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陽典錄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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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之故,方修贽見之禮,須明旦扣典客。
不意給事先生卑躬下賤如此,前贽不可複用,當别撰一通,然後敬谒。
蔡退,元亮營一啟旦而往焉。
其警策曰:定館而見長者,古所不然;輕身以先匹夫,今無此事。
蔡摘讀嗟激,留宴連夕,贈以五十萬錢,且緻書延譽諸公間,遂登三年貢士科。
紹興初,朱勝非出守江州,過梁山,龍入其舟,才長數寸,赤背綠腹,白尾黑爪,甲目有光。
宋紹興三十一年,金主率大軍臨西采石、楊林渡。
初奏言巳犯采石,而不言東西,朝廷大驚;次奏巳到楊林,而不言楊林渡,莫知其在江之南北。
益懼,求當塗、曆陽人間楊林所在,言楊林西采石之渡口也。
于是憂疑少定。
正隆南征,過烏江項羽廟,引妃嫔視之,因為說垓下事,顧謂衆妃曰:汝輩中本有似虞姬者否?此語傳達,民間有為之縮頸者。
和州烏江縣英惠廟,其神蓋項羽也,靈響昭著。
紹興辛巳,敵犯淮南,過廟下駐軍,入緻禱,擲珓數十,皆不吉,怒甚,取火欲焚其廟,俄大虺見于神座,聳身張口,目光射人,敵駭怖而出,随聞大聲發于廟後,若數百人同時喑嗚叱咤者。
舉軍震恐,即移屯東去,竟不敢宿其地雲。
郡上其事于朝,诏封神為靈祐王,邦人益嚴奉之。
張轉運祁,嘗面池築室,為讀書所。
池故多蛙,安國以硯擲之,聲遂永息,人鹹異之。
既貴,即以禁蛙名其池 張安國守撫州時,年未三十,其父總得老人在官。
一日,老人于齋中索紙墨發書,有二吏人來,聲喏拱立。
總得問為誰?對曰:書表司。
适聞運使發書來,祇應。
總得遣之去,卻呼安國來曰:有撫州書表司是伏事汝,我發書,汝當伏事我。
安國侍立,候總得修書,封題遣發,乃返。
張晉彥才氣過人,急于進取。
子孝祥在西掖,時,晉彥未老,每見湯岐公自薦,岐公戲之曰: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是公合做底官職,餘何足道。
所稱之官,皆輔臣贈父官也,謂安國且大用耳。
晉彥終身以為憾。
張孝祥知撫州,臨川诘卒趨劫庫兵,一時鼎沸,官吏屏迹,公單騎馳赴軍中,喻列校曰:汝曹必欲為亂,請先殺太守。
佥曰:不敢,惟所給未敷耳。
公即喻衆卒聽命者,待以不死,随取金帛,以次支給。
摘發數卒叱之曰:倡亂者罔赦!立命斬之。
衆校俯伏,不敢仰視,阖城晏然。
事聞,帝嘉獎,時年未三十。
方家峪有劉婕妤寺,泉自鳳山而下,注為方池,味甚甘美,上揭鳳皇泉三字,乃于湖張紫微孝祥所書。
夏執中為後兄,偶至寺中,謂于湖書未工,遂以己俸刊所自書三字易之。
孝宗巳嘗幸寺中,識孝祥所書矣,心實敬之。
及駕再幸,見于湖之扁巳去,所易者乃執中書。
上不複他語,但诏左右以斧劈為薪。
幸寺僧藏于湖字故在,诏仍用孝祥書。
孝祥嗜酒好色,不修細行。
高宗嘗問以:人言卿贓濫,孝祥拱笏再拜以對曰:臣誠不敢欺君,臣濫誠有之,贓之一字,不敢奉诏。
上笑而置之,人以為誠非欺君者。
真文忠公嘗語餘曰:于湖平生雖跌宕,至于大綱大節處,直是不放過。
嘗舟過洞庭,月照龍堆,金沙蕩射,公得意,命酒唱歌,所自制詞,呼群吏而酌之,曰:雲人子也。
其坦率皆類此。
高宗覽婁陟明寅之義,垂意祖烈,诏擇秦支,并建二王邸,恩禮未有隆殺也。
會連歲芝生太宮,百執事多進頌詩,張紫微時在館,獨獻文曰原芝。
紹興二十四年,芝生于太廟楹,當仁宗、英宗之室,诏群臣觀瞻,奉表文德殿賀。
既二年,芝複生其處。
校書即臣張孝祥作原芝曰:非天私我有宋。
我祖宗在天,笃丕祜于子孫,明告之符,于惟欽哉。
在昔仁祖,登三鹹五,以天下為公,授之英宗,以永我基祚。
于惟欽哉!我聖天子躬濟大業,既平既治,上怡下嬉。
惟大本未立,社稷宗廟之靈大,靡克甯飨。
有烨茲芝,胡為乎來夭?惟顯悤,命不易哉!和氣緻祥,敢曰不然,曷不于他?乃廟産旃。
曷不于他?于二宗之室。
曷不于他?再歲再出。
于惟欽哉!天意則然,我祖宗之意則然。
于惟欽哉!小臣敢告我聖天子,告我聖天子,承天之意,承祖宗之意,早定大計,惟一無貳,紛以貳起。
辛伯有言:惟貳惟一,治忽所原。
匪弗圖之憂,惟貳之懼。
敢告聖天子,為萬世利。
蠢爾小臣,越職罪死,弗罪以悤惟我聖天子言有一得,以裨吾國,萬死奚恤。
渠敢愛死而畏越厥職。
上得之喜,即擢為南宮郎,于是内庭始漸有所别,迄于建儲雲。
