

    在後者當查而入冊,在前者可略而不問也。

    藉令萬曆九年不丈量,止收冊,則互換者不過各易冊名頂糧,照前冊事例,期于不失額而止。

    雖有智者,又安得求多于舊額之外,越搜于隆慶之前哉?辦而至此,即蘇、張複生,何以置喙焉?今該縣田浮于原額,糧輕于前冊,便可相安于無事矣。

    而猶然呈渎者,先因蔡令暗申吊取,緻累兩縣賠糧,無所控訴。

    □豪右欺隐數多,碑帖頒刻難掩,恐終不免首告入額,反捏缺少額田借口,推多回少。

    一經吊取,則先年脫漏之家,便可隐為世業,坐享無糧之素封,永杜子孫之後累。

    故複仍故智,得隴望蜀,彼有一摘再摘之謀,此無已誤再誤之理。

    以是知彼中裡遞倡為推多回少之說者,謬也。

     一據嘉善縣呈稱,丈量奸豪避重就輕,将嘉善界内之田詭推與嘉秀,共三萬千五百餘畝,以緻虧額,權将步弓縮短二寸,積出虛田,包補不足,又将低窪草蕩一萬三千餘畝,悉步作田,以補不足。

    田上每畝加賠蕩糧一合包補。

    前件查得丈量在前,關會在後,冊籍年月,班班可考。

    若果虧田三萬三千五百餘畝,田非一圩,業非主,豈是細故,豈無人知?裡遞即今之裡遞也,何不具呈?士大夫即今之士大夫也,何不聲說?止緣萬曆二十四年新修志書,預埋攘奪公案,辄稱丈後虧田數多。

    夫秉筆記載,貴核故實,乃不遵奏準,刊定碑式,不照頒行印信由票,擅削舊額,創為飾說,種種自相矛盾,欲傳信啟□得乎?據志開載,量田之命初下,本縣遵式造弓阡,步。

    既定,續奉監司命,各弓俱縮短二寸。

    夫縮弓命自監司,非因嘉善一邑獨縮也。

     權之一字,何以服衆?至縮弓之說,惟嘉興有之,而秀水則無。

    秀水弓準尚缺田六千餘畝,彼嘉善,又于額田内兩次奪去三千餘畝,概縣賠糧,則所虧又不止前數矣。

    嘉興縮弓。

    二□寸,樣式刻石,在庫不可磨滅。

    故原額田地共八十三萬五千九百四十七畝六分九厘。

    今弓縮一寸,每畝該餘六厘七毫七絲,共餘田五萬六千二百三十畝一分七厘一毫三絲,并連原額,共該八十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一畝八分六厘一亳三絲。

    今丈得田八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三畝五分九厘六毫,除攤減外,實征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九畝九分九厘六毫,實虧田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八畝二分六厘五毫三絲。

    名雖有餘,實則不足;糧雖攤減,實則包賠。

    況嘉善又于額田内兩次奪去二千五百餘畝,概縣賠糧,則所虧又不止前數矣。

    無論實虧,藉令有餘,不系該縣額田,焉得妄争?失之東隅,而欲收之桑榆,乃獨指嘉興攤減,謂彼何以盈,此何以虧。

     不知盈非實盈,虧非實虧,且不相合,安得徒取諸此以與彼也。

    據志稱棄而不耕者,則以蕩論。

    前既開載,将低窪草蕩一萬二十餘畝作田起科。

    夫曰草蕩,似非開墾者矣;曰蕩,田,似非不耕者矣。

    僅越數行,又少開蕩二千九百八,十畝,今之實征。

    應除去一萬三千餘畝乎,一萬二十餘畝乎?而由帖新志蕩糧仍照原額,前後屢變其說何以解也。

    據志,缺田三萬三千五百餘畝,僅補草蕩一萬二十餘畝,尚缺田二萬三千四百八十餘畝,乃止稱複虧五千六百八十四畝。

    邵廷梧等及吳旃等前後具呈,亦據此數未見處補少開虧田一萬六千七百九十六畝。

    而近日申文複有虧額四萬六千九百餘畝之說,又何解也。

    據志載蕩既作田,糧無所出,田□每畝加蕩糧一合,計米六百餘石,則一萬三千餘畝之蕩,明系五升蕩糧無疑。

    以五升之蕩,升作五鬥之田,果滄桑之變,蕩主收幾何?所稱棄而不耕者,一旦增糧九倍,甘心賠納一十七年,并無一人告豁,又何解也。

    志載大調等圩低窪患區,二畝折一,三畝折二,即律呂兩圩高阜,不應折而且折之。

     今白水蕩糧反重于低窪田糧,而獨不憐憫折筭,又何解也。

    據志該縣田地,逐區逐圩開列原額丈餘,有總有撒,纖悉明白。

    今蕩既作田,是蕩與田等糧随蕩增,獨不開列某區某圩幾何,原額丈餘幾何,今此不載,後将何稽?此必該縣原未以蕩作田,實有難于開列者。

    而蔡雖令去丈量時未遠,申文吊田及裡遞具呈,并不言及罪陛蕩。

    今徒借此名,诳聽混賴,信史且不足憑,浮言何霸足遽信?以是知彼中裡遞倡為大缺田,額縮弓升。

    蕩田加蕩糧之說者謬也。

     一據嘉善縣折田志中稱:袁宗告督糧道收回嘉興姚希舜等田四百九十畝分二厘六毫,秀水周從龍等田八百一十三畝三分九厘,内将四百一十一畝一分五厘五毫折本圩及律字下圩之虧,又除二百八十四畝一毫,補大調字圩之缺。

