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保甲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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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誣執之人,大家連名辯證。

    凡我百姓,務要十分力行,千年共守,是你百姓子子孫孫之福。

     ○公舉約正條規 一、約正名目最古,本系尊稱,近因保甲鄉約,稱謂混雜,遂以其名為卑賤。

    今酌改為耆字,或鄉耆,或集耆,各從其便,即甲長亦稱之日甲耆,葢優之以示區别也。

     二、鄉集耆,必須明白公正,為衆所推重者,方準保舉,不許用無身家,及平日好事攬訟之徒,混迹其□。

    至甲耆名數衆多,未必人皆入選,然亦須稍曉事體而誠實者為之,不得以市井無賴,鄉曲無用之人充役。

    其前充地保甲長,不得與甲耆并論,亦不準其幹預鄉約事件。

     三、甲耆須在百家之内遴選,鄉集耆須在一鄉一集之内選舉,以期近便,易于照料親切,不緻偏私。

     四、鄉集甲耆,如有不才,及受賄狥情,該鄉集大衆,即随時禀官,立予更換。

    倘敢武斷鄉曲,欺壓平民,确有事實,地方官審明,除革退外,照料治罪。

    其有犯法之戶,不服稽察,捏情誣告者,加等重究。

     五、鄉集耆,除命盜案,及戕毆成傷者,不準幹預外,如遇地方些小口角忿争事情,代為調和勸觧。

    須立一簿,将某人為某事,經衆如何調處緣由,按月逐一登簿,每于季終赴縣換冊時,攜簿呈官查核,即以該地方之安靜與否,及有無竊賊窩留,以辨鄉集耆優劣。

    所有鄉甲巳和事件,非經複控,有司不得再提訊滋擾。

     ○約正勸懲條約 一、鄉集甲耆,地方官不得視同地保甲長,令其點卯接官,及催糧派夫。

     二、舉充鄉集耆者,免其徭役。

     三、每年四季,定期,各鄉集耆,赴縣換冊,州縣于大堂設坐,備酒席款延,優以禮貌。

     四、鄉集耆,如能勸化地方,息争安分,并無倚勢偏狥被控情事,并實力稽查奸匪,着有成效者,一年由地方官,給予花紅,三年送給匾額,五年詳請大憲優加獎勵。

     五、鄉集甲耆,承值之後,倘因熟識衙門,藉此包攬錢糧詞訟,及插身幫訟情事,除立即斥退外,仍照例究辦。

     六、一凡鄉集甲耆,該地方有命案,不得□連傳訊,盜賊案不得責成緝捕,以杜擾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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