王宣子尚書母聲山陰獅子??,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衮待次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
公衮不勝悲憤,時猶拘留钤轄司,公衮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斷賊首,朝複有司,宣子亟以狀白堂,納官以贖弟罪。
事下給舍議。
時楊椿元老為給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
書議狀曰:複雠,義也。
夫雠可複,則天下之人将交雠而不止。
于是聖人為法以制之。
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
以爾之雠,麗吾之法,于是凡為人子而雠于父母者,不敢複,而惟法之聽。
何也?法行則無雠之義在焉故也。
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聲而暴其骨,是聊屍也。
父母之雠不大,于是佐公衮得賊,而辄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
律曰:發蒙開棺者絞。
二子之母切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
賊誠死,則二子之雠來報。
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人闾巷,與齊民等。
夫父母之雠,不共戴天,□□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
今獄巳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
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郁結,終莫之伸。
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衮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
春秋之義複雠。
公衮起儒生,??羸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衮
不意給事先生卑躬下賤如此,前贽不可複用,當别撰一通,然後敬谒。
蔡退,元亮營一啟旦而往焉。
其警策曰:定館而見長者,古所不然;輕身以先匹夫,今無此事。
蔡摘讀嗟激,留宴連夕,贈以五十萬錢,且緻書延譽諸公間,遂登三年貢士科。
紹興初,朱勝非出守江州,過梁山,龍入其舟,才長數寸,赤背綠腹,白尾黑爪,甲目有光。
宋紹興三十一年,金主率大軍臨西采石、楊林渡。
初奏言巳犯采石,而不言東西,朝廷大驚;次奏巳到楊林,而不言楊林渡,莫知其在江之南北。
益懼,求當塗、曆陽人間楊林所在,言楊林西采石之渡口也。
于是憂疑少定。
正隆南征,過烏江項羽廟,引妃嫔視之,因為說垓下事,顧謂衆妃曰:汝輩中本有似虞姬者否?此語傳達,民間有為之縮頸者。
和州烏江縣英惠廟,其神蓋項羽也,靈響昭著。
紹興辛巳,敵犯淮南,過廟下駐軍,入緻禱,擲珓數十,皆不吉,怒甚,取火欲焚其廟,俄大虺見于神座,聳身張口,目光射人,敵駭怖而出,随聞大聲發于廟後,若數百人同時喑嗚叱咤者。
舉軍震恐,即移屯東去,竟不敢宿其地雲。
郡上其事于朝,诏封神為靈祐王,邦人益嚴奉之。
張轉運祁,嘗面池築室,為讀書所。
池故多蛙,安國以硯擲之,聲遂永息,人鹹異之。
既貴,即以禁蛙名其池 張安國守撫州時,年未三十,其父總得老人在官。
一日,老人于齋中索紙墨發書,有二吏人來,聲喏拱立。
總得問為誰?對曰:書表司。
适聞運使發書來,祇應。
總得遣之去,卻呼安國來曰:有撫州書表司是伏事汝,我發書,汝當伏事我。
安國侍立,候總得修書,封題遣發,乃返。
張晉彥才氣過人,急于進取。
子孝祥在西掖,時,晉彥未老,每見湯岐公自薦,岐公戲之曰: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是公合做底官職,餘何足道。
所稱之官,皆輔臣贈父官也,謂安國且大用耳。
晉彥終身以為憾。
張孝祥知撫州,臨川诘卒趨劫庫兵,一時鼎沸,官吏屏迹,公單騎馳赴軍中,喻列校曰:汝曹必欲為亂,請先殺太守。
佥曰:不敢,惟所給未敷耳。