     前件照得患區折田,固是轸恤民艱,然糧可因折而減,額不可因折而虧。

    嘉善丈量,時有假公倡議者,乃未奉明文,擅将大調等圩或二畝折一,或三畝折二,共折去一千九百一十八畝零,而田之原額固自在也。

    乃妄稱額虧,暗申吊去嘉秀田一千三百零五畝,即薄田亦吊去四十餘畝,竟補折拆之缺。

    夫吊田借口補額也,乃不補缺額而補折額,何以示廣?不補他呈而補已呈,何以示公?是舉嘉秀額田付誘林之無何有之鄉矣。

    議田須首出,隐匿包補,不知勘合奉自何年,乃不行全浙而行一縣,又不行二縣而行一家,詐傳诏旨,恐喝上下,欺天乎? 欺人平倘無可首,将折而待之乎?抑當折而終不折乎?罔誕彌天,而且謂泰無人明,開。

    告收嘉、秀田糧,以補大調、呂字二圩之缺,自謂一載入邑志,便可攘為世業。

    不知田系蔡令申請三院原補,概縣虧額非補投獻瘠田,移關兩縣見證,袁宗何得獨收?乃稱糧不累衆,最合法意,異塗人之耳目。

    若謂補折乃告收鄰縣之天,非虧損本縣之田,借以塞衆口,杜後争,計亦谲矣。

    不思造物忌多取,尤忌巧取,大綱不漏,能必子孫之世守耶?子孫亦安得以便利擅售,終當吐退還額者也。

    攘補姚希舜等六百九十餘畝,尚有六百一十餘畝,既稱通行事例,前謬載升蕩萬餘,苦賠更甚,何不一體均補?又雲攤入概縣,竟不入額,補苴于彼,不能不漏隙于此矣。

    又稱效尤告折,糧攤概縣則非法。

    及查陳卿等續告折一千三百餘畝,獨非糧攤概縣者,孚居已于合法,居人于非法,何舛盩之甚也。

     既恐人之效尤,又慮人之觖望,乃複開一利窦,言後有告折,須關回隐蔽原田補額,庶官民兩利雲。

    以關回啟争端,以兩利驅競逐,切肖訟師主文,教唆無實,非今日妄呈妄奪之左驗耶?隐竊以自肥,而陽浮以愚衆,令人浥浥訾訾者非一日。

    逐無故發大難之端,妄欲奪田三萬三千餘畝,密揭謬請,不關兩縣,通胥暗申,将令賠糧并役,以荼毒我嘉秀士民,皆傍皇錯愕,如坐塗炭,非藉庇兩父母,抗議力挽,将叩暗無阍,無論細民,即缙紳秪為幾上肉耳。

    人壽幾何,墓木已拱,乃不憚皺眉,不畏切齒,所謂秦愛紛奢,人亦念其家,顧獨不之省耶?既襲取三千三百四十餘畝,又襲取六百九十餘畝,是丈量之後,秪為欺隐之媒志所刺。

    諸豪強有力者,逞詭秘之謀,公然于定額内告收錢糧過縣,信是彼中實錄,而且甚之又甚者也。

    豈獨九旬故老将死,而其言不善耶?即有談天雕龍之辨,恐無以自解矣。

     今不亟還,久匿田糧,以抒兩邑積憤,乃恐慫慂裡遞,群沸攘奪者,謬也。

    一據嘉善土田志中開載,嘉興縣額外有餘田,奸豪作弊,多不入籍。

    嘉善既推出,嘉興不收糧,如監生金圻之屬者,尚累累不一也。

    前件照得金圻隐田千餘畝,被首正法,無容置辦矣。

    但所稱嘉善既推出,是應推而推,非私推也。

    嘉興不收糧,是應收而不收,信漏收也。

    是隐田在嘉興,而不在嘉善,彰彰矣。

    疆界議中,又苛責圻,而志又獨揭為證。

    不知圻之隐田,從該縣關來者,果千餘畝否耶?果隐該縣原額否耶?若非額,田即匿稅,與彼奚涉乎?而顧娓娓援引為确據也。

    譬之家有胠箧發囊之子,何與鄰人?乃欲借以持其短,箝其口,而且勒其囊中裝,必無幸矣。

    聞彼中隐田,又有甚于圻者,圻之庚死獄中,子之承戍邊徼,獨不足為殷鑒乎?天必不佑钜奸,而昌其後世,其若業也。

    即如黃副使、黃詹事祖遺田九百餘畝,雖在嘉善界内向。

    來,糧納秀水,業更數世,人更數代,先因兄弟宦遊,家無幹仆,主持丈入嘉善兩縣重征,屢經告明開除書手圩長拟罪卷存,今一概開列攤糧包賠之數。

    黃以好修被誣,乘此欲得辨明,近于撫院呈準歸一,不過欲明心迹,□後患耳,豈欲虧秀水之額,以益嘉善之糧哉? 乃謂願歸嘉善,故複具呈刊揭詳辨,非欲先去以為民望也。

    況田至九百,難容欺隐。

    嘉善既欲黃田及近日妄首田六千餘畝入額,而糧欲仍存秀水包賠,獨不查前田原在舊冊某區某甲某裡長名下,寄莊辦糧,而今乃蓦越跳出,又查關過秀水,并不收入某冊,是明系彼界中無糧之田,自合歸正,又何辭之與有?志所刺,富者以财求,貴者以勢奪,庸,可幾乎。

    不務核真,而志中、議中、呈中,專假此數端,以為欺隐口實。

    者謬也。

     一據嘉善縣志載萬曆九年奉文:清,丈凡。

    糧哉嘉善,田在嘉、秀者,避重就輕,皆匿而不報;糧哉嘉秀,田在嘉善者,分毫必報,以緻虧額。

    前□照得三縣田地參錯,糧有重輕,避重就輕,容或有之。

    志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