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劄各州縣查辦保甲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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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之弊,尤人人得而知之,勢将于年例之外,又多一番苛派滋擾,以安民之舉,而轉以累民,必不可行。

    或謂鄉耆一設,恐其假公濟私,殊不知有一利,即有一弊,又豈能因噎廢食? 總之,邑之紳耆,原屬莠良不一。

    昔呂新吾先生雲:“科目取士,爵祿勞人,授之官職,矢志潔身者幾人,實心任事者幾人?”今一州一縣,設約正副,不減三二百人,欲其人人有士君子之行,分毫無私,個個奉法,怨仇不顧,是庶民賢于缙紳矣,有是理耶? 惟法度嚴明,即不擇約正副,而約正副自不敢為惡;隻一寬松,全不照管,而約正副借法以作奸,雖有賢者,亦不能自保,胥化而為惡矣。

    誠哉是言!本府前刊發公舉約正副條規,特為易其名而優以禮,所以别今之地保甲長也;春秋二季換冊,州縣大堂設席款延,所以優待異于齊民也;免其差徭,仍視辦公之賢否,分别年分,與以花紅匾額,所以獎勵而觀感也;其有存私容隐,及把持擾害者,或經訪聞,或被告發得實,立予斥退,照例治罪,是又于體恤之中,示以懲戒之條也。

    予奪黜陟之權,仍操之自上,并非任以鄉甲耆,便如盤石之不可搖動也。

     平日紳耆,出入衙門,原易招撞,茲系通邑公事,見必大廷,不令私谒,亦無可為假托之媒。

    況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果能破除障蔽,相感以誠,定無不可見之民情,自有不期然之神效。

    我若嫉似蜂虿,彼亦視同陌路,上下交相猜忌,尚何事之能為? 此事創始本難,不可視為易,亦不可畏其難。

    苟能力行無倦,任彼萬緒千頭,我則有條有理,其有不為我所範圍者,未之有也。

    勉之望之。

    仍将何時經辦及所舉鄉甲耆姓名,先行開折禀複,并前次章程,未經詳叙二條,附饬遵照: 一、十牌作為一甲,歸甲耆經理。

    如有零星窵遠莊分,或不足十牌者,即六七牌,亦可作為一甲,總視路之遠近,俾甲耆便于照料為佳,不必拘定牌數多寡,即牌頭亦仿此辦理。

     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裡。

    某裡之下,計有幾甲,某甲之下,計有幾牌,均須按次苐編序,如一二三四五之類。

    其牌頭毋許犯有竊拐等案之家充當,如輪值僧道女尼,或家隻婦女,及老幼單丁者,亦免其派充,均以該戶之下一戶承值,将該戶仍編入此牌之内,不可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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