公即喻衆卒聽命者,待以不死,随取金帛,以次支給。
摘發數卒叱之曰:倡亂者罔赦!立命斬之。
衆校俯伏,不敢仰視,阖城晏然。
事聞,帝嘉獎,時年未三十。
方家峪有劉婕妤寺,泉自鳳山而下,注為方池,味甚甘美,上揭鳳皇泉三字,乃于湖張紫微孝祥所書。
夏執中為後兄,偶至寺中,謂于湖書未工,遂以己俸刊所自書三字易之。
孝宗巳嘗幸寺中,識孝祥所書矣,心實敬之。
及駕再幸,見于湖之扁巳去,所易者乃執中書。
上不複他語,但诏左右以斧劈為薪。
幸寺僧藏于湖字故在,诏仍用孝祥書。
孝祥嗜酒好色,不修細行。
高宗嘗問以:人言卿贓濫,孝祥拱笏再拜以對曰:臣誠不敢欺君,臣濫誠有之,贓之一字,不敢奉诏。
上笑而置之,人以為誠非欺君者。
真文忠公嘗語餘曰:于湖平生雖跌宕,至于大綱大節處,直是不放過。
嘗舟過洞庭,月照龍堆,金沙蕩射,公得意,命酒唱歌,所自制詞,呼群吏而酌之,曰:雲人子也。
其坦率皆類此。
高宗覽婁陟明寅之義,垂意祖烈,诏擇秦支,并建二王邸,恩禮未有隆殺也。
會連歲芝生太宮,百執事多進頌詩,張紫微時在館,獨獻文曰原芝。
紹興二十四年,芝生于太廟楹,當仁宗、英宗之室,诏群臣觀瞻,奉表文德殿賀。
既二年,芝複生其處。
校書即臣張孝祥作原芝曰:非天私我有宋。
我祖宗在天,笃丕祜于子孫,明告之符,于惟欽哉。
在昔仁祖,登三鹹五,以天下為公,授之英宗,以永我基祚。
于惟欽哉!我聖天子躬濟大業,既平既治,上怡下嬉。
惟大本未立,社稷宗廟之靈大,靡克甯飨。
有烨茲芝,胡為乎來夭?惟顯悤,命不易哉!和氣緻祥,敢曰不然,曷不于他?乃廟産旃。
曷不于他?于二宗之室。
曷不于他?再歲再出。
于惟欽哉!天意則然,我祖宗之意則然。
于惟欽哉!小臣敢告我聖天子,告我聖天子,承天之意,承祖宗之意,早定大計,惟一無貳,紛以貳起。
辛伯有言:惟貳惟一,治忽所原。
匪弗圖之憂,惟貳之懼。
敢告聖天子,為萬世利。
蠢爾小臣,越職罪死,弗罪以悤惟我聖天子言有一得,以裨吾國,萬死奚恤。
渠敢愛死而畏越厥職。
上得之喜,即擢為南宮郎,于是内庭始漸有所别,迄于建儲雲。
王宣子尚書母聲山陰獅子??,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衮待次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
公衮不勝悲憤,時猶拘留钤轄司,公衮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斷賊首,朝複有司,宣子亟以狀白堂,納官以贖弟罪。
事下給舍議。
時楊椿元老為給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
書議狀曰:複雠,義也。
夫雠可複,則天下之人将交雠而不止。
于是聖人為法以制之。
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
以爾之雠,麗吾之法,于是凡為人子而雠于父母者,不敢複,而惟法之聽。
何也?法行則無雠之義在焉故也。
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聲而暴其骨,是聊屍也。
父母之雠不大,于是佐公衮得賊,而辄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
律曰:發蒙開棺者絞。
二子之母切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
賊誠死,則二子之雠來報。
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人闾巷,與齊民等。
夫父母之雠,不共戴天,□□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
今獄巳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
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郁結,終莫之伸。
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衮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
春秋之義複雠。
公衮起儒生,??羸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